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63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4W108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148648.2
申请日:2009-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润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B28D5/04(2006.01);B28D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合议组对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910148648.2,名称为“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2日,现专利权人为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包括机床立柱、底座、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工作台升降机构、工件装载夹持装置和收放线绕线张力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包括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钢制圆滚筒的表面涂覆有聚氨酯材料,按照设定线距开槽;多层导向轮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金刚石线交叉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线距为5-20毫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超声波换能器,安装在被加工工件上方,交变电信号通过超声波换能器转变为机械振动,使被加工工件产生微颤。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钢制圆滚筒直径大于200毫米。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其特征在于,收放线轮的驱动,采用伺服电机主轴通过软性联轴器直接同轴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其特征在于,被加工工件被固定在机床上部。”
针对本专利,江苏润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08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既没有记载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和工作台升降机构位置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如何设置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更没有记载金刚石线如何配合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交叉绕制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最终形成多线平行且两层交叉错开的立体线网;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发明构思及功能效果,虽然说明书附图2给出了本发明的总体结构示意图,但是说明书并未对附图中各主要部件的位置、连接及相互配合进行说明,且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主要零部件和图2中的附图标记也完全无法对应;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证据1作为发明人三个月后对本专利核心部件申请的实用新型,证据1进一步说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3)权利要求1-6没有记载上述所缺的必要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1记载的主要零部件和图2的附图标记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71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91年03月04日,公开号为JP平3-49863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切割导轮组件呈口字型,钢制圆滚筒的表面涂覆有聚氨酯材料,以及金刚石线交叉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证据3的四个凹槽辊10、11、12和13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证据3还给出了在钢制圆滚筒的表面涂覆有聚氨酯材料的技术启示,可见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手段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书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至少能够解决需要上下绕线,断线修复和维护成本高的技术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请求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对于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仅坚持由于没有说明“倾斜一定角度”是相对于谁倾斜一定角度,因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重申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未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2-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多层导向轮倾斜一定角度”,但没有清楚说明多层导向轮相对于什么倾斜一定角度,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利用口字型切割轮组件采用1根金刚石线组成方形或菱形网,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想到导向轮相对于滚筒倾斜一定角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说明书第0041段记载“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10除常规按照规定线距开槽的表面涂覆有聚氨酯材料的钢制圆滚筒9外,采用了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的多层导向轮5、6,上下布置的导向轮5、6可以是2层、3层或4层的结构,可以满足操作人员在地面完成布线”,其中多层导向轮的定语为“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根据通常的中文撰写方式,倾斜一定角度是相对于滚筒倾斜;其次,说明书第0041段还记载“使用1根金刚石线组成方形或菱形的线网,只需1套收放线卷绕机构47”,结合图2中的滚筒9和导向轮5、6,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只有导向轮相对于滚筒倾斜一定角度才能实现只用1根金刚石线,通过绕线将金刚石线交叉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文字内容和附图能够理解多层导向轮是相对于滚筒倾斜,因此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为专利权人在本专利之后针对切割机床的导轮组件又申请的专利,是对导轮组件具体结构的保护,不能由证据1而认定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由于证据1的存在而证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予支持。
请求人还进一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如何设置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从而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更没有记载金刚石线如何配合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交叉绕制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利用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多层导向轮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且相对倾斜一定角度,并且使用1根金刚石线组成方形或菱形的线网;而且从图2中可以看出四个钢制圆滚筒9位于多层导向轮5、6的上方;根据说明书文字和附图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何利用1根金刚石线通过在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上绕线形成方形或菱形的线网。因此,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最后,关于请求人使用证据1证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证据1为专利权人在本专利后针对切割机床的导轮组件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本专利切割机床中导轮组件结构的进一步研究和优化,进而对切割机床导轮组件的具体结构做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对切割机床某一组件进行再研究和再保护,并不必然说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 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没有记载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和工作台升降机构位置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如何设置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从而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更没有记载金刚石线如何配合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交叉绕制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且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要零部件和图2中的附图标记明显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并非说明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要写入权利要求中,只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即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要零部件与说明书的附图标记不一致,然而,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工作台升降机构、工件装载夹持装置和收放线张力控制机构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完全对应的附图标记,但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工作台能够升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说明书中的滑动平台11、线型导轨12、13等部件构成了工作台升降机构;说明书明确工件需要被夹持,则工件装载夹持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右张力传感器26、左张力传感器26等部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中该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具有包括上述部件在内的收放线张力控制机构,收放线张力控制机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控多晶硅硅芯多线切割机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微机控制晶体线切割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5段,图1-5),用于硅单晶体以及各种硬质材料的薄片切割,包括机架1、绕丝滚筒组、工作台6、减速箱及差动往返变向机构22、钢丝线8、夹具、搅拌轮、送砂泵,其控制部分采用计算机,绕丝滚筒组包括一个主动滚筒9和两个被动滚筒7,在机架1正面设置绕丝滚筒组和工作台6、背面设置偏摆臂20和张力补偿轮19,左侧面设置放线轮15和收线轮27,若干走线导向轮12将钢丝线8由放线轮15送出经由绕丝滚筒组返回收线轮27形成一钢丝线8通路。两对张力补偿轮19、一对放线张力轮13和两对收线张力轮24,每对均配置补偿轮摆臂23及张力补偿弹簧18。钢丝线8从放线轮15出来通过一对放线张力轮13由一对进出线导轮11送至两对收线张力轮24后通过排线轮26至收线轮27。工作台6固定在一滑块30上,该滑块30与工作台升降导轨4组成精密滑尺。
分析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的机架、工作台6和工作台升降导轨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床立柱、底座和工作台升降机构;证据1的张力补偿轮、放线张力轮、收线张力轮、张力传感器、电磁离合器等构成收放线绕线张力控制机构;绕丝滚筒组对应于本专利的圆滚筒。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走线导向轮12对应于本专利的多层导向轮,根据证据2图中走线反向延长线可以看出证据2的导向轮也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1段公开“若干走线导向轮12将钢丝线8由放线轮15送出经由绕线滚筒组返回收线轮27形成一钢丝线8通路”,可见证据2的走线导向轮用于形成钢丝线通路,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线轮;而本专利的导向轮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属于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的一部分,与证据2的走线导向轮不同;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导向轮。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工件装载夹持装置,切割导轮组件为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包括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钢制圆滚筒的表面涂覆有聚氨酯材料,按照设定线距开槽,多层导向轮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金刚石线交叉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金属丝交叉,证据3中的四个凹槽辊10-13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证据3还给出了在钢制圆滚筒表面涂覆有聚氨酯材料的技术启示。
又查,证据3公开一种切割高脆性材料的方法和装置,切割装置1包括第一和第二线张紧机构2和3,供给卷轴4和5,卷取卷轴6和7,以及用于分别缠绕在张紧机构2和3上的卷绕线51和52以及提供连接操作它们的操作电路8。第一线张紧机构2具有多个例如布置成矩形形状的四个凹槽辊10、11、12和13,以及一个连接到驱动电机14的作为驱动辊的槽辊10。凹槽10a、11a、12a和13a以预定间隙形成在每个凹槽辊上,线S1与每个凹槽接合并螺旋缠绕,下线排用作切割线排A1。包含用于切割的磨粒的研磨液供应喷嘴15布置在线排A1的适当位置。第二线张紧机构3具有多个,例如,布置成矩形形状的四个凹槽辊30、31、32、33,并且一个凹槽辊30用作驱动辊并连接到驱动电机34。以与第一线材张紧机构相同的方式将线材S2螺旋地缠绕在每个凹槽辊上,将下部线材排设置为切割线材排A2,为线材排Al预先确定线材排A2。这些角度例如以直角定位并且尽可能靠近地展开。待切割材料W整体安装在虚设D上,并且虚设D可拆卸地安装在升降机构42上。
分析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通过分别具有四个凹槽辊(凹槽辊10-13和凹槽辊30-33)的张紧机构2和3下部的切割线材排A1和A2形成用于切割高脆性材料的金属丝交叉,即证据3通过各自包含四个凹槽辊的两个张紧机构形成金属丝交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包括钢制圆滚筒和多层导向轮;多层导向轮倾斜一定角度并和滚筒形成上下层布置,金刚石线交叉组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即本专利通过上下布置的滚筒和导向轮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金刚石线在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上交叉形成多个方形或菱形的线网。可见,证据3公开的切割装置类似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第0004段记载的“金刚石工具切割法”,与本专利通过钢制滚筒和多层导向轮形成的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不同。证据3没有公开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采用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可以避免操作人员上下跑动,能够降低操作难度,提高安全性,减少维护成本,因而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在没有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证据3四个凹槽辊10-13形成口字型切割导轮组件的主张不予支持。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主张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148648.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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