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伸铁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拉伸铁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5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81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3107.8
申请日:2009-05-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永火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教导和启示将不同的现有技术相互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2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拉伸铁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303107.8,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3日,专利权人原为胡拥军,后变更为胡永火。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伸铁锅,锅体上设有手柄,锅体由铁板拉伸制成,锅底为平底锅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锅底为复合锅底,复合锅底包括:与锅体一体的上层锅底及与上层锅底相固定的下层锅底,下层锅底由铁板制成,上层锅底和下层锅底间通过焊接固定,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孔或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伸铁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层锅底的表面设有环形凹槽。”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173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3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489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012389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8172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6日;
2019年08月19日,请求人补充陈述了意见,并提交了证据1-9,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489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附件2),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12389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同附件3),其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846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2006年10月18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946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4年11月09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1331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6年10月1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84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2834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6月10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8172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6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5485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区别仅在于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孔或缝,证据2、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均公开了该区别;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证据7、证据8或证据9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9月0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该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的区别,并认为基于该区别,本专利解决了太薄的铁板在电磁炉上加热易变形的问题,膨胀孔或缝吸收部分膨胀,使得底部不变形,证据1底部焊接铁板目的在于形成铁板-空腔-主盘体的导热路径,导热铁板温度较高,而与食物接触的上层主盘体温度适宜,不存在导热铁板容易变形的问题,如果在证据1中的导热铁板加孔或缝,使得磁力直接传递到主盘体中部,会导致主盘体温度过高,在导热铁板加孔或缝与空腔的存在相矛盾。证据2至证据5中孔的作用与本专利不同。证据6通过增加导热层使锅底不变形,导热层固定在锅底,提高锅底强度,同时导热均匀,已经通过不同手段解决了锅底变形的问题,不会想到将证据2至证据5的手段应用到证据6中。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董世博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其意见和证据使用方式以其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为准,并表示无需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并且这些证据均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拉伸铁锅。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专用煎盘(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属于烹饪锅具的一种具体产品形式,该煎盘的盘体1为铁板拉伸而成的圆盘形,中部为平面6,在中部平面底部焊接导热铁板3,形成双层结构空腔,盘体配置活动手把。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导热铁板3设置向上凸起的加强筋4,既有增加强度作用,还有助于改善导热效果。其技术方案在锅底采用导热铁板使得与食物直接接触的上层主盘体温度适宜。由此可见,证据1的煎盘,即锅体也是铁板拉伸制成,锅底为平底锅底,通过焊接铁板形成了复合锅底结构,盘体的中部平面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层锅底,导热铁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层锅底,且二者也是焊接固定,手把相当于手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孔或缝,而证据1并未公开在导热铁板上设置孔或缝结构,该区别在本专利中所要解决的是长时间使用后锅底受热膨胀变形的技术问题。
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加热底部的烹调器具(参见证据4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该烹调器具包括加热底部2和容器壁3,加热底部2由双层结构组成,例如从不锈钢板制成的上表面层4开始延伸至侧壁3,上表面层4的下表面被例如铝制成的良好导热金属板5覆盖,加热底部外表面由例如不锈钢金属片6构成,并可使其磁化以用于感应电流加热的场景,金属片6上开设有开孔10,图2的实施例中开孔10包括径向缝隙10c和开孔10d,开孔可以限制膨胀和变形,并且可以使良好导热金属板5具有均匀屈服点。可见,证据4公开了在锅体底部设置复底,并且通过复底上的孔或缝来避免复底膨胀变形的技术方案,虽然其中提及该开孔还具有使导热金属板具有均匀屈服点的作用,但实质上这是金属片自身通过孔或缝抑制了膨胀变形之后使得对导热金属板应力均匀所带来的效果。从结构上来看,证据1与证据4均具有复底结构,而且分别采用了加强筋和导热金属板的结构,使得底部金属片电磁感应产生的热能向上传导,因此在证据4的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证据1的导热铁板同样会存在加热后膨胀变形的问题,并借鉴在导热铁板上开设孔或缝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该问题,同时由于证据1自身具备传热结构,而无需采用证据4的导热金属板,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锅底为复底且复底为焊接固定的带有孔或缝的铁板的技术方案。
虽然证据1中要通过导热铁板和盘体中部平面支架形成空腔来避免与食物接触的铁板温度过高,如果在导热铁板上开设孔或缝客观上会导致该区域不存在导磁材料而使磁场穿过,但该证据已经将盘体中部平面部分抬高从而与电磁炉表面距离增大,并且刻意使得导热铁板与盘体不直接接触,显然即使不存在底部的导热铁板,盘体受到交变磁场的功率也会降低,并不会使盘体温度过高。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提出的金属片膨胀变形的问题以及证据1提出的空腔抑制过高温度的问题,并且在相应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可以进行取舍,对更希望解决或影响更为严重的技术问题着重关注,从而获得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中的空腔及其所要实现的效果并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借鉴证据4对证据1加以改进造成障碍。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下层锅底表面设有环形凹槽。本专利通过该凹槽的设置减小了锅底与电磁炉表面的基础面积,保护电磁炉。证据1和证据4均未涉及通过减小接触面积对电磁炉加以保护的内容。
众所周知,电磁炉表面并不发热,其加热原理是通过电磁炉产生的交变磁场与锅体上的导磁材料相配合,在锅体材料内产生涡流从而使锅体发热,锅体发热使得电磁炉表面成为受热表面。证据9公开了一种新型电磁炉用锅(参见证据9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该锅包括锅体1,锅体1底部外侧设有环形凸缘4,通过环形凸缘的设置减小了锅体底部与电磁炉的接触面积,从而保护电磁炉。因此,证据9不仅提出了保护电磁炉的技术问题,而且采用的手段也是通过减小接触面积的方式,给出了在锅体底部设置凸缘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设置围绕锅底的环形凹槽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30310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