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4W109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128472.4
申请日:2009-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凯
授权公告日:2012-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29D22/02,B65D81/02,B65D81/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9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10和从属权利要求5、7如下:
“1. 一种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包括:二片外膜(2a、2b)、位于二片外膜之间的二片内膜(1a、1b)、充气通道(9)和气柱(6),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二片内膜之间涂覆有耐热材料(1c或1c’);
还包括一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的中间热封线(3b),该中间热封线将充气通道(9)和气柱(6)分隔并横跨所述耐热材料,在耐热材料的中间热封线处、在二片内膜之间形成有多个入气口(2e),入气口使充气通道(9)和气柱(6)相连通;
还包括多个经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而形成的多个热封区块(5),热封区块位于相邻的两个入气口(2e)之间,热封区块一部分位于充气通道(9)上,另一部分位于气柱上;热封区块(5)和入气口(2e)呈交替设置;
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5)在横向产生收缩并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2e),气体进入气柱后压迫二片内膜从而封闭气柱。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二片内膜(1a、1b)之间仅涂覆一条与内膜的宽度相等的耐热材料(1c’),所述热封区块(5)的顶端高出二片内膜的顶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封区块(5)包括互相连接的导气部(51)和定位部(52),所述中间热封线(3b)位于导气部(51)内。
10. 一种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的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在二片内膜(1a、1b)之间涂覆耐热材料(1c或1c’);
步骤二:再将二片内膜置于二片外膜(2a、2b)之间;
步骤三:热封二片外膜(2a、2b)和二片内膜(1a、1b),形成有中间热封线(3b)和在二片内膜之间的多个入气口(2e)、以及位于二片外膜之间的充气通道(9)与多个气柱(6);
该中间热封线将充气通道(9)和气柱(6)分隔并横跨所述耐热材料,在耐热材料的中间热封线处形成所述多个入气口(2e);
步骤四: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以形成多个热封区块(5);
热封区块(5)位于相邻的两个入气口(2e)之间,热封区块的一部分位于充气通道(9)上,另一部分位于气柱(6)上,热封区块(5)和入气口(2e)呈交替设置;
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5)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并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2e),气体进入气柱后压迫二片内膜从而封闭气柱。”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随后于一个月内提交了补充意见,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0、12-13、15-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102131715A;
证据2:CN101037156A;
证据3:CN101367457A;
证据4:JP特开2005-162268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TW200734248A及其简体中文;
证据6:TW200815249A及其简体中文;
证据7:TW200827254A及其简体中文;
证据8:US3806025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9:CN1803545A;
证据10:CN101367459A;
证据11: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黄家豪,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刘计成和代理人武峰、阮志刚,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和补充意见一致,分别使用证据1-6评价新颖性,分别以证据2-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
证据1-10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证据4、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10的真实性。证据2-10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4、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三个实施例中,热封区块5的宽度均大于纵向热封线3c的宽度,因此“热封区块5的宽度大于纵向热封线3c的宽度”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该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其能够解决自动开启入气口而连续充气以节省充气时间、充气时能自动闭气且闭气后可自动锁气以保持长时间空气不外泄、简化制造过程、提高生产率等技术问题。为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多个经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而形成的热封区块,热封区块位于相邻的两个入气口之间,热封区块一部分位于充气通道上,另一部分位于气柱上,热封区块和入气口呈交替设置;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在横向产生收缩并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气体进入气柱后压迫二片内膜从而封闭气柱。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已经对热封区块的设置和相应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限定。至于热封区块和热封线的尺寸关系,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从字面意思来看,“区块”相对于“线”具有较宽的宽度,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术语“热封区块”和“热封线”的情况下,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热封区块”的形状和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设置“热封区块”;权利要求1并未对耐热材料的涂覆方式进行限定,当采用连续涂覆方式时,由于耐热材料的存在,二片内膜之间不可能被热封,中间热封线不可能将充气通道和气柱分隔,也无法形成多个入气口;权利要求5中“热封区块的顶端高出二片内膜的顶端”与权利要求1存在矛盾;权利要求7“热封线位于导气部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使中间热封线位于导气部内而又不影响气体进入气柱,因此,权利要求1、5和7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6、8-19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且权利要求1-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对热封区块的设置和功能进行了详细描述,虽然未对其形状和尺寸进行具体限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热封区块是为了在气体密封体上形成热封的区域,在充入气体时限制膜之间的移动,从而对周边区域形成拉伸或压缩的力,保证气体的顺利充入,并在气体充入后封闭气柱。在此基础上,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对于热封区块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如何设置热封区块以实现其目的。其次,耐热材料的存在,只会导致耐热材料存在的区域内膜之间无法热封,并不会影响该区域中内膜与外膜的热封,中间热封线用于区分充气通道、气柱和入气口等不同区域,因此不存在热封线无法将充气通道和气柱分隔、以及无法形成多个入气口的问题。此外,权利要求5中关于热封区块的限定内容只是对权利要求1中热封区块的位置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并未导致与权利要求1的相关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权利要求7也属于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并未表明导气部是通过热封两片外膜而成,鉴于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中间热封线横跨耐热材料,因此不会导致气体无法进入气柱的问题。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9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权利要求1-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
证据1公开了一种缓冲包装袋,包括两张外板105、形成阀门120的两张内板121、形成空气注入管道101的第一热粘贴线131与第二热粘贴线132,自第二热粘贴线132朝垂直方向延伸而形成气柱103的第三热粘贴线133;较长地形成通过阀门120的空气的流经通道,从而提高密封性的第四热粘贴线134;用于双重封闭的第二热粘贴部152;为顺利开放阀门120而形成的第一热粘贴部151。第一热粘贴部151对应于上述第三热粘贴线133在上述第一热粘贴线131与第二热粘贴线132之间不连续地形成,并设在涂有耐热油墨140的内板的尽端。第一热粘贴部151的一部分热粘贴两张外板105,而第一热粘贴部151的另一部分则热粘贴两张外板105及两张内板121。在此第一热粘贴部151之间的间隔称为‘第一通道125A’(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1]段、附图4-8)。
证据2公开了一种空气缓冲体,包含二外膜2a与2b,一片涂有耐热胶1c的内膜1a与一片内膜1b,内膜1a与1b介于外膜2a与2b之间,耐热胶1c介于内膜1a与1b之间。内膜1a与1b经过热封点2c热封仍不接着,但1b及2b会接着,1a及2a亦会接着,使充气时外膜膨胀内膜也会拉开,先将1a及1b与外膜2a合叠,并顺着耐热节1c下方施予热封1d;因为1d的热封使此步骤设置了容易塞住的瓶颈即易塞小段11及空气行进通路10;再与2a合叠,施予热封线3、4、5、6、7、8使密封体分成两区,一为充气通道区3-4,一为储气区4-5。用热压制造各气柱的直接通路即延伸道12,充气时空气循着充气口集中在集气井13,集气井13中的空气循着延伸道直接填向各气柱的入气口(参见说明书第4-5页、附图4)。
证据3公开了一种空气防震套,包括二外膜2a和2b、二内膜,二内膜间涂覆有耐热材料1c,以及多条热封线,热封线3a、3b之间形成充气道9,热封线3b、3d之间形成气柱区(参见说明书实施例四、附图12)。
证据4公开了一种缓冲用包装材料,包括由合成树脂薄膜制成的两个薄片2、3,并通过热密封部分4将它们连接,在水平方向上连续地布置大量分开的长密封袋5,止回阀7设置在每个密封袋5的纵向一端的入口处,在逆止阀7的流路11的入口部11a上热封构成缓冲包装材料1的2张薄膜2、3,形成有作为空气中部的热封部18,在热封部16和热封部18之间形成节流部17(参见译文第[0004]、[0015]段、附图4-6)。
证据5公开了一种空气密封体,包括二片外膜2a与2b、二片内膜1a与1b、充气通道9、气柱11、入气口2d。二片外膜2a与2b上下叠合,二片内膜1a与1b介于外膜之间,沿热封线3、4进行热封,使外膜形成充气通道9,沿热封线4、5、6、7进行热封形成气柱11,二片内膜间为间隔涂布的耐热材料1c,二片内膜不接着形成入气口2d(参见说明书第7页,附图1)。
证据6公开了一种空气密封体,包括二片外膜2a与2b、二片内膜1a与1b、充气通道9、气室11、气体通道13。二片外膜上下叠合,二片内膜侧贴于外膜,且二片内膜之间涂布有耐热材料1c,以利用耐热材料1c作为空气可流通的通路。沿着热封线3a-3e以热封手段进行热封,并于二片内膜之间形成间隔线4a,借以热封二片外膜及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之上侧边与间隔线4a之间形成可通气体的充气通道9。二片内膜之间依序间隔涂布耐热材料1c,经过热封手段,二片内膜间形成气体通道13,并于间隔线4a处形成入气口2e(参见说明书第9页,附图3B)。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在证据1-6中均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热封区块”或其位置未被公开,其也或被证据3、4、5、7、8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中热封区块经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而形成,位于相邻两个入气口之间,一部分位于充气通道上,另一部分位于气柱上。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和附图1-3的相关描述可知,“热封区块”为一整体热封形成的区块状区域,同时覆盖了充气通道和气柱的部分区域,并且由于该热封区块的存在,使得充气过程中,二片内膜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气体进入气柱后压迫二片内膜从而封闭气柱。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第一热粘贴部151对应于本专利的热封区块,但根据证据1第[0060]段和附图4的内容可知,第一热粘贴部151设在第一热粘贴线131与第二热粘贴线132之间,即设在空气注入管道101上,其并没有设置在气柱上,因此证据1中第一热粘贴部的设置位置不同于本专利的热封区块,该第一热粘贴部也不能等同于热封区块。
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的热封部18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封区块,但根据证据4说明书第[0015]、[0016]以及附图4-9的描述可知,热封部18的作用在于使空气流路的内部空间变窄,形成节流部,从而提高内部压力,便于气体注入。由此可见,证据4中热封部18的设置作用不同于本专利的热封区块,热封部18也不能等同于热封区块。
请求人还认为证据2、3、5、6中热封线或热封线的相交位置相当于热封区块,但上述证据中均未公开“区块”状的热封区域,热封线与热封区块在形状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能仅根据附图的描述,就将热封线或热封线的相交位置等同于本专利的热封区块。
因此,证据1-6中均未公开本专利在特定位置处设置的热封区块,该特征构成了本专利与上述证据的区别特征。
此外,证据7和证据8中也仅公开了热封线及其相交位置,并未公开热封区块,证据9和10仅涉及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在此不再一一具体评述。
鉴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热封区块及其具体设置位置,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关于同样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0、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1和10的权利要求2-9、11-1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91012847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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