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链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输送链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72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5W117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36186.0
申请日:2017-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斯雷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乔戈里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胡建英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65G13/07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现有技术及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有理由和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1436186.0、发明名称为“输送链条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1日,专利权人为“杭州乔戈里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输送链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链条装置具有:
支架,所述支架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条托板;
链条,所述链条具有转动单元,在所述转动单元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轮,所述齿轮与所述支架的齿条托板啮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链条装置,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转动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链条装置,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第一转动轮,在所述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具有第二转动轮。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输送链条装置,其中,所述转动单元还具有第一边轮和第二边轮,所述第一边轮和所述第二边轮支撑在所述支架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输送链条装置,其中,所述转动单元的第一转动轮直径大于第二转动轮直径,所述链条的两个转动单元之间由所述第一转动轮相互之间保留微小间隙。”

针对本专利,苏州斯雷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0日,申请公布号为CN 1058364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146781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13828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下称证据3)。
请求人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在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的内容有动机将第一转动轮的直径设置成大于第二转动轮直径,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输送链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链条装置具有:
支架,所述支架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条托板;
链条,所述链条具有转动单元,在所述转动单元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轮,所述齿轮与所述支架的齿条托板啮合:
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转动轮:
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第一转动轮,在所述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具有第二转动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链条装置,其中,所述转动单元还具有第一边轮和第二边轮,所述第一边轮和所述第二边轮支撑在所述支架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输送链条装置,其中,所述转动单元的第一转动轮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转动轮直径,所述链条的两个转动单元之间由所述第一转动轮相互之间保留微小间隙。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支架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条托板”、“在所述转动单元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轮”、“在所述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具有第二转动轮”,这些技术特征的协同作用,可以促使高精细工业品部件的滚动体输送过程的怠速稳定,以及整个设备的装配紧凑和输送型号可适应性调节,提高了整体装置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另外,本专利涉及一种输送链条装置,其输送对象为滚动体,属于精细工业品部件,在后续清洗或检测工艺流程上对输送要求非常高,既要防止输送过程二次污染,又需要输送怠速稳定,持续边输送边滚动;而证据2涉及一种禽蛋自动分级生产线中的间歇传输链,其输送对象为禽蛋。证据3涉及板栗品质多源信息检测分选试验台,其输送对象为板栗。
证据2和证据3的应用环境与本专利完全不同,面临的技术问题也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证据1、证据2或证据3的技术方案改进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2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3结合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故本决定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现有技术及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有理由和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输送链条装置,根据该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实质上包括两个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A:一种输送链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链条装置具有:
支架,所述支架的一侧设置具有齿条托板;
链条,所述链条具有转动单元,在所述转动单元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轮,所述齿轮与所述支架的齿条托板啮合:
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转动轮:
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第一转动轮,在所述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具有第二转动轮。
技术方案B:1.一种输送链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链条装置具有:
支架,所述支架的两侧设置具有齿条托板;
链条,所述链条具有转动单元,在所述转动单元的至少一侧设置具有齿轮,所述齿轮与所述支架的齿条托板啮合:
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转动轮:
其中,所述转动单元具有第一转动轮,在所述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具有第二转动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1,其具有:
驱动电机11,用于驱动所述输送装置1;
第一转动机构121和第二转动机构122,两个转动机构配合组成本输送装置的转动部12。在本实施例中,驱动电机11驱动第一转动机构121,称之为主动轮,另一个配合第一转动机构121转动的第二转动机构122,称之为从动轮;
输送部13,具有输送固定部131和输送传送部132,所述输送固定部131的两端安装有所述转动部12的所述第一转动机构121和所述第二转动机构122,所述输送传送部132套装在所述输送固定部131上沿轴向方向上循环移动,输送检测对象001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
所述输送固定部131具有转动结构1311,所述输送传送部132具有转动单元1321,所述输送传送部132在所述输送固定部131上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的同时,所述输送固定部131的转动结构1311驱使所述输送传送部132的转动单元1321转动,所述两个同向转动的转动单元之间放置检测对象001,所述转动单元1321与相邻转动单元1322同向转动驱使检测对象001循环转动。
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可以通过一个驱动电机11驱动一个第一转动机构121,然后第一转动机构121通过输送传送部132带动第二转动机构122转动;检测对象001可以是圆锥滚子、圆柱滚子、腰鼓型调心滚子、圆柱体或其他形式滚动体。
在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实施方式中,驱动电机11驱动第一转动机构121转动,第一转动机构121转动通过输送传送部132带动第二转动机构122转动,这样输送传送部132可以循环往复移动,放置在输送传送部 132上的检测对象001在水平方向上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另外,输送传送部132循环移动的同时,在水平方向上,输送固定部131上的转动结构1311驱使输送传送部132的转动单元1321转动,转动单元1321与相邻转动单元1322同向转动,两个相邻转动单元之间的间隙放置检测对象001,这样检测对象001在转动单元1321与相邻转动单元1322同向转动的带动下一直循环往复转动。
由上述实施例可知,通过输送传送部132的循环往复移动,并且输送传送部132上所有转动单元的持续转动,最终实现了检测对象001一边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一边循环往复转动。
本发明提供一种输送装置,在实施例1一种实施方式的基础上,以第一转动机构121为主动轮,第二转动机构122为从动轮为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说明。
在本实施例的一个实施方式中,输送固定部131上的的转动结构1311是两条平行的齿条状结构13111和13112,输送传送部132上的转动单元1321具有与所述齿条状结构13111和13112配对的一对齿轮状结构13211和13212;通过所述齿轮状结构13211和13212在所述齿条状结构13111和13112上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带动所述齿轮状结构13211和13212转动。
在本实施例的一个实施方式中,输送固定部131还具有互相平行的输送轨道1312和1313,在输送传送部132上具有与平行输送轨道1312和1313对应的一对转动轮1332和1333。这样,第一转动机构121转动牵引输送传送部132移动,通过一对转动轮1332和1333在输送固定部131的平行输送轨道1312和1313上平稳光滑移动,使得检测对象在输送过程中平稳进行。当然,在本发明的其他实施例中,与平行输送轨道1312和1313对应的也可以是一段圆柱体等。
在本实施例的一个实施方式中,输送传送部132的转动单元1321还具有表面光滑的第二转动轮13213,第二转动轮13213在一对齿轮状结构13211和13212中间,一对齿轮状结构13211和13212通过摩擦力带动第二转动轮13213转动;这样第二转动轮13213和相邻第三转动轮13214 同向转动;检测对象001放置在第二转动轮13213和相邻第三转动轮13214之间的间隙上,通过两个同向转动轮的转动带动检测对象001循环往复转动。
在本实施例的另一个实施方式中,输送传送部132的转动单元1321是一体化结构,一体化结构的两端与齿条状结构13111和13112相配合部分是齿轮状结构,一体化结构的中间部分是表面光滑的转动轮结构。在相邻两个表面光滑的转动轮结构组成的间隙上放置检测对象001。
通过本发明的输送装置,利用输送传送部在直线移动的同时,借助齿条和齿轮的配合,齿轮转动带动转动轮转动,从而带动输送对象转动,实现了输送对象直线移动和循环转动的有机结合。
实施例2
本发明另外还提供一种检测系统,图2是本发明的检测系统的一个实施例的整体外观示意图,如图2所示,所述检测系统100具有:
输送装置1、检测装置2、控制装置3和筛检装置4,本发明提供的检测系统100具有实施例1所述的输送装置1,由于该输送装置1的结构已经在实施例1中做了详细说明,其内容被合并于此,在此不再赘述。
图3是本发明实施例的检测系统的内部结构示意图。在该实施方式中,检测装置2具有第一检测部21、第二检测部22和第三检测部23;第一检测部21具有第一检测相机211和弧形光源212。在本实施方式中,当检测对象001在输送传送部132上循环转动并直线移动通过第一检测部21区域时,设置在输送固定部131上方的第一检测相机211在控制装置3的控制下,自动连续对检测对象001表面周面进行拍照。为了良好的拍照效果,在第一检测相机211拍照区域设置弧形光源212,以提供良好的光源环境。
图4是本发明实施例的检测系统的检测装置的弧形光源结构示意图,结合图示可以看出弧形光源212的具体环形形状设计。
在本实施例的一个实施方式中,控制装置3具有编码器31和传感器32,通过编码器31和传感器32,当识别到检测对象001的输送位置到达检测装置2各个检测区域时,控制装置3发布指令指示检测装置2实现 自动拍照并连续拍照,达到自动检测并360度无死角检测效果。
通过本发明的检测系统,利用检测对象在输送装置上既能直线移动,又同时循环转动,实现了检测对象转动表面的360度检测,以及转动面、倒角及端面的连续性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对象的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实施例3
本发明另外还提供一种检测方法,该检测方法具有如下步骤:
将检测对象001放置在输送传送部132的相邻转动轮13213和13214的间隙上,启动开关装置,驱动电机11驱动第一转动机构121转动,第一转动机构121通过输送传送部132带动第二转动机构122转动,输送传送部132在输送固定部131上循环往复移动,带动放置在输送传送部132上的检测对象001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
输送传送部132沿轴向方向直线移动的同时,输送固定部131上的一对平行齿条13111和13112驱使输送传送部132上的一对齿轮13211和13212转动,一对齿轮13211和13212转动通过摩擦带动第二转动轮13213转动,输送传送部132上相邻同向转动的转动轮13213和13214带动检测对象001循环转动;
控制装置3控制设置在输送固定部131上方的第一检测部21连续拍照经过拍照区域的沿轴向直线移动并同时循环转动的检测对象001,以检测被检测对象的表面;
控制装置3控制设置在输送固定部132侧上方的第二检测部22连续拍照经过拍照区域的沿轴向直线移动并同时循环转动的检测对象001,以检测被检测对象001的倒角;
控制装置3控制设置在输送固定部132两边的第三检测部23连续拍照经过拍照区域的沿轴向直线移动并同时循环转动的检测对象001,以检测被检测对象001的两个端面;
控制装置3记录被检测对象001各个位置的拍照图像,并通过控制筛检装置4筛选图像具有瑕疵的检测对象为不合格品,筛选图像没有瑕疵的检测对象为合格品。
采用本发明的检测方法,利用检测对象在输送装置上既能直线移动, 又同时循环转动,实现了检测对象转动表面的360度检测,以及转动面、倒角及端面的连续性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对象的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

证据2公开了一种禽蛋自动分级生产线中的间歇传输链,其所有运动部件都通过轴承座10安装在机架1上,链轮2安装在链轮轴4的两端,链轮2与链条14配合,链轮2带动链条14转动,蛋托13的两端安装在链条14上。齿条3与端部齿轮11配合使得蛋托13能够在链条14前进的过程中对禽蛋12进行自动的翻转,可方便地检测到禽蛋12的各个方向。
在图2中,拨盘7安装在动力输入轴8上,动力输入轴8外接配有减速器的电动机,通过该动力输入轴8把动力传递到了拨盘7。槽轮6和拨盘7分别装在两个不同的轴上,两轴的中心距需满足安装要求。在槽轮6的槽盘上对称设有四个拨销,拨盘7在旋转时压触这四个拨销,驱动槽轮6旋转。这样在拨盘7驱动槽轮6旋转的过程中就把连续的运动转变成了间歇运动,且拨盘7每转360度槽轮6转90度。在槽轮6间歇的时间里,禽蛋检测装置便可完成对禽蛋的检查。
小齿轮9与槽轮6同轴安装,大齿轮5安装在链轮轴4上,大齿轮5与小齿轮9啮合,动力通过槽轮6传递到小齿轮9再传递大齿轮5。这种结构使大齿轮5通过链轮轴4把动力传递到了链轮2,这样就完成了一级减速,使得链轮2每次带动链条14前进的距离等于两排蛋托13之间的距离,即一个检测位的距离。
如图3所示,蛋托轴16穿过各个蛋托13,各个蛋托13通过蛋托轴16连接在一起。蛋托轴16的两端通过支架15与链条14安装在一起,在链轮2带动链条14前进的过程中蛋托13一起前进,同时端部齿轮11又会带动蛋托13转动,使得禽蛋12在向前输送的同时实现转动。
如图4所示,侧向定位轮17安装在链条14的侧向,通过链条14上的销轴与链条14连接在一起,支架15与侧向定位轮17在链条14上间隔布置。在运动的过程中与齿条3接触,保证链条14在链轮2的轴线方向不会发生偏移,同时保证了禽蛋12与检测装置之间的位置关系,从而使得检测更加准确。
如图5所示,张紧链轮18通过螺栓连接在机架1上并且设计成位置可调型,当链条14在传动过程中出现松动的时候就可以调节张紧链轮18的上下位置来改善传输链的传输性能。张紧链轮18安装在机架1上靠近链条14下部传输链的位置,这样调整张紧链轮18时就不会影响传输链上部的检测工作。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电动机输出的动力经过减速以后输入到拨盘轴上由拨盘7带动槽轮6转动,四槽槽轮的使用确定了传输链的动停比,在停歇的时间中检测设备进行各项指标的检测。槽轮6的动力通过减速齿轮减速后传递到链轮2上,使链轮2每次转过一定的角度并带动传输链前进一个检测位长度。在传输链条链节的端部装有一个小齿轮与机架1上的齿条配合,在链条14前进的过程中链轮2带动蛋托13转动从而带动禽蛋12在前进的过程中同时转动,这样就可以在光照检测时全方位的检查禽蛋12的各个角度。在链条14的侧面装有防止链条13侧向摆动的侧向定位轮17,保证传输链在前进的过程中不会发生侧向摆动,已达到平稳传输的目的(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附图)。

证据3公开了一种板栗品质多源信息检测分选实验台,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如图1所示,检测采集室2和红外位置传感器6安装在机架9上部的中间, 物料送入装置8在机架9上部的右侧,分级分选装置1在机架9上部的左侧, 物料排出装置20联结在分级分选装置1上,槽辊式物料传送带7设置在机架9 上,槽辊式传送带主动皮带轮19在槽辊式物料传送带7的一端,槽辊式物料传 送带7通过物料送入装置8、红外位置传感器6、检测采集室2和分级分选装置 1。传感器固定调节装置4设置在检测采集室2的顶部,CCD图像传感器3和近 红外光谱传感器5分别安装在传感器固定调节装置4内。变频器调速控制盘11 设置在机架9的中部,电动机12和减速机16设置在机架9的下部,4个机架水 平调节装置11固定在机架9底部的四角。电动机皮带轮13安装在电动机12上, 减速机输入皮带轮15和减速机输出皮带轮17安装在减速机16上,电动机皮带 轮13通过电动机传动皮带14连接减速机输入皮带轮15,减速机输出皮带轮17 通过减速机传动皮带18连接槽辊式传送带主动皮带轮19。
如图2所示:物料运送槽辊22的一端安装槽辊自转齿轮21,物料运送槽辊 22之间通过连接链板23链接组成槽辊式物料传送带7。
如图3所示:检测采集室箱体24内的顶部设置有LED光源灯25和传感 器固定调节装置安装孔26,检测采集室箱体24右侧的下部设置有物料进入活 动门28,检测采集室箱体24左侧的下部设置有物料退出活动门30,采集室检查窗27在检测采集室箱体24的正面,检测采集室箱体24的下部设置有槽 辊自转齿条29。
如图4所示:传感器高度调节机构31安装在固定底座33上,传感器固定 机构35通过高度调节旋钮32联结在传感器高度调节机构31,CCD图像传感器 3安装在传感器固定机构35内并通过传感器固定旋钮34紧固。
如图5所示:物料运送槽辊22向前作直线运动,槽辊自转齿轮21在与槽 辊自转齿条29啮合时带动物料运送槽辊22同时做回转运动(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以及滚动体的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输送固定部131”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架”;证据1中的“齿条1311、1312”对应于本专利的“齿条托板”;证据1中的“输送传送部132”对应于本专利的“链条”;证据1中的“转动单元1321、1322”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单元”;证据1中的“齿轮13211、13212”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证据1中的“第二转动轮1321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转动轮”;证据1中的“转动轮1332、1333”对应于本专利的“边轮”。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
①齿条的数量有所不同:在本专利中,仅在支架的一侧设置有齿条托板,而在证据1中则在输送固定部分131的两侧均设置有齿条1311、1312;
②是否设置第二转动轮:在本专利中,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有第二转动轮,而证据1则未明确记载有关第二转动轮的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鉴于证据1已明确公开在输送固定部分131的两侧均设置有齿条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选择在支架的一侧设置齿条托板或在支架的两侧均设置齿条托板,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仅在支架的一侧设置齿条托板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而言,证据2公开了一种禽蛋自动分级生产线中的间歇传输链,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间歇传输链安装在机架1上,其主要包括:链轮2、链条14、端部齿轮11、蛋托13、齿条3等部件,蛋托轴16穿过各个蛋托13,各个蛋托13通过蛋托轴16连接在一起,蛋托轴16的两端通过支架15与链条14安装在一起;链轮2带动链条14转动,在链轮2带动链条14前进的过程中蛋托13一起前进,同时端部齿轮11通过与齿条3的配合又会带动蛋托13转动,使得禽蛋12在向前输送的同时实现转动,可方便地检测到禽蛋12的各个方向。由此,证据2已明确公开了在蛋托轴16上设置多个蛋托13的技术内容,其中证据2中的“蛋托”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轮”,由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基本相同,均可以根据支架宽度的不同而增减转动轮的数量,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是否设置第二转动轮:在本专利中,第一转动轮的至少一侧还设置有第二转动轮,而证据1则未明确记载有关第二转动轮的技术内容。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言,证据2公开了一种禽蛋自动分级生产线中的间歇传输链,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间歇传输链安装在机架1上,其主要包括:链轮2、链条14、端部齿轮11、蛋托13、齿条3等部件,蛋托轴16穿过各个蛋托13,各个蛋托13通过蛋托轴16连接在一起,蛋托轴16的两端通过支架15与链条14安装在一起;链轮2带动链条14转动,在链轮2带动链条14前进的过程中蛋托13一起前进,同时端部齿轮11通过与齿条3的配合又会带动蛋托13转动,使得禽蛋12在向前输送的同时实现转动,可方便地检测到禽蛋12的各个方向。由此,证据2已明确公开了在蛋托轴16上设置多个蛋托13的技术内容,其中证据2中的“蛋托”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轮”,由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基本相同,均可以根据支架宽度的不同而增减转动轮的数量,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动单元还具有第一边轮和第二边轮,所述第一边轮和所述第二边轮支撑在所述支架上”。
鉴于证据1已明确公开“在输送传送部132上具有与平行输送轨道1312和1313对应的一对转动轮1332和1333。这样,第一转动机构121转动牵引输送传送部132移动,通过一对转动轮1332和1333在输送固定部131的平行输送轨道1312和1313上平稳光滑移动,使得检测对象在输送过程中平稳进行”的技术内容,由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明确公开,且其在证据1中的作用和功能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和功能并无实质性区别,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附加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动单元的第一转动轮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转动轮直径,所述链条的两个转动单元之间由所述第一转动轮相互之间保留微小间隙”。
鉴于证据1已明确公开“转动单元1321与相邻转动单元1322同向转动,两个相邻转动单元之间的间隙放置检测对象001,这样检测对象001在转动单元1321与相邻转动单元1322同向转动的带动下一直循环往复转动”的技术内容,而证据2也已明确公开在蛋托轴上安装有多个蛋托的技术内容,至于多个蛋托的直径是否相同或不同,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简单的常规设计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物料运送槽辊具有不同直径部分的技术内容,而这种简单的设计选择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附加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43618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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