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印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36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83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55002.5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丁建盛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俭怀
主审员:郑明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41K1/36(2006.01);B41K1/5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印章”、专利号为201620055002.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专利权人为“王俭怀”。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印章,包括相扣合的下盖(1)与上盖(2),其特征在于,下盖(1)内设置有印台(5),上盖(1)内设置有带有印章图形的印章台(4),印章台(4)正对印台(5)的一面设置有印章图形,印章台(4)通过安装件(41)固定安装在上盖(2)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上盖(2)的上端设置有可握持的手柄(3),手柄(3)包括相扣合的手柄上盖(32)与手柄下盖(31),手柄(3)内设置有电子印章存储件(7)以及电子芯片(71),电子芯片(71)安装在电子盒(72)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上盖(2)与手柄(3)之间设置有连接头(61),连接头(61)内置弹簧(6),弹簧(6)的一端抵在手柄(3)下端,另一端抵在印章台的安装件(41)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安装件(41)的上端面设置有可将弹簧套设在安装件上的凸起,该凸起为柱形。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安装件(41)与上盖(2)之间设置有中心件(42),弹簧(6)套设在中心件(42)外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该中心件(42)为竖直放置在安装件与上盖之间的柱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印章台(4)的材质为铜、树脂、橡胶、牛角、有机玻璃、塑料其中之一。”
针对本专利,丁建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543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7日、公开号为CN1895902A的中国发明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2月0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2和7。本案合议组将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对其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亦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故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4。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和7,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作的上述修改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不持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印章,包括相扣合的下盖(1)与上盖(2),其特征在于,下盖(1)内设置有印台(5),上盖(1)内设置有带有印章图形的印章台(4),印章台(4)正对印台(5)的一面设置有印章图形,印章台(4)通过安装件(41)固定安装在上盖(2)内;
上盖(2)的上端设置有可握持的手柄(3),手柄(3)包括相扣合的手柄上盖(32)与手柄下盖(31),手柄(3)内设置有电子印章存储件(7)以及电子芯片(71),电子芯片(71)安装在电子盒(72)内;
上盖(2)与手柄(3)之间设置有连接头(61),连接头(61)内置弹簧(6),弹簧(6)的一端抵在手柄(3)下端,另一端抵在印章台的安装件(4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安装件(41)的上端面设置有可将弹簧套设在安装件上的凸起,该凸起为柱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安装件(41)与上盖(2)之间设置有中心件(42),弹簧(6)套设在中心件(42)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印章,其特征在于,该中心件(42)为竖直放置在安装件与上盖之间的柱形。”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和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和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印章。
证据1公开了一种印章,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26段,附图1):
“本实施例的印章包括呈上小下大结构的章体1和与章体下部扣合在一起的章盖6,本实施例的章体1和章盖6均由金属材料制成,章盖6内装有印油,章盖的外周面上设有齿形防滑槽,章盖6内设有环形凸圈61,环形凸圈6将章盖分成用于填装两种不同印油的两部分空间。所述章体1上部为手柄11,章体内开设有轴线上下延伸的、上大下小的阶梯状通孔13,该阶梯状通孔13内设有与阶梯状通孔的阶梯面挡止配合的按钮3,该按钮3包括按钮帽31和连接在按钮帽底部31的按钮柱32,按钮帽31的直径大于所述阶梯状通孔13大孔段的直径,所述按钮柱32的直径小于所述阶梯状通孔13小孔段的直径,所述章体1下部具有一圈与所述章盖6吻合配合的挡圈12,所述挡圈12围成的空间内设有底板2,底板2的底面上设有环形凸沿,环形凸沿内粘贴有章面21,环形凸沿可以使章面定位,从而便于固定章面。所述底板2上部设有插装在章体的阶梯状通孔小孔段内的定位凸台22,所述底板2和按钮3之间设有穿过阶梯状通孔将底板和按钮连接在一起的连接杆4,所述连接杆4的下端安装在定位凸台22内,本实施例的连接杆采用螺杆,在定位凸台22和按钮柱32内分别设有与螺杆下端和上端螺纹配合的螺纹孔,螺杆的上端和下端分别旋装在按钮柱和定位凸台的螺纹孔内。所述连接杆4上套设有上端与按钮3顶压配合、下端与阶梯状通孔13的阶梯面挡止配合的压缩弹簧,该压缩弹簧的上端固定在按钮帽31内,该压缩弹簧的最大压缩量大于所述挡圈的高度。本实施例印章的按钮内设有用于记录盖章次数和章面信息的电子芯片33,该电子芯片33采用RFID型号,该电子芯片可以防止印章被他人滥用,从而加强了印章的防伪作用。
本实施例的印章在使用时,在章盖的两部分空间内分别装填两种不同的印油,在环形凸圈61围成的圆形空间内填装普通印油62,在环形凸圈61和章盖6之间的环形空间内填装防伪印油63,然后将章盖6扣合在章体1上。在需要盖章时,手握手柄11向下按压按钮3,压缩弹簧5就会被压缩,按钮3通过连接杆4带动底板2向下移动,由于压缩弹簧的最大压缩量大于章体挡圈的高度,因此,压缩弹簧被压缩到最短时,底板上的章面就能从章盖内沾取印油,章面的中心部位沾取普通印油,章面的边缘部位沾取防伪印油,然后打开章盖,按压按钮时将章面按在文件上就完成盖章,检验所盖的章真伪时,可使用专用的设备读取印章信息。”
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印章,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行-第6页第15行,附图1-4):
“所述组合印章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装置,实物印章包括盖章面11、孔槽12、章体13、在章体上设置的空腔18、数据接口罩16以及与数据接口罩相对应的形成在章体一端的凸起19,盖章面11为圆形,将盖章面所处的平面定义为水平面,章体13为水平截面为圆形的柱体;电子印章装置包括在其一端设置的数据接口15和另一端设置的印章电路20以及用于固定的卡钩17,所述数据接口15与印章电路20连接,这里印章电路为一芯片。所述孔槽12设置在章体13的与盖章面相对的一端,且与章体13内部的空腔相接,所述孔槽12的直径小于空腔18 的直径,在孔槽12与空腔18的连接处形成一个环状凸台5,电子印章装置 一端通过孔槽插入到所述空腔中,由电子印章装置上自带的卡钩与所述凸台进行固定,且设有数据接口15的一端凸出孔槽12,所述数据接口用于与计算机连接,实现电子印章的签署。当卡钩钩住凸台5时,电子印章装置的底 部接近空腔的底部或与空腔的底部紧密接触。所述数据接口罩16与所述凸起 19紧密吻合,用于保护数据接口15,在优选实施例中,所述数据接口罩16 与章体通过螺纹连接,数据接口罩与章体任一个都可以作为螺母或螺钉。
上面例举了一个电子印章装置与实物印章固定的方法,但是本发明并不限定于上述方法之上,电子印章装置也可以固定在实物印章的章体的表面, 采用塑封或胶粘均可,同样可以采用可以相对活动的方式进行固定,如通过铰链连接或通过链子连接,只要将两者连接到一起,就能达到便于使用和具有唯一性的目的。”
将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比对,可获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印章,与本专利涉及相同技术领域,证据1的“章体1”和“章盖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下盖”与“上盖”,且根据图1可获知证据1的章体1与章盖6也是相互扣合的,证据1的“环形凸圈61围成的圆形空间”对应于本专利的“印台”,证据1的章体1下方设置的“底板2的底面上设有环形凸沿,环形凸沿内粘贴有章面21”,可见其公开了本专利的“上盖2内设置有带有印章图形的印章台”,其中的“章面”必然带有印章图形,对应于本专利的“带有印章图形的印章台”,根据附图还可获知章面21是正对印油62的,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印章台4正对印台5的一面设置有印章图形”,证据1的“底板21”用于固定安装章面21,对应于本专利的“印章台4通过安装件41固定安装在上盖内”;根据证据1的附图可获知章体1的上端为手柄,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盖的上端设置有可握持的手柄”,证据1的“电子芯片33”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子芯片71”。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手柄的结构以及电子芯片的安装方式不同:本专利的手柄包括相扣合的手柄上盖与手柄下盖,手柄3内设置有电子印章存储件,电子芯片安装在电子盒内;而证据1的手柄整体形成于章体上端,未明确公开其是否设置电子印章存储件,电子芯片直接固定安装在手柄内。
(2)弹簧的设置方式不同:本专利的上盖与手柄之间设置有连接头,连接头内置弹簧,弹簧的一段抵在手柄下端,另一端抵在印章台的安装件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主张其大部分被证据2公开,电子芯片安装在电子盒内属于公知常识。
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获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印章,其具有章体13,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柄”,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可获知,章体13上端的“数据接口罩16”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柄上盖”,相应的数据接口罩下方的章体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柄下盖”,证据2也没有公开电子印章存储件以及将电子芯片直接固定安装在电子盒内,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将电子芯片安装在电子盒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将电子芯片安装在电子盒内能够是的电子芯片的安装更为方便,并且能够替换使用降低成本,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主张其被证据1公开。
证据1也通过按压弹簧的方式是的其章面能够便捷地接触到章盖的印油,然而其具体的连接方式是在手柄上开设有阶梯状通孔13,并设置连接杆4与底板上的凸起连接,按压通孔上方的按钮3,依次通过弹簧、连接杆将按压力传递给底板;本专利则是在手柄下盖31下方设置连接头61,并在连接头61和安装件41之间设置内置弹簧6,通过整体按压手柄,通过连接头和弹簧将按压传递给安装件41。
由此可见,虽然目的都是使得章面能够接触到印油,但本专利和证据1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不同,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不能显而易见的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2)没有被证据1公开,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结构应用于证据1的印章属于本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通过使用该特征取得了施力均匀、盖章清楚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4
鉴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0550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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