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41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5W1181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14136.2
申请日:2014-07-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肖桂林
授权公告日:2014-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黑金刚(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A43D2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专利号为201420414136.2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5日,专利权人为黑金刚(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它包括一机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台上装设有用于鞋底定位的定位装置、用于鞋底喷胶的喷胶装置以及输送带,该输送带与一驱动电机驱动连接,所述驱动电机、定位装置以及喷胶装置通过一控制器分别相互控制联接;所述定位装置包括一固定设置在机台上的支撑架,该支撑架上设有一红外线扫描器,所述红外线扫描器位于所述输送带的上方,并与所述控制器控制联接,该红外线扫描器提供鞋底Y轴方向和Z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参数,所述驱动电机提供鞋底X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胶装置包括一设置在机台上可多自由度旋转、伸缩或者移动的机械手以及设置在该机械手上的用于喷射胶水的喷枪,所述机械手与所述控制器控制联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机为一伺服电机,该伺服电机与所述控制器控制联接,并提供鞋底X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带为同步输送带。”
针对本专利,肖桂林(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2844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11月0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记载的一致。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利用伺服电机的数据,使得红外线扫描器只是获取Y轴方向和Z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而证据1中传感器并未公开本专利的上述技术效果。
(3)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进型的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于将黏着剂喷洒于鞋底顶面轮廓边线内侧周缘的喷洒系统及其喷洒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6-0059段、附图2):“首先,以图2配合图3、4说明,本发明所提供一种鞋底黏着剂自动化喷洒系统,该系统主要是供将一黏着剂A喷洒于一鞋底20,该系统主要包括一输送台30、一三维扫描仪40、一喷洒装置50及一计算机60,其中:该输送台30,如图2所示,具有相对的一起始端301及一终端 302,该两端之间设有一喷胶段303,令该鞋底20由该输送台30起始端301往终端302输送,且该输送台30设有一位置传感器31,用以感测该鞋底20于该输送台30的位置并转换为一位置数据输出; 于本实施例中,该位置传感器31可为一读角传感器或为一读数编码器;该三维扫描仪40,是设于该输送台30起始端301上侧,令该三维扫描仪40扫描该鞋底20顶面202的轮廓边线21并转换为一扫描数据输出;于本实施例中,该三维扫描仪40可为任何已知的三维测量装置,例如,使用雷射投影的三角测量摄影机(triangulation camera using a laser line projection)、由LMI公司生产的3D 雷射感测扫描仪(Gocator scanner); 该计算机60,是与该输送台30的位置传感器31、该三维扫描仪40及该喷洒装置50的机械臂51电性连接,令该计算机60接收并根据该位置数据及该扫描数据驱动该机械臂51带动该喷枪53沿该鞋底20顶面202的喷洒区域22喷洒该黏着剂A,同时带动该盛胶容器54开口541沿该轮廓边线21移动并盛接超出该轮廓边线21 的黏着剂A。 当该计算机60判断该鞋底20输送至该输送台30的喷胶段 303时,该计算机60利用来自输送台30位置传感器31的位置数据和来自三维扫描仪40的扫描数据产生该鞋底20轮廓边线21的三维轮廓数据,并依该三维轮廓数据以及该机械臂51末端511至该盛胶容器54开口541周缘在三维空间的偏移量,形成驱动该机械臂51 移动的一运动路径指令。根据图2所示可知,扫描仪40固定在一支撑架上。”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鞋底定位及喷胶装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支撑架以及固定在其上的三维扫描仪40”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装置”,证据1中“喷洒装置50”对应于本专利的“喷胶装置”,证据1中“输送台30”对应于本专利的“输送带”,证据1中“计算机60”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器”,证据1公开了三维扫描仪40,可为任何已知的三维测量装置,来自三维扫描仪40的扫描数据产生该鞋底20轮廓边线21的三维轮廓数据,计算机60利用来自输送台30位置传感器31的位置数据和来自三维扫描仪40的扫描数据产生该鞋底20轮廓边线21的三维轮廓数据,形成驱动该机械臂51 移动的一运动路径指令。因此证据1中三维扫描仪40实质上也是获取的该鞋底20轮廓边线21上的Y轴方向和Z轴方向移动定位数据参数,即公开了本专利的“红外线扫描器”。
经比对可知,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包括一机台,鞋底定位的定位装置、用于鞋底喷胶的喷胶装置、输送带以及支撑架均装设于机台上,而证据1中并未具体披露机台的技术内容;2)本专利中该输送带与一驱动电机驱动连接,所述驱动电机通过一控制器控制联接,述驱动电机提供鞋底X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参数;而证据1公开了该输送台30设有一位置传感器31,用以感测该鞋底20于该输送台30的位置并转换为一位置数据输出,计算机60利用来自输送台30位置传感器31的位置数据判断鞋底是否输送至喷胶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于具体执行部件设置在一机台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喷洒系统设置于机台上,实现机械化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公开的喷洒系统是通过鞋底20由该输送台30起始端301往终端302输送,在此过程完成鞋底的定位和喷胶,而设置驱动电机驱动输送台的输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实质上是通过输送台30设置位置传感器31获得鞋底的X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而根据鞋底的输送运动原理,输送台确定其X轴方向的位置,因而通过驱动输送台的驱动电机确定鞋底的X轴的位置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可供选择的范畴内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这种常规技术选择的使用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基础上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喷胶装置包括一设置在机台上可多自由度旋转、伸缩或者移动的机械手以及设置在该机械手上的用于喷射胶水的喷枪,所述机械手与所述控制器控制联接” 。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该喷洒装置50,如图2至-4所示,包括一机械臂51(对应于本专利机械手)、一夹具 52、一喷枪53及一盛胶容器54,其中,该机械臂51设于该输送台 30的喷胶段303且成形有一末端511位于该喷胶段303上侧,该夹 具52是设于该机械臂51末端511,该夹具52具有相对两端,一端 成形有一第一夹部521,另端成形有一第二夹部522;于本实施例中,该机械臂51为多轴操纵的机械臂结构,且较佳为五轴操纵;该喷枪53(对应于本专利的喷枪)是设于该第一夹部521,且具有一喷嘴531朝向该鞋 底20喷洒区域22设置,计算机60利用来自输送台30位置传感器31的位置数据和来自三维扫描仪40的扫描数据产生该鞋底20轮廓边线21的三维轮廓数据,并依该三维轮廓数据以及该机械臂51末端511至该盛胶容器54开口541周缘在三维空间的偏移量,形成驱动该机械臂51 移动的一运动路径指令(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9-0050段)。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驱动电机为一伺服电机,该伺服电机与所述控制器控制联接,并提供鞋底X轴方向的移动定位数据参数” 。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伺服电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动力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胶系统的运动需求以及对于定位精确性要求高的需求选择伺服电机作为驱动电机,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这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输送带为同步输送带” 。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为了保障喷胶的准确性,将输送带设置同步输送带以使得鞋底的位置方便控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以上评述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41413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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