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针织横机的电磁铁挡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6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66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526146.0
申请日:2013-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D04B15/10(2006.01);D04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零件本身具有通用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近的应用领域中寻找该零件的改进结构以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320526146.0、名称为“针织横机的电磁铁挡板”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05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针织横机的电磁铁挡板,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挡板面和一安装面;所述挡板面和安装面通过一圆弧过渡连接;所述挡板面和安装面的连接处具有一向内凸的加强筋;所述安装面上具有两个安装孔。”
针对本专利,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676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1445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72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353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 关于特征“挡板面和安装面通过一圆弧过渡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两个面如何通过一个圆弧实现过度连接,圆弧是内凹型弧还是外凸型弧;关于特征“所述挡板面和安装面的连接处具有一向内凸的加强筋”,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向内凸”,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挡板面和安装面的连接处具有一向内凸的加强筋。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磁铁挡板折弯处的强度,以改善电磁铁挡板容易断裂的情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挡板面和安装面所形成的折弯处设置加强筋,并具体采用向内凸的加强筋,以提高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证据2-4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即便存在其他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4之一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4之一结合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证据2的挡板不是用于针织横机;(2)安装孔的个数。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1或者证据2、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3的角铁不是用于针织横机,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3与证据1或者证据3、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圆弧过渡连接”属于公知惯用技术术语,“向内凸”从字面解读,首先是凸出于表面的,其次,其凸出的方向是向内,再次,这是对加强筋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证据1没有公开电磁铁挡板具体结构,证据2、证据3和证据4领域不是针织横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多件无效请求,为便于集中审理以方便当事人,合议组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本案的口头审理于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表示其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仅供合议组参考,其意见以当庭陈述内容为准,合议组告知请求人不再对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进行转文。(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针织横机的电磁铁挡板。证据1公开了一种针织横机电磁铁组件安装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电磁铁组件安装装置截面为“L”形的主体2侧面装有夹紧板3,夹紧板3上有夹紧螺钉4,电磁铁组件安装装置还有一个带凹槽的固定块5。装配电磁铁组件时先将电磁铁6放置在电磁铁组件安装装置的主体2上与夹紧板3对应的位置,然后使用夹紧螺钉4将电磁铁6定位,将电磁铁挡板7的非安装部分插入固定块5的凹槽,最后依照次序将电磁铁座8和电磁铁挡板7放电磁铁上,并旋紧螺钉1固定。
可见,证据1中的电磁铁挡板包括安装部分和非安装部分,即本专利的安装面和挡板面。安装部分上具有安装孔。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挡板面和安装面通过一圆弧过渡连接;2)所述挡板面和安装面的连接处具有一向内凸的加强筋。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磁铁挡板的强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角挡板通常会采用对片材进行折弯工艺获得,而这样一种折弯工艺通常会获得一个圆弧的过渡以避免两个直角面连接处的应力集中,同时由于挡板材料本身的强度性能采用折弯工艺获得绝对的直角面也是非常困难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将其折弯成绝对的直角结构。而无论将这一过渡圆弧特别设计还是折弯工艺通常获得,都是为了避免折弯处的应力集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圆弧过渡的采用并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前侧车门防撞杆前安装加强板,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和权利要求书、图1):“具有板体1,该板体1由第一连接片1a和第二连接片1b组成,所述第一连接片1a为“7”字形,第一连接片1a上端的短臂段与第二连接片1b垂直相连,在所述第一连接片1a与第二连接片1b所形成的夹角处设置有一个隆起1c。隆起1c为圆弧状,其圆弧凸面位于第一连接片1a与第二连接片1b的夹角内。在所述第一连接片和第二连接片的夹角处设置隆起,该隆起能防止在受力情况下夹角减小,从而达到提高抗撞击能力、减小变形、防止断裂、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安装对象不一样,隆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没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零件本身具有通用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近的应用领域中寻找该零件的改进结构以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证据2的安装加强板与证据1的安装挡板虽然安装对象不同,但两者实质上都是一种直角安装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针织横机的电磁铁安装挡板容易断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寻找其他直角挡板防止断裂的方法,证据2中的安装加强板在夹角处设置隆起,该隆起能防止在受力情况下夹角减小,从而达到提高抗撞击能力、减小变形、防止断裂、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即证据2给出了在直角挡板的夹角处设置隆起以避免断裂的技术启示,而该隆起就是一种向内凹的加强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在证据1的电磁铁挡板上设置一向内凹的加强筋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余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526146.0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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