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锻压夹持装置以及锻压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锻压夹持装置以及锻压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82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85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19798.9
申请日:2017-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清市荣欣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清市首智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方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1J13/10(2006.01),B21J13/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锻压夹持装置以及锻压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919798.9,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6日,专利权人为乐清市首智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锻压夹持装置,其包括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用于夹持毛坯的夹持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基座、电机、传动机构以及缓冲复位单元;传动机构一端与电机联动,另一端与夹持爪联动,由电机实现夹持爪翻转;固定座位于基座上方,缓冲复位单元位于固定座与基座之间,缓冲复位单元一端与固定座相连,另一端与基座相连,用于当固定座下移时起到缓冲复位的作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缓冲复位单元包括弹簧Ⅰ,弹簧Ⅰ的一端与固定座相抵,另一端与基座相抵。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向柱,导向柱的一端穿过固定座伸入到固定座与基座之间,弹簧Ⅰ套设于导向柱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轴向缓冲机构,轴向缓冲机构包括滑块,滑块设于基座上可相对于基座发生滑动,滑块的滑动方向为沿毛坯的轴向方向;固定座与滑块相连。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辅助缓冲机构,辅助缓冲机构的一端滑块相抵,给予滑块朝向毛坯所在方向的缓冲力,缓冲力小于毛坯受挤压后对滑块的作用力;辅助缓冲机构为气缸Ⅰ或油缸Ⅰ或弹簧Ⅱ。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传动机构包括轴承以及传动杆;夹持爪与传动杆呈径向卡接;固定座上开设有安装孔,传动杆部分穿入安装孔中,轴承套设于传动杆上并位于安装孔中;电机与传动杆之间为带轮传动或齿轮传动,用于带动传动杆转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拉紧机构,拉紧机构包括传动源Ⅰ以及拉杆,拉杆由传动源Ⅰ带动运动,传动源Ⅰ为气缸Ⅱ或油缸Ⅱ;传动杆为空心管状结构,拉杆穿入传动杆中与传动杆呈径向卡接设置,拉杆可沿传动杆的轴向位置滑动;夹持爪包括固定部以及爪部,爪部至少为两个呈圆周设置在固定部的一端;固定部与拉杆相连;爪部位于传动杆的一管口位置附近,爪部的外表面设有斜面Ⅰ,传动杆靠近爪部的管口位置设有斜面Ⅱ,斜面Ⅰ与斜面Ⅱ适配,将拉杆拉动方向的力转换为爪部咬合方向的力。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脱料机构,脱料机构包括推杆以及传动源Ⅱ,推杆由传动源Ⅱ带动运动,传动源Ⅱ为气缸Ⅲ或油缸Ⅲ;推杆可穿入至各爪部之间呈轴向滑动设置,当需要脱料时推杆推动毛坯进行脱料。
9. 一种锻压设备,包括锻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控制器以及检测单元以及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锻压机包括可实现相对运动的上、下模;检测单元用于检测上模位置,当上、下模分离时反馈信号至主控制器中,主控制器控制电机驱动夹持爪翻转。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锻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架、送料装置、高频加热装置以及加热夹持装置;送料装置、高频加热装置、加热夹持装置以及锻压夹持装置设于机架上;送料装置与机架呈滑动设置,受主控制器控制将毛坯送至加热夹持装置中供加热夹持装置夹持以及将加热后的毛坯送至锻压夹持装置夹持;高频加热装置受主控制器控制对加热夹持机构装置所夹持的毛坯加热。”
针对本专利,乐清市荣欣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74年12月11日,公开号为GB1376952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672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2546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720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59983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40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3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9421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220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9:公开日为1934年10月25日,公开号为GB418503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0: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1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6534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096859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夹持爪夹持毛坯的方式以及锻压工具设置在毛坯的方位以及其锻压的施力方向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说明书未给出任意一种夹持方式和锻压方式结合本专利限定的缓冲复位装置都能够起到缓冲复位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滑块与弹簧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没有清楚的公开;权利要求7的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其爪部与固定部连接方式说明书未公开;权利要求10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说明书没有给出送料装置、高频加热装置以及加热夹持装置的结构以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且权利要求4、7以及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4)权利要求9出现多项引用多项权利要求,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5)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2和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和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10所公开且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证据11、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证据4结合证据6、证据4结合证据9、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7、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陈述具体意见,仅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合并权利要求5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锻压夹持装置,其包括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用于夹持毛坯的夹持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基座、电机、传动机构、缓冲复位单元、轴向缓冲机构、辅助缓冲机构;
传动机构一端与电机联动,另一端与夹持爪联动,由电机实现夹持爪翻转;
固定座位于基座上方,
缓冲复位单元位于固定座与基座之间,缓冲复位单元一端与固定座相连,另一端与基座相连,用于当固定座下移时起到缓冲复位的作用;
轴向缓冲机构包括滑块,滑块设于基座上可相对于基座发生滑动,滑块的滑动方向为沿毛坯的轴向方向;固定座与滑块相连;
辅助缓冲机构的一端与滑块相抵,给予滑块朝向毛坯所在方向的缓冲力,缓冲力小于毛坯受挤压后对滑块的作用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缓冲复位单元包括弹簧Ⅰ,弹簧Ⅰ的一端与固定座相抵,另一端与基座相抵。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向柱,导向柱的一端穿过固定座伸入到固定座与基座之间,弹簧Ⅰ套设于导向柱上。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辅助缓冲机构为气缸Ⅰ或油缸Ⅰ或弹簧Ⅱ。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传动机构包括轴承以及传动杆;夹持爪与传动杆呈径向卡接;固定座上开设有安装孔,传动杆部分穿入安装孔中,轴承套设于传动杆上并位于安装孔中;电机与传动杆之间为带轮传动或齿轮传动,用于带动传动杆转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拉紧机构,拉紧机构包括传动源Ⅰ以及拉杆,拉杆由传动源Ⅰ带动运动,传动源Ⅰ为气缸Ⅱ或油缸Ⅱ;传动杆为空心管状结构,拉杆穿入传动杆中与传动杆呈径向卡接设置,拉杆可沿传动杆的轴向位置滑动;夹持爪包括固定部以及爪部,爪部至少为两个呈圆周设置在固定部的一端;固定部与拉杆相连;爪部位于传动杆的一管口位置附近,爪部的外表面设有斜面Ⅰ,传动杆靠近爪部的管口位置设有斜面Ⅱ,斜面Ⅰ与斜面Ⅱ适配,将拉杆拉动方向的力转换为爪部咬合方向的力。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脱料机构,脱料机构包括推杆以及传动源Ⅱ,推杆由传动源Ⅱ带动运动,传动源Ⅱ为气缸Ⅲ或油缸Ⅲ;推杆可穿入至各爪部之间呈轴向滑动设置,当需要脱料时推杆推动毛坯进行脱料。
8. 一种锻压设备,包括锻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控制器以及检测单元以及如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锻压机包括可实现相对运动的上、下模;检测单元用于检测上模位置,当上、下模分离时反馈信号至主控制器中,主控制器控制电机驱动夹持爪翻转。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锻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架、送料装置、高频加热装置以及加热夹持装置;送料装置、高频加热装置、加热夹持装置以及锻压夹持装置设于机架上;送料装置与机架呈滑动设置,受主控制器控制将毛坯送至加热夹持装置中供加热夹持装置夹持以及将加热后的毛坯送至锻压夹持装置夹持;高频加热装置受主控制器控制对加热夹持机构装置所夹持的毛坯加热。”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此外,针对证据11,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1的公开文本(申请公布号为CN104096859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15日)转交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证据11公开的内容以公开文本为准,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以及由于多项引用多项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证据1-1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本专利中缓冲单元与基座相连是指间接相连/相抵,是通过滑块与基座相连/相抵,不会与滑块产生干涉。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1-9,将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合并权利要求5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调整。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以及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2.证据认定
证据1-1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和9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11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1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锻压夹持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锻造细长工件的设备,包括一个标准锻压机1,所示锻压机含有固定的下锻造基座2、能够在活塞杆4上朝着下锻造基座上下移动的上锻造基座3。锻压机1的一侧,设置有已知结构的操作器9。操作器9具有可在轨道11上行进的托架10。在托架10上设置有框架12,所述框架12固定在远离锻压机的一侧的支撑件13上,与托架10相连。操纵器9接近锻压机1的一侧,在托架10与框架12之间设置有弹簧组件15。管16可旋转设置于框架12上,所述管16横向设置并携带夹具。所述携带夹具19的管16通过齿轮18、18a旋转,齿轮18固定在框架12上的电动机17上。当锻造操作开始时,操作器9靠近锻压机1,并且夹具19靠近锻造基座2和3。由夹具19牢固夹持工件8,其主要的长度部分伸出到锻造基座2和3之间。当上锻造基座3向下移动时,即进行第一次锻造过程。在上锻造基座3再次向上移动之后,夹具19通过电动机17旋转大约90度,使得工件在锻造期间保持其矩形横截面。然后夹具19远离锻压机移动一步,再进行下一次的锻造操作。控制夹具的逐步旋转和移动,可以通过合适的控制装置实现与上锻造基座的运动同步(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8、0022-0024、0026-0027段,附图1-3)。
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锻造设备,同时也公开了一种锻压夹持装置,证据1中的“操作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锻压夹持装置”,“夹具19”相当于“夹持爪”,“框架12”相当于“固定座”,“管16”相当于“传动机构”,“弹簧组件15”相当于“缓冲复位单元”,“托架10”相当于“滑块”,且证据1具有托架10的行进轨道11,必然具有用于安置轨道11的基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缓冲复位单元设置使得固定座能够上下平移,而证据1中的弹簧组件设置在框架一端,框架的另一端与托架通过轴连接,因此只能摆动,从而两者的缓冲单元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只限定缓冲单元用于固定座下移时起到缓冲作用,且本专利中缓冲单元也是通过弹簧实现缓冲,而证据1中的弹簧组件同样是为了在框架下移时起缓冲作用,两者作用、结构、设置方式均相同;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固定座的移动方式,进一步的,固定座设置为平移或是摆动,都能够在缓冲元件的支撑下实现缓冲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因此,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还具有辅助缓冲机构,辅助缓冲机构的一端与滑块相抵,给予滑块朝向毛坯所在方向的缓冲力,缓冲力小于毛坯受挤压后对滑块的作用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滑块提供缓冲力。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推油杆自动生产线旋转机械手,包括底架1,固定在移动底架4上的夹紧机构、旋转机构、缓冲机构,缓冲机构由支撑座2、缓冲螺杆10、外套7、减震弹簧8、导向套9组成;移动底架4通过滑块导轨联接在底架1上。所述夹紧机构,气缸5及气动手指6用螺钉固定在气缸固定座13上,气缸固定座13通过轴承12与移动底架4连接。所述缓冲机构,外套7、减震弹簧8、导向套9按顺序装在缓冲螺杆上,用螺母固定在移动底架4上,支撑座2焊接在底架上(参见证据2第0014、0015和0018段,附图1-2)。由此,证据2公开了设置缓冲机构缓冲移动底架在其运动方向所受到的作用力,且该缓冲机构施加在移动滑架上的缓冲力必然小于夹紧机构上的工件对移动滑架的作用力,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为证据1中的托架设置辅助缓冲机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对缓冲复位单元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还公开了,在托架10与框架12之间设置有弹簧组件15,托架10可在轨道11上行进,即弹簧组件15一端与框架相抵,一端间接与具有轨道的基座相抵,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缓冲复位单元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0公开了一种跳扣铆接和翻边一体式工装,包括上模、导柱13、导柱弹簧14、底板16、第一下模立柱板5、滑块组件6、第二下模立柱板7和跳扣夹具8。其中,上模包括上挡板11、上模固定板12,所述的上挡板11和上模固定板12通过固定销钉9相连,导柱13串接上模、第一下模立柱板5和底板16,该导柱13穿出上挡板11的一端横向插有限位销15,限位销15用于限定上模上行的位置。所述导柱弹簧14穿于导柱13上,该导柱弹簧14用于帮助上模回位(参见证据10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1-3)。由此可见,证据10公开了在缓冲复位装置中设置导向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0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弹簧组件中设置导向柱并使其穿过框架伸入到框架与托架(基座)之间,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辅助缓冲机构为气缸Ⅰ或油缸Ⅰ或弹簧Ⅱ”。证据2已经公开了缓冲机构为弹簧(参见证据2说明书0014、0018段),而使用气缸或油缸作为缓冲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传动机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还公开了:管16可旋转设置于框架12上,所述管16横向设置并携带夹具。所述携带夹具19的管16通过齿轮18、18a旋转,齿轮18固定在框架12上的电动机17上。当锻造操作时,夹具19通过电动机17旋转大约90度(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4、0026段)。从附图1可以看出,管16穿过托架12,托架上必然具有供管穿过的安装孔,且管16带动夹具19旋转,其必然与夹具径向卡接。因此,证据1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传动机构还包括有轴承,轴承套设于传动杆上并位于安装孔中”及“电机与传动杆之间为带轮传动”。对此,证据11公开了一种微型轴承套圈加工车床,其主轴3包括有主轴箱体31、设于主轴前端的夹紧装置32。其中主轴3通过前轴承组340与后轴承组341设置于主轴箱体中(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0054段),即证据11公开了在传动杆与箱体(安装孔)之间设置轴承。而带传动是本领域常见的传递动力的方式,电机与传动杆之间使用带传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1还公开了:主轴3包括有主轴箱体31、设于主轴前端的夹紧装置32。主轴3为空心轴结构,其夹紧装置32如图11所示,包括围绕主轴轴线均匀分布的多个夹爪321、与所述夹爪321外侧固定连接的弹簧夹头322及固定设置的夹头组合件323.其中夹头组合件323的内侧设有内锥面,弹簧夹头322的外侧设有与上述内锥面相匹配的外锥面。其弹簧夹头322可相对夹头组合件323轴向移动,在轴向移动的过程中,内锥面与外锥面相互作用,使得弹簧夹头向内收缩,驱使夹爪夹紧工件。还设有用于驱动弹簧夹头322相对夹头组合件轴向移动的驱动装置,其包括穿过主轴3内部的空心拉管36,其空心拉管36为空心轴结构,空心拉管36的前端与弹簧夹头322固定连接,尾端设有用于驱动空心拉管36轴向移动的驱动机构。其空心拉管36的前端还设有径向支撑381,其径向支撑381与弹簧夹头322固定连接,空心拉管36通过拉环382与所述径向支撑381固定连接。一种优选的驱动空心拉管36轴向移动的驱动结构为中空回转油缸35,其中空回转油缸35的活动内圈设有内螺纹,空心拉杆36的尾端设有与内螺纹相应的外螺纹,在夹紧工件过程中,其中空回转油缸35的回转即可驱动空心拉管36轴向移动,从而方便的实现工件的快速夹紧与松开(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0054-0057段,附图10-12)。由此可知,证据11公开的带有空心拉管36的主轴3,其“空心拉管36”相当于“拉杆”,“中空回转油缸35”相当于“传动源”,“弹簧夹头”与“空心拉管”的“径向支撑”向固定的部分相当于“固定部”,“弹簧夹头”与“夹爪”相连接的部分以及“夹爪”共同相当于爪部,主轴3上固定设置的“夹头组合件”相当于设有“斜面Ⅱ”的“管口位置”,且证据11的主轴3在工作过程中,必然要带动夹紧装置32共同旋转,从而带动与夹紧装置32的弹簧夹头322固定连接的空心拉管共同旋转,即证据11也公开了主轴(传动杆)与拉杆(空心拉管)径向卡接。而将与爪部配合的斜面直接设置在传动杆的管口位置附近,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锻压夹持装置的脱料机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数控机床上用于带锥度回转体工件的夹具,包括夹具本体1、装夹体2和卸料装置;夹具本体为回转体,其一端固定在机床上,另一端设有装夹体2,装夹体2设有与带锥度回转体工件匹配的圆锥孔3;夹具本体1固定在机床的一端中间还设有与机床主轴同轴的卸料孔4,卸料孔4内设有能伸入圆锥孔3的推杆5,卸料孔4内还设有能推动推杆5伸入圆锥孔3的气缸6,推杆5还套设有复位弹簧51(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0段,附图1)。即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锻压设备,包括有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锻造细长工件的设备,包括一个标准锻压机1,所示锻压机含有固定的下锻造基座2、能够在活塞杆4上朝着下锻造基座上下移动的上锻造基座3。锻压机1的一侧,设置有已知结构的操作器9。操作器9具有可在轨道11上行进的托架10。在托架10上设置有框架12,所述框架12固定在远离锻压机的一侧的支撑件13上,与托架10相连。操纵器9接近锻压机1的一侧,在托架10与框架12之间设置有弹簧组件15。管16可旋转设置于框架12上,所述管16横向设置并携带夹具。控制夹具的逐步旋转和移动,可以通过合适的控制装置实现与上锻造基座的运动同步(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8、0022-0024和0027段,附图1-3)。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锻压夹持装置的夹持设备,且可以设置控制装置控制夹具的旋转,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8的区别在于:(1)所述夹持设备是如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夹持设备;以及(2)用于检测上模位置的检测单元,将上、下模分离时反馈信号给主控单元。
又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锻压设备,具有第一上胎9与第二上胎10,二者并排滑动连接于横向滑轨上;上胎驱动装置,上胎驱动装置与第一上胎9和第二上胎10连接,用于驱动二者按顺序到达对应下胎3的工作位置进行锻压工作。还设有用于检测第一上胎9和第二上胎10到达工作位置精确度的位置传感器,位置传感器与计算单元连接,计算单元与控制器连接(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4和0031段)。由此,证据7公开了使用传感器检测上胎位置并将信号传送给控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锻压设备上使用传感器检测上模位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1-7所述的锻压夹持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现有技术能够容易的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锻压设备,权利要求8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锻压设备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5公开了一种同步环锻压生产线,由码垛机1、上料机械手2、顶料机构3、中频加热炉4、转台5、红外测温仪6、分选机械手8、预锻压机9、联动机械手11、精锻压机12、搬运机械手14和料框15组成。生产线各部件间通过自带的PLC实现联机控制和互锁。使用时,人工将工件码放在码垛机1上,启动设备,码垛机将被加工工件整理到位;顶料机构3将工件顶到预定位置;上料机械手2将预定位置的工件送至中频加热炉4的转台5上;转台5上的工件转动到中频加热炉4的感应线圈时,感应线圈移动到工件处对工件进行加热;分选机械手8对经过加热和测试的工件进行分选搬移,合格的移至预锻压机9(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7-0028段)。即证据5公开了送料装置、加热装置、加热夹持装置以及控制装置,而机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生产设备的常规支撑部件,设置机架并将各个相关部件安装在机架的合适位置上、以及在机架上滑动设置送料装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这种设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高频加热装置和中频加热装置都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加热装置加热待加工的工件,这种加热装置的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91979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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