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测距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测距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47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5W1180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24989.X
申请日:2017-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宁
授权公告日:2018-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巨星工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1S17/08,G01S17/02,G01B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中一个技术方案将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完全公开了,并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则二者属于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1720724989.X号、名称为“一种测距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06月21日,专利权人原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巨星工具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由第一壳体与第二壳体组合成;
第三壳体,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二壳体之间,且与所述第二壳体围成一卷尺腔体;
卷尺结构,设于所述卷尺腔体内;以及
激光测距装置,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三壳体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
所述第二壳体包括第二壳体底面及第二壳体侧壁;
所述第三壳体包括第三壳体底面及第三壳体侧壁;
所述第二壳体侧壁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彼此连接,组合成所述外壳的侧壁;
所述第三壳体侧壁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底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外套,部分或全部包覆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及所述第二壳体侧壁;和/或
部分或全部包覆于所述第一壳体底面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连接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测距装置包括
激光发生装置,用于发射测量光束至待测物;所述待测物反射所述测量光束,生成反射光线;
光电转换装置,用于捕获全部或部分所述反射光线,将捕获到的反射光线的光信号转换为至少一个反馈电信号;
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上设有处理器;以及
电源,连接至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及所述电路板;
其中,所述处理器连接至所述激光发生装置,用于控制所述激光发生装置;
所述处理器连接至所述光电转换装置,用于获取所述反馈电信号,并计算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激光发生装置包括发光面,下凹于第一壳体侧壁;
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包括受光面,下凹于第一壳体侧壁,且与所述发光面相邻。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板与第一壳体底面平行;
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与所述电路板皆位于所述电源的上方或下方;
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位于所述电路板的左侧或右侧。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板位于所述电源的左侧或右侧;
所述电路板与第一壳体底面平行。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观察板,其为透明材质制成,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和/或第二壳体表面;
显示装置安装支架,向内突出于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且与所述观察板相对设置;以及
显示装置,与所述观察板平行,且安装至所述显示装置安装支架;所述显示装置连接至所述处理器,用于显示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观察板所处平面与所述外壳底部平面的夹角为30~60度;
所述显示装置所处平面与所述外壳底部平面的夹角为30~60度。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操作电路板,平行于所述电路板,且固定至第一壳体底面;所述操作电路板电连接至所述处理器;
按压开关,设于所述操作电路板上靠近所述第一壳体底面的一侧;以及
按键,穿过第一壳体底面,其一端连接至所述按压开关,其另一端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外表面。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壳体底面包括
按键安装孔,贯穿第一壳体底面;以及
安装孔凹槽,设于所述按键安装孔边缘处;
所述按键包括
按键本体,其为柱状,穿过所述按键安装孔;以及
按键卡块,突出于所述按键本体边缘处;卡入至所述安装孔凹槽内。
12.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设有
存储器,连接至所述处理器;用于存储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13.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激光发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激光管;
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光电传感器;
所述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纽扣式电池、长方体电池或圆柱体电池。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尺结构包括
卷尺轮,可转动式安装于所述卷尺腔体内;
尺带,全部或部分卷绕于所述卷尺轮上;所述尺带的一端固定连接至所述卷尺轮,其另一端设有尺端部;以及
出带口,设于所述外壳的侧壁下端,所述尺端部通过所述出带口伸出所述外壳外。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二壳体底面中部设有一突出的轴杆,垂直于所述第二壳体底面;
所述卷尺轮中心设有一套孔,套设于所述轴杆外部;
当所述尺带被向外拉出时,所述卷尺轮发生转动。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测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尺结构还包括
压块,设于所述卷尺腔体内且靠近所述出带口处;
弹片,其一端连接至压块,其另一端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以及
锁定键,通过弹性件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或第三壳体;所述锁定键一端设于所述第二壳体外表面,其另一端与所述压块相切或相离;
当所述锁定键被按压时,所述锁定键与所述压块相切,所述压块放松所述尺带;
当所述锁定键被放开时,所述锁定键与所述压块相离,所述压块压紧所述尺带。”
针对上述专利权,于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7、9不清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0-1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14-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68622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09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62785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01日;
证据3:US2007/0107248A1号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17日;
证据4:US2005/0024854A1号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2月03日;
证据5:US6612046B1号美国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3年09月02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011494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7605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22日;
证据8:申请公布号为CN1052226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06日;
证据9:US8269951B1的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18日;
证据10:《激光测量技术》,孙长库,叶声华编著,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162-167页,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的具体理由,并结合上述证据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具体理由,具体地:独立权利要求1-2、4、14-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或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4及公知常识或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7的结合或证据6或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与证据9的结合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1月0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请求人当庭放弃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10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10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中,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证据使用,证据2-10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3、4、5、9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证据3、4、5、9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测距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激光测距卷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测距工具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0022]段及附图2-3):一种激光测距卷尺,包括左壳体1、转轮2、中架5和右壳体17,所述中架5固定在左壳体1空腔内,所述中架5与左壳体1形成的空间内固定有转轮2,所述转轮2上缠绕有尺带3,所述左壳体1和右壳体17配合固定,所述左壳体1和右壳体17结合的底部开设有尺带出口4。所述中架5内位于尺带出口4位置的旁侧固定有测距模组6。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左壳体1和右壳体17组成了激光测距卷尺的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外壳由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组合成,其中左壳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壳体,右壳体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壳体;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中架与本专利的第三壳体存在差异,中架是固定座,而本专利第三壳体是隔断的壳体,不装配其他部件。因此证据1中的中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壳体。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第三壳体,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二壳体之间,且与所述第二壳体围成一卷尺腔”,而证据1已具体公开了中架设于左壳体(相当于第二壳体)和右壳体(相当于第一壳体)之间,且与左壳体形成有容纳卷尺的空间,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中架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壳体的设置位置及其功能是完全相同的;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第三壳体仅是隔断的壳体不装配其他部件,且从本专利附图5可以看出第三壳体朝向第二壳体的内表面上带有圆孔状部件,而第三壳体和第二壳体之间装配有卷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得出第三壳体不仅仅是隔断的壳体,其在卷尺的安装中同样起到固定的作用。因此依据权利要求1目前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壳体与证据1中的中架区分开来,两者仅仅是名称存在差别,实质上是相同的构件;即证据1中的中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壳体,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之间,且与所述第二壳体围成一卷尺腔体;
另外,证据1中的卷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卷尺结构,设于所述卷尺腔体内;证据1中的中架5位于尺带出口4位置的旁侧固定有测距模组6,从附图3可以看出,测距模组位于中架和右壳体之间,其中测距模组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测距装置,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三壳体之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全部被证据1公开,且两者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同样的将测距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设置在同一个测距装置内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所述第二壳体包括第二壳体底面及第二壳体侧壁;所述第三壳体包括第三壳体底面及第三壳体侧壁;所述第二壳体侧壁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彼此连接,组合成所述外壳的侧壁;所述第三壳体侧壁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底面。
从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左壳体、右壳体和中架分别包括壳体底面和壳体侧壁,且证据1公开了左壳体1和右壳体17配合固定,所述左壳体1和右壳体17结合的底部开设有尺带出口4(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第一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所述第二壳体包括第二壳体底面及第二壳体侧壁;所述第三壳体包括第三壳体底面及第三壳体侧壁;所述第二壳体侧壁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彼此连接,组合成所述外壳的侧壁。从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中架的侧壁固定于左壳体1的底面,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第三壳体侧壁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底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卷尺结构包括卷尺轮,可转动式安装于所述卷尺腔体内;尺带,全部或部分卷绕于所述卷尺轮上;所述尺带的一端固定连接至所述卷尺轮,其另一端设有尺端部;以及出带口,设于所述外壳的侧壁下端,所述尺端部通过所述出带口伸出所述外壳外。
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中架5与左壳体1形成的空间内固定有转轮2,所述转轮2上缠绕有尺带3,所述左壳体1和右壳体17配合固定,所述左壳体1和右壳体17结合的底部开设有尺带出口4。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4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壳体底面中部设有一突出的轴杆,垂直于所述第二壳体底面;所述卷尺轮中心设有一套孔,套设于所述轴杆外部;当所述尺带被向外拉出时,所述卷尺轮发生转动。
由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轴杆设置于左壳体1的底面的中部的孔中,垂直于左壳体1的底面,转轮2的中心设有一套孔,其用来套设于轴杆外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当卷尺的尺带被向外拉出时,卷尺轮必然会发生转动,其为卷尺实现测距的基本结构,为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测距装置,将卷尺与激光测距仪相结合,同时具备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功能。证据5公开了一种与卷尺仪一起使用的标记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测距装置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10页倒数第2段至第12页第4段及附图1、2):标记装置10与可从卷绕位置14延伸到伸出位置的柔性卷尺12一起使用,以标记由卷尺测量的期望距离。柔性卷尺12上通常印有测量标记18,以用于测量距离。为了测量距离,柔性卷尺12被展开并且延伸以指示测量的距离。卷尺12安装在具有卷尺壳体构件22的壳体21中。卷尺壳体构件22具有外周表面26,其分别部分地由顶部、侧面和底面外周表面28、30和32限定。卷尺壳体构件22在侧面外周表面30上具有终止于外边缘36中的卷尺开口或孔34。壳体21具有位置与卷尺壳体构件22相反的壳体盖56。壳体盖56具有内表面58和外表面60。绕线盘40在相对的侧壁42、44的外表面42b、44b上分别具有引导件62。当绕线盘40围绕轴线25旋转时,引导件62接触壳体盖56的内表面58和卷尺壳体构件22的内表面64。标记装置10包括标记器壳体构件108,壳体108具有外部外周表面116,其分别部分地由顶部、侧面和底部外周表面118、120和122限定。外部外周表面116的底部外周表面122具有标记孔128,该标记孔128与上述壳体构件22的卷尺开口或孔34的外边缘36对齐。致动构件110、标记器保持架112和臂92安装在壳体盖56的外表面130和标记壳体构件108的侧面134的内表面132之间。当标记壳体构件108与壳体构件56组装时,内表面110a、112a、92a与壳体盖56的外表面130接触,并且外表面110b、112b、92b与标记器壳体构件108的内表面132接触。
由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5中壳体构件22和标记壳体构件108组合成了该与卷尺仪一起使用的标记装置的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外壳由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组成,其中标记壳体构件10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壳体,壳体构件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壳体;证据5中的壳体盖56位于壳体构件22和标记壳体构件108之间,且和壳体构件22形成容纳卷尺的腔体,该壳体盖5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壳体,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二壳体之间,且与所述第二壳体围成一卷尺腔体。证据5中卷尺12安装在具有卷尺壳体构件22的壳体21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卷尺结构设于所述卷尺腔体内。
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激光测距装置,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三壳体之间,而证据5中标记壳体构件108(相当于第一壳体)和壳体盖56(相当于第三壳体)之间设置的为标记装置。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兼具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功能的测量装置。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激光测距装置40的卷尺,与本专利及证据1同属于测距装置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7]-[0019]、[0040]段及附图2):包括外壳10、卷轴20、尺带30、激光测距装置40、操作组件50。外壳10主要用于形成卷尺1的外形,并将其余部分组装为一个整体。具体地,外壳10包括:主壳体11和辅壳体12,其中,主壳体11用于收容卷轴20和尺带30的卷绕在卷轴20上的部分。辅壳体12与主壳体11一体成型,自主壳体11上延伸出来,该辅壳体12主要用于收容激光测距装置40。卷尺1不仅能够通过常规的尺带30进行测距,同时能够通过激光测距装置40进行激光测距,这样,不仅使得该卷尺1的测量距离不受尺带30的长短的限制,也不会因为激光测距装置40不能测量在待测点与目标距离之间具有隔离物体而不能测量目标,两者互相弥补不足,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使用,从而使得卷尺1的使用不受限制,更方便、广泛。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的测距装置中包括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其分别设置于壳体的两个独立腔体中,并且可以独立实现各自的测距功能,由此使得整个测距装置兼具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功能。即证据2给出了将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固定设置于一个壳体的不同位置以组装成一个兼具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功能的装置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具有不同设置方式且兼具两种测距功能的测距仪的技术效果容易想到对证据5中的装置进行改进,在证据5已经具有两个腔体以容纳不同的测距装置的基础上,将证据5中的标记装置替换为激光测距装置,即将激光测距装置和卷尺分别置于两个腔体中,以使得整个测距装置兼具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功能。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不涉及激光测距装置,是在卷尺上添加标记装置的技术方案,测距与标记是结构和动作密切相关的整体方案,不同于将壳体内腔分成两个独立腔体以便容纳两个独立装置的组合技术方案。证据2涉及在前后贯通的腔体中设置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的方案,没有与证据5结合将标记器改为激光器、将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的相对位置通过第三壳体进行并列安排的理由和动机,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5已公开了在两个并列的腔体中分别放置卷尺和标记装置,因该标记装置用于标记卷尺测量的距离,需要与卷尺一起使用,因此证据5中标记装置与卷尺共用主轴,而这种设置是在卷尺和标记装置为联动装置的前提下,为了简化将卷尺和标记装置整合在一个装置的结构中而进行的设置方式,如果不设置该标记装置,该卷尺的基本测距功能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而其设置卷尺和标记装置的方式已具体公开了将两个机构分别设置在对应的具有并列关系且具有相对独立空间的腔体内的技术手段。同时,证据2的技术方案已给出了将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放置于一个壳体的不同位置以组装成一个兼具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功能的装置的技术启示,其中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均可以独立地实现各自的测距功能,其间并无联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另一种方便使用的同时兼具卷尺和激光测距功能的集成化测距装置,在证据5所公开的已经具备两个腔体分别容纳不同测距装置的基础上,依据证据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激光测距装置和卷尺分别置于如证据5所公开的两个腔体中,使得卷尺和激光测距装置在两个并列的空间内独立地实现各自的测距功能,进而使得整个测距装置兼具短距离测距和长距离测距的功能。
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所述第二壳体包括第二壳体底面及第二壳体侧壁;所述第三壳体包括第三壳体底面及第三壳体侧壁;所述第二壳体侧壁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彼此连接,组合成所述外壳的侧壁;所述第三壳体侧壁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底面。
由证据5的图1可以看出,相当于本专利第一壳体的壳体构件108具备壳体侧壁和壳体底面;相当于本专利第二壳体的壳体构件22具备壳体侧壁和壳体底面;相当于本专利第三壳体的壳体盖56具备壳体侧壁和壳体底面。
进一步,证据5公开了(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15页倒数第2段):螺纹紧固件196分别延伸穿过壳体构件22和56上的外孔198,200。壳体构件22和56上的中心孔202,100分别与主轴66上的中心孔206对齐。螺纹紧固件196穿过孔202、100和204定位,使得绕线盘40绕轴线25旋转。标记器壳体108具有螺纹孔208,用于螺纹接合紧固件196并将壳体构件22、56和108固定在一起。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及附图1可知,证据5中三个壳体被连接固定后,壳体构件108的壳体侧壁与壳体构件22的壳体侧壁彼此连接,组合成了外壳的侧壁,且壳体盖56的壳体侧壁连接至壳体构件22的壳体底面。
综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5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外套,部分或全部包覆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及所述第二壳体侧壁;和/或部分或全部包覆于所述第一壳体底面与所述第一壳体侧壁连接处。
为了增强手感以及使用时的安全稳定性,加大所述测距装置与用户手部的摩擦系数,防止测距装置从用户手中滑落,以及万一滑落时可以具有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内部的电子装置和机械结构被摔坏,比如,日常生活中就常常在手持使用的电子产品的外壳上设置较大摩擦系数的外套,这是众所周知的技术手段。最常见的,比如人们经常看到的手机套就具备这样的功能,本专利中的测距装置也属于一种手持使用的电子产品,因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至于如何设置,可以包覆在侧面、底面、连接处这些不遮挡和阻碍产品功能正常发挥的地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容易决定,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激光测距装置包括光发生装置,用于发射测量光束至待测物;所述待测物反射所述测量光束,生成反射光线;光电转换装置,用于捕获全部或部分所述反射光线,将捕获到的反射光线的光信号转换为至少一个反馈电信号;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上设有处理器;以及电源,连接至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及所述电路板;其中,所述处理器连接至所述激光发生装置,用于控制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处理器连接至所述光电转换装置,用于获取所述反馈电信号,并计算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1]-[0032]段及附图3、4):激光测距装置能发射出平行于第一方向X的检测光束A测量目标距离,其包括:激光源41、光路组件42、光电转换元件43、电源、显示组件44。激光源41产生并发射沿直线传播的激光束。具体而言,激光源41包括:能发射激光的激光管411和控制该激光管411的光源电路板412。电源电连接至光源电路板412为激光源41供电。光电组件42用于使激光源41产生的激光束作为激光测距装置40的检测光束A,并能使该检测光束A被物体反射后形成的反射光线B被光电转换元件43所接收。为了实现测距,激光测距装置40中还包括:检测电路板45,检测电路板45与光电转换元件43电连接,主要用于处理光电转换元件43产生的电信号。电源容纳在外壳10中,其主要为激光测距装置40中的各个部分供电,比如激光源41、光电转换元件43和显示组件44等。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激光源41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激光发生装置,用于发射测量光束至待测物,所述待测物反射所述测量光束,生成反射光线;证据2中的光电转换元件4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光电转换装置,用于捕获全部或部分所述反射光线,将捕获到的反射光线的光信号转换为至少一个反馈电信号;证据2中的光源电路板412和检测电路板45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电路板;证据2中的电源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电源,连接至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及所述电路板。
虽然证据2没有具体公开激光测距装置中带有处理器,但证据2中光源电路板412控制激光管411,且激光测距装置根据光信号实现测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电路板上设置处理器,使其连接至激光发生装置,用于控制激光发生装置,连接至光电转换装置,用于获取反馈电信号,并计算待测物与测距装置的距离,因此在激光测距装置中设置处理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激光发生装置包括发光面,下凹于第一壳体侧壁;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包括受光面,下凹于第一壳体侧壁,且与所述发光面相邻。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4]、[0029]段及附图4):激光源41发射的检测光束A光经由发光面射出,且由图1可以看出,该发光面下凹于第一壳体侧壁。聚光透镜425用于接收检测光束A经物体反射后形成的反射光线B,并将其引入到检测光路组件中,具体的,聚光透镜425包括一弧形镜面425a(相当于本专利的“受光面”),该弧形镜面425a部分露出外壳10,这里所说的露出指的是弧形镜面425a能被从外壳10外至少看到一部分,并不是指弧形镜面一部分要设置在外壳10之外。进一步结合证据2的图2可以看出,弧形镜面425a下凹于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的侧壁。
由此可见,证据2中,发光面下凹于第一壳体侧壁,受光面也下凹于第一壳体和侧壁。即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即使认为证据2没有文字公开“下凹”这一技术特征,由于发光面和受光面的光学元件属于精密器具,为了防止发光面和受光面在经常使用时被磨损,以免影响测距的准确性,使发光面和受光面下凹于外壳的侧壁从而对镜面进行保护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6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电路板与第一壳体底面平行;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与所述电路板皆位于所述电源的上方或下方;所述激光发生装置、所述光电转换装置位于所述电路板的左侧或右侧”和“所述电路板位于所述电源的左侧或右侧;所述电路板与第一壳体底面平行”。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激光测距装置中带有电路板、激光发生装置、光电转换装置,而对于这些部件在壳体中的位置摆放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壳体的具体大小和空间进行合理的排布,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观察板,其为透明材质制成,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和/或第二壳体表面;显示装置安装支架,向内突出于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且与所述观察板相对设置;以及显示装置,与所述观察板平行,且安装至所述显示装置安装支架;所述显示装置连接至所述处理器,用于显示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1]、[0033]段及附图1、2):激光测距装置包括显示组件44。显示组件44主要用于向用户反馈相应的信息,具体而言,显示组件44包括:一个能显示测距信息的显示屏441,该显示屏441位于外壳10的一侧,并位于外壳10的靠近激光测距装置40的一端,也即是说相对外壳10的收容卷轴20的一端而言更靠近激光测距装置40的第一段,更具体地,显示屏441位于外壳10的辅壳体12上。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激光测距装置带有显示测距信息的显示组件,且从证据2的图2可以看出,外壳的一部分构成了用于安装显示屏441的显示组件安装支架,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显示装置安装支架,向内突出于第一壳体底面及第一壳体侧壁,显示装置,安装至所述显示装置安装支架,用于显示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虽然证据2没有明确公开带有观察板以及显示装置连接至处理器,但为了保护显示装置免受磨损而设置透明材质制成的观察板并将其与显示屏平行设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显示装置为了能够显示测距信息从而与处理器相连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观察板所处平面与所述外壳底部平面的夹角为30~60度;所述显示装置所处平面与所述外壳底部平面的夹角为30~60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激光测距装置带有显示测距结果的显示装置,设置观察板以保护显示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测距装置的实际结构合理设置观察板和显示装置的位置,以节约空间及方便用户观察测距结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9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操作电路板,平行于所述电路板,且固定至第一壳体底面;所述操作电路板电连接至所述处理器;按压开关,设于所述操作电路板上靠近所述第一壳体底面的一侧;以及按键,穿过第一壳体底面,其一端连接至所述按压开关,其另一端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外表面。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壳体底面包括按键安装孔,贯穿第一壳体底面;以及安装孔凹槽,设于所述按键安装孔边缘处;所述按键包括按键本体,其为柱状,穿过所述按键安装孔;以及按键卡块,突出于所述按键本体边缘处;卡入至所述安装孔凹槽内。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4]段):卷尺1中的操作组件50主要用于供用户进行操作,具体而言,操作组件50包括锁止按钮51和激光测距按钮52,激光测距按钮52用于供用户启动激光测距装置40进行激光测距。进一步结合图1、图2可知,激光测距按钮52设置在外壳的开口中,并且被按压的一端露出于外壳的外表面,换言之,激光测距按钮52穿过第一壳体侧面,一端连接至按压开关,另一端位于第一壳体的外表面。
虽然证据2没有文字公开设置有“操作电路板”,但是为了能够使激光测距按钮52正常工作,设置于激光测距按钮52电连接的操作电路板,使操作电路板与处理器电连接,并根据具体的空间关系适应性地设置操作电路板的摆放位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由证据2的附图2可以看出,激光测距按钮52安装在外壳上,用于使激光测距按钮52凸出于外壳外面的开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按键安装孔”,其贯穿外壳的侧面或顶面。而按键为本领域常用的组件,其具体结构和安装关系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0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路板上设有存储器,连接至所述处理器;用于存储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
证据6公开了一种激光测距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上标第8页倒数第3段及第12页第2段):距离测定装置具有控制运算部31,在所述控制运算部31上连接了存储部34、数据输入输出部35、操作输入部29、显示部28。通过发光光接收控制部47向控制运算部31输入光接收信号的采样数据,控制运算部31基于采样数据计算到测定目标11的距离,作为测距结果,显示在显示部28上,此外,将测量结果存储在存储部34中。
证据6中的控制运算部基于采样数据计算到测定目标11的距离,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的处理器,即证据6公开了测距装置设有存储器,连接至所述处理器;用于存储所述待测物与所述测距装置的距离。而将测距的各种部件设置于电路板上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激光发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激光管;所述光电转换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光电传感器;所述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纽扣式电池、长方体电池或圆柱体电池。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2]、[0031]、[0033]段):激光源41包括:能发射激光的激光管411和控制该激光管411的光源电路板412。激光测距装置40中还包括:检测电路板45,检测电路板45与光电转换元件43电连接,主要用于处理光电转换元件43产生的电信号。电源容纳在外壳10中,主要为激光测距装置40中的各个部分供电。即证据2公开了激光发生装置包括激光管,且测距装置包括光电转换元件和电源。而光电转换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光电传感器;所述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纽扣式电池、长方体电池或圆柱体电池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卷尺结构包括卷尺轮,可转动式安装于所述卷尺腔体内;尺带,全部或部分卷绕于所述卷尺轮上;所述尺带的一端固定连接至所述卷尺轮,其另一端设有尺端部;以及出带口,设于所述外壳的侧壁下端,所述尺端部通过所述出带口伸出所述外壳外。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9]-[0020]段及附图2):卷轴20用于卷绕尺带30,收容于外壳10的主壳体11内,其具有一个中心轴线Y,在中心轴线Y出还设有一个相对外壳10固定的转动枢轴21。卷轴20能够相对转动枢轴21转动,并通过转动使得尺带30相对外壳10伸出或缩回。尺带30部分卷绕于卷轴20上,其包括:尺端部31和固定部,其中固定部固定于卷轴20上,尺端部31能伸出外壳10。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3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壳体底面中部设有一突出的轴杆,垂直于所述第二壳体底面;所述卷尺轮中心设有一套孔,套设于所述轴杆外部;当所述尺带被向外拉出时,所述卷尺轮发生转动。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9]段及附图2):卷轴20用于卷绕尺带30,收容于外壳10的主壳体11内,其具有一个中心轴线Y,在中心轴线Y出还设有一个相对外壳10固定的转动枢轴21。卷轴20能够相对转动枢轴21转动,并通过转动使得尺带30相对外壳10伸出或缩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4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卷尺结构还包括压块,设于所述卷尺腔体内且靠近所述出带口处;弹片,其一端连接至压块,其另一端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以及锁定键,通过弹性件连接至所述第二壳体或第三壳体;所述锁定键一端设于所述第二壳体外表面,其另一端与所述压块相切或相离;当所述锁定键被按压时,所述锁定键与所述压块相切,所述压块放松所述尺带;当所述锁定键被放开时,所述锁定键与所述压块相离,所述压块压紧所述尺带。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4]段):卷尺1中的操作组件50包括锁止按钮51,锁止按钮51用于在尺带30相对外壳10伸出一定长度时锁定尺带30。同时,卷尺中带有锁止按钮以及锁止按钮的具体结构和功能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14、1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72498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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