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遮阳帘卷收缓冲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9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8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56089.3
申请日:2015-0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汝杰
授权公告日:2015-07-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J3/00(2006.01);;B60J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设置,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56089.3,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遮阳帘卷收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离合器、阻尼器、输出轴、支撑套以及转轴,所述输出轴一端连接到所述阻尼器内,另一端连接所述支撑套,所述阻尼器进一步连接所述离合器,所述离合器和支撑套的外表面上都具有凸出筋,所述转轴内表面具有凹槽,所述凸出筋卡入到所述转轴的凹槽内,所述离合器咬合能够带动所述阻尼器工作产生阻尼。”
针对本专利,杨汝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54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849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阻尼器无法工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支撑套与原有部件的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3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就该无效理由充分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声称本专利的输出轴固定不转,支撑阻尼器,支撑套是空套在输出轴上,其作用是为了支撑转轴,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支撑套与输出轴的连接关系。
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支撑套与输出轴的连接关系,且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与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意见基本一致,故合议组对其不再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遮阳帘卷收缓冲装置。其包括离合器、阻尼器、输出轴、支撑腿以及转轴,输出轴一端连接支撑套,支撑套外表面上的凸出筋卡入到转轴内表面的凹槽。专利权人声称本专利的支撑套与输出轴非固定连接,而是可相对于输出轴转动,其作用是为了支撑转轴。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未记载支撑套与输出轴的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0012、0013段描述的各部件的结构、连接关系及工作过程,并结合附图所示可知为保证阻尼器正常工作,支撑套可相对于输出轴转动,即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输出轴另一端连接支撑套”中的“连接”应理解为活动连接。基于上述理解,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作出如下评述。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窗帘收放的阻尼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12行到第4页第10行以及附图2-5),主要包括有阻尼器10及阻尼器外壳20,该阻尼器10其上设有凸环体11,于凸环体11一端面延设一卡掣槽113。该阻尼器外壳20为一套设于阻尼器10外缘,设置一内部具有容室211的外壳21,以及一端中央延伸一有锁固孔221的轴心22与另端凸伸的杆体 23,杆体23设一穿孔231及周缘上的榫孔232。该离合器组件30为一与阻尼器10相邻接,其主要包括有凸套体31及弹性元件32,该凸套体31一端延伸一凸杆部311,凸杆部311内部设一可供阻尼器外壳20一端轴心22穿伸的穿孔312;该弹性元件32,是穿套在阻尼器10另端凸杆13与凸套体31一端凸杆部311外缘,其一端321卡止在阻尼器10的卡掣槽113中顶掣,另端322设置在凸套体31内侧。再请配合参阅图3、4及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组合时,该阻尼器10穿套在阻尼器外壳20注入有阻尼油中,进而利用第一封垫15套设在第一凹环111与第二封垫16套设在第二凹环112而将容室211封闭后,再与离合器组件30形成枢接且利用垫片24、固定元件25与轴心22锁固一体后,于阻尼器外壳20另端杆体23的穿孔231与卷帘40的轴杆41形成套接并借以如螺丝、......等锁固元件42螺入榫孔232锁定组接。再请配合图5所示实际操作使用时,是本实用新型阻尼装置可组配在卷帘40时,当沿逆时针方向卷收窗帘布43时,离合器组件30的凸套体31随着逆时针方向旋转,由于旋转方向与弹性元件32螺旋方向同向,故与离合器组件30产生连结作用,带动阻尼器10凸杆13旋转,并进而带动套在阻尼器外壳20容室211中的阻尼器10和固定轴杆41作相对转动,由于阻尼器外壳20内部阻尼油对阻尼器10设置在轴心120与外壳21相对旋转时,可产生体积变化的曲面12、121,使其阻尼油由缓渐快的阻尼作用,窗帘布43的卷收速度因而减缓。当沿顺时针方向展开窗帘布43时,离合器组件30亦作顺时针转动,但因旋转方向与弹性元件32螺旋方向相反,故不与离合器组件30产生连结作用,此时凸套体31的转动不会带动阻尼器10凸杆13,其阻尼器10不受离合器组件30转动而旋转,所以阻尼器10静止不动,离合器组件30在阻尼器10上作空转运动,因此窗帘布43的展开不受任何阻挡而十分顺畅效果。
由上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遮阳帘卷收缓冲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5公开的内容可知,卷帘40缠绕在转轴上,转轴内布置有轴杆41、阻尼器、离合器组件等,当逆时针方向收卷卷帘时凸套体31随着逆时针旋转,离合器组件30带动阻尼器10旋转,而轴杆41及阻尼器外壳20固定不转,因此阻尼器10和阻尼器外壳20之间发生相对转动,起阻尼作用,使得卷帘的卷收速度变慢。当顺时针方向展开卷帘时,离合器组件30不产生连结作用,凸套体31的转动不会带动阻尼器10转动,离合器组件30在阻尼器10上空转,因此卷帘展开不受阻挡。
经比对,证据1图5中示出了转轴,离合器组件30相当于本专利的离合器,阻尼器外壳20和阻尼器10构成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阻尼器,杆体23及一体的轴心22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轴,根据图5并结合其工作过程可知离合器组件30的凸套体31外周布置有凸出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输出轴另一端连接支撑套,支撑套外表面上具有凸出筋,转轴内表面具有凹槽,支撑套和离合器上凸出筋卡入到该凹槽内,证据1中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轴的杆体23与轴杆41锁定连接,且从证据1的工作过程可知,转轴与凸套体31之间亦有动力传递。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转轴与凸套体31的连接关系,本专利的支撑套空套在输出轴上,其作用是为了支撑转轴,支撑套本身虽然是常用技术手段,但是与本专利的离合器等配合能实现很好的转动以及缓冲。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所公开的卷帘缓冲装置原理相似,均是利用离合器、阻尼器等部件,当卷帘打开时,离合器断开,阻尼器静止,不起缓冲作用,当卷帘收卷时,离合器接合,使阻尼器内外发生相对转动,起缓冲作用,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限定了在输出轴和转轴之间设置支撑套,且转轴通过凹槽与离合器及支撑套上的凸出筋配合。然而,证据1图5示出了凸套体31的外周设置有凸出筋结构,从其工作过程来看,转轴驱动凸套体31转动,意味着转轴上必然设有与凸出筋配合的结构,而凹槽是与凸出筋配合用以传递动力的常见结构,在证据1的转轴内设置与凸出筋配合的凹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支撑套结构,结合说明书公开内容及专利权人的当庭陈述可知该支撑套是空套在输出轴一端,对转轴进行支撑,而对于套装在一起、且可相对旋转的两轴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在二者之间设置一个或多个轴承或其他可起支撑旋转作用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支撑套外表面上设置有与转轴内表面凹槽配合的凸出筋,该结构与直接采用轴承结构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似,采用该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也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支撑套与离合器等配合能实现很好的转动和缓冲”,合议组认为不管是轴承还是带凸出筋的支撑套,其作用都是对轴进行支撑,使两套装在一起的轴能相对转动,对窗帘收卷时的缓冲效果并无影响,因此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结论,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05608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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