具有旋转阻力的自行车变速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旋转阻力的自行车变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4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4W109196
优先权日:2010-09-30
申请(专利)号:201110294204.7
申请日:2011-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岛野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2M9/121(2010.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294204.7,优先权日为2010年09月30日和2011年08月26日,申请日为2011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车变速器,所述自行车变速器包括:
基座构件,所述基座构件适于安装至自行车;
可移动构件,所述可移动构件可移动地联接至基座构件;
链导向件,所述链导向件联接至可移动构件,用于绕着旋转轴线旋转;
阻力施加元件,所述阻力施加元件包括摩擦施加构件和单向离合器,其中,所述单向离合器沿预定方向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阻力,而且所述摩擦施加构件通过对单向离合器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而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
阻力控制元件,所述阻力控制元件在至少第一位置与不同的第二位置之间运动;
其中,所述阻力控制元件操作地联接至阻力施加元件,以使得在阻力控制元件布置在第一位置时,阻力施加元件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第一阻力,以及在阻力控制元件布置到第二位置时,阻力施加元件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不同的第二阻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布置成使得阻力控制元件能由用户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直接操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至少部分地布置在可移动构件的外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第二阻力包括零阻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包括将阻力控制元件保持在至少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第一定位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可移动构件包括将阻力控制元件保持在至少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第二定位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包括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还包括凸轮,所述杆与凸轮联接。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杆布置在可移动构件的横向内部表面处或者可移动构件的横向外部表面处之一。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单向离合器包括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内部构件布置在外部构件的径向内部,内部构件或外部构件中的一个构件随着链导向件旋转,摩擦施加构件将摩擦阻力施加给内部构件或外部构件中的另一个构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摩擦施加构件包括弹性构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弹性构件沿着内部构件或外部构件中的另一个构件沿圆周延伸,并且具有可移动端部部分,阻力控制元件接合可移动端部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单向离合器包括滚柱离合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包括第一凸轮,所述第一凸轮操作摩擦施加构件,以将摩擦阻力施加给单向离合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还包括不同的第二凸轮,所述第二凸轮选择摩擦施加构件的初始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链导向件通过枢轴可选择地联接至阻力施加元件,在阻力控制元件处于第一位置时,枢轴从阻力施加元件脱开,而在阻力控制元件处于第二位置时,枢轴联接至阻力施加元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枢轴可分离地联接至单向离合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单向离合器包括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内部构件布置在外部构件的径向内部,枢轴可分离地联接至内部构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枢轴布置在内部构件的径向内部。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枢轴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联接至链导向件,第二部分布置在内部构件的径向内部。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枢轴的第二部分可分离地联接至内部构件。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枢轴的第一部分可分离地联接至枢轴的第二部分。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枢轴的第一部分包括凸台或凹口,所述凸台或凹口接合枢轴的第二部分处的互补的凹口或凸台。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
所述单向离合器包括:
内部构件;
外部构件;
多个滚柱,所述多个滚柱布置在内部构件与外部构件之间;
以及
滚柱保持器,所述滚柱保持器保持所述多个滚柱;以及
其中,阻力控制元件包括锁定元件,所述锁定元件将滚柱保持器相对于内部构件或外部构件锁定在选定的旋转位置。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内部构件或外部构件具有凸轮表面,锁定元件将滚柱保持器相对于具有凸轮表面的内部构件或外部构件锁定在选定的旋转位置。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锁定元件包括凸台或凹口,所述凸台或凹口接合内部构件、外部构件或者滚柱保持器处的互补的凹口或凸台。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锁定元件包括制动构件,所述制动构件相对于内部构件、外部构件或滚柱保持器中的至少一个可移动地联接。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制动构件相对于内部构件、外部构件和滚柱保持器可移动地联接。
2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制动构件包括凸起构件。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制动构件相对于滚柱保持器可移动地联接。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凸起构件由内部构件、外部构件或滚柱保持器中的一个承载。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凸起构件由外部构件承载。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凸起构件接合滚柱保持器中的凹口,以将滚柱保持器相对于外部构件锁定在选定的旋转位置。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变速器,其中,凸起构件被朝向滚柱保持器偏压。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联接至滚柱保持器,以使得阻力控制元件能由用户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直接操作。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变速器,其中,阻力控制元件至少部分地布置在可移动构件的外面。
3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器,其中,第一阻力或第二阻力中的至少一个是从2N·m到15N·m。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变速器,其中,第一阻力或第二阻力中的至少一个是从3.5N·m到5.4N·m。
39. 一种自行车变速器,所述自行车变速器包括:
基座构件,所述基座构件适于安装到自行车;
可移动构件,所述可移动构件可移动地联接至基座构件;
链导向件,所述链导向件联接至可移动构件,以用于绕着旋转轴线旋转;
单向离合器,所述单向离合器沿预定方向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 施加阻力,其中所述单向离合器包括:
呈枢轴的第二部分形式的内部构件;和
外部构件;
其中内部构件布置在外部构件的径向内部;以及
内部构件随着链导向件旋转;
阻力施加构件,所述阻力施加构件包括摩擦施加构件,所述单向离合器沿预定方向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阻力,所述阻力施加构件的摩擦施加构件接合单向离合器的外部构件,通过对单向离合器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而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以及
阻力控制元件,其中,阻力控制元件使得阻力施加构件在阻力控制元件被操作时将阻力施加给外部构件。”
针对本专利,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欧洲专利文件EP0031215A2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1年07月01日;
证据2:台湾专利文件TW120706U,公开日为1989年10月11日;
证据3:中国专利文件CN2049713U,公开日为1989年12月20日;
证据4:中国专利文件CN2280037Y,公开日为1998年04月29日;
证据5:美国专利文件US20090054183A1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02月26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4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证据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39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5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的“阻力施加元件”在自行车变速器中与 “基座构件”、“可移动构件”和“链导向件”等其他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以及专利权人对证据1所做的中文译文;
附件2:针对本专利做出的第37464号在先无效决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阻力控制元件的技术特征,证据2-4和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至证据1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9也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证据1的全文中文译文供合议组参考;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相同;3)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鉴于请求人在书面意见以及口头审理当庭对使用证据2的证据组合方式未进行具体说明,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评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9创造性时涉及证据2的组合方式不予审理,请求人表示同意。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有关阻力控制元件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并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阻力施加元件”在自行车变速器中与 “基座构件”、“可移动构件”和“链导向件”等其他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阻力施加元件包括摩擦施加构件和单向离合器,其中,所述单向离合器沿预定方向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阻力,而且所述摩擦施加构件通过对单向离合器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而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上述特征限定了阻力施加元件的构成和作用方式,其表述不存在含糊不清之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通过上述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确定单向离合器可以阻碍链导向件沿预定方向旋转,且摩擦施加构件可以对单向离合器的旋转运动施加摩擦阻力,从而阻碍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虽然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阻力施加元件在自行车变速器中与基座构件、可移动构件和链导向件等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但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证据
鉴于请求人在书面意见以及口头审理当庭对使用证据2的证据组合方式未进行具体说明,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时涉及证据2的组合方式不予审理,请求人表示同意。
证据1、证据3-证据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证据3-证据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证据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2 权利要求1-38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主张,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中有关“阻力控制元件”的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对于请求人补充的有关证据5的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日为2019年07月09日,而请求人补充证据组合方式的时间为2019年11月06日,已经超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增加无效理由和补充证据的一个月期限,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使用证据5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变速器。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自行车变速器,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1-7):“一种用于将传动链(C)转换到多链轮组件(Gp)的所需链轮的自行车变速器,所述变速器包括:基座构件(2),可枢转地连接到所述基座构件(2)的两个连杆构件(5,6),可枢转地连接到所述连杆构件(5,6)的可移动构件(9);链移动件(12),其具有两个滑轮(10,11)并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可移动构件(9)上:链条拉伸弹簧(14),其设置成在所述链移动件(12)和所述可移动构件(9)之间起作用,用于在使用变速器时张紧所述传动链(C);所述可动构件(9)与所述链移动件(12)之间设置有实质上单向的阻力装置,以对实质上仅在相对于链条拉伸弹簧(14)的偏压方向的相反方向之间的相对旋转施加阻力,其中链移动件(12)能够在链条拉伸弹簧(14)的偏压方向上轻微振动,此外并仅在所述链条拉伸弹簧(14)的偏压方向的相反方向上猛烈摆动。所述阻力装置包括设置在链移动件(12)和可移动构件(9)之间的单向旋转传动装置。所述单向旋转传动装置包括具有啮合凹槽(16)的旋转构件(17),以及可与所述啮合凹槽(16)单向结合的啮合件(23);和用于对所述旋转构件(17)的旋转施加阻力的摩擦构件(18);所述旋转构件(17)安装在所述链移动件(12)和所述可移动构件(9)其中之一上,所述啮合件(23)安装在另一个上。所述可移动构件(9)具有管状轴(15),链移动件(12)具有安装在管状轴(15)中的支撑轴(13)和设置在所述支撑轴(13)周围的管状支承件(22),其中支承件(22)设置在远离安装构件(9)的管状轴(15)的一端,所述旋转构件(17)由所述管状轴(15)的外周表面和所述支架(22)的内周表面中的其中一处支撑,啮合件(23)由另一处支撑。”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还包括“阻力控制元件,所述阻力控制元件在至少第一位置与不同的第二位置之间运动;所述阻力控制元件操作地联接至阻力施加元件,以使得在阻力控制元件布置在第一位置时,阻力施加元件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第一阻力,以及在阻力控制元件布置到第二位置时,阻力施加元件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不同的第二阻力”。合议组经对比本专利与证据1的方案后,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因颠簸和振动导致链导向件旋转,从而在链中产生不期望的松弛。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证据3、证据4是否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又查,证据3公开一种双重巧施力无级变速装置,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控制变速装置的固定支架(1)用螺栓固定于车架两根斜管的根部,在中轴五通的右外端,有一根弹性的摩擦带(2),一端用螺栓固定于圆筒体内,其另端铆固有一个孔柄(3),伸出于圆筒体外,将原有的刹车拉杆(4),插入孔柄中用螺母紧固和调节,也可以用拉线直接接上,控制其摩擦带的收紧与放松,达到制动大锥齿轮,而达到变化链轮大小的目的。”
证据3的变速装置与本专利的变速器在结构和功能方面无相似之处。证据3中摩擦带的作用在于通过制动大锥齿轮以变化链轮的大小,其无法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阻力的阻力施加元件。相应地,所述收紧与放松摩擦带的拉杆或拉线也无法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阻力控制元件。
又查,证据4公开一种自行车束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全文):“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改进型自行车束环,特指系一种用以束合坐垫立管于车架顶管内的束紧环。由环体(21)、抵定块(22)、连杆(23)、轴(24)、胶质垫片(25)及快拆压柄(26)组成。”
证据4涉及一种自行车座立杆与车架顶管之间的束环,其涉及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完全不同,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对链导向件的旋转运动施加阻力的阻力施加元件,以及操作地联接至阻力施加元件的阻力控制元件。
综上所述,证据3、证据4与证据1的拨链器属于不同的技术主题,彼此在结构、功能、用途等方面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结合证据3、证据4的技术内容。并且,证据3、证据4对于阻止链导向件沿预定方向旋转以防止链条脱落没有记载也没有启示,更未给出通过阻力控制元件操作地联接至阻力施加元件,从而对链导向件施加不同的阻力,以满足不同骑行环境对于抑制链导向件沿预定方向旋转所需摩擦阻力的技术启示。对于如何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请求人也未提交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因此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8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9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主张,权利要求39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证据5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9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变速器。
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文2.2部分所述,证据1中的旋转构件17对应于本专利的内部构件,证据1的摩擦构件18对应于本专利的摩擦施加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39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呈枢轴的第二部分形式的内部构件;阻力施加构件的摩擦施加构件接合单向离合器的外部构件”,而证据1中与本专利内部构件对应的旋转构件17并不呈枢轴的第二部分形式,并且证据1中摩擦构件18结合单向离合器的旋转构件17(即离合器内部构件);2)本专利限定了“阻力控制元件,其中,阻力控制元件使得阻力施加构件在阻力控制元件被操作时将阻力施加给外部构件”,而证据1未公开相应的内容。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采用特定结构解决因颠簸和振动导致链导向件旋转,从而在链中产生不期望的松弛的技术问题。
证据3、证据4公开的内容如上文2.2部分所述,其与证据1的拨链器属于不同的技术主题,彼此在结构、功能、用途等方面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结合证据3、证据4的技术内容。并且,证据3、证据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阻止链导向件沿预定方向旋转以防止链条脱落没有记载也没有启示,更未给出设置阻力控制元件使得阻力施加构件在阻力控制元件被操作时将阻力施加给外部构件的技术启示。对于如何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请求人也未提交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
又查,证据5公开一种自行车后拨链器,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和附图):“可动构件22包括管状壳体72和连杆附接部分74。壳体72固定地连接到(例如,与连杆附接部分74一体形成)并且容纳阻力施加单元90的一部分。调节单元93设置在枢轴76上(例如,围绕枢轴76),并设置成调节施加到摩擦调节单元92的偏压力。如图4所示,调节单元93包括调节元件93a和偏压元件93b。偏压元件93b向摩擦单元92的最外侧第一接合板92a提供偏置力。转动调节元件93a沿旋转轴线X的方向移动调节元件93a,以增大或减小偏置元件93b的偏置力,从而调节多个第一接合板92a和多个第二接合板92b之间的摩擦量。在该实施例中,通过向内移动调节元件93a来增加摩擦力,通过向外移动调节元件93a来减小摩擦力。单向传动单元91布置成使得来自中间保持构件92c的链条张紧方向A上的旋转力不传递到壳体72的管状端壁72a。当链导向件26在旋转方向B上受到旋转力时,旋转力通过多个第一接合板92a和多个接合板92b传递到枢轴76和中间保持构件94。这次,旋转力通过单向传动单元91传递到壳体72。由于壳体72不可旋转,中间保持构件92c不能沿旋转方向B旋转。结果,链导向件26和枢轴76也不旋转。然而,如果旋转力方向B上的力足够强,则旋转力将使多个第一接合板92a相对于多个第二接合板92b滑动,但是多个第一接合板92a与多个第二接合板92b之间的摩擦力连续抵抗这种运动,从而阻止枢轴76和链导向件26沿旋转方向B的旋转。”
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9的技术方案,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证据5虽然公开了通过调节单元93能够增加或减少摩擦力,但是该摩擦力是在摩擦单元中多个第一接合板92a和多个第二接合板92b之间发生作用,而并非作用于单向离合器的外部构件,因此证据5未公开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证据1中摩擦构件18提供的摩擦力作用于单向离合器的旋转构件17(内部构件),而证据5中摩擦单元提供的摩擦力作用于第一和第二接合板之间,证据5的单向离合器与证据1的单向旋转传动装置的连接关系和施加摩擦阻力的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证据5给出的技术启示应用于证据1并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39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1029420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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