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15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5W1177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144729.2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孔令萍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卫东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02C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4款、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并无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1144729.2,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韩卫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机架,及安装于主机架前端的主液压缸和侧面液压缸,及设置于主液压缸的活塞杆前端的半球形连接装置,及与半球形连接装置一端贴合的移动滑块,及安装于移动滑块外侧的定位键条,及设置于移动滑块上方的滚轮,及安装于移动滑块一侧的破碎狼牙装置,及与破碎狼牙装置连接的推料装置和双推料液压缸;所述滚轮上安装有导向加强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面液压缸安装于主液压缸两侧;所述侧面液压缸的一端与移动滑块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面液压缸设置有卸油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碎狼牙装置上设置有破碎牙板,所述破碎牙板之间安装有漏料筛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三缸充液阀。”
针对本专利,“孔令萍”(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3477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第G1800401号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及安装于移动滑块一侧的破碎狼牙装置,及与破碎狼牙装置连接的推料装置和双推料液压缸”,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其中的两个“破碎狼牙装置”是指代一个装置还是两个不同的装置,如果为两个不同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两个“破碎狼牙装置”的相对位置关系,致使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5均引用权利要求1,故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侧面液压缸设置有卸油阀”,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卸油阀是设置在侧面液压缸的进油回路还是回油回路;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所述破碎狼牙装置上设置有破碎牙板,所述破碎牙板之间安装有漏料筛网”,然而,在破碎狼牙装置的数量和相对位置并不清楚的情况下,破碎牙板的数量和相对位置也不清楚,进而漏料筛网的位置也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三缸充液阀”,然而说明书中则记载了“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主缸充液阀”,即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导致三缸充液阀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主液压缸的活塞杆前端与移动滑块之间设有半球形连接装置;b.移动滑块上方设置有滚轮;c.滚轮上安装有导向加强座。对于区别特征a,证据1给出了可在活塞杆前端设置关节轴承的技术启示,而将关节轴承应用于主液压缸与移动滑块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b,证据1公开了冲头沿导轨前进和后退,而在移动滑块上方设置滚轮,用滚动方式替代滑动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2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8月0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证据2供合议组参考。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及安装于移动滑块一侧的破碎狼牙装置,及与破碎狼牙装置连接的推料装置和双推料液压缸”,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其中的两个“破碎狼牙装置”是指代一个装置还是两个不同的装置,如果为两个不同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两个“破碎狼牙装置”的相对位置关系,致使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5均引用权利要求1,故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侧面液压缸设置有卸油阀”,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卸油阀是设置在侧面液压缸的进油回路还是回油回路;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所述破碎狼牙装置上设置有破碎牙板,所述破碎牙板之间安装有漏料筛网”,然而,在破碎狼牙装置的数量和相对位置并不清楚的情况下,破碎牙板的数量和相对位置也不清楚,进而漏料筛网的位置也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三缸充液阀”,然而说明书中则记载了“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主缸充液阀”,即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导致三缸充液阀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主张:“破碎狼牙装置”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的记载,是包括左右两部分,卸油阀和三缸充液阀属于现有技术,故本专利没有进行明确说明,三个缸是一个整体,虽然叫做三缸充液阀,实际上充液阀是给主缸充液的,主缸靠侧面液压缸拉动,从而形成真空,通过充液阀将液压油吸入缸体中。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通过利用破碎狼牙装置的挤压来对残极进行破碎的,在破碎后利用推料装置将残极推散,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安装于移动滑块一侧的破碎狼牙装置”以及“与破碎狼牙装置连接的推料装置”,据此可以确定本专利的破碎狼牙装置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安装在移动滑块一侧,另一部分连接推料装置,根据权利要求4的记载可以确定这两部分上均设置有破碎牙板,破碎牙板之间安装有漏料筛网,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清楚地记载了其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卸油阀,卸油阀是对液压缸和液压系统起到保护的作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将其设置在合适的位置,故权利要求3记载了清楚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三缸充液阀”,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主液压缸的端部安装有主缸充液阀”,从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的记载中可以确定充液阀设置在主液压缸的端部,均是对主液压缸进行充液,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中只是关于充液阀的名称记载的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三缸充液阀”即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主缸充液阀”,权利要求5在实质上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并无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残极挤压破碎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进料机构1和油缸装置9安装在机体5上,进料机构1的内侧设有固定齿板31,固定齿板31安装在机体5上,油缸装置9的内侧经冲头40与活动齿板47连接,格筛4安装在减震弹簧3上,格筛4为铸钢结构,减震弹簧3上安装在机体5上,机架5上还安装有松料机构2,松料机构2设置在进料机构1的下方,格筛4设置在固定齿板31和活动齿板47之 间的下方,固定齿板31和活动齿板47位置相同并相匹配,格筛4的位置低于固定齿板31和活动齿板。在格筛4的上方设有机罩8。机罩8与进料机构1和油缸装置9的顶部连接。
上述的进料机构1作用是将输送机或起重机送到平台上的炭块自动倾翻到挤压室内,以便将其压碎。其结构由平台和使平台倾翻的油缸等组成,台面由型钢和钢板焊制而成,油缸的动作由行程开关控制。如图2所示,进料机构1 的结构如下:平台10通过销轴13与进料机架17铰接,前支座11焊接在平台10上,油缸前销轴12把进料油缸14的前端与前支座11铰接在一起,后支座16安装在进料机架17上,油缸后销轴15把进料油缸14的后端与后支座16铰 接在一起。
上述的松料机构2作用是将挤压时被推到挤压室端部的被压碎、压实的物料,再反推回来进行松动,使已碎的小块物料从格筛漏下,留下的大块物料再进行二次破碎。如图3和图4所示,它是由松料油缸20、关节轴承21及小齿板 22等组成,松料油缸20的活塞杆头部与小齿板22用关节轴承21连接,这样小齿板22前进与后退均不会使活塞杆受扭,在松料油缸20的两侧分别安装导向柱23,导向柱23的一端与小齿板22固接,使小齿板22按固定方向移动,小齿板22设置在固定齿板31的下方。松料油缸20由行程开关控制其终点的位置。
如图5所示,机体5是由机架30、导轨33、压条34和衬板32组成,固定齿板31装配在机架30内侧的前端,衬板32和导轨33都安装在机架30上,机架30后端开有三个孔,中间大孔装主油缸6,两侧小孔装副油缸24。其中固定齿板31用压条34装配在机架30内侧的前端;衬板32与导轨33用螺栓紧固在机架30上。
如图6所示,上述的油缸装置是由主油缸6、副油缸24、冲头40和冲液阀7组成,主油缸6由柱塞和缸筒组成,两个副油缸24分别装在主油缸6的两侧,副油缸24的前端通过前销轴41安装在冲头40上,副油缸24的尾端通过后销轴42安装在机体5上,主油缸6的前端与冲头40连接,冲头40的中部与主油缸6连接,冲头40的两侧与副油缸24铰接,主油缸6的尾部与充液阀7连接。充液阀7是当副油缸24带动冲头40快速前进时,由活塞杆把充液阀芯打开,使油箱里的油吸入主油缸内,起到快速充液的作用,填补缸内真空;充液阀7当主油缸6进行挤压破碎工作时,活塞杆下降,阀芯上部被压缩的弹簧推动阀芯下降,并把充液口堵住。
如图7和图8所示,上述的冲头40是由冲头架48、上下导向板45及压条34组成。冲头架48用压条34装配在活动齿板47上;冲头架48两侧装有上下导向板45并与机体内侧的导轨33相配合,使冲头40沿导轨前进与后退。
如图9所示,是主油缸6的结构如下:主油缸6的主缸50的外侧安装在机体5上,主油缸6的主柱塞51是空心结构。
上述的主油缸6的前端装有伸缩式防尘罩49。”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残极挤压破碎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机体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机架”,证据1中的“主油缸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液压缸”,证据1中的“副油缸2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侧面液压缸”,证据1中的“冲头架4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动滑块”, 证据1中的“上下导向板4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定位键条”,证据1中的“活动齿板47”、“固定齿板31”和“小齿板22”结合起来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狼牙破碎装置”,证据1中的“松料机构2”与“小齿板22”连接的部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推料装置”,证据1中的“松料油缸2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推料液压缸”。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液压缸的活塞杆与移动滑块之间的结构不同,本专利的主液压缸的活塞杆与移动滑块之间设置有半球形连接装置,而证据1中未记载主油缸与冲头架之间有类似装置;(2)是否设有位于移动滑块上方的支撑装置,本专利的移动滑块上方设有滚轮,滚轮上安装有导向加强座;(3)推料液压缸的数量不同,本专利设有双推料液压缸,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松料油缸的数量。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移动滑块和油缸损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的记载,本专利的挤压破碎装置由于在滑块上方设有滚轮,用滚动方式替代滑动摩擦方式,并且在滚轮上方设置导向加强座,能分担破碎时产生的力量,保护移动滑块同时防止冲头下沉对主缸造成损害。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为本专利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4.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5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1144729.2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