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子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44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4W1093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6478.6
申请日:2014-05-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中联创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授权公告日:2016-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04C23/00(2006.01);F04C29/12(2006.01);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转子式压缩机及具有其的空调”、专利号为201410226478.6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6日,专利权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转子式压缩机,包括曲轴(10)和套设在所述曲轴(10)上的上法兰(2Oa)和下法兰(20b),所述上法兰(20a)和所述下法兰(20b)之间设置有相互连通的高压气缸(30)和低压气缸(40),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压气缸(40)包括:第一低压气缸(41),具有第一出气口(411);第二低压气缸(42),具有第二出气口(421),所述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一出气口(411)相连通并共同连接至所述高压气缸(30)的进气口(30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式压缩机还包括:第一隔层(50),设置在所述高压气缸(30)和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之间,所述第一隔层(50)具有第一通气腔(51),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通,其中所述第一出气口(411)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第二隔层(60),设置在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和第二低压气缸(42)之间,所述第二隔层(60)具有第二通气腔(61),所述第二通气腔(61)通过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通,其中,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式压缩机还包括:连接弯管(43),所述连接弯管(43)的两端分别连接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和所述第二低压气缸(4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层(50)包括:中压腔(52),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接;上隔板(53),与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相连接,所述中压腔(52)位于所述高压气缸(30)与所述上隔板(53)之间;其中,所述第一通气腔(51)设置于所述中压腔(52)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式压缩机还包括:补气孔(512),设置在所述中压腔(52)的腔壁上并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或者设置在所述高压气缸(30)的高压气缸壁上并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或者设置在所述第二低压气缸(42)的低压气缸壁上并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或者设置在所述连接弯管(43)上。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隔板(53)具有:第一流通通道(531),连接于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第一出气口(411)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气腔(51)具有:
第三出气口(511),所述第三出气口(511)通过所述中压腔(52)中的第二流通通道(521)与所述进气口(301)相连通。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隔层(60)包括:中隔板(62),与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相连接;下隔板(63),与所述第二低压气缸(42)相连接,所述中隔板(62)位于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与所述下隔板(63)之间;其中,所述第二通气腔(61)设置于所述中压腔(52)中,所述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法兰(20b)具有第三通气腔(21),所述第三通气腔(21)与所述第二出气口(421)相连通,所述第三通气腔(21)通过第三流通通道(21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
10.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气腔(61)通过第四流通通道(611)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
11.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转子式压缩机,所述转子式压缩机为权利要求1至10
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
针对本专利,北京中联创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215990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其包括权利要求1-10所述转子式压缩机,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12月0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方式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鉴于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作出了删除式修改,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记载的一致。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隔板与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隔层不对应。
(4)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其在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基本一致,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陈述书不再进行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04日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式的修改。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转子式压缩机,包括曲轴(10)和套设在所述曲轴(10)上的上法兰(2Oa)和下法兰(20b),所述上法兰(20a)和所述下法兰(20b)之间设置有相互连通的高压气缸(30)和低压气缸(40),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压气缸(40)包括:第一低压气缸(41),具有第一出气口(411);第二低压气缸(42),具有第二出气口(421),所述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一出气口(411)相连通并共同连接至所述高压气缸(30)的进气口(301),所述转子式压缩机还包括:第一隔层(50),设置在所述高压气缸(30)和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之间,所述第一隔层(50)具有第一通气腔(51),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通,其中所述第一出气口(411)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第二隔层(60),设置在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和第二低压气缸(42)之间,所述第二隔层(60)具有第二通气腔(61),所述第二通气腔(61)通过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通,其中,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式压缩机还包括:连接弯管(43),所述连接弯管(43)的两端分别连接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和所述第二低压气缸(4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层(50)包括:中压腔(52),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接;上隔板(53),与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相连接,所述中压腔(52)位于所述高压气缸(30)与所述上隔板(53)之间;其中,所述第一通气腔(51)设置于所述中压腔(52)中。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式压缩机还包括:补气孔(512),设置在所述中压腔(52)的腔壁上并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或者设置在所述高压气缸(30)的高压气缸壁上并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或者设置在所述第二低压气缸(42)的低压气缸壁上并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或者设置在所述连接弯管(43)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隔板(53)具有:第一流通通道(531),连接于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第一出气口(411)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气腔(51)具有:
第三出气口(511),所述第三出气口(511)通过所述中压腔(52)中的第二流通通道(521)与所述进气口(301)相连通。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隔层(60)包括:中隔板(62),与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相连接;下隔板(63),与所述第二低压气缸(42)相连接,所述中隔板(62)位于所述第一低压气缸(41)与所述下隔板(63)之间;其中,所述第二通气腔(61)设置于所述中压腔(52)中,所述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法兰(20b)具有第三通气腔(21),所述第三通气腔(21)与所述第二出气口(421)相连通,所述第三通气腔(21)通过第三流通通道(21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气腔(61)通过第四流通通道(611)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
10.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转子式压缩机,所述转子式压缩机为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转子式压缩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制冷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365-0392、0414-0462段、附图30、35、37):“首先,对压缩机100的结构进行说明。该压缩机100是回转式压缩机,包括通过一根驱动轴173(曲柄轴)机械地相连结的第一压缩机构110、第二压缩机构120、第三压缩机构130和第四压缩机构140。第一至第四压缩机构分别对应气缸111、121、131、141。如图30所示,压缩机100,在其壳体150内按照自下往上的顺序安装有第一压缩机构110、第二压缩机构120、第三压缩机构130和第四压缩机构140,壳体150 内还安装有电动机(驱动机构)170,且该电动机170位于各压缩机构110-140上方,该压缩机100是完全密闭型压缩机。上述四个压缩机构固定在壳体150上的前气缸盖157和后气缸盖158之间。在各压缩机构之间设置有中间隔板159。
在图35所示第一运转状态下,第一三通阀107a和第二三通阀107b都设定在第一位置。若在该状态下启动压缩机100,则在蒸发器103中与空气进行热交换而蒸发 的低压气态制冷剂自低压制冷剂管181分流流入第一吸气管道182a和第三吸气管道 182c,再自第一吸气管道182a经第一吸气管154-1被吸入第一压缩机构110,自第三吸气管道182c经第三吸气管154-3被吸向第三压缩机构130。制冷剂在第一气缸室 C1和第三气缸室C3被压缩,变成中压制冷剂。从第一气缸室C1排出的中压制冷剂流过第一排气管道183a,从第三气缸室C3 排出的中压制冷剂从第三吸气管道182c流入第二三通阀107b和连接管189d,这些制冷剂在中压制冷剂管184合流。该中压制冷剂与来自气液分离器104的中压制冷剂合流后流入第一支管185。中压制冷剂从第一支管185进一步分流流入第二支管185b。 然后,中压制冷剂从第二吸气管道182b经第二吸气管154-2被吸入第二压缩机构120, 并且从第四吸气管道182d经第四吸气管154-4被吸入第四压缩机构140。最后,制冷 剂在第二气缸室C2和第四气缸室C4被压缩,变成高压制冷剂。
如图37所示, 所述各四通换向阀108a、108b构成为:能够切换为第一通口P1与第二通口P2 连通、第三通口P3与第四通口P4连通的第一位置(参照图37)。所述四通换向阀108a、108b是对所述各压缩机构110-140切换低压制冷剂、中 压制冷剂和高压制冷剂的流通经路的切换机构(容积比变更部件),所述四通换向阀 108a、108b构成为:通过改变四个气缸室C1、C2、C3、C4在制冷剂回路180内的 连接关系来变更低级侧压缩机构的吸入容积和高级侧压缩机构的吸入容积之比率。 在图37所示第一运转状态下,第一四通换向阀108a和第二四通换向阀108b都定在第一位置。若在该状态下启动压缩机100,则在蒸发器103中与空气进行热交 换而蒸发的低压气态制冷剂引低压制冷剂管181分流流入第一吸气管道182a和第二 吸气管道182b,再自第一吸气管道182a经第一吸气管154-1被吸入第一压缩机构110, 自第二吸气管道182b经第二吸气管154-2被吸向第二压缩机构120。制冷剂在第一气 缸室C1和第二气缸室C2被压缩,变成中压制冷剂。 从各气缸室C1、C2排出的中压制冷剂分别通过第一排气管道183a和第三排气 管道183b后,在中压制冷剂管184合流,进一步与来自气液分离器104的中压制冷剂合流,流入支管185。流过支管185的中压制冷剂分流流入第三吸气管道182c和 第四吸气管道182d。中压制冷剂从第三吸气管道182c经第三吸气管154-3被吸入第三压缩机构130,从第四吸气管道182d经第四吸气管154-4被吸入第四压缩机构140。于是,制冷剂在第三气缸室C3和第四气缸室C4被压缩,变成高压制冷剂。”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转子式压缩机,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 “驱动轴173、前气缸盖157、后气缸盖15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曲轴、上法兰、下法兰”,证据1(图37所示实施例)中的“气缸111和121、气缸131和14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高压气缸、低压气缸”,证据1中“气缸121、第一排气管道183b”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低压气缸、第一出气口”,证据1中“气缸111、第一排气管道183a”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低压气缸、第二出气口”,证据1中“第三吸气管道182c和第四吸气管道182d”对应于本专利的“高压气缸的进气口”,证据1中“气缸131与气缸121之间的隔板”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隔层”,证据1中“气缸111与气缸121之间的隔板”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隔层”。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气路路径不同,本专利所述第一隔层(50)具有第一通气腔(51),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通,其中所述第一出气口(411)与所述第一通气腔(51)相连通,所述第二隔层(60)具有第二通气腔(61),所述第二通气腔(61)通过所述第一通气腔(51)与所述高压气缸(30)相连通,其中,第二出气口(421)与所述第二通气腔(61)相连通。而证据1中气缸中的隔板不设有通气腔,出气口的气路在压缩机外汇流,然后再流入高压缸的入口。
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级转子压缩机内部形成气路连通,实现多级转子式压缩机结构简单以及降低噪音的技术效果。由于证据1中多级压缩机构气路通路设置在压缩机外部,因此要将证据1的气路通路设置在压缩机内部、同时实现降噪需要将证据1中的压缩机构各个气缸出入口位置、隔板的设计作出较大的调整,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10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包括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因此在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式压缩机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226478.6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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