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57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4W1093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6387.7
申请日:2014-03-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关元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A61B1/00;G08C17/02;H04W5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份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能起到特定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进行改进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8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410116387.7,申请日是2014年3月26日,专利权人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胶囊内镜将待发送数据分成n个数据包,n为正整数;所述胶囊内镜将各数据包发送给图像记录仪;
步骤二、所述图像记录仪的天线组接收所述胶囊内镜发出的数据包;
步骤三、判断所述图像记录仪的天线接收到的数据包是否完整;当所述图像记录仪接收到的数据包完整时,执行步骤四;当所述图像记录仪接收到的数据包不完整时,所述图像记录仪的处理器发送控制信号给所述胶囊内镜,控制所述胶囊内镜增加发射功率,然后返回执行步骤二;
步骤四、设定步骤三中所述数据包接收完整的天线为最优天线,判断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最大信号强度值;当所述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大于最大信号强度值时,执行步骤五;否则将所述最优天线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保存后返回执行步骤二;
步骤五、将所述最优天线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保存后,图像记录仪的处理器发送控制信号给胶囊内镜,控制胶囊内镜降低发射功率,然后返回执行步骤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五中控制胶囊内镜降低发射功率后还包括判断数据包是否完全接收到的步骤;当数据包完全接收时结束;当数据包没有完全接收时,返回执行步骤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四中将所述最优天线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保存后还包括判断数据包是否完全接收到的步骤;当数据包完全接收时结束;当数据包没有完全接收时,返回执行步骤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102973236B号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
请求人于2019年8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具体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9年8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6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2724017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
请求人提出此次意见陈述书全面替换请求书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具体意见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将所述数据包接收完整的天线定为最优天线,判断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最大信号强度,当大于最大信号强度时才降低内窥镜的发射功率。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当庭,双方当事人主要意见如下:(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评述创造性的具体意见和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以其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还应具有天线组等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步骤四的“判断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最大信号强度值”的理解,其中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指的是最优天线所接收到的胶囊内镜发射的信号强度,最大信号强度值指的是一个预先设定的阈值。此外,双方当事人对于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胶囊内镜系统中控制发射功率的方法,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0022-0028段、附图1)涉及一种植入式医疗仪器的无线通信装置,虽然本领域中植入式医疗仪器与胶囊内镜存在区别,但由于本专利主要是针对胶囊内镜的通信方法,而证据1也涉及植入式医疗仪器的无线通信,故两者在医疗仪器通信方面的技术方案存在可比性。证据1公开了该装置包括植入式体内收发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胶囊内镜),其包括第二控制单元、第二通信天线,体外收发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图像记录仪),其包括第一控制单元、第一通信天线。通信进行的过程中,每接收到一定量的数据包,第一控制单元与第二控制单元都会对CRC的误码率进行统计,体外收发器的第一通信天线可以接收植入式体内收发器发出的数据包。如果接收数据的误码率低于设定值,且发射方为植入式体内收发器,则判断接收数据的误码率是否较低,如果接收数据的误码率低于设定值且接收信号强度较大且发射方为植入式体内收发器,则由体外收发器通知植入式体内收发器降低发射功率以降低发射功耗,如果接收数据的误码率高于设定值,且发射方为植入式体内收发器,则判断发射功率是否已到最大值,如果接收数据的误码率高于设定值且发射功率尚未达到最大值且发射方为植入式体内收发器,则由体外收发器通知植入式体内收发器提高发射功率以提升通信质量。
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图像记录仪包括天线组,且其方法中还包括如下步骤:步骤四、设定步骤三中所述数据包接收完整的天线为最优天线,判断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最大信号强度值;当所述最优天线的信号强度大于最大信号强度值时,执行步骤五;否则将所述最优天线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保存后返回执行步骤二;步骤五、将所述最优天线接收到的数据进行保存后,图像记录仪的处理器发送控制信号给胶囊内镜,控制胶囊内镜降低发射功率,然后返回执行步骤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限定了其图像记录仪具有多个天线,在通信时根据数据包是否接收完整找到最优天线,并根据最优天线接收的信号来实时调整胶囊内镜的发射功率。而证据1中仅涉及依据接收数据的误码率高低来控制植入式体内收发器的发射功率。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体外收发器的第一通信天线设计为天线组,且根据最优天线接收的信号来实时调整植入式体内收发器的发射功率。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对于胶囊内镜,其需要在吞服者体内运动,实时拍摄消化系统照片,当其运动行程较长时,仅使用单个天线难以满足接收信号的需求,故需要设置天线组来保证信号的接收。而对于植入式医疗仪器,植入式体内收发器一经植入患者体内无需移动,通常在体外设置单个天线即可满足接收信号的需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1的装置进行改进,将其体外收发器的通信天线设置为多个,也没有动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步骤四、五的判断和控制方法。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实现降低胶囊内镜在工作时的功耗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维持ZL201410116387.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