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滑套(淋浴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36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6W113087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30321638.5
申请日:2016-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艺强
授权公告日:2017-0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钏清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黄婷婷
参审员:张冰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滑套产品而言,其主要套接在花洒杆上使用,在满足该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整体形状、各部分的位置关系、嵌体的结构均可有多种不同变化,并且产品整体形状、通孔的位置和嵌体的设计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产品整体形状、通孔的形状和位置、嵌体的形状和位置均相同。二者相比,其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觉察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630321638.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黄艺强(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530268414.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仅是摆放方向的差异,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二者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答复,也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滑套,证据1涉及一种淋浴管滑套(下称对比设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如图所示,涉案专利产品整体形状近似长方体,各棱均设有倒角,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下半部分整体为长方体结构,正面上设有下方上半圆形状的嵌体和圆形通孔,嵌体的半圆形部分与圆形通孔相邻,圆形通孔的外沿突出于表面,侧面为长方形的光滑平面,背面上有一圆形通孔,圆形通孔的外沿突出于表面;上半部分整体为下方长方体结构和上方弧面结构,正面上端设有方形开口和弧形通孔,方形开口在上与其下方的弧形通孔相通,侧面为下方上半圆的光滑平面,顶面为圆弧切面中间为近似圆柱体凹槽,凹槽中间有圆形凹陷和十字螺钉。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其他试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要求保护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如图所示,对比设计产品整体形状近似长方体,各棱均设有倒角,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下半部分整体为长方体结构,正面上设有下方上半圆形状的嵌体和圆形通孔,嵌体的半圆形部分与圆形通孔相邻,圆形通孔的外沿突出于表面,侧面为长方形的光滑平面,背面上有一圆形通孔,圆形通孔的外沿突出于表面;上半部分整体为下方长方体结构和上方弧面结构,正面上端设有方形开口和弧形通孔,方形开口在上与其下方的弧形通孔相通,侧面为下方上半圆的光滑平面,顶面为圆弧切面中间为近似圆柱体凹槽。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整体结构均近似为长方体,各棱均设有倒角,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下半部分整体为长方体结构,正面上设有下方上半圆形状的嵌体和圆形通孔,嵌体的半圆形部分与圆形通孔相邻,圆形通孔的外沿突出于表面,侧面为长方形的光滑平面,背面上有一圆形通孔,圆形通孔的外沿突出于表面;上半部分整体为下方长方体结构和上方弧面结构,正面上端设有方形开口和弧形通孔,方形开口在上与其下方的弧形通孔相通,侧面为下方上半圆的光滑平面,顶面为圆弧切面中间为近似圆柱体凹槽。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产品上半部分顶面凹槽内中间有圆形凹陷和十字螺钉,对比设计未公开。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滑套产品而言,其主要套接在花洒杆上使用,在满足该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整体形状、各部分的位置关系、嵌体的结构均可有多种不同变化,并且产品整体形状、通孔的位置和嵌体的设计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产品整体形状、通孔的形状和位置、嵌体的形状和位置均相同。二者的上述区别点,涉案专利在上半部分顶面凹槽内有圆形凹陷和十字螺钉,属于使用中不常见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极其细微。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其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觉察的局部细微差异,两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63032163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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