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61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5W1178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619331.3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嘉琪
授权公告日:2015-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泰斯福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C1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的证据中均未公开,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619331.3,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专利权人原为泰斯福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泰斯福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用于设置在轮胎和车轮轮辋之间在发生爆胎时支撑轮胎,其特征在于,该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包括:
第一链接头支撑片和第二链接头支撑片;
多个基础支撑片;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和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与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通过铰链连接成链条,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和第二链接头支撑片通过链接螺栓将各支撑片连接成环,使用时紧固到车轮轮辋槽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以及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的靠近车轮轮辋槽的表面上设置有缓冲支撑垫脚。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垫脚设置在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和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的中部和/或端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设置有镂空结构,用于将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紧固到车轮轮辋槽时放置紧固工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上设置有螺孔,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上设置有通孔,用于通过所述螺栓将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紧固在车轮轮辋槽上。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垫脚与车轮轮辋槽接触的表面上具有防滑纹路。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还包括胎压预警模块安装片,该胎压预警模块安装片设置有用于容纳胎压预警模块的结构。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还包括检测器安装片,该检测器安装片设置有容纳检测器的结构。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以及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都有扩展部,用于扩展其宽度,并在横向上设置有两排支撑垫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胎压预警模块安装片和所述检测器安装片为一体式结构。”
针对本专利,苏嘉琪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公开号为CN1037229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0日、公开号为CN14375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7-8,将权利要求9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5-6、10的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维持专利权有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用于设置在轮胎和车轮轮辋之间在发生爆胎时支撑轮胎,其特征在于,该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包括:
第一链接头支撑片和第二链接头支撑片;
多个基础支撑片;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和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与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通过铰链连接成链条,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和第二链接头支撑片通过链接螺栓将各支撑片连接成环,使用时紧固到车轮轮辋槽上,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以及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的靠近车轮轮辋槽的表面上设置有缓冲支撑垫脚,所述支撑垫脚设置在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和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的中部和/或端部,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设置有镂空结构,用于将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紧固到车轮轮辋槽时放置紧固工具,
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还包括胎压预警模块安装片,该胎压预警模块安装片设置有用于容纳胎压预警模块的结构,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还包括检测器安装片,该检测器安装片设置有容纳检测器的结构,
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以及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都有扩展部,用于扩展其宽度,并在横向上设置有两排支撑垫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上设置有螺孔,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上设置有通孔,用于通过所述螺栓将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紧固在车轮轮辋槽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垫脚与车轮轮辋槽接触的表面上具有防滑纹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胎压预警模块安装片和所述检测器安装片为一体式结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作的权利要求修改无异议;(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7-8,将权利要求9作为新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5-6、10的引用关系。请求人对于该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
2、关于证据
证据1-2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如图1~图5所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包括:若干带体1,且相邻两带体1活动连接;第一连接头2,一端与带体1活动连接;第二连接头3,一端与带体1活动连接,另一端用于与第一连接头2连接;若干支撑装置4,分别设置在若干带体1的径向内表面上,用于在爆胎后支撑若干带体1进而支撑轮胎;将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和若干带体1连接后的链带装置套设在轮辋上。
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若干带体1中相邻的两个带体1互动连接,可以通过螺栓7、铆钉或其他连接件,本实施例中优选的使用销轴6,通过销轴6进行相邻的两个带体1的连接,这样在保证连接的牢固程度的同时,可以是相邻的两个带体1进行活动,以适用不同的角度,而在本实施例中带体1的个数不进行限定,因为需要使用在不同的轮辋上,而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轮辋直径不相同,因此带体1的个数也不相同,因此在本实施例中对带体1的个数不进行限定,当各相邻的带体1连接完成后将第一连接头2与一端的带体1进行连接,将第二连接头3与另一端的带体1进行连接,以形成链带后套设在轮辋上,其中为了能够适用不同的角度,且便于对第一连接头2和第二连接头3的安装和拆卸,本实施例中优选的使用销轴6进行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与带体1 的连接;若干支撑装置4分别设置在每一个带体1上,在本实施例中由于带体1 的数量随着实际的使用变化,因此支撑装置4的个数也随着带体1的变化而变化。
作为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支撑装置4包括:若干支撑体41,用于与带体1进行固定,分别设置在带体1上;若干支撑壳体42,用于配合若干支撑体41进行若干带体1支撑,分别套设在若干支撑体41上。
作为进一步的技术方案,还包括:若干摩擦结构43,用于增加与轮辋槽底的接触面,分别设置在若干支撑壳体42上,并与轮辋槽底接触。优选的,若干摩擦结构43具体为摩擦纹。优选的,若干摩擦结构43具体若干接触点。
作为进一步的技术方案,还包括:至少一个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设置在至少一个带体1上。
本发明的再一个实施例中,还设置有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设置在带体1上,在本实施例中,根据不同的要求可以设置多个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进而实现对监控带体1、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和支撑装置4的使用情况,避免由于支带体1、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或支撑装置4出现故障,不能在爆胎后进行有效的支撑,造成事故的产生。
当然为更好的预防爆胎的发生,还可以在至少一个带体1上设置胎压监测装置,进行轮胎压力的监测避免因为轮胎内的压力过大或过小造成爆胎的发生。
优选的,带体1的宽度不小于轮辋槽底宽度;带体1及支撑装置4的组合高度不大于轮辋槽底到轮辋轮缘的高度。
优选的,相连两个带体1通过销轴6连接。
优选的,第一连接头2与带体1通过销轴6连接;第二连接头3与带体1 通过销轴6连接;第一连接头2与第二连接头3通过螺栓7连接。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用于设置在轮胎和车轮轮辋之间在发生爆胎时支撑轮胎,证据1中的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链接头支撑片11、第二链接头支撑片12,带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基础支撑片2,支撑装置4对应于本专利的缓冲支撑垫脚6。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与带体1以及相邻的两个带体1之间通过销轴6进行连接,第一连接头2与第二连接头3通过螺栓7连接。若干支撑装置4分别设置在若干带体1、第一连接头2、第二连接头3的径向内表面的端部上,用于在爆胎后支撑若干带体1进而支撑轮胎。所述第一连接头2设置有镂空结构,用于将所述爆胎应急支撑装置紧固到车轮轮辋槽时放置紧固工具。在至少一个带体1上设置至少一个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在至少一个带体1上设置胎压监测装置。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所述第一链接头支撑片、第二链接头支撑片以及所述多个基础支撑片都有扩展部,用于扩展其宽度,并在横向上设置有两排支撑垫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适应不同宽度的车辆轮辋槽。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轮辋的垫带,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图1和图2中表示了根据本发明一实施例的瘪胎行驶组件10。
该瘪胎行驶组件10包括一支撑垫带12以及多个抵脚14,其中的支撑垫带是用钢铁等延展性较差的材料制成的,而抵脚则是用较为坚韧的承载性非金属材料制成的,例如是高密度的聚乙烯材料或是用玻璃纤维增强的尼龙材料。在其圆周上的某一点处,将支撑垫带12分割开,从而就在支撑垫带12上形成了两个相对的端部16、18。每个相对端部16、18都具有一个弯折唇边部分20,这部分朝向支撑垫带12的中心向内弯折。
除了弯折唇边部分20之外,每个相对端部16、18上还设置有一个十字形的孔22(见图2),且通过将一调节螺杆24从两相对端部16、18的对应孔22中穿过,而将两相对端部16、18可操作地相互连接起来。
调节螺杆24上制有螺纹牙,且在其一端设置有一个螺栓头26,而在另一端则设置有一个蜗轮机构28。如下文将要描述的那样,蜗轮机构28构成了这样的装置:通过该装置可调节螺杆24的操作长度,从而可调节支撑垫带12的周长。
支撑垫带12的轴向宽度W基本上对应于一轮辋32(见图3)轮槽30的张口宽度,其中,瘪胎行驶组件10套装在该轮辋32上。
在本发明的又一个实施例中,每个抵脚都包括至少一个指示装置。对于具有不同截面形状、尺寸和/或高度的抵脚,该指示装置是不同的。例如,可将具有第一种截面形状的抵脚与第二种截面形状的抵脚标记为不同的颜色,并以此类推。指示装置还可随抵脚重量的不同而不同,可用不同重量的抵脚来对瘪胎行驶组件的配重进行平衡。
由于轮胎的安装中心可能备有一组具有不同轴向宽度的支撑垫带和一组虽不同但却可以识别的抵脚,所以,这样的设计对安装中心是有利的。从而,装配工人就可在装配一个要安装到某特定轮辋上的瘪胎行驶组件时,容易地确定出必须要用那一种抵脚来与某种具有特定轴向宽度的支撑垫带相配。
在证据1中,带体1的宽度不小于轮辋槽底宽度,在证据2中,支撑垫带12的轴向宽度W基本上对应于一轮辋32轮槽30的张口宽度,可见对于不同宽度的轮辋槽现有技术中均是选用相应宽度的带体去适配,未给出在带体上设置扩展部以适应不同宽度的车辆轮辋槽的技术启示。同时也并无证据佐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具有“可适应不同宽度的车辆轮辋槽”的有益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61933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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