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成形卷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18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4W109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8675.2
申请日:2015-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前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小天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孙建梅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21D19/12(2006.01);B21D35/00(2006.01);B21D51/00(2006.01);B21D5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且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01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510108675.2,名称为“一种成形卷边机”的中国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2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市小天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机架(1),在机架(1)上设有将圆筒材料外形压制成形为指定形状的筒体的成形装置(2),以及位于成形装置(2)两侧将成形的筒体两端向内卷曲折边的卷边装置(3),所述卷边装置(3)包括有移动结构(31),随移动结构(31)靠近或远离筒体两端并将筒体向内卷曲折边的卷边结构(32),所述卷边结构(32)包括有固定到滑块(312)上的环形轨道(321),在环形轨道(321)上周向往返运动并将筒体两端向内卷曲折边的刀具组件(322),所述滑块(312)上还设有伸入筒体内部固定住筒体内部防止在卷边过程中变形的内支撑结构(323),以及带动刀具组件(322)沿环形轨道(321)周向运动的动力结构(32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形装置(2)包括有固定到机架(1)上的成形底座(21),与成形底座(21)配合成形筒体并可上下移动的上压块(2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形底座(21)上设有成形筒体下半部分外形的下成形槽(211),所述上压块(22)上设有成形筒体上半部分外形的上成形槽(221)。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形底座(21)的边沿处设有便于与上压块(22)对齐配合的定位凸块(212),在上压块(22)的相应位置设有可嵌入定位凸块(212)的定位凹槽(22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结构(31)包括有设置到机架(1)上的导轨(311),在导轨(311)上滑动的滑块(31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支撑结构(323)包括有抵住筒体内部壁面的衬体(3231),以及便于在卷边后使内支撑结构(323)能够退出筒体的收缩结构(323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轨道(321)包括两侧的的半圆形轨道和连接两半圆形轨道的直轨道,所述动力结构(324)包括有设置在两半圆形轨道圆心处的转动轮(3241),随转动轮(3241)转动的传动带(3242),所述刀具组件(322)固定到传动带(3242)上并随其运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一种成形卷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组件(322)包括有圆柱状刀头(3221),以及环圆柱状刀头(3221)一周并可挤压使筒体端向内卷曲的环形凹槽(3222)。”
针对本专利,中山市前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605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706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罐体表面成型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7-0019段,图1-4),包括下压座1和上压座2,下压座1上设置有第一凹槽3,上压座2上设置有第二凹槽4;下压座1和上压座2呈相对设置并且对接在一起,第一凹槽3和第二凹槽4对接构成空腔的形状为罐体成型后的形状。下压座1的侧面设置有多个导柱5,这多个导柱5沿着下压座1与上压座2的对接面分布。下压座1侧面上还设置有多个下连接板6,多个下连接板6也是沿着下压座1与上压座2的对接面分布;上压座2的侧面上也同时设置有多个与下连接板6对应的上连接板7。另外,下压座1底面上设置有下模板,上压座2顶面设置有上模板8。上压座2表面上还设置有多个吊耳9。对圆形罐筒10压制过程中,需要对罐筒内设置内支撑11,所述的内支撑包括立柱14,和设置在立柱14上下两端的上支撑平板13和下支撑平板12。使用时,先将下压座1放置在压力机的工作台上,通过设置在下压座1底面上的下模板将下压座1固定在压力机的工作台上,然后将圆形罐筒10放置在第一凹槽3中间。吊车通过设置在上压座2上的吊耳9将上压座1吊起,通过上模板8将上压座2固定在压力机的上滑块上。如图4所示,压力机的上滑块带动上压座2下降,并沿着导柱5慢慢下降对圆形罐筒10进行压制变形,导柱5的作用是在上压座2下降过程中,对上压座2与下压座1的对接实现准确定位。当罐筒为圆形时,内支撑11是放不进去的,在圆形罐筒10压制变形过程中,将内支撑11(相当于本专利的内支撑结构)放置在罐筒内,并通过固定件将内支撑11的下支撑平板12固定在罐筒和下压座1上,对压制中的罐筒进行固定。如图5所示,待上压座2完全压在下压座1上,完成压制过程,在上压座2向下的压力下和内支撑11的平面支撑下,圆形罐筒10被压制成上下为平面,左右为弧面的成型罐筒15。罐筒成型后,将内支撑11从成型罐筒15内拆除,再通过螺栓将上连接板7与下连接板6固定在一起,也就是将上压座2紧紧地固定在下压座1上,防止成型后罐筒15变形。最后在上压座2和下压座1的固定下对成型罐筒15进行后处理及封口,即完成整个罐体的成型过程。
可见证据1公开了将圆筒材料外形压制成形为指定形状的筒体的成形装置,以及伸入筒体内部固定住筒体内部防止卷边过程中变形的内支撑结构。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为成形卷边机,并限定了成形卷边机各组成部件的具体结构,而证据1仅涉及了成形卷边机中的成形装置以及内支撑结构,并不涉及成形卷边机的整机及其他组成部分。具体区别技术特征体现在:成形卷边机,包括有机架,成形装置设置在机架上,以及位于成形装置两侧将成形的筒体两端向内卷曲折边的卷边装置,卷边装置包括有移动结构,随移动结构靠近或远离筒体两端并将筒体向内卷曲折边的卷边结构,卷边结构包括有固定到滑块上的环形轨道,在环形轨道上周向往返运动并将筒体两端向内卷曲折边的刀具组件,内支撑结构固定在滑块上,以及带动刀具组件沿环形轨道周向运动的动力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仿形滚边设备,包括机架1,安装在机架1 上的滚边加工装置2以及转动的工件装夹装置3,工件装夹装置3上设有与待加工工件的加工轨迹相适应的轨道4;所述滚边加工装置2 固定在一个随轨道4运动而产生活动的仿形机构上,仿形机构至少包括沿轨道4运行的滚轮5以及由滚轮5带动使滚边加工装置2产生平移或转动的活动机构。由于轨道4与待加工工件的加工轨迹是相适应的,然后仿形机构中的滚轮5是沿轨道4运行的,那么随着加工工件的旋转,滚轮5沿轨道4运动时就会带动滚边加工装置2沿着加工轨迹进行相应的运动从而实现对异形工件加工的目的,其结构十分简单只需要对现有旋转式加工设备进行改进即可,整机的加工精度、质量以及速度高,而且制造成本低廉,因此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了 制造成本,使产品有更高的价格竞争优势。其中所述活动机构包括平移机构6以及转动机构7,其中平移机 构6是为了实现滚边加工装置2的运动轨迹与加工轨迹向适应而设置的,包括滑轨61以及与滑轨61配合可自由滑动的滑块62组成,通过滚轮5沿轨道4运动时推动滑块62在滑轨61上做平移运动实现的。 而转动机构7是针对带有转角的工件而设置的,尤其对转角位较急的部位,通过转动机构7带动加工装置实现转动,使得加工装置始终与 加工轨迹相垂直,以保证转角位的加工质量,其结构是在滑块62上设置轴套71,有转轴72可自由转动的安装于轴套71中。为了实现平移机构6及转动机构7能够正常运作,所述轨道4包括平移导向轨道41,第一转动导向轨道42以及第二转动导向轨道43,相应的滚轮5有平移导向滚轮51、第一转动导向滚轮52以及第二转动导向滚轮 53分别与相应的轨道配合运动。一般而言平移导向滚轮51与两转动 导向滚轮52、53呈三角形分布,当加工轨迹进入到转角部位时,两转动导向滚轮52、53就会使滚边加工装置2产生转动,使其保证与加工轨迹相垂直。为了使本设备能够方便的适合各种工件及轮廓的加工,所述轨道 4设置于轨道转盘8上,轨道转盘8与工件装夹装置3固定连接并通过转轴连接到驱动机构。如果需要更换其他外形或轮廓的工件,那么可以将原有轨道转盘8拆卸下来,更换上与工件相适合的轨道转盘8 即可。许多加工工序是需要经过多次逐步加工才能完成的,那么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加工速度及效率,所述机架1上固定有多个滚边加工装置2以及仿形机构,以便于一次就能够完成多个加工工序或加工步骤,如可以在工件一个转动周期内同时完成预卷边以及最终卷边,又或者同时完成卷边、滚压、切边等等,可以将本设备的工作效率提高几倍。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机架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架,证据2中的滑轨6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轨6,证据2中的仿形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块,证据2中的轨道4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形轨道2,证据2中的滚边加工装置2对应于本专利的刀具组件,证据1中的驱动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动力结构4。
虽然证据2同样涉及一种卷边的设备,但证据2与本专利的卷边机的卷边装置存在如下不同:
①轨道的安装位置不同:在本专利中,环形轨道2设置在滑块7上;而在证据2中,轨道4设置于轨道转盘8上,而轨道转盘8又与工件装夹装置3固定连接。
②刀具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同:在本专利中,刀具组件3设置在环形轨道2上并在环形轨道2上周向往返运动并将筒体两端向内弯曲折边;而在证据2中,滚边加工装置2设置在仿形机构上。
③刀具组件和工件的相对运动方式不同:对于本专利的卷边装置而言,在对筒体进行卷边的过程中,筒体保持不动,滑块7沿导轨6靠近筒体侧面开口,设置在滑块7上的刀具组件3在环形轨道上高速运动,刀具组件3的环形凹槽32将筒体两端的边向内挤压卷曲,由此实现筒体的卷边;而在证据2中,工件被固定在工件装夹装置3上并在驱动装置的驱动下随工件装夹装置3一起转动,同时与工件装夹装置3固定连接的轨道转盘8也随工件装夹装置3一起转动,从而带动设置于轨道转盘8上的轨道4随之一起转动,而滚边加工装置2则通过滚轮5与轨道4的配合而作随着轨道4的转动而沿滑轨前后移动、通过转轴作适应性转动。
请求人主张,刀具与筒件是相对运动关系,既可以是刀具绕筒件端边转动,也可以是刀具相对不动而筒件转动,无论怎样本专利和证据2的刀具的移动轨迹均受轨道的导向,本专利是一种卧式的设备,证据2是立式的设备,这种卧式、立式以及运动关系的改变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卷边装置与本专利的卷边装置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工作方式、不同的结构实现了对筒体侧边进行卷边处理。虽然刀具和工件的相对运动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但不能表明实现相对运动关系的所有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证据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与本专利的上述不同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不再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10108675.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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