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41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5W117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82387.0
申请日:2018-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羽立
授权公告日:2018-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亚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G01B11/00,G01B1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使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有益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820182387.0,申请日是2018年02月02日,专利权人为亚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一压制平台,具有一不动平台以及一动平台,该不动平台固定不动,且具有一第一透明板呈水平状;该动平台受一平台驱动装置所驱动而垂直移近或移离该不动平台,且该动平台具有一第二透明板呈水平状,于该动平台移近该不动平台时,藉由该第一透明板与该第二透明板将一待检测板夹持压制于其间;
一扫描器,呈长形,受一扫描驱动装置所驱动而能够沿一扫描轨道往复移动地设于该不动平台或该动平台两者其中之一;以及
一光源,呈长形,受一光源驱动装置所驱动而能够沿一光源轨道往复移动地设于该不动平台或该动平台两者其中的另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该动平台位于该不动平台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该动平台位于该不动平台下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明板及该第二透明板呈矩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定义该第一透明板及该第二透明板的相对面为内端面,而反面为外端面;该扫描轨道具有二滑轨而分别位于该不动平台的第一透明板外端面两侧,该扫描器的两端能够移动地设于该扫描轨道,而位于该不动平台;该光源轨道具有二滑轨而分别位于该动平台的第二透明板外端面两侧,该光源的两端能够移动地设于该光源轨道,而位于该动平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该扫描驱动装置与该不动平台维持固定不动的相对关系;该光源驱动装置与该动平台同动,而彼此间维持相对固定关系。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定义该第一透明板及该第二透明板的相对面为内端面,而反面为外端面;该扫描轨道具有二滑轨而分别位于该动平台的第二透明板外端面两侧,该扫描器的两端能够移动地设于该扫描轨道,而位于该动平台;该光源轨道具有二滑轨而分别位于该不动平台的第一透明板外端面两侧,该光源的两端能够移动地设于该光源轨道,而位于该不动平台。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该扫描驱动装置与该动平台同动,而彼此间维持相对固定关系;该光源驱动装置与该不动平台维持固定不动的相对关系。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该扫描器与该光源同步受驱动而同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其特征在于:于该动平台移近该不动平台时,该第一透明板与该第二透明板之间的间隙足以缩小到能压制该待检测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何羽立(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TWM283184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5年12月11日;
证据2:《扫描仪使用与维修》,潘英等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9、34-36页,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TW385126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0年03月11日;
证据4:CN236331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09日;
证据5:CN2445374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29日;
证据6:TW531129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3年05月0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何羽立、以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田元媛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梁挥、孟超出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7:《液压系统控制与PLC应用》,黄志坚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4月第一版,2012年4月北京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封底页、目录页、正文第63、69页,复印件共9页。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7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确认,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和证据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2和证据7均提及可以作为相关维修人员学习、供相关专业师生参考,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软板孔位检测机,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实施方式第3段,附图4-7):该检测机20上方设有一排数个CIS(影像)检测机构21,该检测机20下方设有一排光源组24;该检测机20在介于CIS(影像)检测机构21与光源组24之间设有检测平台机构25;该检测平台机构25设有上压玻璃251与检测平台252;该上压玻璃251一侧系由枢结元件P与检测平台252枢结成一体,该上压玻璃251另一侧则设有开臂器253,由开臂器253控制上压玻璃251的开启与关闭;该上压玻璃251可供夹设数个软的印刷电路板2。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实际也公开了一种具有压制功能的验孔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检测平台机构25相当于本专利的压制平台,检测平台252相当于本专利的不动平台,上压玻璃251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平台;检测平台252固定不动,且具有一第一透明板呈水平状,开臂器253相当于本专利的平台驱动装置,上压玻璃251受开臂器253所驱动,且上压玻璃251具有一第二透明板;上压玻璃251移近检测平台252时,由第一透明板与第二透明板将印刷电路板2(也即待检测板)夹持压制于期间;CIS(影像)检测机构21相当于本专利的扫描器,呈长形;光源组24相当于本专利的光源,呈长形。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动平台垂直移近或移离该不动平台,且该动平台呈水平状;②权利要求1的扫描器受一扫描驱动装置所驱动而能够沿一扫描轨道往复移动地设于该不动平台或该动平台两者其中之一,光源受一光源驱动装置所驱动而能够沿一光源轨道往复移动地设于该不动平台或该动平台两者其中的另一。关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待检测板的平整性,以及如何驱动扫描器和光源。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②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待检测板的平整性。证据1中上压玻璃251通过枢结元件P相对于检测平台252运动,该运动方式决定了待检测印刷电路板2的受力存在着不平衡,从而导致压制效果不佳,并且对待测物的厚度存在着一定的要求。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证据7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证据2涉及扫描仪的使用与维修,并具体公开了扫描仪种类及接口类型,包括手持式扫描仪、台式平板扫描仪和以光电倍增管为核心的滚筒式扫描仪,其中,台式平板扫描仪的夹持方式类似于证据1的枢接类型。证据2并没有公开有关动平台和不动平台运动方式的有关内容。证据7涉及液压系统控制与PLC应用,并具体公开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液压缸在运动中保持相同位移或相同速度的同步回路;证据7虽然公开了液压缸可以进行同步升降运动,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动平台和不动平台之间通过垂直运动进行压制的技术方案。进一步的,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采用动平台相对于不动平台垂直运动进而实现对待测物的夹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上可知,目前的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上压玻璃和检测平台之间可以进行相对垂直运动,本专利通过垂直移动动平台,使得动平台在进行压制的时候,待检测印刷电路板2的受力是均匀的,并且能够适应不同厚度的待测物,从而得到更好的检测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扫描器和光源。
证据3公开了一种平台扫描器之穿透式转接器,包括具有玻璃平台24的外壳22,上盖26包括一机架28、一光源30、轨道32;参考图3,机架50沿着外壳22内部之轨道移动(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较佳实施例第2段至第6页第2段,附图1-3)。
证据4公开了一种单动力源平台式扫描装置,由上半部机体201与下半部机体202所组成;马达208产生动力,通过齿轮组207、滑轮203与传动皮带204的传输后,将动力送达包含光源206的光源投射装置205,该光源投射装置205随着扫描动作的进行而移动;马达216产生动力,通过齿轮组215、滑轮209与传动皮带210的传输后,将动力送达图像撷取装置211,该图像撷取装置211随着扫描动作的进行而移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3段,附图2)。
虽然证据3和证据4都公开了扫描器和光源沿着轨道相对运动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可以对证据1中的扫描器和光源进行改进,但是证据3和证据4中均没有公开动平台相对于不动平台垂直运动的技术方案,因而即使将证据3或证据4结合至证据1中,如上所述,由于区别特征①中的垂直运动方式解决确保待检测板的平整性问题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仍然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10
本专利权利要求2-10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5和证据6,其中,证据5涉及一种自走式扫描装置,证据6涉及一种改良的平台式扫描器,请求人未使用证据5和6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且证据5和6都没有公开有关动平台相对于不动平台垂直运动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确保待检测板的平整性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即使考虑证据5和6的内容也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8201823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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