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横机滚筒输纱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织横机滚筒输纱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7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66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395019.2
申请日:2011-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4B15/56(2006.01);D04B35/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如果在说明书中没有特别说明,则应该以本领域的常规理解为准,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20395019.2、名称为“针织横机滚筒输纱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针织横机滚筒输纱器,包括主体和安装在主体上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体上装有第一滚筒和第二滚筒,第一滚筒和第二滚筒的一侧分别有第一倒卷铝板和第二倒卷铝板,第一倒卷铝板上还有若干纱孔,另有第一导纱杆和第二导纱杆安装在主体上并分别位于第一滚筒的上方和下方,第一导纱杆和第二导纱杆上各具有若干导纱孔;所述的第二倒卷铝板一端端末装有微动报警开关。”
针对本专利,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4601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436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采用了微动报警开关怎么就能实现自动检测输入纱线是否具有过大纱结没有记载,纱结的参数达到什么条件或阑值算是过大,才会触发微动报警开关等具体技术特征都应该被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微动报警开关”在输纱器中具体是如何工作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便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一倒卷铝板与第二倒卷铝板的板式结构不同于证据1的杆式结构,该特征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倒卷板和第二倒卷板均采用金属铝形成,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倒卷板材料,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位于第二滚筒一侧的第二倒卷铝板;(2)位于第一滚筒下方的具有导纱孔的第二导纱杆;(3)所述的第二倒卷铝板一端端末装有微动报警开关;(4)第一倒卷板和第二倒卷板均采用了铝金属材料形成。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送纱器增设部件以实现更加稳定的送纱效果。但区别技术特征(1)-(3)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将请求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其意见陈述以此次为准,放弃其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由于专利权人放弃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因此本案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当庭进行答辩,事后不再予以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反对意见,本案合议组亦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所述证据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针织横机滚筒输纱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针织横机的送纱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6):电机座40固装于输纱器座18,步进电机39固装于电机座40上。第一输送滚轮轴14穿过第一输送滚轮12,第一输送滚轮轴14的一端穿过输纱器座18;第二输送滚轮轴24穿过第二输送滚轮27,第二输送滚轮轴24的一端穿过输纱器座18;第一导纱杆8上设置有第一瓷圈9,第一导纱杆8的一端穿过输纱器座18,第二导纱杆10上设置有第二瓷圈11,第二导纱杆10穿过输纱器座18,瓷圈控制杆6上设置有第三瓷圈7,瓷圈控制杆轴13穿过瓷圈控制杆6及输纱器座18与第一滚轮35、垫圈、螺钉配合;控制杆轴23穿过控制杆26及输纱器座18与第二滚轮43、垫圈、螺钉配合,第一微动开关37固装于输纱器座18上,与第一滚轮35相对应,第二微动开关42固装于输纱器座18上,与第二滚轮43相对应。
当废纱出现时或断线时,缠绕在第一输送滚轮12或第二输送滚轮27上的纱线加厚,带动瓷圈控制杆6及控制杆26旋转,使瓷圈控制杆6离开第一定位销16,向第二定位销17接近,使控制杆26离开第四定位销21向第三定位销20接近;与瓷圈控制杆联动的第一滚轮35旋转与第一微动开关37上的开关按钮37A接触,顶压开关按钮37A,第一微动开关37发出一个信号,送纱器机构停止;与控制杆联动的第二滚轮43旋转与第二微动开关42上的开关按钮42A接触,顶压开关按钮42A,第二微动开关42发出一个信号,送纱器机构停止。
可见,证据1的“输纱器座”相当于本专利的主体,“第一输送滚轮和第二输送滚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滚筒和第二滚筒,“瓷圈控制杆以及控制杆”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倒卷铝板和第二倒卷铝板,瓷圈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纱孔。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中的第二微动开关不是安装在第二倒卷铝板一端端末,两者的安装方式不一样。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的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限定微动报警开关的具体安装结构和安装方式,因此该微动报警开关应为本领域中熟知的微动报警开关结构和安装方式。其次,本领域的微动报警开关通常是一种接触开关,需要两个部件相互配合工作。两个部件中必然有一个安装于被测量部件,一个安装于基座。也就是说本专利的微动报警开关也必然是一部分在第二倒卷铝板上,另一部分安装在基座上。因此,证据1中的第二微动开关与安装在控制杆末端的滚轮配合工作就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倒卷铝板一端端末装有微动报警开关。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第一倒卷铝板和第二倒卷铝板的材质为铝。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控制杆材质和微动报警开关的位置。而金属铝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部件材质,将倒卷铝板选为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余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395019.2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