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接插件的插座及插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接插件的插座及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15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4W107784、4W1084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22150.0
申请日:2012-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乐群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海曙区西尚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1R13/52,H01R13/74,H01R13/648,H01R13/6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122150.0,申请日为2012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接插件的插座,包括安装面板(1)、安装有线路板(21)上的插座芯(2),所述插座芯(2)固定在安装面板(1)的后端面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插座外壳(3),插座外壳(3)的外周具有向外凸起且呈环状的安装壁(31),所述插座外壳(3)后端穿过安装面板(1)后插入插座芯(2)的环形槽(22)内,且插座外壳(3)的内孔壁与插座芯(2)的芯部的外周壁之间形成间隙(X),所述安装壁(31)与安装面板(1)之间设有密封垫(4),所述安装壁(31)、密封垫(4)、安装面板(1)及插座芯(2)之间通过螺钉固定在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插件的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芯(2)上轴向穿设有接地片(23),该接地片(23)的前端与所述安装面板(1)的后端面接触,接地片(23)的后端则与所述线路板(21)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插件的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外壳(3)的内孔壁处设有环形安装槽(32),该环形安装槽(32)内安装有密封圈(33)。
4. 一种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的插头,包括有保护外壳(5)、连接在数据线(10)前端的接头(11)、夹线套(7)和夹紧套(8),所述接头(11)位于保护外壳(5)内,接头(11)的上端面具有压制片(111),所述夹线套(7)套设在数据线(10)上,在夹紧套(8)螺纹连接在保护外壳(5)的后部的状态下,夹紧套(8)径向压着夹线套(7)而使夹线套(7)夹住所述数据线(10);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外壳(5)上还套设有能轴向滑移的卡锁件(9),卡锁件(9)的前端面上具有多个沿圆周间隔设置且向前延伸的弹性片(91),各弹性片(91)的前端头部具有向上凸起的卡爪部(92),卡爪部(92)具有前斜面(921)及后斜面(922),保护外壳(5)的外周面设有多条供弹性片(91)插入的条形槽(51),所述插座外壳(3)的内孔壁处设有供所述卡爪部(92)卡配的环形卡槽(34),在接头(11)插入插座芯(2)的芯部内的状态下,所述保护外壳(5)的前部及弹性片(91)伸入所述间隙(X)内,同时,所述弹性片(91)上的卡爪部(92)卡入所述环形卡槽(34)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11)上的后部套设并轴向限位有接头固定件(6),所述接头固定件(6)将所述压制片(111)的后部包覆起来并将压制片(111)压紧固定,所述接头固定件(6)插设并定位在保护外壳(5)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固定件(6)内部加工有固定槽(61),所述压制片(111)的后部插设在该固定槽(61)内;接头固定件(6)的后部具有外凸的外挡肩(62),所述保护外壳(5)内壁设有与所述外挡肩(62)轴向限位的内肩胛(52);所述接头固定件(6)的左右两侧设有外凸的导向筋(63),所述保护外壳(5)内壁左右两侧设有与所述导向筋(63)相配的轴向凹槽,所述导向筋(63)插设在相应的轴向凹槽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固定件(6)由左半壳(64)和 右半壳(65)对合而成,接头固定件(6)内孔壁的前部设置有挡板(66),该挡板(66)与接头(11)底部的台阶部(112)抵触以对接头(11)轴向前限位,接头固定件(6)内孔壁的后部设有内挡肩(67),该内挡肩(67)与接头(11)的后端面抵触以对接头(11)轴向后限位。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线套(7)包括具有缺口的环形部(71)和多个呈环形分布的爪片(72),爪片(72)位于环形部(71)的后部,所述环形部(71)的前端顶住接头固定件(6)的后端面;所述保护外壳(5)的后部具有内螺纹(53),夹紧套(8)的前端具有与所述内螺纹(53)相配的外螺纹(81),所述夹紧套(8)后部套设有金属套环(12),该金属套环(12)抵靠在保护外壳(5)和夹紧套(8)的外肩胛(82)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11)为RJ-45接头,所述插座芯(2)为RJ-45插座芯。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套(8)的后端固定有防水套(13),所述防水套(13)的后端开口内孔壁与数据线(10)外周面紧配。”

(一)第一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7784)
宁波乐群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4-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CN102157851A,申请公布日2011年08月17日;
证据1-2:CN2826758Y,授权公告日2006年10月11日;
证据1-3:EP1394906B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2004年08月25日;
证据1-4:CN201805068U,授权公告日2011年04月20日;
证据1-5:CN201112859Y,授权公告日2008年09月1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3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1和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2、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2、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至证据1-4分别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5、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2018年10月08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6:(2018)奥领认字第0001630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7:(2018)奥领认字第0001632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8:(2018)奥领认字第0001467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9-1:在中国香港地区公证认证的档案编号为WF-4280(a)的《证明书》;
证据1-9-2:在中国香港地区公证认证的档案编号为WF-4280的《声明》;
证据1-10-1:(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708号公证书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10-2:(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650号公证书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10-3: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651号公证书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10-4:(2017)奥领认字第0001728号《声明》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11:W02010/040455A2及中文译文,公开日2010年04月15日;
证据1-12:US2012/0045175A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2012年02月23日;
证据1-13:DE202009010037U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2011年01月27日;
证据1-14:CN201682133U, 授权公告日2010年12月22日。
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插座芯2具体具有何种结构,环形槽22与插座芯芯部的关系及位置,由于插座芯的结构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间隙(X)”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是不清楚的。
关于权利要求4所述的“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 权利要求4的保护主题为“一种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的插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作为插头,“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具体限定了插头的哪些部件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4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限定了“所述接头固定件(6)的左右两侧设有外凸的导向筋(63),所述保护外壳(5)内壁左右两侧设有与所述导向筋(63)相配的轴向凹槽,所述导向筋(63)插设在相应的轴向凹槽内”。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权利要求的上述记载确定导向筋的结构及位置、以及轴向凹槽的结构及位置。因此,权利要求6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由说明书的实施例可知,环形卡槽34是实现插座功能所必不可少的部件,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环形卡槽34,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与前述插座匹配的插头,该插头能与插座之间的配合具有易于插拔,还能在插头与插座之间实现自锁”。根据本专利图5的记载,插座外壳5的最前端的突出部具有(1)与插座3上所设置的环形安装槽32内的密封圈33配合而实现密封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在仅仅拉动数据线10时,利用该突出部的后端将卡爪部92顶起,从而将插头锁定在插座里。但是权利要求4中并没有记载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证据1-6和证据1-8的结合、证据1-6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6、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6、证据1-8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6、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6、证据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6、证据1-8、证据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6、证据1-8、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6、证据1-8、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1、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7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10-1的结合、证据1-1、证据1-12和证据1-14的结合、证据1-1、证据1-2、证据1-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7和证据1-1的结合、证据1-8和证据1-1的结合、证据1-10-1和证据1-1的结合、证据1-7、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8、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0-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退一步讲,若认为权利要求4引入了权利要求1-3的所有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4也相对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与上述的针对权利要求4的证据组合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2、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0-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7和证据1-1的结合、证据1-8和证据1-1的结合、证据1-10-1和证据1-1的结合、证据1-7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8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10-1和证据1-2的结合、证据1-12、证据1-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2、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10-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证据1-14的结合、证据1-2、证据1-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2、证据1-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7、证据1-8、证据1-10-1、证据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0-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证据1-7、证据1-8和证据1-10-1、证据1-4、证据1-7、证据1-8、证据1-10-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2、证据1-3、证据1-4、证据1-7、证据1-8、证据1-10-1、或公知常识所公开。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5、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3)请求人表示放弃无效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所有无效理由以补充意见为准。
(4)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6至证据1-10-4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1至证据1-5、证据1-11至证据1-14,证据1-10-1、证据1-10-2、证据1-10-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至证据1-5、证据1-11至证据1-14的公开日期无异议,对所有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均认可,不认可域外公证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所有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认可。
(6)双方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二)第二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8407)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4-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2018)奥领认字第0001983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2:(2018)奥领认字第0001985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3:(2018)奥领认字第0001988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4:(2018)奥领认字第0001991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5:CN102157851A,申请公布日2011年08月17日(即证据1-1);
证据2-6:CN2826758Y,授权公告日2006年10月11日(即证据1-2);
证据2-7:(2018)奥领认字第0001632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1-7);
证据2-8:(2018)奥领认字第0001467号公证认证文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1-8);
证据2-9-1:(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708号公证书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1-10-1);
证据2-9-2:(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650号公证书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1-10-2);
证据2-9-3:(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651号公证书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即证据1-10-3);
证据2-9-4:(2017)奥领认字第0001728号《声明》及其相关中文版译文(即证据1-10-4);
证据2-10:CN201112859Y,授权公告日2008年09月10日(即证据1-5)。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4的保护主题为“一种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的插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作为插头,“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具体限定了插头的哪些部件的结构。
关于权利要求4所述的“保护外壳(5)的外周面设有多条供弹性片(91)插入的条形槽(51),所述插座外壳(3)的内孔壁处设有供所述卡爪部(92)卡配的环形卡槽(34),在接头(11)插入插座芯(2)的芯部内的状态下,所述保护外壳(5)的前部及弹性片(91)中入所述间隙(X)内,同时,所述弹性片(91)上的卡爪部(92)卡入所述环形卡槽(34)内。”在上述技术特征中记载了大量插座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这些插座特征到底限定了作为保护主题的插头的哪些结构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4是不清楚的,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限定了“所述接头固定件(6)的左右两侧设有外凸的导向筋(63),所述保护外壳(5)内壁左右两侧设有与所述导向筋(63)相配的轴向凹槽,所述导向筋(63)插设在相应的轴向凹槽内”。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权利要求的上述记载确定导向筋的结构及位置、以及轴向凹槽的结构及位置。因此,权利要求6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和证据2-5的结合、证据2-3、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和证据2-3的结合、证据2-5、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4、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和证据2-3的结合、证据2-3、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6和证据2-3的结合、证据2-6、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4、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和证据2-4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证据2-4、证据2-7、证据2-8、证据2-9-1所公开。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0、证据2-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3)请求人表示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以书面意见为准。
(4)专利权人表示专利证据、域内取得证据均认可真实性、公开性,对所有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均认可,不认可域外公证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所有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认可。
(5)请求人有证人出庭作证,专利权人对证人和翻译人员无异议。证人对如何获得证据中所涉及的NE8MC6-MO产品进行了说明。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证人证言的译文提出异议,如果未提交视为对该译文无异议。
(6)双方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对证人证言的译文提出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1)证据1-1(即证据2-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2)证据1-6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大使馆认证的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德国欧洲一体化和外事部出具的(2018)奥领认字第0001630号公证认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译文。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6的原件,证据1-6包括一份由斯太尔国家-地区商业法院出具的公证书,加盖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德国欧洲一体化和外事部公章,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大使馆认证。
专利权人对证据1-6公证认证文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证据1-6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专利权人对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6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大使馆认证的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德国欧洲一体化和外事部出具的公证书,公证过程,符合奥地利公证的惯常形式,公证过程连续严谨,法定申明内容与附随文件对应,公证内容无明显瑕疵,可确认证据1-6的真实性。
证据1-6是针对互联网档案馆的网页进行的公证,互联网档案馆的运行机制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从网络中抓取网页、记录其抓取时间并予以保存可供查询,抓取方式是对单独网页内容进行独立抓取,被抓取的网页上方有时间记录条,每个时间记录条对应一个时间。根据证据1-6的第17-24、28-30、44、63、65页显示的内容,其分别以时间范围为2009年05月17日至2011年04月25日、2000年05月17日至2011年04月25日、2009年05月17日至2011年08月25日、2008年05月05日至2010年05月31日在互联网档案馆对优曲克公司的网站www.neutrik.com的网页进行抓取保存,并显示上述日期保存的网页内容。上述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6网页上所显示的产品,可以作为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证据2-1至证据2-4分别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大使馆认证的奥地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政府驻欧洲外交部出具的(2018)奥领认字第0001983、0001985、0001988、0001991号公证认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译文。证据2-1至证据2-4包括一份由斯太尔州法院,区法院出具的公证书,加盖奥地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政府驻欧洲外交部公章,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大使馆认证。
专利权人对证据2-1至证据2-4公证认证文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证据2-1至证据2-4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专利权人对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2-1至证据2-4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大使馆认证的奥地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政府驻欧洲外交部出具的公证书,公证过程,符合奥地利公证的惯常形式,公证过程连续严谨,法定申明内容与附随文件对应,公证内容无明显瑕疵,可确认证据2-1至证据2-4的形式真实性。
证据2-1是奥地利PM音频公司的所有人彼得·马西斯做出的声明书,PM音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从优曲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了NESMC6-MO插头(证据2-1第39页的交货单、证据2-1第41页的发票),并且将所购入的20件NESMC6-MO插头中的10件销售给了大屏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据2-1第47页的发票、第49页的快递发票)。PM音频公司声称不会对购进的NESMC6-MO插头进行任何改动,而是以原包装销售给客户,也就是说不会对证据2-1第43-44页所示的塑料袋包装进行拆封。
证据2-2是AB专利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安东·博格作出的宣誓书。安东·博格是奥地利国家认证且公开任命并宣誓就职的机械工程专利法庭专家,其知晓其对于宣誓内容负有刑事责任。安东·博格根据www.neutrik.com网站所公开的NESMC6-MO插头的组装指南所体现的结果发现PM音频公司有该产品的库存,并于2018年09月26日从PM音频公司购入了6件NESMC6-MO插头(证据2-2第62页的发货单,证据2-2第64页的发票、证据2-2第66页的快递运单)。安东·博格在收到NESMC6-MO插头后,对其中1件插头,在公证员的见证之下,进行开封并拍照。
证据2-3是AB专利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安东·博格于2018年10月03日在公证员见证下对NESMC6-MO插头进行开封拍照的公证书。根据证据2-3第5-7页可知,在开封前,该NESMC6-MO插头的塑料包装袋完整无破损,与证据2-1中照片所示包装相同,为出厂时的原始包装。随后,将NESMC6-MO插头从塑料包装袋中取出,对各个组成部件进行了详细拍照。
证据2-4是AB专利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安东·博格于2018年10月09日在公证处对NESMC6-MO插头进行开封拍照的公证书。
通过上述可知,证据2-2显示优曲克公司的网站www.neutrik.com上展示了NESMC6-MO插头,证实了优曲克公司实际具有NESMC6-MO插头的产品。证据2-1的发货单和发票显示了PM音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从优曲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了NESMC6-MO插头,安东·博格于2018年09月26日由PM音频公司购买了上述NESMC6-MO插头。证据2-3和证据2-4是安东·博格在公证处对上述购买的NESMC6-MO插头进行了结构上的分解。证据2-1至证据2-4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优曲克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销售过NESMC6-MO插头的事实,并且参与证据2-1至证据2-4的取证、公证过程的经事人安东·博格出席了口头审理,对如何获得证据中所涉及的NE8MC6-MO产品进行了质证,以佐证证据2-1至证据2-4的真实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1至证据2-4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虽然专利权人不认可对证据2-1至证据2-4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观点不予支持。综上,合议组对证据2-1至证据2-4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3和证据2-4所涉及的NESMC6-MO插头的公开时间,即PM音频公司从优曲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3和证据2-4所显示的NESMC6-MO插头,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根据第一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7784)的证据组合方式。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数据接插件的插座,证据1-6公开了一种名称为NE8FDV-Y110的数据连接器的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6第17-24、30、44、63、65页):etherCON D系列数据连接器,NE8FDV-Y110,etherCON D系列是坚固耐用的可锁定RJ45连机器系统。面板安装插座,带有IDC 110冲压端子,D形金属法兰带锁扣,最大面板厚度4mm,包括安装螺栓。可容纳NE8MC或任何标准RJ45插头,可以从面部的前部或后部安装,配件包括SE8FD(参见证据1-6第17页)。etherCON配件,SE8FD用于D系列组装etherCON连接器的安装工具,可以完成一个防水的IP54连接器,NE8MC-1是与SE8FD套件组合的完美选择(参见证据1-6第65页)。
该插座包括安装面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安装面板)(参见证据1-6第44页),以及安装有线路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线路板)上的插座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座芯)(参见证据1-6第30、44页),所述插座芯固定在安装面板的后端面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插座芯固定在安装面板的后端面上)(参见证据1-6第44页)。该插座还包括外壳,该外壳的外周具有向外凸起且呈环状的安装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座外壳的外周具有向外凸起且呈环状的安装壁)(参见证据1-6第17-24页)。安装时,该外壳后端的凸出的环状安装壁穿过安装面板安装在插座芯上,插座芯必然存在容纳上述凸出的环状安装壁的环状槽(相当于证据1-6隐含公开了所述插座外壳后端穿过安装面板后插入插座芯的环形槽内)。该外壳的安装臂、安装面板和插座芯之间通过螺钉固定在一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安装壁、安装面板及插座芯之间通过螺钉固定在一起。)(参见证据1-6第44页)。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6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的插座外壳(3)的内孔壁与插座芯(2)的芯部的外周壁之间形成间隙(X);而证据1-6没有明确公开外壳内孔壁与插座芯的芯部的外周壁之间存在间隙。(2)权利要求1具有密封垫,而证据1-6没有明确公开具有密封垫。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外壳和插座芯便于装配,有效防止水流从插座外壳和安装面板之间间隙侵入到插座芯内,达到防尘防水的效果。
对于区别(1),在插座外壳的内孔壁与插座芯(2)的芯部的外周壁之间设置间隙,使两者不直接接触,从而便于两者的嵌套装配,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2),使用密封垫达到防尘防水的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证据1-6也公开了插座可以使用套件SE8FD以达到防水的目的,在证据1-6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本领域中有关密封垫的公知常识应用到证据1-6中得到上述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1-6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数据接插件的插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插座芯(2)上轴向穿设有接地片(23),该接地片(23)的前端与所述安装面板(1)的后端面接触,接地片(23)的后端则与所述线路板(21)接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插座芯上设置接地片,并将接地片与安装面板接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插座外壳(3)的内孔壁处设有环形安装槽(32),该环形安装槽(32)内安装有密封圈(33)。证据1-1公开了一种通信电连接器插头及通讯电连接器组件(参见其说明书第0026段,图3):本发明的与上述插头50适配的插座60,包括圆套状的插座壳体66,插座壳体66的前端为插接端,插座壳体66中设有供所述插头壳体1吻合插入的套孔,插座壳体66中固定有屏蔽圈64,屏蔽圈64的前端设有沿圆周分布的与所述插头上的弹性悬臂21结构相同的弹性爪,屏蔽圈64中固定有内设插座接触件的插座绝缘体65,插座壳体66的套孔的孔壁上开设有供所述插头的锁紧套2的弹性悬臂21的锁键211进入的环形的锁紧槽67,锁紧槽67具有朝后的槽壁,用于与进入的所述锁键211的防脱倒角面212轴向止推配合。插座壳体66的套孔的孔壁上于锁紧槽67之后位置还通过环槽装配有O形密封圈63,当插头与插座配合时,插头壳体从径向压紧O形密封圈63,促使O形密封圈63变形,实现头座插合后达到IP67防水等级的功能。证件1-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根据第二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8407)的证据组合方式。
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与前述数据接插件的插座相匹配的插头,证据2-3公开了一种名称为NE8MC6-MO ETHERCON CAT6的电缆连接器(参见证据2-3第5-18页):电缆连接器具有保护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保护外壳)(参见证据2-3第6-8、10-11页)、为水晶头的接头(由于证据2-3公开的水晶头的接头上端必然具有压制片、并且证据2-3公开的电缆连接器在使用时必然具有数据线、水晶头的接头与数据线连接,因此证据2-3因此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数据线、连接在数据线前端的接头以及接头上端面具有压制片)(参见证据2-3第10页)、夹线套(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夹线套)(参见证据2-3第6-7、10页)、夹紧套(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夹紧套)(参见证据2-3第6-8、10-11页)。接头位于保护外壳的内部;虽然证据2-3未显示出数据线如何与夹线套配合,但本领域人员可以数据线应穿过夹线套,即夹线套套设在数据线上(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夹线套);证据2-3的在夹紧套螺纹连接在保护外壳的后部,夹紧套套设在夹线套上(证据2-3的夹紧套套设在夹线套上,当夹紧套通过旋紧对夹线套固定时,夹紧套是径向向夹线夹施加压力以夹住数据线,相当于权利要求4夹紧套径向压着夹线套而使夹线套夹住所述数据线)(参见证据2-3第11-12页)。证据2-3公开保护外壳上还套设有能轴向滑移的卡锁件(参见证据2-3第6-12页),卡锁件的前端面上具有多个沿圆周间隔设置且向前延伸的弹性片,各弹性片的前端头部具有向上凸起的卡爪部(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卡锁件的前端面上具有多个沿圆周间隔设置且向前延伸的弹性片,各弹性片的前端头部具有向上凸起的卡爪部)(参见证据2-3第6-12页);保护外壳的外周面设有多条供弹性片插入的条形槽(参见证据2-3第6-12页)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4与证据2-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4的卡爪部具有前斜面及后斜面,而证据2-3没有清楚示出卡爪部的是否具有前斜面和后斜面。(2)权利要求4限定了数据接插件的插座和插头之间的配合结构,而证据2-3仅公开了电缆连接器的插头,没有公开与电缆连接器的插头对应的插座的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利用弹性片便于插头和插座的固定或分离的结构。
对于区别(1),在用于卡合固定的弹性片的卡脚上设置便于插入和脱出的两个斜面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证据2-5(参见其说明书第0020段,图3):每个弹性悬臂21前端均设有沿弹性悬臂21所分布的圆周的径向外翻的锁键211,所有锁键211沿圆周分布于所述倒角楔面13之后并被凸缘段11从锁键211前面轴向限位,所述锁键211后端具有朝后的用于与适配插座壳体中的对应结构止推配合的、向后逐渐降低的防脱倒角面212。所述锁键211前端具有朝前的锥面213。证据2-5也公开了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5公开的锁键上设置的防脱倒角面和锥面应用到证据2-3中。
对于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缆连接器的插头和插座是对应设置的,插座必然要根据插头的结构设置与其对应配合的结构,虽然证据2-3没有公开关于插座的具体结构,但根据证据2-3公开的插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唯一地确定与插头配合的插座的结构,即与证据2-3公开的插头配合的插座的插座芯应能容纳插头的接头,插座的外壳的内孔应具有容纳供插头的保护壳及其上的弹性片的间隙,在插座外壳的内孔壁上应设置有与插头的卡爪部卡接配合固定的卡槽,并且在将该卡槽设置为环形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2-3公开的插头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上述区别(2)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2-3、证据2-5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数据接插件的插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或将证据2-3、证据2-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证据2-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头(11)上的后部套设并轴向限位有接头固定件(6),所述接头固定件(6)将所述压制片(111)的后部包覆起来并将压制片(111)压紧固定,所述接头固定件(6)插设并定位在保护外壳(5)内。证据2-4公开了一种名称为NE8MC6-MO ETHERCON CAT6的电缆连接器(参见证据2-4第5-10页):接头上的后部套设并轴向限位有接头固定件,接头固定件将压制片的后部包覆起来并将压制片压紧固定,所述接头固定件插设并定位在保护外壳内。证据2-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头固定件(6)内部加工有固定槽(61),所述压制片(111)的后部插设在该固定槽(61)内;接头固定件(6)的后部具有外凸的外挡肩(62),所述保护外壳(5)内壁设有与所述外挡肩(62)轴向限位的内肩胛(52);所述接头固定件(6)的左右两侧设有外凸的导向筋(63),所述保护外壳(5)内壁左右两侧设有与所述导向筋(63)相配的轴向凹槽,所述导向筋(63)插设在相应的轴向凹槽内。证据2-4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接头上的后部套设并轴向限位有接头固定件,该固定件内设置有固定槽,接头固定件将压制片的后部包覆起来并将压制片压紧固定,该固定件后部有外凸的外挡肩,该固定件的左右两侧设有外凸的导向筋。证据2-3也公开了证据2-4的固定件,以及与固定件配合的保护外壳(参见证据2-3第9、13、18页):保护外壳内壁设有与上述外挡肩轴向限位的内肩胛,保护外壳(5)内壁左右两侧设有与上述导向筋相配的轴向凹槽。由于证据2-3、证据2-4分别公开了NE8MC6-MO ETHERCON CAT6的电缆连接器的各个组成部件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3、证据2-4结合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头固定件(6)由左半壳(64)和右半壳(65)对合而成,接头固定件(6)内孔壁的前部设置有挡板(66),该挡板(66)与接头(11)底部的台阶部(112)抵触以对接头(11)轴向前限位,接头固定件(6)内孔壁的后部设有内挡肩(67),该内挡肩(67)与接头(11)的后端面抵触以对接头(11)轴向后限位。证据2-4公开了(参见证据2-4第5、8、9页):接头固定件由左半壳和右半壳对合而成,接头固定件内孔壁的前部设置有挡板,该挡板与接头底部的台阶部抵触以对接头轴向前限位,接头固定件内孔壁的后部设有内挡肩,内挡肩与接头的后端面抵触以对接头轴向后限位。证据2-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夹线套(7)包括具有缺口的环形部(71)和多个呈环形分布的爪片(72),爪片(72)位于环形部(71)的后部,所述环形部(71)的前端顶住接头固定件(6)的后端面;所述保护外壳(5)的后部具有内螺纹(53),夹紧套(8)的前端具有与所述内螺纹(53)相配的外螺纹(81),所述夹紧套(8)后部套设有金属套环(12),该金属套环(12)抵靠在保护外壳(5)和夹紧套(8)的外肩胛(82)之间。证据2-3公开了(参见证据2-3第7-9、10、12页):所述夹线套具有缺口的环形部和多个呈环形分布的爪片,爪片位于环形部的后部,所述环形部的前端顶住接头固定件的后端面;所述保护外壳的后部具有内螺纹,夹紧套的前端具有与所述内螺纹相配的外螺纹,所述夹紧套后部套设有金属套环,该金属套环抵靠在保护外壳和夹紧套的外肩胛之间。证据2-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头(11)为RJ-45接头,所述插座芯(2)为RJ-45插座芯。证据2-3公开了(第5-7、10页):插头的接头为RJ-45接头,与插头对应的插座的插座芯必然为RJ-45插座芯。证据2-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夹紧套(8)的后端固定有防水套(13),所述防水套(13)的后端开口内孔壁与数据线(10)外周面紧配。证据2-3公开了(第7-8、10-12页):公开了在夹紧套的后端设置有与数据线外周面紧配的套。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出于防水的考虑,将上述套设置为防水套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0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0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210122150.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