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16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5W117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035829.1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孔令萍
授权公告日:2016-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卫东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30B15/04(2006.01);B30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并无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1035829.1,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专利权人为韩卫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高强度导向四柱,及安装于高强度导向四柱顶部的可旋转框架式压重油缸支座;及安装于高强度导向四柱之间的密封导向座;及安装于密封导向座上的高压润滑油加油口;及安装于密封导向座底部的铸体式真空罩;及安装于铸体式真空罩下方的模箱;所述模箱两侧通过密封导向座安装于高强度导向四柱上;及安装于模箱边侧底部,且与铸体式真空罩活动锁紧的一体式锁紧装置;及安装于模箱底部的导向弹簧支座;及安装于模箱底部两侧的翻角限位装置;及设置于翻角限位装置前端的翻角;及与铸体式真空罩安装的抽真空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抽真空装置包括与铸体式真空罩连接的抽真空连接装置;及与抽真空连接装置另一端连接的负压储备装置;及与负压储备装置连接的控制装置;及与控制装置连接的沥青烟气收集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强度导向四柱由四根经磨床研磨表面,直径280mm的高硬度钢导向柱构成。”
针对本专利,“孔令萍”(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402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第G1800417号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包括安装于密封导向座底部的铸体式真空罩”,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采用何种机构驱动铸体式真空罩上下移动,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致使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记载了“安装于模箱边侧底部,且与铸体式真空罩活动锁紧的一体式锁紧装置”,且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但振动成型机通常均需要将混捏好的糊料排入振动成型机内,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清楚记载如何将糊料排入模箱内,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致使其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的结构和相应的优点,但未记载其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的工作,而其由于采用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而传统的振动成型机的模箱夹紧装置只夹紧模箱,其工作过程必然不同于传统的振动成型机,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为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b.导向四柱为高强度导向四柱;c.压重油缸支座为可旋转框架式压重油缸支座;d.密封导向座上设有高压润滑油加油口;e.真空罩为铸体式真空罩;f.模箱两侧通过密封导向座安装于高强度导向四柱上;g.一体式锁紧装置安装于模箱边侧底部,且与铸体式真空罩活动锁紧;h.模箱底部具有导向弹簧支座。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2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8月0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证据2供合议组参考。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包括安装于密封导向座底部的铸体式真空罩”,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采用何种机构驱动铸体式真空罩上下移动,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致使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记载了“安装于模箱边侧底部,且与铸体式真空罩活动锁紧的一体式锁紧装置”,且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但振动成型机通常均需要将混捏好的糊料排入振动成型机内,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清楚记载如何将糊料排入模箱内,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致使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主张: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清楚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安装于密封导向座底部的铸体式真空罩”和“安装于铸体式真空罩下方的模箱”,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本专利的铸体式真空罩是在加压过程中与模箱配合保持密封,故铸体式真空罩可以相对于模箱上下移动以将模箱敞开或密封,而至于通过何种驱动方式来实现铸体式真空罩的上下移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铸体式真空罩的作用和功能会想到适配合适的驱动方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的记载可知,设备在生产加压成型的过程中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即在加压之前一体式锁紧装置无需将模箱与铸体式真空罩同时锁紧,在需要将混捏好的糊料排入振动成型机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使铸体式真空罩与模箱分离。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清楚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故权利要求2和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4. 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的结构和相应的优点,但未记载其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的工作,而其由于采用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而传统的振动成型机的模箱夹紧装置只夹紧模箱,其工作过程必然不同于传统的振动成型机,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说明了铸体式真空罩设置于模箱14的上方,且模箱与铸体式真空罩之间设置活动锁紧的一体式锁紧机构6,将模箱和真空罩一体夹紧,当设备在生产加压成型的过程中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故本专利说明书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的记载可知,设备在生产加压成型的过程中一体式锁紧装置6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5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来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模箱夹紧装置只能夹紧模箱较为单一以及真空罩不能和模箱同步抽真空无法实现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说明书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并无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5.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振动成型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碳素制品振动成型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一种炭素制品振动成型机,其特征是:包括上梁4、底座 22、四根立柱6组成的四柱框架结构,由安装在四柱框架结构上的链轮 2、模具升降液压缸3、固定在模箱14上的链条1组成的模箱升降系统,由配重升降液压缸、保压弹簧组8、配重9组成的配重升降系统,由振动平台19、振幅箱、调幅箱、动力电机、万向传动轴、润滑站等组成的振动成型系统还有抽真空系统、自动喷油雾系统、液压控制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所述的震动成型系统的配重下方设有通过抽真空罩导向柱11连接的内部装有模具压盖121的抽真空罩12,抽真空罩上设有与抽真空设备连接的抽气管13,所述的模箱底部四周设有模箱底部倒角模具141, 该倒角模具通过倒角模具活动轴142安装在模箱下方,模箱上设有喷油雾装置15。
所述的配重升降系统的配重四角上设有同立柱配合的导向套和防尘圈10,配重升降系统设有在压块前的慢进和开始脱模时的慢退功能的控制装置,所述的立柱上端设有固定上梁的上梁调整定位螺母5和锁紧螺母,立柱下端设有将立柱固定在底座上的底座固定螺母21和锁紧螺母 23。
所述的振动平台上设有振动平台与底座定位销20,底座上设有与其配合的定位套。
所述的模具底盘上、模箱两侧设有模箱底盘夹紧装置16,该夹紧装置的立支架底部固定在模具底盘17上,立支架顶部设有可绕模箱压头转轴162转动的模箱压头161,模箱压头的一端压在模箱的凸台上另一端连接在该机构驱动液压缸163上。
所述的模箱设有底部倒角装置,可随模箱升起和降落完成自动脱模和自动复位。
所述的模箱的四个角上设有模具定位导向销18。
所述的模具压盖底部装有标识班次及生产日期的模具活块。”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振动成型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四根立柱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向四柱”,证据1中的“配重升降液压缸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压重油缸”,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中可以明确看出配重升降液压缸7必然具有相应的支座来进行支撑,证据1中的“导向套及防尘圈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导向座”,证据1中的“抽真空罩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真空罩”,证据1中的“模箱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模箱”,证据1中的“倒角模具14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翻角”,证据1中的“抽真空设备”和“抽气管”结合起来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抽真空装置”。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成型的对象不同,本专利成型的对象是阳极炭块,而证据1中成型的对象是碳素制品;(2)导向四柱的强度不同,本专利的导向四柱为高强度导向四柱,而证据1中并未有关四根立柱的强度的记载;(3)压重油缸支座的类型不同,本专利的压重油缸支座为可旋转框架式,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配重升降液压缸的支座的类型;(4)真空罩的类型不同,本专利中的真空罩为铸体式,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抽真空罩的类型;(5)模箱两侧的连接方式不同,证据1中的模箱两侧通过密封导向座安装于高强度导向四柱上,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模箱两侧与立柱之间存在类似的连接装置;(6)模箱与真空罩的锁紧结构不同,本专利中具有安装于模箱边侧底部且与铸体式真空罩活动锁紧的一体式锁紧装置,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模箱与抽真空罩之间具有类似的锁紧装置;(7)模箱底部的导向结构不同,本专利中模箱底部具有导向弹簧支座,而证据1的模箱底部设置的是定位销和弹簧;(8)是否设有翻角限位装置,本专利中设有翻角限位装置,翻角设置与翻角限位装置的前端,而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有倒角模具的限位装置。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的记载,本专利的设备在生产加压成型的过程中一体式锁紧装置将模箱和铸体式真空罩同时锁紧并使其保持同步状态,减少了噪音,增强了抽真空能力,提高了炭块密度质量。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可以为本专利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5.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103582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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