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94
决定日:2019-12-29
委内编号:4W1090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160266.4
申请日:2010-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杨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李亚林
国际分类号:C07C5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申请日为2010年04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其特征在于:精制工艺步骤包括:⑴脱色、过滤;⑵一次结晶、分离;⑶结晶、分离;⑷干燥;所述步骤⑴脱色过滤:把二元酸粗品放入脱色罐内,含水量为5~12wt%,加入0.05~0.2 wt %的活性炭,换算成含量为100%的溶剂与二元酸的质量比为3.0~2.0:1,在温度85~100℃下,脱色20~90min后经板框压滤机过滤后得二元酸清液;所述步骤⑵一次结晶、分离:将步骤⑴得到的二元酸清液放入一次结晶罐内,降温至75~85℃,保温1~2小时后,再降温至25~35℃,物料完全结晶后,将结晶物料用离心机分离;所述步骤⑶结晶、分离:将步骤⑵得到的结晶物料放入高温水结晶罐内,控制温度70~100℃,保温时间120min,再降温至30~50℃,物料完全结晶后,将结晶物料用离心机分离得二元酸湿品;所述步骤⑷干燥:将步骤⑶得到的二元酸湿品在闪蒸干燥器内干燥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精品,所述步骤⑴的溶剂为含量为90%以上的醋酸溶液。”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上述权利要求1。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1121653A,公开日期:2008年02月13日;
证据2:“十二碳二元酸的重结晶精制工艺研究”,李占朝等,《合成纤维工业》,2009年第32卷第2期,第31-34页,公开日期:20O9年12月31日;
证据3:CN1289757A,公开日期:2001年04月04日;
证据4:CN1255483A,公开日期:2000年06月07日;
证据5:US3903152,公开日期:1975年09月02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CN1552687A,公开日期:2004年12月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申请本案主审员回避案件审理。针对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7:顾冀东主编,《化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660页,中国工具书网络出版总库(网络打印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实:
(1)对于请求人提出要求本案主审员回避的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主审员不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的案件审理人员需要回避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合议组驳回请求人提出的回避请求。
(2)合议组将请求人2019年11月12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3)在质证阶段,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2和证据7,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6真实性,认可证据5 的译文以请求人的译文为准。
(4)专利权人认为,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应当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请求人确定上述两项无效理由与本专利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9674号,下称“在先决定”)所述理由相同。
(5)专利权人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仅使用水作为溶剂,长链二元酸在高温水中部分溶解,降温后结晶析出,从之前的步骤中带入步骤(3)的酸性溶剂和杂质溶解在高温水中从而使长链二元酸进一步提纯。
(6)请求人确认,如果没有熔融情况,则不再使用证据6评述创造性,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3-5和公知常识评述创造性。其中证据1使用权利要求11和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的内容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019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提交庭后代理词及两份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基于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出的。
2.证据认定
证据1、3-4和6为中文专利文献,证据5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5的译文准确性,经核实,合议组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5的译文准确性。鉴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步骤(3)中“水和步骤(2)的结晶物料的比例关系不清楚”,由于上述用水量的多少没有明确,导致“水”与“物料完全结晶”相互矛盾,无法实现。请求人也当庭确认,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与“在先决定”中所述的无效理由相同,仅仅是更进一步的说明,本次无效请求没有提出新的理由。
专利权人认为,针对本专利在先作出的第39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经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上述无效理由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不应当被受理。
经查,针对本专利,请求人在第39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过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其理由包括步骤(3)中“水和步骤(2)的结晶物料的比例关系不清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再次提出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并且详细陈述由于上述用水量的多少没有明确,导致“水”与“物料完全结晶”相互矛盾,无法实现所述技术方案。尽管请求人详细陈述了为什么水的用量不清楚会导致“水”与“物料完全结晶”相互矛盾,但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然是步骤(3)中“水和步骤(2)的结晶物料的比例关系不清楚”,与前次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对于上述无效理由,请求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在先决定”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已经给予认定,因此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请求人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5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二元酸粗品的含水量”、“醋酸溶剂用量”和“板框过滤”,证据3-4公开了两步降温的步骤,本专利步骤(3)实际是洗涤步骤,证据5公开了利用热水结晶,纯化DDA的具体方式,结合生活常识可知步骤(3)类似于热水浸泡再放置室温的洗涤方式。“闪蒸干燥器”属于本领域常用干燥设备。由于二元酸不溶于水,本专利步骤(3)没有发生二元酸的结晶,其实际是通过热水洗涤去除残留溶剂和可能溶于水的杂质,因此起到提纯的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步骤(3)确实发生了长链二元酸的结晶过程,虽然长链二元酸在常温下难溶于水,但在高温下有一定的溶解度,例如十二碳二元酸在100℃下的溶解度为0.37g/100g,因此步骤(3)的条件下必然存在部分长链二元酸溶解于高温水然后降温再结晶的过程;同时在步骤(3)的高温水中会将步骤(2)夹带的乙酸和杂质溶解,使其与长链二元酸分离,起到进一步精制提纯的作用。证据5的热水处理洗涤晶体可能是为了除去携带的亚硫酸钠,并非单纯用于去除DDA粗品的杂质。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的高温水结晶罐中发生了哪些变化导致产品得到提纯,在证据1的基础上,证据5是否给出获得本专利步骤(3)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其特征在于:精制工艺步骤包括:⑴脱色、过滤;⑵一次结晶、分离;⑶结晶、分离;⑷干燥(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何评判,合议组认为首先应当确定步骤(3)的操作过程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具体作用和效果如何。首先,正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所述,虽然长链二元酸在常温下难溶于水,但在高温下有一定的溶解度,因此该步骤中存在长链二元酸的溶解与再结晶过程,合议组认可该解释。其次,在步骤(3)的高温水中由步骤(2)夹带进长链二元酸产品中的乙酸和杂质会溶解,因此该步骤也存在高温水溶解除去乙酸和杂质的过程。即步骤(3)中发生上述两种变化,导致杂质以及带入的乙酸溶剂进一步得到去除,使长链二元酸产品进一步被提纯。
由于专利权人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不存在熔融情况,因此依据请求人的意见,不再使用证据6评述创造性。以下对于创造性的评述针对的证据结合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3-5和公知常识。
证据1涉及一种以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为原料,通过发酵法制备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其中涉及二元酸的提取精制:将发酵液加碱调pH至7~11,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离心法或膜过滤法分离菌体,二元酸清液及发酵残余的底物;得到的二元酸清液视情况加入不超过清液体积5%含量的活性炭,在50~95℃脱色10~180分钟,过滤除去活性炭,然后将脱色液加热至50~100℃,用酸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粗品;用有机溶剂溶液溶解长碳链二元酸粗品,待二元酸充分溶解后,加入不超过溶液总体积5%含量的活性炭并加热至60~100℃进行脱色10-180分钟,待脱色结束后趁热过滤,清液冷却至10~40℃使长碳链二元酸结晶析出,离心或用板框过滤收集产品,用蒸馏水多次洗涤后,干燥得到成品步骤(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1和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所使用的溶剂可以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酸类(乙酸)、酮类(丙酮)、 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14-15行)。
本专利权利要求1处理的目标为含水量为5~12wt%的二元酸固体粗品,其相当于证据1中“酸化结晶液再经过滤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粗品”,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时人对此表示认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处理步骤与证据1各步骤的对应关系如下:
本专利
证据1


(发酵液经过滤后)得到的二元酸清液视情况加入不超过清液体积5%含量的活性炭,在50~95℃脱色10~180分钟,过滤除去活性炭,


然后将脱色液加热至50~100℃,用酸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 滤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粗品;

(1)脱色、过滤;
把二元酸粗品放入脱色罐内,含水量为5~12wt%,加入0.05~0.2 wt %的活性炭,换算成含量为100%的溶剂与二元酸的质量比为3.0~2.0:1,在温度85~100℃下,脱色20~90min后经板框压滤机过滤后得二元酸清液;所述步骤⑴的溶剂为含量为90%以上的醋酸溶液。
用有机溶剂溶液溶解长碳链二元酸粗品,待二元酸充分溶解后,加入不超过溶液总体积5%含量的活性炭并加热至60~100℃进行脱色10-180分钟,待脱色结束后趁热过滤,
所使用的溶剂可以是……酸类(乙酸)……等

(2)一次结晶、分离;
将步骤⑴得到的二元酸清液放入一次结晶罐内,降温至75~85℃,保温1~2小时后,再降温至25~35℃,物料完全结晶后,将结晶物料用离心机分离;
清液冷却至10~40℃使长碳链二元酸结晶析出,离心或用板框过滤收集产品,


(3)结晶、分离
将步骤⑵得到的结晶物料放入高温水结晶罐内,控制温度70~100℃,保温时间120min,再降温至30~50℃,物料完全结晶后,将结晶物料用离心机分离得二元酸湿品;
用蒸馏水多次洗涤,

(4)干燥
将步骤⑶得到的二元酸湿品在闪蒸干燥器内干燥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精品。
干燥得到成品。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步骤(1)中二元酸粗品的含水量、醋酸溶剂用量和过滤装置;②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步骤(2)的二步降温获得结晶的步骤及具体条件;③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步骤(3),其仅仅用蒸馏水洗涤长链二元酸结晶;④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步骤(4)的闪蒸干燥器。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目前,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只能生产二元酸粗品(称P 级产品),但二元酸粗品的单酸含量低,热稳定性差,纯度低,灰份和铁盐含量高,产品质量达不到聚合级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客户的高质量需求,大大限制了长链二元酸的应用范围。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该精制工艺生产的长碳链二元酸具有产酸水平高,生产成本低,产品质量好,品种全等特点,极大的拓展了长碳链二元酸下游产品发展空间。……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步骤包括:(1)脱色、过滤;(2)一次结晶、分离;(3)高温水结晶、分离;(4)干燥。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具有单酸含量高、透光好、热稳定性高,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可用于生产高级香料、高性能工程塑料、高温电介质、高档热熔胶、耐寒增塑剂、高级润滑油、高级油漆和涂料等。极大的拓展了长碳链二元酸下游产品发展空间(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13段)。
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本专利分别采用不同的精制工艺条件,在实施例1-3中进行了精制工艺,得到长链二元酸精品,测定了分别用实施例1、2、3生产的十二碳二元酸和十三碳二元酸产品质量指标,并与二元酸粗品进行了比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第0014-0015段)。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处理二元酸粗品以获得纯度更高的产品的精制方法。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确定本专利说明书上述表格中所述的“现有技术”是对P级产品进行现有技术的方法精制后的产品,双方当事人确定证据1得到的产品与本专利表格中所述的“现有技术”产品基本一致,经查,证据1说明书第11页的提纯例11中,使用乙酸作为溶剂,获得了纯度为98.9%的二元酸产品,印证了证据1的酸含量在本专利所述“现有技术”描述的范围内。比较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后可知,证据1也进行了基本对应于本专利步骤(1)、(2)和(4)的操作,但没有进行本专利步骤(3)的操作,本专利公开的上述表格显示本专利提纯方法处理得到的产品酸含量更高,杂质(包括含氮杂质)含量更低,因此,由上述区别特征产生的作用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纯度更高的产品的精制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③,证据5公开一种通过用含有酸性亚硫酸根离子或亚硫酸根粒子的水溶液热处理1,12-十二烷二酸来纯化1,12-十二烷二酸(下称DDA)的方法,其在现有技术描述中公开“通过用水洗涤粗DDA很难除去杂质和着色……用沸水处理粗DDA……在压力下从热水中重结晶等方法都不能有效除去DDA中的低级二元酸和含氮杂质”,“本发明在含有酸性亚硫酸盐或硫酸根离子的水溶液中热处理粗DDA,可以高产率获得DDA……如果需要,在约80℃下进行热水处理,脱水和干燥……用含亚硫酸根离子的水溶液处理的DDA晶体可以通过过滤或离心分离……更优选在用水洗涤后,用不低于80℃的热水处理”(参见证据5译文摘要、第1页第5-8段、第10段,第2页第5段)。实施例1将参考例1得到的DDA粗品(晶体)加入到亚硫酸氢钠水溶液中,并在沸腾下保持90分钟,分离晶体后,用300g水洗涤晶体,并在300g水中在100℃下热处理60分钟,然后在相同温度下分离晶体。其中参考例1采用环十二烷醇和环十二烷的熔融混合物作原料,在Cu、偏钒酸胺和硝酸的存在下制备粗DDA晶体。
由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知,现有技术公开仅用水洗涤或者沸水处理粗DDA无法有效去除低级二元酸和含氮杂质,其通过在含亚硫酸根离子的水溶液中热处理DDA粗品并结合水洗涤和再一次热水处理的方式提纯粗DDA。因此用含亚硫酸根离子的水溶液中热处理DDA粗品是证据5不可缺少的提纯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教导下不会采用缺少所述步骤而仅仅用水洗涤和/或热水处理的方式处理DDA晶体,并预期其能够达到有效去除杂质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5采用化学法制备DDA,本专利采用生物发酵法制备DDA,两者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方法不同产生的杂质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证据5的除杂方式也能有效去除本专利长链二元酸中的杂质。最后,证据5也没有公开高温水处理DDA晶体后降温这一步骤。综上,证据5并没有给出引入本专利的步骤(3)可以精制生物发酵法生产的长碳链二元酸的技术启示。
证据1仅仅公开使用蒸馏水多次洗涤,如证据5所述,仅用水洗涤不能达到有效去除含氮杂质的效果,因此其也没有给出获得本专利步骤(3)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在将含菌体的十三烷二元酸发酵液萃取后,加入活性炭过滤,滤液调pH后加热至90℃,然后控制降温至室温,在降温过程中,二羧酸产品慢慢从溶液中以晶体形式析出,过滤、干燥得到十三烷二酸(参见证据3实施例1)。证据4公开使用两步降温获得十三碳二元酸单钠盐的方法,其将含菌体的十三碳二元酸粗滤饼和水混合后,用NaOH溶液调pH值至6.5,加热至95℃,再降温至80℃维持30min,然后冷却至室温,过滤得到十三碳二元酸单钠盐滤饼和滤液,将滤液过滤与滤饼混合,然后调pH值、加硅藻土、过滤、洗涤、干燥得到十三碳二元酸(参见证据4实施例1)。证据3-4均未涉及高温水处理长链二元酸晶体而后降温的步骤,更没有教导所述步骤可以精制生物发酵法生产的长碳链二元酸。此外,专利权人确认步骤(3)不存在熔融情况,因此依据请求人口头审理中的主张创造性评述中不再使用证据6。
此外,依据请求人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上述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证据1、证据3-5和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获得区别特征③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10160266.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