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75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5W1177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082675.1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宛蓉
授权公告日:2016-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郑明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H47/00(2006.01);B65H20/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名称为“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专利号为201521082675.1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为“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其特征在于:以布草送进方向为基准,包括送进板、夹布板、带座轴承、旋转轴和至少一个气缸,所述带座轴承为两个且对称固定在所述送进板上端面的左右两侧上,所述旋转轴的两端分别转动定位在两个带座轴承中,所述夹布板固定套设在所述旋转轴上,所述气缸的伸缩端与所述旋转轴传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布板包括若干L型定位片和一长条形板,所述L型定位片的一端固定套设在所述旋转轴上,另一端与所述长条形板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型定位片为六个且均匀间隔平行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为一个,所述气缸位于所述夹布板最右端L型定位片的左侧,所述送进板后端竖直固定一气缸固定轴,所述气缸沿竖直方向转动连接在所述气缸固定轴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固定板,所述固定板的一端固定在所述旋转轴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气缸的伸缩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位于所述夹布板和送进板之间,所述缓冲垫粘贴在所述长条形板的下端面上。”
针对本专利,宛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8日、公开号为JP2007-159921A的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1页;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2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3551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开号为JP2014-104114A的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4页;
证据4:请求人声称为东都折叠机工业株式会社的SONIC-ES3-33的宣传册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证据5:请求人声称的为东都折叠机工业株式会社的新闻快报的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卢证经字第1125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7:杂志THE SUPPLIER第16、17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证据8:东都折叠工业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带座轴承为两个且对称固定在所述送进板上端面的左右两侧上”中,“送进板”是何部分不清楚,鉴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糊不清的“上”和“左右”的位置方向,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参照说明书第0026段以及附图可获知固定板6与气缸的伸缩端之间被固定,因此两者之间不会发生相对旋转,由于旋转轴31也是转动定位在两个带座轴承中,故旋转轴31相对于送进板的位置也被固定,这样会导致气缸的伸缩端无法实现伸缩,也就使得夹布板无法连动,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证据1和证据3、证据2和证据3或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中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气缸的伸缩端”修改为“另一端与所述气缸的伸缩端铰接”。专利权人认为:该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定于2019年09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因故推迟到2019年11月0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无异议,但认为其修改方式不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改,合议组亦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所规定的对明显错误的修改,因此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依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关于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涉及证据4、5、7的声明书以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具体为东都折叠机工业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宣誓证据4的宣传册、证据5的新闻快报和证据7的杂志为真实有效的材料的声明书,同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6和证据7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对相关原件。
经核对,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可证据4、5、7、8形式上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和5所涉的宣传材料可能是内部材料,不清楚其是否对外公开以及具体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的杂志性质不明,不能确定其属于公开出版物还是私人印刷品以及具体的受众,因此对其公开性也不予认可。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中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气缸的伸缩端”修改为“另一端与所述气缸的伸缩端铰接”。经审查,该修改不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故本决定仍然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4为东都折叠机工业株式会社的宣传册的复印件,证据5为东都折叠机工业株式会社的新闻快报的复印件,证据6为公证书的复印件,证据7为THE SUPPLIER杂志的部分页面的复印件,证据8为一份声明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可证据4、5、7、8形式上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8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均为外文证据,证据6所公证的网页也系外文网页,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上述证据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认为:证据4-8均涉及相同的型号“SONIC-ES3-33”,因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证据4的真实性,从而证据4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证据4是东都折叠机株式会社的宣传册,其末页下方标注的“2008.12·1000(ISK)” 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并不必然能够表明其公开日期即为2008年12月,即使认为该宣传册的印刷时间为2008年12月,也不代表该宣传册在2008年12月印刷完毕后即处于公开状态,其是否处于公开状态以及具体的公开时间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4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是东都折叠工业株式会社的新闻快报,其发行日期为2009年03月,然而仅凭该证据本身,并不能确认该新闻快报属于公开出版发行的外部刊物,请求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于其是否处于公开状态、以何种方式公开以及具体的公开时间加以证明,故证据5的公开性无法得到确认,证据5记载的技术内容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6的公证书仅对网页第6页的内容予以翻译,其能够表明公证书网页第6页和第7页的图片拍摄于2013年11月25日-27日举办的东都折叠机工业的“让你感觉良好的展会”,结合公证书第8页的内容可获知,在该次展会上展出了型号为SONIC-ES3的折叠机。
证据7为日本杂志的复印件,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表明其为2015年第12期的杂志,由于请求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该杂志的出版频率、期次等与日期的关系,故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该杂志的具体公开时间,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因此不能推定该杂志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行,证据7记载的技术内容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主张,证据6和证据7能够表明型号为SONIC-ES3的折叠机于2013年11月25日-27日在展会展出,型号SONIC-ES3的折叠机于2015年11月25日-27日在展会展出,在此基础上,用证据4所述的宣传册表明SONIC-ES33折叠机的具体结构。然而证据4涉及的产品型号为SONIC-ES3-33,不同于证据6和证据7所涉及的已经在展会展出的折叠机的型号,故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证据4所涉及的折叠机在2013年11月25-27日或2015年11月25日-27日已经在展会上公开。
请求人还用证据8证明证据6和证据7特别是证据7中所涉及的SONIC-ES3型号的折叠机属于在证据4的SONIC-ES3-33型号折叠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的机器,从而证明证据4的SONIC-ES3-33的公开日早于2013年11月25日-27日或至少早于2015年11月25日-27日,然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8实质为东都折叠机工业株式会社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该证言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特别是对于其陈述的证据7所登机器为“SONIC-ES3V-EX”,型号ES3后加注V表明其为SONIC-ES3-33以后的机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证据4-8不能表明证据4所涉及的折叠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故该折叠机所反映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送进板上端面的左右两侧”所指具体位置不明确,因为附图2和附图3所标示的附图标记1的位置不同,故不能明确送进板是何部件,结合模糊的“上”和“左右”的用词不能明确带座轴承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主张“送进板”为现有技术,对此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送进板”本身属于展布机领域的现有技术,其用于带动布草将布草送到传送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记载能够明确其所指的部件是哪个部件,在此基础上也就能够明确带动轴承所在的“所述送进板上端面的左右两侧”所指的具体位置。
因此,该技术特征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是清楚明确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气缸的伸缩端”意味着固定板与气缸的伸缩端被固定,两者之间不会发生相对旋转,但同时旋转轴是转动定位在两个带座轴承中,因此带座轴承定位的旋转轴相对于送进板的位置也是固定的,这就使得夹布板无法连动,无法实现“布草紧贴在夹布板”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对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文字描述,而应基于该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整体描述和记载,同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技术水平、设计能力及正常的逻辑思维方式等因素来整体考虑。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而言,由于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气缸的伸缩端与所述旋转轴传动连接”,因此气缸的伸缩端应当是能够实现伸缩的,基于此,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固定板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气缸的伸缩端,应当能够明确“固定”是指可转动的一种连接方式,例如铰接,而不是两者之间无法发生相对运动的那种固定结构;进一步结合说明书附图4和5也可看出气缸的伸缩端实现了伸缩,且固定板与气缸的伸缩端之间发生了相对转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公开是充分、明确和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5.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布草装料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0015-0026段,附图):
“参照图示的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布草装料装置10进行更详细的说明。图1表示本发明的装置10的一个示例,在该装置10的装置主体11的正面上部设置有安装在向左右方向延伸的轨道12上的至少一对夹具13、14(参照图3)。夹具13、14具有能够夹持整个被套和被革等大尺寸且大重量的布草15的固定片16和可动片17,通过未示出的控制部进行控制,来进行开闭以夹持布草15的前端部,或者沿着轨道12向左右方向及中心方向移动。
夹具13、14设置成能够在传送带35的前端上部向左右移动,具有夹持布草15向左右展开,并将布草15装料到传送带35的中央部的结构。示例的装料装置10在装置主体11的正面左右设置有布草15的交接部41、42,在其上设置有传递夹具43、44,操作人员将布草15装载在传递夹具43、44上。传递夹具43、44分别具有夹持布草15的接收片45和按压片46,传递夹具43、44配置为通过导向机构47向后上方移动,以向上述夹具13、14交接布草15。
为了将夹具13、14所夹持的布草15的前端部暂时保持在装置主体一侧的接收部18之间,将移载板20相对于装置主体11在前后方向上可移动地设置。示例的接收部18具有固定设置在与夹具13、14夹持布草前端部的悬挂位置相比稍靠前方的位置上的面。19是空气喷嘴,设置在接收部18的上方以将布草15的前端部却放到后方。
移载板20已在图2中更清楚地示出,是具有比布草15的平面形状更大的平面形状的平板状部件,并具有前方比后方更低的带有倾抖的上表面21。该前倾的上表面21构成了布草迅速分离的上表面的形态。另外,在前端具有前端部件22,其具有用于夹持布草15所需的强度和摩擦阻力。
移载板20通过摇臂23和与其大致平行的支撑臂24,以悬挂的方式支撑在装置主体11上。这些臂23、24由前后两对构成,其中的一个臂24通过枢轴25可旋转地轴支承在移载板20的后端上,另一个臂23被配置成通过与支承轴26卡合的卡合部27限制前后方向的移动,从而可相对于装置主体11向前后移动。
示例的移载板20在摆臂23的上部旋转轴部28上设置杆29,在其中安装有活塞气缸装置30的一端部。摆臂23乃至活塞气缸装置30构成作用于摆臂23的动作机构。此外,如已经说明的那样,作为将移载板20相对于装置主体11可前后移动地支撑的结构,采取从下方或者侧方支持并支撑移载板20的结构。
在将布草15的前端部从暂时保持其的夹具13、14却放到移载板20上时,为了将其前端部按压在移载板20的上表面上,然后释放,将按压部件31可开闭地设置在移载板上。示例的按压部件31是于中间部可旋转地轴支承在装置主体11上,并且相对于移载板20的上表面将前端可开闭地设置的曲柄状部件,在其前端具有按压布草15且在移载板20的横向上细长的按压部32。另外,按压部件31通过由活塞气缸装置33表示的动作装置来驱动开闭动作。34表示臂轴支承部。与此相对,也可以采取如下结构:将活塞气缸装置向下设置在移载板20上的例如图1中装置主体11的位置,通过活塞相对于移载板面的伸缩而在前端部分按压布草W。
这样,如图5至图7所示,移载板20通过摆动动作进行前进后退,并且通过较短的支撑臂24在移载板20后退时执行后部上升,前端接近传送带35的摆动动作。在图例中,容纳摆臂23的卡合部27仅仅是一个凹槽。但是,移载板20即使在摆臂23之间也通过未图示的轴支承机构承担移载板20的载荷。另外,36表示用于操作布草装料装置10的操作盘。
接着,对这样构成的本发明的布草装料装置10的作用进行说明。首先,移载板20位于相对于接收部18稍微后退的固定位置,布草15通过操作人员的手装载在传递夹具43、44上,之后,根据控制部的指令上升,被夹具13、14夹持,一边向中央部移动一边展开(图8)。该夹具13、14具有能够充分牢固地夹持布草15的强度, 因此,布草15被竖直地悬挂。
移载板20前进,将布草15一边通过前端部件22向前方推动,一边与接收部18抵接,夹持布草15的前端部(图9)。此时,位于移载板20上的按压部件31处于其前端按压部32开液的姿势。因此,本发明的装置10打开夹具13、14,将布草15的前端部却放到移载板20上,此时,关闭按压部件31,从而将布草15的前端部按压在移载板20上(图10)。
接着,移载板20以通过按压部件31将布草15按压在其上表面上的状态后退,使得布草15与传送带35的前端相接(图11)。移载板20进一步继续后退,将布草15的前端部引导到传送带35上。此时,传送带35可以开始向输送送入的布草15的方向旋转。移载板加一边后退一边打开按压部件31,其结果,释放的布草15的前端部被送入到传送带35上(图12)。
在本发明的装置10中,在布草15的前端部却放到移载板20的上表面之后,通过按压部件31的前端的按压部32,均匀地按压,因此容易将布草15的前端部保持在一条直线上并送入。另外,采取通过移载板20的前进使布草15的前端部被前端部件22弯曲的状态,也有助于稳定的送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比对可获知:证据1涉及一种“用于将保持在夹具上的布草移载到传送带上的布草装料装置”,与本专利的“展布机用夹料送进装置”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证据1的“移载板20”用于将布草送至传送带35上,故其对应于本专利的“送进板”;证据1的“按压部件31”用于将布草的前端压在移载板20的上表面上,故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夹布板”;证据1的“旋转轴31”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转轴”,证据1的“活塞气缸装置33”对应于本专利的“气缸”,证据1公开了“按压部件31是于中间部可旋转地轴支承在装置主体11上”,结合证据1的图2可获知其按压部件31固定套设在旋转轴上,同时由于“按压部件31通过由活塞气缸装置33表示的动作装置来驱动开闭动作”,故证据1实质公开了“气缸的伸缩端与所述旋转轴传动连接”的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是否明确公开带座轴承:本专利带座轴承为两个且对称固定在所述送进板上端面的左右两侧上,所述旋转轴的两端分别转动定位在两个带座轴承中;而证据1中按压部件31设置于移载板的臂轴支承部34上。
本专利与证据1的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本质在于如果支承旋转轴的两端,而带座轴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将滚动轴承与座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轴承部件,其具有与普通轴承一样的载荷能力,并且具有突出的调心性能和密封性能,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支承旋转轴两端、并将其具体设置在送进板上端面的左右两侧上为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5.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夹布板包括若干L型定位片和一长条形板,所述L型定位片的一端固定套设在所述旋转轴上,另一端与所述长条形板固定连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2和证据3公开,或者被证据2公开,其余部分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首先,鉴于证据4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不能认为证据4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
另,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布料夹手,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0段,附图):
“一种布料夹手,包括上夹板1、下夹板2和两个连接组件3,上夹板1和下夹板2通过连接组件3配合夹持其两者之间的物体,且上夹板1与下夹板2的边缘均为锯齿状可以防止被夹持物体下滑。”
证据3公开了一种衣物整形与装料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26段、第0028段,附图):
“此外,在装料传送带35上并列设置将衣物W夹持并加压在变向部34之间的加压传送带45。上述功口压传送带45设置在诸如装料传送带35的中央部等的对领子部分进行加压的位置。加压传送带45在内部具有加压部件46。加压部件46被构成为上部具有加压棍46a,下部具有旋转轴46b,并可绕上述旋转轴46b旋转。加压传送带45被构成为由多个辊47、47a以及皮带48构成,并可绕主轴47朝变向部34的方向旋转。
……
完成衣物w的整形后,装料传送带35进行摆动,以使整形体11的前端部侧进入的装料传送带35与加压传送带45之间的空部49变窄,装料传送带35的传送带前部33达到可在其背面与整形体11的前端部侧接触的姿势(图8的状态)。在该状态下,从衣物W的领子到衣袖下边的大致上半部被保留在传送带前部33上,通过加压传送带45向图9的箭头方向旋转,达到皮带48挤压衣物W的领子,衣袖5、5彻底展开的状态,并由吸引箱37吸引保持。另外,衣袖吸引部28、29向左右缩回结束(图10、11的状态)。在加压传送带45的皮带48与以领子部分为中心的衣物W正面的中央部分接触的状态下(图10),加压部件46进一步绕下部旋转轴46b旋转。因此,上侧加压辊46a对装料传送带35的传送带上部36进行加压,在变向部34的曲面上沿着其曲率发挥对领子部分、特别是对正面一侧进行拉引伸展的作用力(图12、13的状态)。”
证据2的“夹板”与本专利的“夹布板”均用于夹持布草,但证据2的夹板的形状为锯齿状,其不同于本专利所述的由L型定位片和长条形板构成的夹布板结构;证据3的“加压传送带45”上的“加压部件46”为整体倒L形,但其并非由L型定位片和长条形板构成的夹布板结构,由于不存在长条形板,其也没有公开“另一端与长条形板固定连接”的技术特征。
因此,证据2-证据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同时,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将夹布板设置为这种特定的结构形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本专利通过采用该技术特征,能够更好的防止布草掉落,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
5.3 关于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均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鉴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3-5均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52108267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