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聚能器的加湿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聚能器的加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29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5W1185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37539.7
申请日:2016-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梁清霞
授权公告日:2017-0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强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F24F6/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的201620837539.7号、名称为“一种带有聚能器的加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6年08月04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市强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带有聚能器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盛装水的容器、设于所述容器下端并可使所述容器内的水发生振荡从而形成水雾的雾化装置、浮于所述容器内水面处并可吸收能量从而使所述容器上部的水也发生振荡进而使水雾正常喷出的聚能器,所述聚能器与所述雾化装置相对应,所述聚能器中心处设有与所述雾化装置对应并可供水雾通过的出雾管,所述出雾管上端设有上端板,所述出雾管下端设有下端板,所述出雾管的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所述上端板与所述下端板之间的侧面筋板,所述出雾管、所述上端板、所述下端板、所述侧面筋板之间形成了内部空心的骨架结构,所述出雾管下端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所述下端板下端面处的驱动片,所述雾化装置振荡对水产生的向上的推力推动所述驱动片进行转动从而带动整个所述聚能器发生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聚能器的加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能器为一体成型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梁清霞(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9896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2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1746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证据1中换能器做功雾化,贯通孔将液雾疏导到水面,证据2的浮子的结构特征是为了实现平衡地浮在水面上并通过聚能管聚集能量提高雾化效果,而本专利的水雾产生是基于聚能器与雾化装置的共同振荡,雾化装置和聚能器同时做功,从根本上增加了水雾的产生量。因此,证据1的引导筒和浮力部等技术特征以及证据2的浮子结构与本专利的聚能器有实质性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聚能器都是实心的结构形式,长期工作后容易导致聚能器发生损坏,且工作时聚能器长期保持不动,应力集中容易造成聚能器损伤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带有聚能器的加湿器,通过将聚能器设计为内部空心的骨架结构,同时在出雾管下端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下端板下端面处的驱动片,雾化装置振荡对水产生的向上的推力推动驱动片进行转动从而带动整个聚能器发生转动。聚能器转动就可使聚能器受力均匀从而有效避免因应力集中而造成的损伤,使聚能器经久耐用。
证据1公开了一种雾化装置及超声波加湿器,与本专利同属于加湿器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0035]段及附图1):雾化装置包括:用于盛放雾化液体的水箱1,该水箱1的底部固定设置换能器2,且在水箱1中漂浮设置雾化增强部,且雾化增强部的上表面随水箱1中液位变化而与液体表面保持一致。该雾化增强部包括:引导筒3,该引导筒3的轴向中心线与换能器2的轴向中心线保持基本一致,引导筒3的轴向上具有圆柱形的贯通孔,该贯通孔的底部为进液口31、顶部为出雾口32;以及与引导筒3固定连接且漂浮在水箱1的液体表面的浮力部4,水箱1中的液体对浮力部4产生浮力使整个雾化增强部漂浮在水箱1中,且浮力部4为引导筒3提供平衡力,使引导筒3的贯通孔的轴向中心线与换能器2的轴向中心线保持一致,以确保换能器产生的超声水柱能顺利地从引导筒的进液口31进入贯通孔,在贯通孔中产生液雾后从出雾口32喷出。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水箱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盛装水的容器,证据1中固定于水箱1底部的换能器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设于所述容器下端并可使所述容器内的水发生振荡从而形成水雾的雾化装置,证据1中在水箱1中漂浮设置的雾化增强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浮于所述容器内水面处并可吸收能量从而使所述容器上部的水也发生振荡进而使水雾正常喷出的聚能器,证据1中雾化增强部包括引导筒3,该引导筒3的轴向中心线与换能器2的轴向中心线保持基本一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聚能器与所述雾化装置相对应,证据1中引导筒3的轴向上具有圆柱形的贯通孔,该贯通孔的底部为进液口31、顶部为出雾口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聚能器中心处设有与所述雾化装置对应并可供水雾通过的出雾管。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聚能器的具体结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出雾管上端设有上端板,出雾管下端设有下端板,所述出雾管的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所述上端板和所述下端板之间的侧面筋板,所述出雾管、所述上端板、所述下端板、所述侧面筋板之间形成了内部空心的骨架架构,所述出雾管下端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所述下端板下端面处的驱动片,所述雾化装置振荡对水产生的向上的推力推动所述驱动片进行转动从而带动整个所述聚能器发生转动。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应力集中造成聚能器损坏并保证雾化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加湿器用的浮子,其与本专利及证据1均属于加湿器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14]-[0019]段及附图1-2):一种加湿器用的浮子,包括浮子本体1,所述浮子本体1包括聚能管2、顶圆浮盘3、底圆浮盘4和设置在底圆浮盘轴向下端面上的驱动叶片5。所述聚能管2上端位于顶圆浮盘3的中心孔内、下端穿过底圆浮盘4,所述驱动叶片5与聚能管2穿过底圆浮盘4的部位21连接。所述聚能管2的下端有圆锥台腔22。还包括若干个径向筋板6,径向筋板6上、下端分别与顶、底圆浮盘3、4固定连接,径向内侧与聚能管2连接;所述径向筋板6的径向外侧端面呈圆弧形,其直径和顶圆浮盘3及底圆浮盘6的直径相同。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中加湿器用的浮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能器,证据2中聚能管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聚能器中心处设有与所述雾化装置对应并可供水雾通过的出雾管,证据2中的顶圆浮盘3和底圆浮盘4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出雾管上端设置的上端板和下端设置的下端板,证据2中的若干个径向筋板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出雾管的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所述上端板和所述下端板之间的侧面筋板,证据2中聚能管2、顶圆浮盘3、底圆浮盘4和径向筋板6之间形成了内部空心的骨架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出雾管、所述上端板、所述下端板、所述侧面筋板之间形成了内部空心的骨架结构,证据2中设置在底圆浮盘轴向下端面上的驱动叶片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出雾管下端侧面朝外延伸出若干位于所述下端板下端面处的驱动片,所述雾化装置振荡对水产生的向上的推力推动所述驱动片进行转动从而带动整个所述聚能器发生转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且证据2浮子的带有驱动片的空心骨架结构具有使浮子受力均匀从而有效避免因应力集中而造成的损伤、使浮子经久耐用的技术效果,浮子上的驱动片达到使得保证浮子实现转动以保证雾化效果的作用,即证据2中浮子的结构以及起到的作用,和区别特征所述的聚能器结构及其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加湿器的浮子实心、重量大、雾化效果差的技术问题而设置的,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加湿器中的聚能器设置为内部空心的骨架结构并在下端设置驱动片以使其转动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证据1中的雾化增强部进行改进,将其设置为证据2中浮子的结构,以使聚能器受力均匀从而有效避免因应力集中而造成的损伤,使聚能器经久耐用。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聚能器为一体成型结构。而将构件设计为一体成型结构以方便加工制造及安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83753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