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直滑型调光调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9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4W1089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38694.0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申晴
授权公告日:2011-06-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5B37/02,F21V23/00,F21V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610138694.0、名称为“直滑型调光调速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专利权人原为“浙江莱克斯瑞电气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调光单元、风扇调速单元以及散热结构,其中所述调光单元包括:直滑型电位器、调光电路、开关机构、电源线以及推杆一;所述的风扇调速单元其包括:拨动开关、调速电路、电源线以及推杆二;其中,
所述的推杆一设置在所述直滑型电位器的推柄上,所述的直滑型电位器、调光电路、电源线与开关机构设置在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杆一改变直滑型电位器的阻值实现无级调光;
所述的推杆二设置在所述拨动开关的推柄上,所述的拨动开关、电源线以及调速电路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杆二改变拨动开关对应的阻值实现有级调速;
所述的散热结构为一散热铝板,所述的电路板上的电路发热元件设置在所述的散热铝板上;
所述的开关机构包括:一单向动触片和一个单向静触头,其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所述的单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所述的单向动触片上的触点与所述的单向静触头上的触点相对应;所述推杆一具有侧推杆,所述的侧推杆在所述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头之间滑动,作为灯的关闭开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光电路包括一晶闸管,所述晶闸管设置在电路板上,其散热面铆接于所述散热铝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接地线,所述的接地线的一端通过一个抽芯铆钉与散热铝板相铆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盒体,所述的盒体包括顶盖和底盖,所述的顶盖具有一弹性卡扣与散热铝板相扣和,所述的底盖与散热铝板通过螺钉连接在一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头上的接触点表面设有一层导电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弹性缓冲器,所述的电源线和接地线穿过所述的弹性缓冲器上设置的缓冲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光电路包括:四个电阻、三个电容、一个整流器、一个晶闸管以及一个电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速电路包括:三个电阻、二个电容以及若干调速连接级点。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光电路与所述的调速电路连接在一起。”
针对上述专利权,申晴(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697297A公开文本,公开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88203100U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88年10月19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204025Y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95年07月26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89220U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91年11月20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228261Y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96年05月29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822100Y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为2006年09月27日;
证据7:本专利CN101179888B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作为证据,其余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3、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5、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0日,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作为证据,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认为,上述对比文件均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光调速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图1):调光部分通过调节可控硅的导通角来实现,调速部分通过直接控制可控硅的导通与否来实现,低中速由电容降压实现。设置关机键OFF,功能是关闭风扇及电灯(相当于风扇和电灯都具有电源线)。启动调速键SPEED(相当于拨动开关),实现风扇启动及改变风速,启动时先为高速,2秒后自动转变低速(相当于具有调速电路),以后每按一次此键,则改变一档风速,其风速按低中高低循环改变(相当于风扇调速单元包括拨动开关、调速电路和电源线)。变亮键UP,每按一次此键,灯光亮度增亮一级,直至最亮,变暗键DOWN,每按一次此键灯光变暗一级直至熄灭(相当于调光电路)。亮灭键LAMP(相当于开关机构),每按一次灯就在最亮和熄灭之间切换(相当于调光单元具有调光电路、开关机构和电源线)。
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调光调速器为直滑型,其中所述调光单元还包括直滑型电位器和推杆一;所述的推杆一设置在所述直滑型电位器的推柄上,所述的直滑型电位器、调光电路、电源线与开关机构设置在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杆一改变直滑型电位器的阻值实现无级调光;所述的开关机构包括:一单向动触片和一个单向静触头,其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所述的单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所述的单向动触片上的触点与所述的单向静触头上的触点相对应;所述推杆一具有侧推杆,所述的侧推杆在所述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头之间滑动,作为灯的关闭开关;(2)该调光调速器还包括散热结构,所述的风扇调速单元还包括推杆二;所述的推杆二设置在所述拨动开关的推柄上,所述的拨动开关电源线以及调速电路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杆二改变拨动开关对应的阻值实现有级调速;所述的散热结构为一散热铝板,所述的电路板上的电路发热元件设置在所述的散热铝板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实现灯的无级调光(包括灯的开关)以及如何设计具体的调速电路和散热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推键式电子无级调压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3页,图1):包括直滑型电位器(相当于该调光器为直滑型)、推键2(相当于推杆一)、所述的推键2设置在所述直滑型电位器的滑臂10(即推柄)上,所述的直滑型电位器与开关机构设置在绝缘底板1(相当于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键2改变直滑型电位器的阻值实现无级调压;推键2位于极端位置时,推杆5插入开关触头6、7之间(相当于两个触头设置在电路板上,一个触头上的触点与另一个触头上的触点相对应),开关呈“断”状态,当推键2移动时,推杆5和滑臂一起移动,推杆脱离触头6和7,开关闭合,电路通(相当于所述推键具有侧推杆5,所述的侧推杆在所述两个触头之间滑动,作为灯的关闭开关);可作为灯具亮度调节器,也可以作为风扇调速器。
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带有开关的直滑型调光器,而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在实现无级调光的同时实现开关功能,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另外,在开关电路中采用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头,以及单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都是电子开关领域的常用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电路上通常都具有发热元件,设置相应的散热结构是本领域常见的电路设计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道铝的散热性能良好,电路板上的电路发热元件设置在散热铝板上是本领域常见的散热手段;另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改变电容电压来实现风扇有级调速,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电路中调速或调光通常都是通过改变电压或电流大小来实现的,而调节电容和电阻就是常见的改变电压或电流大小的方式,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通过改变阻值来调节电压,可用于灯具亮度调节器或风扇调速器,为了方便控制调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设置推杆和拨动开关,通过推动推杆来改变拨动开关对应的阻值实现有级调速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调光调速装置通过单片机控制调光和调速,对比文件2中通过改变直滑型电位器的阻值实现无级调光,对比文件1中的单片机与对比文件2的电位器电路工作原理完全不同,电路结构也无法简单组合,不具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9-11行公开了“单片机完成解码、过零检测即调光调速控制,遥控器产生的红外信号,由红外接收头接收,经微处理器解码实现相应功能;调光部分通过调可控硅的导通角来实现,调速部分则是直接控制可控硅的导通与否来实现”,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单片机主要用于对遥控器红外信号的解码处理,对比文件1中的无级调光和有级调速功能分别通过可控硅导通角和可控硅是否导通来实现的,对比文件2的无级调压器通过改变直滑型电位器的阻值实现无级调压,并且公开了可作为灯具亮度调节器,也可以作为风扇调速器,可控硅和直滑型电位器都是常用的电子元件,两者并不存在技术上结合障碍,用直滑型电位器替换导通角可变化的可控硅即可以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这是电路设计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4段):调光电路包括一个电阻、一个电容、一个整流器和一个晶闸管设置在电路板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易发热的晶闸管的散热面铆接于散热铝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安全电路结构中通常都设置接地线并且接地线也是常见的发热线路,设置接地线以及将接地线通过抽芯柳钉与散热铝板相连,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安全电路设备通常需设置于盒体中,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有螺纹连接、卡扣卡合、铆接、粘接焊接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盒体包括顶盖和底盖以及顶盖与散热板弹性卡扣连接以及底盖与散热板螺接的具体连接方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银是本领域常见的导电材质,在此基础上将动触片和静触头上的接触点表面设一层导电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护电线将电源线和接地线穿过弹性缓冲器上的缓冲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3页第3段):调压电路包括一个电阻、一个电容、一个整流器和一个晶闸管设置在电路板上,可作为灯具亮度调节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具体电路功能设计电路中的电阻、电容的具体数量以及将电感设置于电路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3页第3段):调压电路包括一个电阻、一个电容、一个整流器和一个晶闸管设置在电路板上,可以作为风扇调速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具体电路功能设计电路中的电阻、电容的具体数量以及作为调速器时设置若干调速连接级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调光电路与调速电路连接在一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138694.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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