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和面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和面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09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5W1182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271773.3
申请日:2018-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大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A21C1/02(2006.01);A21C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271773.3,申请日为2018年08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6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和面机,包括底座(1)及和面桶(2),该和面桶(2)的内底部设有可转动的转轴(21),该转轴(21)上固定设有和面刀(3);其特征在于,底座(1)由底盖(11)和扣合在底盖(11)上的上盖(12)构成,和面桶(2)设置在上盖(12)上,该底座(1)中设有与转轴(21)传动相连的传动装置;
其中,该传动装置包括:横向设置在底盖(11)与上盖(12)之间的电机(41),该电机(41)的输出轴(411)具有第一斜齿;轴向设置在底盖(11)与上盖(12)之间的转盘(43),该转盘(43)的周侧设有第二斜齿,该第二斜齿与第一斜齿之间外齿啮合相连;下末端与转盘(43)的中心固定相连的传动轴(44),该传动轴(44)的上末端与转轴(21)传动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还包括将电机(41)的输出轴(411)和转盘(43)包覆设置的转盘外壳(42),该转盘外壳(42)固定在上盖(12)的下侧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底盖(11)的上侧面具有上托架,而上盖(12)的下侧面具有下托架,电机(41)设置在上托架与下托架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底盖(11)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用于对上盖(12)提供支撑的支架(111),上盖(12)固定在支架(111)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传动轴(44)的上末端固定设有下联轴器(45),该下联轴器(45)与设置在和面桶(2)底部的上联轴器(22)传动配合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上盖(12)具有下沉台(121),和面桶(2)设置下沉台(121)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下沉台(121)的中部设有外凸的下导向柱(122),该下导向柱(122)的中部设有第一通孔(1221),下联轴器(45)位于第一通孔(1221)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和面桶(2)底部设有与下导向柱(122)定位装配相连的导向座(2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导向座(25)的周壁上设有第一导槽(251)及第二导槽(252),该第一导槽(251)具有朝下设置的第一导槽槽口(2511),第二导槽(252)具有朝下设置的第二导槽槽口(2521),且第一导槽槽口(2511)的横向宽度大于第二导槽槽口(2521)的横向宽度;而下导向柱(122)外侧壁上设有可从第一导槽槽口(2511)进入第一导槽(251)中的第一凸块(1222)及可从第二导槽槽口(2521)进入第二导槽(252)中的第二凸块(1223),该第一凸块(1222)的横向宽度大于第二导槽槽口(2521)的横向宽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和面机,其特征在于,导向座(25)的中部具有第二通孔(253),上联轴器(22)位于该第二通孔(253)中;且导向座(25)的底部设有铆钉孔(254),通过铆钉穿过铆钉孔(254)将导向座(25)固定在和面桶(2)的外底部。”

针对本专利,广州大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16170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348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请求人声称发表时间为2011年03月的工学硕士学位论文“新型家用和面机产品开发”,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公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有异议,认为证据3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请求人表示证据3是从知网得到的,在知网上也可以查询到公开时间,并表示在证据3第4页下面显示了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即使是在5年后解密后,按照当时签署的日期推算可知证据3的公开时间是2016年4月6日。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网站上有中国知网的数据库。关于证据3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同意由合议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网站上的CNKI数据库内进行核实。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4、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电机(41)的输出轴(411)具有第一斜齿”,请求人对此表示认可。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因为请求人对从属权利要求提出了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未被证据2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4)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当庭依职权调查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这两个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4日内向合议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电机(41)的输出轴(411)具有第一斜齿”并非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鉴于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3为工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3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3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同意由合议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网站上的CNKI数据库内进行核实。经合议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网站上的CNKI数据库内核实,证据3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 工程科技I辑(月刊) 》2016年第04期,该期电子期刊于2016年03月16日-04月15日出版,故证据3的公开时间为2016年04月1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证据公开的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揉面机,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0段,第0018-0022段,附图1-6):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这种揉面机中采用卧式安装的电机、皮带减速机构以及蜗杆蜗轮结构传动,有效的降低了主机的高度,减小揉面机的整体体积,以便于安装和使用;而且避免了通用的多齿轮传动的复杂结构,在功能不变的情况下有效的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高了产品的性价比。同时因该结构有效的降低了产品的高度,避免了市面上通用的揉面机,因底座太高机器在工作时晃动厉害而存在的稳定性不高的安全问题。
……
参照图1、图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揉面机,包括主机1,主机1上安装有揉面组件2,所述主机1内设置有卧式安装的电机3,该电机3通过皮带减速机构4连接有蜗杆5,所述蜗杆5啮合安装有换向蜗轮6,所述主机1上设置有竖向传动轴7,该竖向传动轴7下端与所述换向蜗轮6连接,其上端与所述揉面组件2连接。蜗杆与换向蜗轮相互配合,在二级减速的同时并达到换向的旋转扭力传递。这种揉面机中采用卧式安装的电机、皮带减速机构以及蜗杆蜗轮结构传动,有效的降低了主机的高度,减小揉面机的整体体积,以便于安装和使用;而且避免了通用的多齿轮传动的复杂结构,在功能不变的情况下有效的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高了产品的性价比。同时因该结构有效的降低了产品的高度,避免了市面上通用的揉面机,因底座太高机器在工作时晃动厉害而存在的稳定性不高的安全问题。
其中,所述主机1由底座8和上端盖9构成,所述上端盖9下部设置有减速箱支架10,所述电机3、皮带减速机构4以及蜗杆5均安装于减速箱支架10内,使产品结构更紧凑,便于组装和维护。
参照图3,所述揉面组件2包括揉面碗21,揉面碗21上设置有碗盖22,揉面碗21内设置有揉面传动轴23,该揉面传动轴23穿过揉面碗21底部的固定孔24,揉面传动轴23下端连接有第一传动轮25,揉面传动轴23上端安装有双向揉面钩26。揉面传动轴通过插入固定孔,旋扣的方式固定于揉面碗上。该结构便于安装拆卸,达到容易清洗揉面碗的效果。
所述揉面传动轴23上端设置有用于与双向揉面钩26扣合的定位凸杆29,使双向揉面钩的安装和拆卸更简便,而且降低了结构加工的难度。所述碗盖22中部具有开口30,该开口30内安装有中心盖31。去掉中心盖可以通过碗盖的开口添加食物辅料,解决了市面上加料口太小不便于操作问题。
参照图4和图5,所述竖向传动轴7上端设置有第二传动轮11,所述第一、第二传动轮25、11内分别设置有互相扣合的第一、第二传动齿27、12,使其运转过程中有效的达到大扭力传动的效果,不会因接触面产生打滑而导致传动失效;第一传动轮25外侧设置有外齿圈28,所述第二传动轮11内侧设置有与该外齿圈配合的内齿圈13,使揉面组件安装和拆卸更方便。”
证据1中的蜗杆5和换向蜗轮6上必然存在斜齿,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蜗杆5和换向蜗轮6上具有斜齿。
证据2公开了一种装卸简单的和面机,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1、0029段以及附图1):
“一种装卸简便的和面机,包括和面机本体3和和面桶22,和面机本体3上端设置有面板2,面板2上设置有操作面贴1,和面机本体3的内部设置有直流电机5,和面机本体3的下方设置有底盖8,底盖8下方四角设置有数个硅胶脚7并用自攻螺钉固定,底盖8上设置有固定盘6,底盖8与固定盘6之间设置有同步轮11,同步轮11上方套有轴用弹性挡圈,同步轮11下方设置有同步轮盖10,同步轮11外侧还设置有同步带9;所述固定盘6上方设置有通过含油轴承联接的连接器A12,连接器A12内设置有传动桨13;所述直流电机5的上方通过自攻螺钉固定设置有电路板4,电路板4与直流电机5之间还固定设置有铝箔发热线14;所述和面桶22上方设置有上盖17下方设置有通过含油轴承联接的连接器B23,连接器B23内设置有驱动桨24,所述上盖17上方设置有小盖上15和小盖下16,上盖17边沿设置有铰链18连接的卡扣19可以与和面桶22固定,上盖17的下方设置有通过传动轴21连接的搅拌刀20;所述和面机本体3的一侧设置有圆形凹槽,圆形凹槽的中心设置有圆台;所述和面桶22在可以放置在圆形凹槽中,和面桶22下方的连接器B23与和面机本体3圆台上的连接器A12啮合。
……
具体实施时,本实用新型所述和面机的和面机本体和和面桶是分离的,当使用时将和面桶放置于和面机本体上,和面桶下方的连接器B与和面机本体圆台上的连接器A啮合。具体的,连接器B内部的驱动桨外延的U型槽卡入连接器A内部的传动桨相邻两个圆弧形插头之间,使得和面桶与和面机固定。工作时U型槽会靠紧插头,在动力的传动作用下同时转动;当两者分开,和面桶便可与和面机本体简单分离。一般圆弧形插头都采用四个,同时相邻两个圆弧间的间距与U型槽的宽度基本相同,这样能够方便和面桶与和面机本体的连接牢固性同时也方便和面桶从和面机本体上取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家用和面机,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3第2章第2.2.2-第2.2.3节及其图2-6、2-10):
“1. 和面机容器设计
……
C 铆钉孔 在容器底分布3个铆钉孔,直径为5mm,呈等三角形状(易加工),其目的:将容器与容器底固定。
……
2. 容器底座设计与下支座设计
容器底座起到连接容器、固定传动轴的作用,它的设计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底座具有微小斜度,这样有利于铸造时拔模,下部有两个梯形小凸起,用于将容器固定在箱体底座上,其上部还分布两个梯形孔,用于装配密封圈,确保缸体良好的密封性能。由于搅拌轴穿过了容器底座,这样就要求进行润滑,为了克服搅拌轴周而复始的旋转所引起的疲劳破坏,我们设计了一个铜套,镶在容器底座上,在铜套上涂一些润滑脂,这样铜套与搅拌轴之间就形成了静压轴承,大大的减轻了摩擦力,并且使得传动更平稳。如图2-10a)所示。
下支座主要是配合容器底支座设计,支座上端圆柱侧端开有两个豁槽,配合容器底支座两个小凸起定位使用,中间孔处镶嵌有一个铜套,涂上润滑脂,使得铜套与传动轴形成静压轴承,这样有利于减小接触摩擦力,延长传动轴使用寿命。”
3.2 关于权利要求1
经比对,证据1中的揉面机对应于本专利的和面机,证据1的主机1、揉面碗21、揉面传动轴23、双向揉面钩26、底座8、上端盖9、电机41、换向蜗轮6、竖向传动轴7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和面桶、转轴、和面刀、底盖、上盖、电机、转盘、传动轴,证据1的换向蜗轮6上的斜齿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斜齿。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电机的输出轴具有与第二斜齿啮合相连的第一斜齿,而证据1中,电机通过皮带减速机构4连接蜗杆5,蜗杆5上具有与换向蜗轮上的斜齿啮合相连的斜齿。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结构,降低成本。
然而,通过在电机输出轴上直接设置斜齿来驱动蜗轮,或在电机输出轴和蜗杆之间设置减速机构,在减速之后通过蜗杆来驱动蜗轮,均是常见的传动方式,其各自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简化结构,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省略证据1中的皮带减速机构,将其改为用电机输出轴直接驱动蜗轮的传动方式,从而获得结构简化、成本降低的效果,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动装置还包括将电机(41)的输出轴(411)和转盘(43)包覆设置的转盘外壳(42),该转盘外壳(42)固定在上盖(12)的下侧面”。但是设置外壳以将机械部件包覆起来以对其进行保护,或者通过外壳将几个部件包覆并连接在一起作为一个组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外壳的固定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设置,且上述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底盖(11)的上侧面具有上托架,而上盖(12)的下侧面具有下托架,电机(41)设置在上托架与下托架之间”。为了使设置在底座内的电机能正常工作,必然需要将电机固定在底座内,因此在底盖的上侧面设置上托架,在上盖的下侧面设置下托架,并将电机设置在上托架和下托架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且这种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底盖(11)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用于对上盖(12)提供支撑的支架(111),上盖(12)固定在支架(111)上”。为了提高底座的强度,在底盖和上盖之间设置起支撑作用的支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支架是设置在底盖上并与上盖固定还是设置在上盖上并与底盖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其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4 关于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动轴(44)的上末端固定设有下联轴器(45),该下联轴器(45)与设置在和面桶(2)底部的上联轴器(22)传动配合相连”。证据2说明书第0021段公开了和面桶22下方的连接器B23与和面机本体3圆台上的连接器A12啮合。证据2中的连接器B23和连接器A1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联轴器和下联轴器,即证据2给出了通过上联轴器和下联轴器来进行传动配合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盖(12)具有下沉台(121),和面桶(2)设置下沉台(121)上”。证据2说明书第0021段公开了和面机本体3的一侧设置有圆形凹槽,圆形凹槽的中心设置有圆台,和面桶22可以放置在圆形凹槽中。证据2中的圆形凹槽对应于本专利的下沉台,即证据2给出了将和面桶设置在上盖上的下沉台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下沉台(121)的中部设有外凸的下导向柱(122),该下导向柱(122)的中部设有第一通孔(1221),下联轴器(45)位于第一通孔(1221)中”。证据2说明书第0021段公开了圆形凹槽的中心设置有圆台,和面桶22可以放置在圆形凹槽中,和面桶22下方的连接器B23与和面机本体3圆台上的连接器A12啮合。另外,从证据2附图1可见,圆台是外凸设置的。由于连接器B23与和面机本体3圆台上的连接器A12啮合,因此圆台的中部必然设有通孔。至于使圆台具有导向作用并使下联轴器位于圆台上的通孔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置,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5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和面桶(2)底部设有与下导向柱(122)定位装配相连的导向座(25)”。
证据3公开了“下支座主要是配合容器底支座设计,支座上端圆柱侧端开有两个豁槽,配合容器底支座两个小凸起定位使用”。证据3中的容器底支座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座,下支座对应于本专利的下导向柱,并且证据3中的容器底支座上的凸起与下支座的豁槽之间也实现了容器底支座和下支座之间的定位装配连接。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6 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座(25)的周壁上设有第一导槽(251)及第二导槽(252),该第一导槽(251)具有朝下设置的第一导槽槽口(2511),第二导槽(252)具有朝下设置的第二导槽槽口(2521),且第一导槽槽口(2511)的横向宽度大于第二导槽槽口(2521)的横向宽度;而下导向柱(122)外侧壁上设有可从第一导槽槽口(2511)进入第一导槽(251)中的第一凸块(1222)及可从第二导槽槽口(2521)进入第二导槽(252)中的第二凸块(1223),该第一凸块(1222)的横向宽度大于第二导槽槽口(2521)的横向宽度”。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虽然通过凸块和导槽将两个部件固定在一起属于常用固定结构,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导槽槽口的横向宽度大于第二导槽槽口的横向宽度,第一凸块的横向宽度大于第二导槽槽口的横向宽度,通过这种设置方式,使得第一凸块无法通过第二导槽槽口进入第二导槽中,从而可以使得和面桶和导向座的安装位置相对固定。请求人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权利要求9 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这种特定结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3.7 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座(25)的中部具有第二通孔(253),上联轴器(22)位于该第二通孔(253)中;且导向座(25)的底部设有铆钉孔(254),通过铆钉穿过铆钉孔(254)将导向座(25)固定在和面桶(2)的外底部”。
证据3公开了“由于搅拌轴穿过了容器底座,这样就要求进行润滑,为了克服搅拌轴周而复始的旋转所引起的疲劳破坏,我们设计了一个铜套,镶在容器底座上”,可见证据3隐含公开了容器底座(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座)的中部具有第二通孔,而在使用联轴器传递动力的情况下,使上联轴器位于第二通孔中也是常规设置方式。证据3还公开了“在容器底分布3个铆钉孔,直径为5mm,呈等三角形状(易加工),其目的:将容器与容器底固定”,基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容器底座的底部设置铆钉孔,通过铆钉穿过铆钉孔将容器底座固定在容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和面桶)的外底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27177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8、10无效,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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