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分选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静电分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05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5W1179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61510.2
申请日:2017-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瑞
授权公告日:2018-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海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29B17/02,B29B17/04,B03C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101795775B;
证据2:CN202506487U;
证据3:CN102962139A;
证据4:CN1312738A;
证据5:CN20348423OU;
证据6:CN201524602U。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静电分选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机架、磨料机构、振动送料机构、出料分选机构、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所述磨料机构设置在机架的顶部,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对应磨料机构的下方位置设置在机架上,所述振动送料机构对应磨料机构的一侧位置设置在机架上,并能将该磨料机构上的物料输送至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之间的位置;所述出料分选机构对应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之间的下方位置设置在机架上;
所述磨料机构包括料仓、搅拌杆和磨料电机,所述料仓上设有进料口和出料口,所述搅拌杆通过轴承组件设置在料仓内,所述磨料电机通过减速箱带动搅拌杆转动;
所述振动送料机构包括接料导轨、支座和振动马达,接料导轨倾斜设置在支座上,其中该接料导轨的一端延伸至所述料仓的出料口位置,另一端延伸至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之间的上方位置,所述接料导轨和支座之间设有橡胶弹簧,所述振动马达设置在接料导轨的底面;
所述出料分选机构包括分料架和分料板,两分料板对应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之间的两侧位置各通过一铰接座设置在分料架,且分料板能以铰接座上的铰接轴为轴心转动。”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4-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4-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4-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此后,专利权人又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阐述了其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其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证据1、3-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3-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静电分选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针对现有技术中废塑料分类采用人工筛选浪费人力物力、厂房占地面积大、工作效率低,采用风选设备纯度低、能耗大、体积大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体积小、分选效果好的静电分选机。
证据1公开了一种静电分选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17]段和附图1),由材料A、材料B、材料C构成的混合物6(相当于本专利的物料)通过带电装置1(相当于本专利的磨料机构)进行摩擦使之带电,由运送装置41(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送料机构)运送至分选落下位置。为了使从分选落下位置落下的混合物6在电场中通过而进行分选,使混合物6由接地电极21和高压电极22(相当于本专利的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之间通过,落下到接地侧回收容器31、高压侧回收容器32、中央回收容器33中的任意一个容器,进行回收。接地电极21和高压电极22构成使混合物6的落下路径产生电场的电场产生装置。同时,结合证据1的附图1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接地电极21和高压电极22位于带电装置1的下方位置,运送装置41对应带电装置1的一侧位置设置,并能将带电装置1排出的混合物6输送至接地电极21和高压电极22之间的分选落下位置。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通过摩擦使物料带电并利用电场将其分离的静电分选装置,其可以用于塑料粒子的分类,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人工筛选和风选设备分类废塑料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整体技术构思。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还包括机架,各机构均设置在机架上,且负电极组件和正电极组件对应磨料机构的下方位置;权利要求1还包括出料分选机构,并限定了其具体结构和设置位置;权利要求1限定了磨料机构、振动送料机构的具体结构,证据1则未具体公开。
请求人认为:机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和5中也均公开了机架结构,相应机构布置在机架上属于常规选择;证据3给出了在出料口上方设置调接板的技术启示,证据6公开了分料板铰接于分料架的结构;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磨料机构的结构,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振动送料机构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机架以及各机构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其并非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不是显而易见的;证据3的机架结构与本专利的不同。证据3的调接板为固定式结构,不可调,且用于确定分离颗粒的种类数量,因此与本专利的出料分选机构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均不同;证据6中的分料板仅能相对靠拢或分开,不能向一侧转动,而本专利的分料板可以单独转动并手动调节角度,从而可以节约能源、提高分选纯度。证据4的摩擦带电装置3的容器11具有两层结构,且未公开设置磨料电机和减速箱、搅拌杆通过轴承组件设置在料仓内,本专利的磨料机构的结构不是显而易见的。证据1的运输装置与本专利的振动送料机构不同,其水平设置,工作周期长;证据5的进料口与本专利的接料导轨不同,其是整体外露的,并且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接料导轨的两端位置,证据5未公开本专利接料导轨和支座之间设有橡胶弹簧,本专利的振动送料机结构易于安装和维护、减震效果好、工作稳定性好,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混合颗粒静电分选装置(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和图1),可用于塑料混合物分离,包括架体、料斗1、自然摩擦起电器2、负电极滚筒14、正电极滚筒16、出料口22,各出料口上方的连接处设有调接板18(相当于本专利的分料板);各类颗粒在自然翻滚摩擦起电情况下产生的电荷大小不同,随着电极滚筒的转动,各类颗粒在筒体电场位置变换,所造成自身重量的牵引力变动,形成A-F各类纯料颗粒,各类颗粒沿着各类的吸附力大小有规律的落下,分选装置中的调接板18调整纯度使各类颗粒进入相应的料道出料口,具体而言,AB间调接板18来调整A类、B类颗粒的纯度,使其进入自类的料道出料斗。此外,结合图1可知,调接板18的倾斜角度可调节。
证据4公开了一种塑料分选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3-4页和图1),包括料斗2、摩擦带电装置3、静电分离部分G、第一分离容器8和第二分离容器9,其中摩擦带电装置3(相当于本专利的磨料机构)包括具有外部容器12和同轴配置的内部容器13的容器11(相当于本专利的料仓),容器11一方的上面形成与料斗2的出口2a连接的入口14(即进料口),另一方的下面形成塑料片1的落下口16(即出料口);沿容器11的轴心11a穿插设置有转轴18,其轴面上放射状的安装有金属制搅拌用杆构件19,在容器11的外部安装有使转轴转动的驱动电机20(相当于本专利的磨料电机)。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线静电分选设备(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和图2),用于将金属塑料分选,其包括长方体形机架1和设于机架上部的分选机构2,分选机构2包括进料口3、分选滚筒4、出料口;其中进料口3底部设有振荡器11(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马达),以及顶端与进料口3底部固定连接、底端与机架1固定连接的减震弹簧12(相当于本专利的橡胶弹簧)。
证据6公开了一种高压辊磨机分料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14]段和图1-2),包括分料板2、通过螺栓与分料板2下端连接的轴承3、设在轴承3内的转动轴4。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分选机的结构和提高分选效果。
通过机架将系统装置的各个部分安装组合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3和5中的分选装置均包括用于安装各部件的机架,因此,在实施证据1的静电分选装置时,将其中的各装置安装在机架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为了简化结构、缩小体积、降低成本,在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使设备紧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追求,因此将证据1的带电装置1设置于机架上对应接地电极21和高压电极22的上方位置也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3涉及一种可用于塑料混合物分离的静电分选装置,其与证据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3在出料口上方的连接处设置有调接板,结合其图1和说明书第[0045]-[0046]段的记载,调接板的倾斜角度可调节,从而能够调整进入出料口的颗粒纯度,这与本专利中可以根据塑料以及分选的调节相应手动调节角度的出料分选机构分料板的作用相同。因此,在面临需要提高证据1的分选效果的技术问题时,根据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的中央回收容器与左右两侧回收容器的交界处设置可调节倾斜角度的调接板,此时两调接板即对应高压电机和接地电机之间下方的两侧位置。为了实现调节板可转动调节,将调接板直接铰接在回收容器的侧壁顶部,或者通过铰接座将其安装在另外设置的与机架连接的分料架上均为可选的常规安装方式,例如证据6即公开了与后者类似的铰接方式,并且采用不同安装方式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选择后者设置方式时,调接板能以铰接座上的铰接轴为轴心转动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1公开了使用带电装置1使混合物摩擦带电,虽然未公开其具体结构,但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塑料分选装置的摩擦带电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证据1作为其中的带电装置。证据4中摩擦带电装置3的容器11虽然为了避免电荷向外部放电而具有两层结构,但本专利并未限定料仓壁的具体结构,其不能构成本专利与证据4的区别。证据4中虽然没有公开转轴18通过轴承组件设置在容器11内,以及驱动电机20通过减速机带动转轴18转动,但其均为机械传动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上述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1中的运送装置41通过振动的下板51(相当于本专利的接料导轨)将混合物6由带电装置的出口运送至混合物向电场产生装置的落下位置,并且证据1还教导了为了更有效地进行运送,可以使下板51向运动方向倾斜(参见其说明书第[0019]段)。证据1虽然没有公开运送装置41的具体结构,但证据5公开了一种底部设有振荡器11(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马达)的进料口3(相当于本专利的接料导轨),进料口底部和机架1之间通过与两者固定连接的减震弹簧12连接,即公开了本专利的振动送料机构的结构,且证据5同样是用于静电分选设备,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中的进料口结构用于证据1作为其中的运送装置,此时进料口的一端延伸至带电装置的出料口,另一端延伸至混合物向电场产生装置的落下位置(即接地电极21和高压电极22的上方位置)是显而易见的;至于选用橡胶弹簧作为减震弹簧则为常规选择,且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整体技术构思,虽然本专利相较于证据1还设置有机架和出料分选机构,并限定了磨料机构或振动送料机构的具体结构,但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将其应用至证据1相应的技术教导,并且上述不同机构仅是各自功能的简单叠加,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4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第20172066151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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