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显示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ED显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0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4W108749
优先权日:2011-06-27
申请(专利)号:201110317608.3
申请日:2011-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G09G3/32,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基于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已被限定在其中,则在对该项权利要求进行确权审查过程中,不应将这些未限定在技术方案中的内容纳入到考虑之中,也不能据此作出该技术方案具备该技术特征因而明显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结论,而应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对其加以判断。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LED显示系统的201110317608.3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7日,申请日为2011年10月09日,专利权人为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LED的驱动电路,包括:
锁相环;
脉宽调制引擎;
配置寄存器;
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
串行输入/输出接口,
其中所述锁相环,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提供全局时钟信号,
其中所述脉宽调制引擎,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接收来自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的灰度值以及来自所述锁相环的全局时钟信号,并且生成用于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PWM信号,
其中所述配置寄存器,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存储驱动电路设置;
其中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所述脉宽调制引擎,提供电流输出以驱动LED阵列,以及
其中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锁相环,所述配置寄存器,所述脉宽调制引擎,以及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向所述配置寄存器提供驱动电路设置,向所述脉宽调制引擎提供灰度值,并且向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全局增益调节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宿电流返回电路,用以接收来自所述LED阵列的电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误差检测电路,其中所述误差检测电路监控LED上的电压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增益可 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包括向快速充电电路提供能量的电源,其中所述快速充电电路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LED阵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宽调制引擎包括用于偏移所述电流输出的上升沿的失真控制,计数器,存储灰度数据与点修正数据的SRAM,灰度载入电路,以及用于生成所述PWM信号的比较器。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宿电流返回电路包括重影消除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相环包括内部全局时钟或接收外部全局时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是片上集成电路。
9. 一种LED显示系统,包括:
多个LED,其排列成具有行与列的LED阵列,每个LED具有正极与负极;
多个共负极节点,每个与同一行中的LED的负极相连接;
多个共正极节点,每个与同一列中的相同颜色的LED的正极相连接;
集成驱动电路,其中所述集成驱动电路包括锁相环,多个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
其中所述锁相环,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提供全局时钟信号,
其中所述多个脉宽调制引擎,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接收来自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的灰度值以及来自所述锁相环的全局时钟信号,并且生成用于所述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脉宽调制信号,
其中所述配置寄存器,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所述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存储驱动电路设置;
其中所述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所述多个脉宽调制引擎,提供多个电流输出,每个电流输出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LED阵列的共正极节点,
其中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锁相环,所述配置寄存器,所述脉宽调制引擎,以及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向所述配置寄存器提供驱动电路设置,向所述脉宽调制引擎提供灰度值,并且向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全局增益调节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LED阵列的元件是单个LED或一组具有相同或不同颜色的LED。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LED阵列的元件是具有红色LED、绿色LED以及蓝色LED的RGB LED单元,
其中同一列中的红色LED的正极连接到红色LED共正极结点,同一列中的绿色LED的正极连接到绿色LED共正极结点,同一列中的蓝色LED的正极连接到蓝色LED共正极结点,以及同一行中的所有LED的负极连接到共负极结点。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驱动电路还包括宿电流返回电路,所述共负极节点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宿电流返回电路。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红色LED的正向电压范围从1.6伏到2.6伏,蓝色LED与绿色LED的正向电压范围从2.6伏到3.8伏。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同一行中的两个相邻的LED之间的距离相同或者不同,同一列中的两个相邻的LED之间的距离相同或不同。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LED阵列的几何形状是矩形、圆形、柱形或球形。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每个包括电源,每个电源向多个快速充电电路提供能量,每个快速充电电路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LED阵列中的共正极节点;
全局增益可调电路,用于调节到所述LED阵列的总体输出电流;以及
点修正调节电路,用于调节到所述LED阵列中的单独的LED的输出电流。
17.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LED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宽调制引擎包括用于偏移所述电流输出的上升沿的失真控制,计数器,存储灰度数据与点修正数据的SRAM,灰度载入电路,以及用于生成所述脉宽调制信号的比较器。
18. 一种使用集成驱动电路驱动LED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将LED阵列连接到集成驱动电路;
其中所述LED阵列包括红色、绿色以及蓝色LED的列,其正极分别连接到红色、绿色以及蓝色共正极节点,并且所述集成驱动电路包括多个电源;
将电源可操作地连接到共正极节点;
将连接到红色共正极节点的电源的电压设置在1.6伏到2.6伏;以及
将连接到绿色共正极节点或蓝色共正极节点的电源的电压设置在2.6伏到3.8伏;
其中,所述集成驱动电路包括锁相环,多个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
由所述锁相环提供全局时钟信号;
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
将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
将灰度值和所述全局时钟信号载入到所述脉宽调制引擎;
生成用于所述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PWM信号。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点修正设置载入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电路内的存储器;以及
基于来自所述脉宽调制引擎的输出信号向所述LED提供稳定的电流。”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1)A.多个LED ,其排列成具有行和列的LED阵列,每个LED具有正极与负极,多个共负极节点,每个与同一行中的LED的负极相连接,多个共正极节点,每个与同一列中的相同颜色的LED的正极相连接,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可操作地连接到共正极节点,连接到红色共极节点的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中电源的电压设置在1.6伏到2.6伏,以及连接到绿色共正极节点或蓝色共正极节点的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电压设置在2.6伏到3.8伏;B.集成驱动电路包括锁相环、串行输入/输出接口、配置寄存器、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误差检测电路、脉宽调制引擎、宿电流返回电路和重影消除电路;A、B分别是解决本专利要解决减少功耗和分离元件数量两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在独立权利要求1、9、1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10-17、19中均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所述锁相环,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锁相环”、“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将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所属配置寄存器”加以说明以达到充分公开的程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寄存器,…存储驱动电路设置”、“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并且向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全局增益调节设置”、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脉宽调制引擎包括…存储灰度数据与点修正数据的SRAM”、权利要求14中的“同一列中的两个相邻的LED之间的距离相同或不同”、权利要求18中的“将电源可操作地连接到共正极节点”均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致使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的“全局时钟信号”、权利要求18中“所述LED阵列包括红色、绿色以及蓝色LED的列,其正极分别连接到红色、绿色以及蓝色共正极节点”的“其”所指代对象、权利要求18中“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将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含义不清,致使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TCL5911 LED DRIVER”复印件共28页,及中文译文;
证据2:“16通道LED恒流驱动芯片可编程PWM输出”复印件共2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790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16日;
证据4:US6339415B2号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2年01月15日;
证据5:US2004/0104686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4年06月03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181602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8月25日;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CN10190285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01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64173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0日;
证据9:公开号为CN166191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8月31日;
证据10:申请公布号为CN10183252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15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332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21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20165196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0111489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
证据14:US2004/0135522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5日;
证据15: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773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
证据16:公开号为CN150877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6月3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如下无效理由:(1)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4、或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或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和证据4或证据5、或结合证据3和证据4或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4、或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或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和证据4、或结合证据3和证据5、或结合证据3至5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4、或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1、或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1和证据4、或结合证据1和证据5,或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2、或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2和证据4、或结合证据2和证据5、或结合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分别以证据4、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至3中任意一个、或两个、或三个、和/或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3)分别以证据4、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2、3、8、9、14中一个、或两个、或三个、和/或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8、10-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清单所列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9年07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郝庭基、陈柳叶、公民代理人耿俊成、刘海峰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周为、公民代理人刘微、汤尚宽、ERIC LI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符合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其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并当庭提交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572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8:于军胜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7月第1次印刷出版的《显示器件技术》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7页、第182-184、187、211-21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8页,其上盖有国家图书馆骑缝章;
证据19:诸昌钤编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次印刷出版的《LED显示屏系统原理及工程技术》一书的封面页、内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3页、第87-10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26页,其上盖有国家图书馆骑缝章;
证据20:吴援明等编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次印刷出版的《显示器件驱动技术》的封面页、内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4页、第84-86、238-241、251-25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21页,其上盖有国家图书馆骑缝章;
证据2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19-NLC-GCZM-0587号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其上盖有国家图书馆骑缝章。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7的原件,主张使用证据17证明证据1、2的公开日期,并将证据18-2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用于证明“共阴极”、“SRAM”、“充电电流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证据21证明证据18-20的真实性,并主张使用其意见陈述书中关于证据14的描述作为该份证据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21号公证书复印件;
反证2:声称是自行打印的证据2。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的原件,主张使用反证1证明证据1的网络上传时间不会早于2016年09月12日,请求人指出的公开日期是可以修改的,所示出的“1999年12月”只是网页所有者自行记载的。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6以及当庭收到的证据17-21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对于外文证据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对于证据17-2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异议。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1真实性也无异议,请求人不认可反证2的真实性。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日期如何确认,是否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进行了详尽阐述,并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意见。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文件以证明相关证据的公开日期,因而给予双方当事人庭后5个工作日就上述当庭提交证据陈述相关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其当庭收到的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补充有关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反证(编号续前):
反证3:声称是“公证书1截屏”;
反证4:声称是“公证书2截屏”;
反证5:声称是获奖证书,复印件;
反证6:声称是《模拟CMOS集成电路设计》一书自行拍摄页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指出:请求人当庭提交用以证明证据1公开日期的公证书所示出的4个网站,无法证明该份证据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另行进行了相应网页保存公证,用以说明该事项;有关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20中虽然提及静态8*8的SRAM,但未公开其存放的内容,由于SRAM存放的数据不是灰度值,显然其作用与本专利中不同,因而证据1与证据20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MAX7219驱动的64个LED使用同一个亮度脉宽调制,其脉宽调制的方法和效果、以及亮度数据存放的位置均与证据1和本专利不同,不能将其与证据1相结合;此外,共阳的驱动芯片也不能用于驱动共阴的LED阵列,并非仅是将NMOS替换为PMOS即可,驱动LED阵列也与驱动LED行或LED列明显不同。本专利在商业上也取得了成功,反证5中所涉及的获奖证书可加以证明,当庭提交的第05621号公证书、即反证1也可证明。
专利权人又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如下两份反证(编号续前),即反证3、4所涉及的公证书:
反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385号公证书,复印件;
反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386号公证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又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反证7、8的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8中限定的“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LED的驱动电路,包括:
锁相环;
脉宽调制引擎;
配置寄存器;
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
串行输入/输出接口,
其中所述锁相环,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提供全局时钟信号,
其中所述脉宽调制引擎,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接收来自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的灰度值以及来自所述锁相环的全局时钟信号,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并且生成用于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PWM信号,
其中所述配置寄存器,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存储驱动电路设置;
其中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所述脉宽调制引擎,提供电流输出以驱动LED阵列,以及
其中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锁相环,所述配置寄存器,所述脉宽调制引擎,以及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向所述配置寄存器提供驱动电路设置,向所述脉宽调制引擎提供灰度值,并且向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全局增益调节设置。”
针对该修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庭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及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记载能够支持权利要求18的具体实施例,原说明书第0046段也仅记载了驱动电路设置和灰度值是两个并列的、相互独立的内容,分别载入到配置寄存器和脉宽调制引擎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也仅记载了脉宽调制引擎在SRAM中存储灰度值的内容,但并不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本案的审查基础,首先,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所转送的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相应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时机符合相关规定;其次,就修改方式而言,从形式上将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18中所限定的部分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属于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也符合相关规定;最后,关于修改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部分,经查,本专利涉及一种LED显示系统,旨在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及的共正极配置LED面板中,由于红色LED的驱动电压显著低于绿色和蓝色LED驱动电压,为使电源匹配而需对红色LED采用正向压降造成浪费能源、驱动电路设计复杂以及增加散热需求的问题,提出一种共阴极驱动LED的显示系统及其方法,在说明书具体公开的实施方式中,对于LED驱动电路的连接关系、功能作用等进行了相关描述,其中在对脉宽调制引擎的说明中包括有若干个用于存储灰度值的SRAM,在示意性说明增益可调电流源电路的附图3中,具有若干个用于点修正的SRAM,在原权利要求19所限定使用集成驱动电路驱动LED的方法中也记载了“集成驱动电路包括锁相环,多个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将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可见在本专利原申请文件中,关于SRAM存储有驱动电路设置并可由配置寄存器存储驱动电路设置这一内容已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所记载,并且在本专利实施方式中还记载了可通过串行输入/输出接口接收来自于外部的驱动电路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般情况下需要对驱动电路的相关配置进行设置,而这些数据或来自于外部通过输入通道提供给驱动电路以便后续使用,也可将这些数据存储在相应存储设备中,以便进行配置使用。SRAM是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具有速度快、功耗低的特点,该类存储器用于内部缓存、数据存储也是常规用途。由此可见,本案中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内容的范围,符合有关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的规定。
综上,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21份证据,其中主张证据1-16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8-20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7用于证明证据1、2的公开日期,证据21用于证明证据18-20的来源以及真实性,并提交外文证据1、4、5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主张其在2019年05年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于证据14的说明作为该份外文证据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据3-16、18-20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以及证据18-20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异议,对上述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对于证据1、2的公开日期不予认可,并提交反证1、2加以佐证。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反证2的真实性有异议。
关于证据3-16均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4、5、14文字部分以其对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证据18-20均为科技书籍,请求人同时提供了证据21、即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用以证明证据18-20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8-2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根据其版权信息页记载的出版日期确定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内容简介部分中也均显示可作为教学参考书或教材,因此,证据18-20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证据1、2,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进行网页保全公证书加以支持各自主张。对此合议组经审查,首先关于证据1、2的真实性问题,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7亦或是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均可通过网络查找到证据1、2对应的文献内容,同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也并无异议,因此,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其次,关于两份证据的公开日期,即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7中附件一第94、103页中示出“16 Dec 1999”、“1999年12月16日”作为证据1的公开日期,出自于TI英文和中文网站,此外证据17中附件1第14页示出从www.838dz.com检索到证据1的发布时间为“2009-11-04”,附件一第29页示出从www.elecfans.com检索到证据1的上传日期为“2010-11-02”,附件一第41页示出从ishare.iask.sina.com.cn检索到证据1的公布日期为“2010-12-01”,上述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证据17的附件二至附件六分别是出自于上述网站下载内容,内容均一致,且在证据1的右上角和右下角记载了符合版权公约形式的“DECEMBER 1999”、“Copyright ?1999”,同时在证据17中附件一第109页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页对www.ti.com.cn查询结果证明该德州仪器官网是可信的。使用证据17附件一第113页示出从www.elecfans.com检索到证据2的上传日期为“2010-11-11”,附件八是通过点晶科技股份公司官网下载的证据2,其中第一页载有“公布日期2009/08/13”,用以说明证据2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为基于其所提交的反证1所附网页拷屏打印稿第101-103示出可通过www.ti.com.cn下载到证据1,但基于其所提交的反证1所附网页拷屏打印稿第105-106示出,通过查看页面信息功能所下载的证据1修改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8:46:38”,基于其所提交的反证1所附网页拷屏打印稿第113-114示出,通过查看页面信息功能所下载的证据2修改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9:58:07”,此外基于随后提交的反证7、8所涉及的公证书,也可证明请求人所主张的时间并非证据1、2的公开日期,因而不认可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期。
第一,关于证据1所涉及的28页内容的公开日期是否可以确定的问题。
对此,经查,证据17中附件二至附件六分别涉及从5个网站所下载到的证据1内容,经比对,证据1共包括28页内容,附件二至附件六的前28页均与证据1内容相同,但附件二相较证据1多出有关“PZP(S-PQFP-G100)”的“MECHANICAL DATA”页以及“IMPORTANT NOTICE”页(最后注有“copyright?1999”)页,附件三和附件四内容一致,均比证据1多出以下4页内容,“PACKAGE OPTION ADDENDUM”页、“PZP(S-PQFP-G100)”的“MECHANICAL DATA”页、“PZP(S-PQFP-G100)”的“THERMAL PAD MECHANICAL DATA”页、以及“IMPORTANT NOTICE”页(最后注有“copyright?2008”),附件五和附件六内容一致,均比证据1多出以下5页内容,“PACKAGE OPTION ADDENDUM”2页(其上注有“10-JUN-2014”字样)、“PZP(S-PQFP-G100)”的“MECHANICAL DATA”页、“PZP(S-PQFP-G100)”的“THERMAL PAD MECHANICAL DATA”页、以及“IMPORTANT NOTICE”页(最后注有“copyright?2016”)。可见虽然证据17公证保全了分别通过5个网页下载的涉及证据1的内容,但它们的内容存在差异。同时,请求人主张使用TI公司官网标注的1999年12月作为证据1的公开日期,但从TI英文官网(www.ti.com)和TI中国官网(www.ti.com.cn)所下载到的附件五、附件六中,除与证据1内容一致的28页内容以外,还均包括有上述5页,且根据这5页上的内容以及芯片产品的一般情形来看,随着芯片类产品进入市场后,厂商有可能会依据芯片功能的进一步完善适时调整产品或对其产品手册内容进行修订,附件五、六的上述5页就体现出对于TLC5911芯片的产品手册进行修订的内容,且基于其上记载的“10-JUN-2014”以及“copyright?2016”,附件五、六所涉及的下载内容作为PDF文件的形成时间不会发生在1999年12月,因而请求人主张使用TI官网上所记载的1999年12月16日作为该PDF文件的公开日期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上述比对可见,请求人所提交证据17中通过5个网站均可获得TLC 5911 LED DRIVER,并且均可获得与证据1相同的TLC 5911 LED DRIVER中1-28页内容,虽然后续内容存在差异,但无论哪个有关TLC5911驱动器的产品说明版本,对于该驱动器的结构、功能、工作条件、工作原理等这些内容均未发生过变化,后续的修订内容也是添加有关具体尺寸信息和相关说明,且通过将多个版本的比对,有关尺寸部分也并未发生变化。可见,虽然各版本中的内容有调整,但就有关TLC5911驱动器的技术方案并未发生变化;其次,根据驱动器或芯片类产品的一般研发销售惯例,厂商在某一芯片准备销售或在售时,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的产品说明,便于用户或潜在用户可知晓该驱动器或芯片的功能、工作原理以及管脚定义等内容,因而一般情况下随着产品发售其产品手册也应随之公开便于查阅,通过附件三至六中看到该手册后续在随后进行不断地内容补充也可确定该产品自发售后处于在售状态,否则其产品手册也无需进行相应的修订,结合附件二至附件四相应的获取方式也可印证该产品手册处于公开状态;最后纵观附件二至六所示内容,其中包括不同年份的版权注册标识,对于该类产品,为了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厂商可对其手册内容进行版权注册,TLC5911最早的版权注册为1999年,并分别在2008、2014、2016年也先后具有版权注册,虽然具有上述版权注册并不能直接证明相关内容自版权注册后就处于公开状态,但结合前述除产品厂商官网以外其他三个渠道可查询到该产品的产品手册、以及该类产品发售惯例等内容,至少在“2009-11-04”、“2010-11-02”、“2010-12-01”从形式上看不同用户在不同分享类网站均上传了涉及TLC5911产品的产品手册,其中均涉及证据1中的28页内容,也可印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有关TLC5911驱动器的相关说明可以从多种方式为公众获取到,而作为3个不同网站均显示出其对应的文档的上传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虽存有对上传时间的怀疑,但同时三个网站的上传时间均可被修改的疑点相对较低,且其中电子发烧友网站也属在电子行业从业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在此类分享类网站的平台上作为分享者上传文件的目的在于与人分享,基于该目的对于如证据1这类产品手册的文件用户在上传分享后对其进行改动的几率也相对较低;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在反证1和反证8中示出的利用火狐浏览器通过右键查询页面信息得到的修改日期为PDF上传时间的主张、并根据反证1以及反证8中体现出通过TI中国官网、新浪爱问共享资源(即请求人证据17中附件四和附件六的来源)查找到证据1后通过上述手段得到的修改日期均晚于本专利申请日,由此不能证明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根据火狐浏览器中点击鼠标右键弹出页面信息页右下角“帮助”所示信息,其中“修改时间”是指“显示页面最后一次更改的日期和时间”,但作为一完整网页,除了示出了上述PDF文件内容以外,还包括其他内容,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是仅对该网页中占主要篇幅的PDF文件的修改,也存在对于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可能性,由此并不能确定通过上述方式得到的“修改时间”即为“上传时间”,仅能说明该网页页面最后一次进行更改的日期和时间。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合议组认为,基于目前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考虑到驱动器产品研发销售的惯例对具体产品的产品手册的影响,以及基于网络分享平台用户上传文件的目的和使用情况,可以确定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所涉及的内容至少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得知的状态,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文字部分以对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证据2的公开日期,请求人使用证据17中附件一示出的分别通过www.elecfans.com(电子发烧友网)以及www.siti.com.tw(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个渠道下载到与证据2内容相同的附件七和附件八,并主张使用附件一第113页示出的上传日期2010-11-11以及证据2第1页示出的公布日期2009/08/13作为证据2的公开日期。经核对,证据2的内容与证据17附件七和附件八所示内容一致。关于公开日期,证据2与证据1均为驱动芯片的产品说明手册,如前面关于证据1公开时间的认定,基于目前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考虑到驱动器产品研发销售的惯例对具体产品的产品手册的影响,以及基于网络分享平台用户上传文件的目的和使用情况,可以确定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2所涉及的内容至少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得知的状态,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员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锁相环可操作地连接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而说明书中对此内容并未说明,且在具体实施方式中锁相环也与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并没有可操作地连接,同时GCLK时钟也不能用于驱动串行输入/输出接口,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2)“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非本领域常用术语,根据说明书记载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中包括实现快速充电的充电电路,既可提高驱动电流的响应时间,又能产生LED电流较陡的上升斜率,但驱动电流的响应时间如果提高则LED电流的上升斜率会变得平缓而非较陡,说明书记载前后矛盾,因而不清楚如何实现快速充电电路;(3)SRAM为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而“配置寄存器”为功能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将SRAM中存储的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配置寄存器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锁相环是本领域所知晓的可用于提供时钟信号的设备,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锁相环与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的连接,由此向驱动电路提供全局时钟信号。根据对于锁相环的了解,其可通过接口与外界数据端口相连,以便利用外部数据提供的时钟信号,也可基于该锁相环向系统提供相应的时钟信号,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利用GCLK驱动串行输入/输出接口,而是与GCLK驱动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连接,用于接收相关数据,这本身是现有技术,即便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此加以说明,也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技术方案的实施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
关于第(2)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中充电电流源的作用在于为各个LED提供驱动电流,并且该电流值可根据需求调整数值,这里的增益可调是指根据需求可对驱动电流值,由于显示装置中LED的光学特性通常可通过调节其驱动电流或电压来调整,本领域中亮度调节中最为常见,该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含义是清楚明确的,本专利说明书第0056段也说明了对于红色的全局增益设置为50%时,相应向红色LED提供的驱动电流也将被减少50%,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理解相同。至于如何实现快速充电电路的问题,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涉及对快速充电电路的改进,而是在LED驱动电路中应用了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有关实现快速充电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是清楚明确的,说明书中未对该部分内容加以说明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
关于第(3)点,SRAM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可对其进行读写操作,这一点是现有技术,本专利中使用SRAM也是将其作为可存取存储器使用,利用其速度快的优势,并且在说明书中也提及SRAM可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可通过相应的数据传输将其内存储的驱动电路设置发送给充当配置寄存器的器件也是利用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即可实现的,该内容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有关权利要求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寄存器,…存储驱动电路设置”、“所述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并且向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全局增益调节设置”、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脉宽调制引擎包括…存储灰度数据与点修正数据的SRAM”、权利要求14中的“同一列中的两个相邻的LED之间的距离相同或不同”、权利要求18中的“将电源可操作地连接到共正极节点”均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致使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0047段记载了配置寄存器为LED驱动IC存储各种设置,且在0046段记载了可通过串行I/O接口将驱动IC设置到配置寄存器中,可见说明书已对有关权利要求1中对于配置寄存器相关内容有所记载;同时结合说明书第0046-0048段,也记载了可将灰度值、载入点修正通过串行I/O接口被设置到配置寄存器、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电路内,以及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电路所具有的两种增益调整类型,即根据颜色的全局调整和基于输出LED的点修正调整,在0054至0056段结合附图3对全局增益可调电路基于颜色的全局调整进行了相关记载,因而对于权利要求1中有关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与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就全局增益调节设置的内容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完成设备内外数据传输的功能这是公知的,基于这一基本功能以及本专利所记载的该接口与其他期间的工作机制,相应的数据通过该接口配置到电路的各个单元中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做到的;就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SRAM还存储点修正数据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57、0058段以及说明书附图3,说明了有关点修正调节的过程,其中点修正307将修正值载入用于调节电流,附图3中附图标记307中示出了8×8为点修正SRAM,结合本领域的常识以及相关记载,这些点修正数据在被载入前应存储在相关存储器内,即便是通过接口来自于设备外部,因而这里结合附图可以知晓本专利中的SRAM是可存储点修正数据的,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于权利要求14有关LED之间的距离是相同还是不同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本专利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其驱动电路的相关内容,而对于LED之间的距离是否相同虽然与其连接的器件有一定关系,但对于相邻LED之间的间距是否相等是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因而该方案也是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是集成驱动电路包括多个电源,电源可操作的而连接到共正极节点,其中集成驱动电路中包括多个争议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基于所限定的上述方案,可以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由上可知,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5、14、18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进而基于引用关系致使相应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也均不成立。
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全局时钟信号”、权利要求18中“所述LED阵列包括红色、绿色以及蓝色LED的列,其正极分别连接到红色、绿色以及蓝色共正极节点”的“其”所指代对象、权利要求18中“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将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含义不清,致使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全局时钟信号GCLK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术语,即系统的时钟信号,对应于区域时钟或其他部分使用的时钟信号,在本专利中所限定的全局时钟信号也均是上述本领域的公知概念;权利要求18中的“所述LED阵列包括红色、绿色以及蓝色LED的列,其正极分别连接到红色、绿色以及蓝色共正极节点”中的“其”指代内容,根据上下文以及中文表述习惯,这里很明确是指相应颜色的LED列,即红色LED列、绿色LED列、蓝色LED列的正极连接到共正极节点,并无含义不清之嫌;关于SRAM以及配置寄存器的问题,权利要求18中清楚地限定集成驱动电路包括锁相环、多个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随后限定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将驱动电路设置载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基于上述限定,清楚地限定出在SRAM中存储有驱动电路设置,并可将这些内容载入到所述配置寄存器中,不论从设备本身还是所存储、所载入内容来看都是清楚明确,并不存在还有其他含义。基于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进而基于引用关系致使相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也均不成立。
5、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有关同一颜色同列LED的共正极节点连接方式以及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红色、绿色、蓝色LED驱动电压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另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是集成驱动电路中包括有误差检测电路、宿电流返回电路和重影消除电路,而权利要求1、9、18中并未记载上述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判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衡量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解决其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一个技术问题,而非解决所有技术问题,若其已可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则可认定该项权利要求是完整的。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及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三种颜色LED共正极配置,而三个颜色的驱动电压并不相同,因而需要安装偏置电阻以保证驱动电压与对应颜色LED相匹配,而这样会产生能量浪费也会造成驱动电路复杂化,另一个问题在于分离元件安装在PCB上会增加PCB层数而增加制造成本,也会使得难以抑制PCB上的噪声且难以减小像素间距的尺寸,同时也会增加控制其他性能参数的难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出了利用相同颜色LED列共正极连接,同一行LED共负极连接,从而可分别向红色、绿色、蓝色LED提供不同的驱动电流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三个颜色LED共正极配置而带来的能源浪费、驱动电路复杂化的问题,此外提出集成驱动电路的设计方案,由此解决分离元件安装在PCB上所带来的上述不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驱动电路,包括了锁相环、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基于该方案相对于背景技术而言将多个元件集成化,由此解决了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第二个技术问题,权利要求9除了包括几乎所有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有关驱动电路的部分,还限定了有关同列LED共正极相连,同行LED共负极相连的结构,由此一方面亦可解决第二技术问题,还可部分解决驱动电路复杂化的问题,权利要求18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还包括相同颜色LED列共正极连接,同一行LED共负极连接以及电压设置,由此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两个技术问题。可见,目前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9、18均已可解决至少一个背景技术所提及的技术问题,对于请求人所提及的技术特征均属于优选方式中的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不能基于优选实施方式来判断必要技术特征,而应基于说明书全部内容加以判断,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9、18均已记载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均不成立。
6、关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分别使用证据1、2、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一种用于LED 驱动电路,包括锁相环、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其中锁相环、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以及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均可与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可操作地连接。串行输入/输出接口用于向配置寄存器提供个驱动电路设置,向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全局增益调节设置。锁相环用于提供全局时钟信号。脉宽调制引擎接收来自于串行输入/输出接口的灰度值以及来自锁相环的全局时钟信号,并在SRAM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生成用于所述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的PWM信号。配置寄存器用于存储驱动电路设置。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提供电流输出以驱动LED阵列。基于该驱动电路了对LED阵列进行驱动。
证据1公开的TLC5911恒流驱动器(参见证据1全文),包括移位寄存器、数据锁存器,具有电流可调的恒流驱动电路,PLL电路用户产生灰度时钟,并可采用脉宽控制电路产生1024阶灰度显示。芯片采用了一位寄存器和数据锁存器接收来自点修正端口的数据用于调整输出电流,以此校正LED之间偏差。TLC5911提供两组并行输入接口DIN、DCDIN,并相应提供用于移位时钟的端口DCLK、DCCLK,两组输出接口DOUT和DCOUT。芯片具有三种移位寄存器锁存,接口与移位寄存器可通过RSEL0和RSEL1进行选择。用于灰度数据的移位寄存器锁存被配置为16×10比特,用于亮度控制的移位寄存器锁存被配置为1×10比特,可以设置灰度时钟的分频比,并可调整恒定电流输出的输出电流值。用于点修正的移位寄存器锁存被配置为16×7比特,使用用于点修正的移位寄存器锁存,恒流输出的电流值可以单独设置。其中亮度控制功能,通过将数据写入亮度控制锁存,所有恒定电流输出的电流可以被调整,以控制IC之间的亮度差异。此外数据写入点修正锁存以调整每个恒流输出的电流。亮度控制锁存的低6比特对应于亮度的50-100%的调整,高4比特对应于灰度时钟分频比的1/1到1/16,可以同时调整面板亮度,应用于晚上或白天的不同场景。当电流增益为100%时,可以通过逐点点修正对每个通道电流进行128阶调整,通过这个功能LED亮度可以调整到最小。内部PLL产生时钟用于灰度控制时钟,当使用PLL时,调整时钟达到与参考周期的多倍系数相同的脉冲数,来产生灰度时钟,该时钟可以用于相同PCB板的其他器件。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技术方案相比,其中公开了PLL,但其是用于提供灰度时钟信号而非本专利中的全局时钟信号,还公开了串行输入/输出接口,并且具有分别用于亮度调节、点修正以及灰度数据的移位寄存器,同时在所公开的驱动芯片中,具有根据亮度、点修正结果对电流进行调整的功能,并且上述寄存器数据可通过串行输入接口接收来自于外部的数据,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配置寄存器、以及起到与本专利脉宽调制引擎功能相同的设备。二者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由锁相环提供全局时钟,而证据1中的锁相环提供灰度时钟信号;(2)本专利中具有SRAM,并在其中存储驱动电路设置,证据1中并未记载相应设备;(3)本专利中具有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证据1中是通过16个恒流输出端口向所控制的LED提供电流源,并未记载具有单独根据脉宽调制引擎的PWM信号提供电流源的部件。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数据存储能力更高、单一时钟信号用于全局的LED驱动电路。
关于专利权人所指出的,本专利的驱动电路用于以共阴极方式驱动彩色LED阵列由此构成与证据1所公开LED驱动芯片的驱动方式不同、即本专利为拉电流、证据1为灌电流因而无法对证据1进行改进的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应以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评判基础,即根据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而构成的技术方案,并未限定在该项权利要求中的内容不应将其纳入其中。本案中,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包括有锁存器、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的驱动电路,其中并未对于该驱动电路用于驱动彩色LED加以限定,也并未限定该驱动电路只可采用共阴极方式驱动;其次,关于专利权人的主张,上述内容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所记载,但鉴于目前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并不能唯一确定出该LED驱动电路仅可以共阴极方式驱动彩色LED,即专利权人所指出的上述缺陷无法从所限定技术方案中明确得出,因此,专利权人提出上述内容均为与证据1的区别这一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于驱动电路中的时钟信号,证据1中可以提供时钟信号的包括数据时钟DCCLK、DCLK,灰度时钟GSCLK,内部PLL用于产生灰度控制时钟,当使用PLL时,根据外部MAG0-MAG2电位决定倍率关系,通过调整时钟达到与GSCLK参考周期的多倍系数相同的脉冲数来产生灰度时钟。进行灰度数据移位寄存、亮度控制移位寄存以及点校正移位寄存时使用DCCLK或DCLK,进行恒流输出时使用GSCLK。此外在证据1中还提及到在使用PLL时,内部PLLCLK通过XGSOUT管脚输出,该时钟可以用于相同PCB板的其他器件。可见,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PLL的作用在基于外部时钟信号以及外部数据确定灰度时钟,但鉴于证据1中也提到了可以将该时钟用于同块PCB板的其他器件,即给出了可以利用PLL向该PCB提供全局时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就可以产生振荡信号而形成时钟信号的PLL、即锁相环用于产生该驱动电路的全局时钟。
其次,对于使用独立的SRAM存储设备,对驱动电路的电路设置进行存储这一做法,仅是利用现有技术中具备存储能力、且速度快的存储设备应用到也需进行数据存储的驱动电路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最后,关于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证据1中具有16比特LED驱动 开路检测以及16比特电流控制,并由16比特LED驱动 开路检测模块提供16个恒流输出端口,同时用于点修正、亮度控制以及灰度调节的数据寄存器、锁存器会将有关点修正、亮度控制和灰度调节对电流影响的数据用于调节恒流电流输出的输出电流值,且在亮度控制功能中,通过将数据写入亮度控制锁存,所有的恒定电流输出的电流可被调整,以控制IC之间的亮度差异。亮度控制锁存的低比特数据对应亮度的50%-100%调整,通过此项功能可以通过外部控制调节模块间亮度。可见,证据1中虽未公开独立的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但就其整个工作原理来看,根据点修正、灰度和亮度相关数据,可对其驱动电流数值量进行调整,即对OUT0-OUT15端口输出的电流数值进行调整,由此体现出对所驱动LED的相关调整,这与本专利中利用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所起的功能作用相当,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公开上述工作原理的前提下,采用本领域常规的用于提供电流源的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替换证据1中的相应设备以提供可根据点修正、亮度、灰度数值调整输出驱动电流值的电流源,是容易想到的,且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专利权人所强调的,由于证据1是共阳极驱动方式,难以想到将其应用到共阴极驱动方式中的观点,如前所述,目前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无法明确限定出仅可用于共阴极驱动,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予以支持。此外,对于专利权人提供有关MAX7219驱动芯片用以说明SRAM存储灰度值非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观点,合议组认为仅凭一份现有技术中未采用相关技术手段并不足以认定该手段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还包括电流返回电路,用以接收来自所述LED阵列的电流。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致发光显示器及其驱动方法,在其背景技术对现有技术的描述中,记载了一种具有充电装置的电致发光显示器,具有若干条阳极线A和若干条扫描阴极线B,多个发光元件均连接至阳极线和阴极线的矩阵的各个交叉点。为了实现全色显示,红色、绿色、蓝色发光原件构成一个像素, 同样颜色的发光元件连接至同一阳极线。阴极扫描电路1包括与扫描阴极线数量相同的用于依次扫描阴极线的扫描开关,全部扫描开关一端连接至恒压电源的反向偏压VCC,另一端接地,反向偏压VCC用于防止连接至为被扫描的阴极线的发光元件发光。阳极驱动电路2包括数量与阳极线数量相同的若干个恒流电源,用于从阳极线中选址连接至恒流电源2至阳极线的驱动开关,打开任何一个驱动开关使得恒流电源连接至对应于驱动开关的阳极线。阳极复位电路3包括将阳极线接地的并联开关,数量与阳极线数量相同。当需要某一像素处于发光状态时,切换该像素扫描阴极线所对应的扫描开关至地电位,其他扫描开关切换至恒压电源,并将该像素所对应的驱动开关连接至恒流电源,同时打开相应阳极线所连接的并联开关,其他阳极线通过其所对应的并联开关以及驱动开关连接至地电位。由此使电流从阳极驱动电路流向发光元件阳极、发光元件阴极和对应的阴极扫描线至地电位。
可见证据4中公开用于接收LED阵列电流的相关电路(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6-9栏,附图5),具体为对应像素的阴极扫描线配合扫描开关的闭合构成回路,其功能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宿电流返回电路功能作用相同。至于证据4是否可与证据1相结合的问题,首先证据1所公开的LED驱动芯片具有16个恒流输出端口,可驱动16个LED,至于是否可以驱动阵列的问题,LED阵列是对于LED分布的限定,而该限定并未排出就仅有一行或仅有一列的情形,并且就证据1所公开的驱动芯片而言,也并不妨碍将其应用于驱动多行多列的LED;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构成回路方可实现电路的畅通,虽然证据1中并未记载在具体驱动LED时如何与之相连,但可想而知其电流源驱动LED时必须构成相应回路才可达到点亮相应LED的结果,而证据4恰好提供了一种电流源配合扫描电路进行768×64 LED阵列的驱动方式,虽然从证据1、4本身来看,证据1是共阳极驱动的驱动器,证据4公开了一种共阴极驱动LED阵列的驱动方式,但就目前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宿电流返回电路而言,无论共阳极驱动亦或是共阴极驱动,均需要使整个驱动电路构成回路才能实现基本功能,这一点在两种驱动方式中均是一样的,且从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也不能确定该驱动电路仅可用于共阴极驱动方式,因而,若需要将证据1所公开的驱动芯片作为提供电流源的驱动电路,与相应的扫描电路相配合以实现多行多列LED驱动的方式,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所公开的这种具体的电路连接方式以构成回路的方式应用到证据1中,二者驱动方式上的差异并不会存在构成驱动回路上相结合的技术障碍,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还包括误差检测电路,其中所述误差检测电路监控LED上的电压降。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还包括误差检测电路,以监测LED上的电压降。首先对于设计驱动电路的人员来说,为了确保电路的正常使用,在电路中设置相应的检测设备用于监控相应电路数据是否正常的作法,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证据6公开了一种计算招牌板的像素中的多个发光二极管的驱动电流以在期望发光强度实现期望色彩的方法(参见证据6全文),其中为了确保相应发光二极管能够发出预期的光强度,在驱动电路中需要对各个LED是否出现故障进行监控,所采用的具体手段是在像素中提供对像素中每种LED相关联的传感器,使得故障检测器可以指示像素中LED的故障,例如LED的短路或断路,可见,证据6已公开了具有类似功能的结构,虽然证据6中未明确所采用的传感器具体为何以及是否是通过电压变化来感测LED的短路或断路,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电压变化来判断LED是否出现短路或断路是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而采用相应感测设备对上述电路参数进行检测也是常规作法,在证据6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证据1中,以便在驱动电路中也可对LED是否出现故障进行检测以确保电路使用的稳定安全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包括向快速充电电路提供能量的电源,其中所述快速充电电路可操作性地连接到所述LED阵列。证据1公开的LED 驱动器具有LED驱动器电源输入VCCLED,用于向该芯片提供电源,上述电源可通过该驱动器转化为用于驱动各个LED的电流,可见该端口所连接的电源与本专利中的电源作用相当,同时向电流源提供电源也是常规做法,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脉宽调制引擎包括用于偏移所述电流输出的上升沿的失真控制,计数器,存储灰度数据与点修正数据的SRAM,灰度载入电路以及用于生产所述PWM信号的比较器。本专利中,SRAM是用于存储灰度数据和点修正数据,便于在实际驱动中可将其存储的数据载入到驱动电路中,计数器与比较器的配合使用其作用在于载入数据,失真控制的作用在于有效降低EMI效应、即电磁干扰效应。如前所述,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利用移位寄存器对所驱动LED的灰度、点修正以及亮度数据进行存储,并进而转换为对电流值进行调整以便输出预定的电流值,可见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同样也存在利用脉冲信号与时间信号的关联将亮度、点修正或灰度载入锁存器中再转换为驱动对应LED的电流值的手段,虽然二者所采用的具体器件不尽相同,但就其将灰度、亮度或点修正数据载入以获得适当的驱动电流信号的角度而言,二者的设计原理和基本构思相同,主要在于证据1中并未包括有存储相应数据的SRAM,但如前所述,将SRAM用作为独立的存储元件仅是利用该现有器件的公知属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更大数据存储能力的要求在设备中添加相应的存储器件并适时调取其内数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依此使该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利用脉冲信号的时序作为数据读取、写入的手段也是本领域所常用的。
关于失真控制,在布线相对密集的设备中,很容易出现EMI效应,为了削减EMI效应,尽量避免驱动电流之间的彼此干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证据7所公开具有相位调光功能LED控制器及LED移相调光电路与相关方法(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7-9页)中,记载了在对多个LED进行驱动时,为了避免在导通和关闭LED时明暗差别过大而降低图像品质以及电源电路干扰的问题,将各个通道导通时间采取彼此错开的方式,由此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这一作法与本专利中的失真控制的手段和作用相当,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面临上述问题时采用证据7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将其应用到证据1所公开的LED驱动器中。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宿电流返回电路包括重影消除电路。本专利中在其说明书提及由于关断开关时其上的残留电容会造成重影效应,为此本专利所采用的手段是利用开关上的有效电容使LED短时间打开、即拉高扫描开关上的电压由此消除重影效应。证据15公开了一种LED驱动板(参见证据15说明书第3-5页),其中与行驱动电路2相连具有行阴影消除及漏电流隔离控制电路7,用于消除行切换时产生的行阴影和隔断LED漏电流,这与本专利中所提及的重影消除电路的功能以及连接关系相同,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证据1结合证据4所构成的电流返回电路中,用于克服重影效应这一技术问题,而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证据4、1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锁相环包括内部全局时钟或接受外部全局时钟。如前所述,有关锁相环的结构以及功能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本专利中仅是利用其常规技术实现常规功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驱动电路是片上集成电路。对此合议组认为,就目前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工艺而言,将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驱动电路制备成片上集成电路,实属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即可达到,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7
请求人主张分别使用证据4、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LED显示系统,具体限定了LED阵列的连接方式、以及集成驱动电路的具体构成和相应功能,其中限定了LED多行、多列阵列中LED为共阴极的连接方式。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致发光显示器及其驱动方法,该显示器包括由红色、绿色、蓝色发光元件构成的像素,用于实现全色显示,针对现有技术中对于发光元件充电时间长会延迟发光度提高的问题,提出允许同时形成所有R、G、B发光元件以预定的瞬时亮度发光的电致发光显示器,以便通过脉冲宽度调制驱动器寻址时,提高层次的再现性。具体的驱动电路结构如下:具有阳极线和阴极线矩阵,其一作为扫描线,另一为驱动线,发光元件位于驱动线与扫面线的交叉点,并与驱动线和扫描线相连,参见证据4的附图5-8可见,阳极线为A1至A768,B1至B64为阴极线,21至2768为恒流电源,恒压电源VR、VG、VB,通过驱动开关61至6768分别将对应的阳极线与恒流电源或恒压电源相连,阳极复位电路3包括用于将对应阳极线接地的并联开关7。扫描开关5与扫描线相对应,用于在地电位和恒压电源间进行切换以便实现对对应扫描线的扫描。发光控制电路4用于响应于带输入发光数据控制阴极线扫描电路1、阳极驱动电路2以及阳极复位电路3。以像素E11为例,扫描阴极线为B1,像素内的发光元件为R11、G11和B11,对应的驱动线为A1、A2、A3,对应于R11、G11和B11具有对应颜色的恒流电源21、22、23,发光元件R11、G11和B11的阳极与对应的驱动线相连,阴极均与扫描线B1相连。要使该像素发光元件发光,扫描开关5切换至地电位,其余扫描开关52-564切换至恒压电源,从而给阴极线B2至B64施加反向偏压Vcc操作,确保其他行像素发光元件不发光。阳极线A1至A3通过驱动开关61至63连接至恒流电源21至23,并打开并联开关71至73,其他阳极线A4-A768通过并联开关74至7768连接至地电位,并打开驱动开关64至6768。由此驱动电流可从恒流源21至23流出至对应发光元件正极使其导通发光,并通过发光元件两端的电压对像素的寄生电容进行正向充电。在切换至扫描阴极线B2之前,执行复位操作对所有的发光元件进行充电,如图6所示。随后随着扫描阴极线的切换,使下一个像素的发光元件发光,由于在复位操作中对所有的发光元件进行了充电,因而在切换下一个像素时可使该像素中的发光元件瞬时亮度达到发光状态。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LED全色显示装置或系统,其中证据4中公开了具有排列成行和列的LED阵列,具有多个共负极节点以及多个共正极节点,并且同一列中相同颜色的LED的正极相连接,同一列中的LED的负极相连接,即二者所构成的形成为行和列的LED阵列以及LED的正极和负极所连接方式均相同。二者差别在于,证据4中未公开如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包括有锁相环、多个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以及串行输入/输出接口,证据4中用于控制显示扫描驱动的是发光控制电路,但并未公开具体的电路构成,并且基于所公开的驱动方式,虽然提及当由脉冲宽度调制驱动器进行寻址时,改善了向色彩层次分配权重的准确度,但所提及的手段是在复位阶段所施加的恒压电源的电压不仅相同,其中也并未提及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脉宽调制引擎、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等具体电路结构或相应功能。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集成驱动电路的具体结构。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共阴极连接的LED阵列提供灰度可调的驱动电路。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的任意组合加以评述,专利权人主张证据4为共阴极驱动方式,而证据1-3均为共阳极驱动方式,证据4缺乏与证据1-3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4所公开的LED阵列的连接结构确属共阴极连接方式,即同一像素中RGB三种颜色的发光元件的阳极分别连接各自的电源,同一行像素发光元件的阴极共同连接,同一列像素中相同颜色的发光元件共同连接,由此可解决不同颜色发光元件驱动电源需求不同的问题,对此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均予以确认。关于证据1所公开内容,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证据1在其文件中记载的TLC5911型号的LED驱动器,适用于共阳极连接方式驱动LED,对此,双方当事人也并无争议。因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是否存在与证据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若现有技术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公开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则认为存在技术启示促使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改进,反之则并无相应的技术启示。具体本案,虽然证据1所公开的LED驱动器中具备了根据灰度、亮度以及点修正数值调整驱动电流大小的驱动器,其中具备有与本专利中锁相环、脉宽调制引擎、串行输入/输出接口、配置寄存器功能相当的设备,但根据其记载内容确为共阳极驱动LED而提供的驱动器。请求人主张共阳极阵列驱动与共阴极阵列驱动,适用于共阳极驱动的驱动器可用于共阴极阵列驱动。对此,请求人提供了多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说明共阳极驱动和共阴极驱动均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请求人所提供的三份公知常识证据,记载了共阴极点阵LED中点阵的阴极接行线,阳极接列线,共阳极点阵LED中的阳极接行线,阴极接列线,一般情况下,行线为扫描线,列线为数据线,由此根据不同的连接方式决定列线上是高电平还是低电平来驱动相应像素LED发光。如果是共阳极点阵,控制对应LED点亮的逻辑是该行线为高电平、该列数据线为低电平,电流方向从行线留至列线,如果是共阴极点阵,控制对应LED电量的逻辑是该行线为高电平、该列数据线为高电平,电流方向是从列数据线留至行线,可见不同的阵列连接方式对应于不同的驱动芯片结构,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共阳极驱动的驱动电路无法适用于驱动共阴极点阵。证据1所公开的LED驱动器记载其驱动能力和输出灰度为80mA(灌电流)×16Bits,即证据1所公开的驱动器适用于共阳极驱动,对于此类驱动器,鉴于其端口设置以及相应驱动时序等控制方式的限制,并不能将其直接应用于驱动共阴极点阵,请求人所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也仅记载两种LED驱动方式属本领域公知常识,但并未证明适用于驱动共阳极点阵的驱动器可应用于驱动共阴极点阵,也不能证明这一改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即便考虑请求人所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证明证据4所公开的LED共阴极点阵连接方式可与证据1所公开的适用于驱动共阳极点阵的驱动器相结合属于显而易见的,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利用共阴极点阵及与之配合的集成驱动电路,根据灰度值灵活调整各个LED驱动电流源以获得良好的显示效果,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4、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关于证据2和证据3,证据2公开了点晶科技股份公司芯片型号为M634芯片技术手册,即16通道LED恒流驱动芯片可编程PWM输出,该芯片用于LED显示屏及照明应用的16通道电流沉入式LED恒流驱动芯片,每个通道具有16比特PWM灰阶可控制电流输出,具7比特整体亮度调节功能,其内具有移位缓存器、数据锁存器、恒流电路组件,并可选具有内部或外部振荡器以实现PWM输出,以及具备LED开路侦测组件及过温警示/断电功能。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芯片结构和相应控制方式,与证据1类似也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共阳极点阵的LED驱动芯片,基于前述有关证据4缺乏与证据1相结合技术启示相同的理由,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可将证据4与证据2相结合。证据3公开了带锁相环的显示单元控制驱动模块,为了解决显示单元控制驱动模块所接高频时钟的电磁干扰以及降低制作成本,提出了具有用于输入灰度数据和控制/配置数据的串行数据输入、用于输入系统时钟脉冲的时钟输入、用于输入控制信号的数据锁存控制、用于通过串行数据输入接收灰度数据和控制/配置数据的移位寄存器、用于驱动显示单元并输出控制信号到移位寄存器的脉宽控制恒流输出、同步控制、书抹面转换、显示缓存、比较器、可控计数器、控制/配置移位寄存器以及锁相环的控制驱动模块,该驱动模块对应于一个LED显示单元,用于对该LED进行相应驱动,其中并未给出可将该驱动模块应用于共阴极点阵驱动的技术启示,且对于证据3这种用于一一对应驱动LED的驱动模块,鉴于驱动方式上的差异,要想将其应用于驱动LED点阵、并与证据4所公开的发光控制电路以及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的驱动芯片相结合,缺少对其进行相应改进或结合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这些改进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即便考虑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无论其与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其与证据4、证据1或证据2中任意一个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9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5作为最近现有技术,替换前述证据4,分别结合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中任意一个以及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1或证据2中任意一个、证据3和/或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证据5公开了一种有机发光二极管实现设备的驱动装置及其驱动方法(参见证据5说明书全文,附图5、9),其中公开有机发光二极管构成的阵列以及同一行的有机发光二极管阴极连接该行的扫描线,同一列的有机发光二极管阳极均连接该列数据线,并可与对应的恒流源或高阻抗端子或接地端相连。与证据4类似,证据5同样公开了共阴极点阵的OLED面板以及相应的驱动电路,其中还具有PWM生成单元,根据数据的灰阶,将移位寄存器或锁存器单元提供的数据转换为具有各种时间宽度的控制信号PWM,并提供给数据输出单元,与前述证据4类似,将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区别在于集成驱动电路的具体结构,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共阴极连接的LED阵列提供灰度可调的驱动电路。
对于证据5与证据1至3中任意一篇或两篇、和/或结合公知常识结合是否可破坏权利要求9创造性的问题,如前所述,鉴于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驱动芯片均适用于共阳极点阵驱动,证据3为一一对应于LED的驱动模块,请求人所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仅可证明共阳极点阵结构及驱动或共阴极点阵结构及驱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如目前权利要求9中有关集成驱动电路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证据表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的共阳极驱动芯片或一一对应的驱动模块可应用于共阴极驱动的做法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有关使用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3中任意一篇或两篇、和/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9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有关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且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6、8-14、16也均未公开上述内容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17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9
独立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使用集成驱动电路驱动LED的方法,具体限定了LED阵列包括红、绿、蓝LED的列,且相同颜色的正极连接到共正极节点,集成驱动电路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共正极节点的多个电源,且红色与蓝色、绿色的电压设置不同,集成驱动电路还包括锁相环、多个脉宽调制引擎、配置寄存器、多个增益可调快速充电电流源、串行输入/输出接口以及存储驱动电路设置的SRAM。
请求人主张分别使用证据4、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将证据4或证据5分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8所限定技术方案相比,均存在以下区别:(1)连接到红色和连接到绿色或蓝色共正极节点的电源的电压设置分别为1.6伏到2.6伏、2.6伏到3.8伏;(2)集成驱动电路的具体模块结构,基于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驱动电压选取以及共阴极连接的LED阵列提供灰度可调的驱动电路。关于区别(1)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8、9、14或公知常识评述,区别(2)与前述权利要求9的评述相同。
基于前述权利要求9评述相同的理由,鉴于证据4或证据5均公开共阴极阵列的连接方式及驱动方式,而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驱动芯片均适用于共阳极点阵驱动,证据3为一一对应于LED的驱动模块,请求人所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仅可证明共阳极点阵结构及驱动或共阴极点阵结构及驱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如目前权利要求18中有关集成驱动电路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证据表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的共阳极驱动芯片或一一对应的驱动模块可应用于共阴极驱动的做法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请求人所提及的证据8、9、14也仅主张用于评价区别(1),并不涉及上述区别(2)的评价,因此,至少基于上述区别(2),请求人有关使用证据4或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3中任意一篇或两篇、证据8、9、14中任意一篇、和/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8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有关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且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19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1、2、16也均未公开上述内容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有关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有关权利要求9-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予应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110317608.3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8无效,在权利要求9-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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