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01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5W1176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93840.1
申请日:2017-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应当进行整体考量,而不能将技术特征从中孤立出来进行简单、机械的特征对比和拼凑,从而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493840.1,名称为“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真空泵、余热回收管、余热循环管、油水分离装置、加热装置、搅拌装置、烘干箱外室、烘干箱内室和导热油填充装置;其中,所述导热油填充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外室的外部;所述加热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外室的内部下端;所述搅拌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内室;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循环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装置包括转动轴、转动页、齿轮和一驱动装置;其中,所述转动页置于所述转动轴上,所述转动轴通过所述齿轮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烘干箱内室连接有一过滤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排油管连接一废油收集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烘干箱内室上设置有上盖和下盖;所述烘干箱外室上设置有烘干箱底盖。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油管、所述余热循环管和所述余热回收管上均设置有阀门。”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523738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公开号为WO2OO5/O8OO14A1、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1日的PCT专利文献;
证据3:公告号为US7993048B1、公告日为2011年08月09日的美国专利文献;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18216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0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1O1554633B、授权公告号为2010年09月29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2、4、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无效理由及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上):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103071666B、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6、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证据2、3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内容:(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3的中文译文超出举证期限,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即编号为2019-NLC-GCZM-1126、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下称证据7)并出示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证据7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并签收;(3)专利权人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修改,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已经放弃证据1-5,因此合议组对此不再评述。
证据6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7为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其中复制内容为: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林宋等编著、201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书籍《餐厨垃圾处理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p131-p139)、封底(共17页);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7的原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扉页明确记载:“本书可供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也可满足大学机械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需要,亦可对有关政府机关人员和社区工作者从事垃圾处理工作的政策决策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知道余热循环管路、余热回收管路在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是怎样设置的,不清楚这些部件在该专利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的物料烘干系统和油水分离系统耗能较大的技术问题而设计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该装置系统利用了餐厨废弃物进行烘干工艺时产生的高温水蒸气,通过引导水蒸气的循环,利用水蒸气的余温对烘干箱和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加热,达到了节能的效果。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明确记载:“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循环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说明书第[0018]段也明确记载,三个部位呈三角排布,结合说明书附图1、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其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真空泵、烘干箱、油水分离装置呈三角排布结构,余热循环管连接真空泵和烘干箱外室,余热回收管连接真空泵和油水分离装置,并且,油水分离装置也通过余热回收管连接烘干箱外室,因此,其结构及连接关系是清楚的,不存在含糊不清之处。另外,说明书第[0018]-[0025]段明确记载:“烘干工艺所产生大量水蒸气,当水蒸气温度高于设定值时,水蒸气在所述烘干箱外室12和余热循环管路之间徘徊,对所述烘干箱内室进行加热;当水蒸气温度低于设定值时,水蒸气通过余热回收管路被排至油水分离装置3内;当温度低于17度时,水蒸汽被排出系统外”、“高温水蒸气通过由余热循环管2制成的余热循环管路对烘干箱内室进行循环加热”、“当水蒸气温度低于设定值时,打开所述余热循环管2和余热回收管10上的阀门14,通过真空泵1来将内部水蒸气输送至油水分离装置3,使得油水分离装置中的液体始终保持在17至35温度之间,保持了良好的油水分离”,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其具体的工艺流程,即当水蒸气温度高于设定值时,此时真空泵并不启动,高温水蒸气在烘干箱外室和余热循环管路之间徘徊,通过余热循环管制成的循环管路对烘干箱内室进行循环加热,当水蒸气温度低于设定值时,真空泵启动,并打开余热循环管和余热回收管上的阀门,通过真空泵来将内部水蒸气输送至油水分离装置,以保证油水分离装置中的液体始终保持在合适的温度范围内,当水蒸气温度低于17度时,水蒸气被排出系统外。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记载了其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诸如真空泵、烘干箱、油水分离装置、余热循环管、余热回收管等的结构及连接方式都是清楚明了的,其具体的工作步骤、原理都是清楚的,能够具体实现,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应当进行整体考量,而不能将技术特征从中孤立出来进行简单、机械的特征对比和拼凑,从而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证据6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全方位处理的集成化装备,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206]-[0208]、[0262]、[0267]-[0270]、[0281]-[0282]段、图1-2、图17-19、图28):“请参看附图1和附图2,本发明主要为一种餐厨垃圾全方位综合处理系统,该系统包括餐厨垃圾破袋装置、餐厨垃圾联合筛选装置、湿式高级氧化除臭灭活清洗降盐装置、立式脱水装置、物料破碎机和自动控制装置,餐厨垃圾投入餐厨垃圾破袋装置进行破袋处理,然后输入至餐厨垃圾联合筛选装置进行联合筛选,经筛选后的油水固混合物输入至湿式高级氧化除臭灭活清洗降盐装置进行灭活处理,通过湿式高级氧化已灭活除臭除盐初级脱水的餐厨垃圾由螺旋杆输送管道送入脱水装置,经脱水装置脱水后的物料输入物料破碎机进行粉碎,自动控制装置控制其他装置工作。本实施例中,物料输入物料破碎机进行粉碎的物料后端还设有生化处理装置,进行生化处理,生化处理过的物料输入预干燥设备和主干燥设备进行干燥然后经过精选装置精选和混合饲料装置的混合后,形成饲料产品。餐厨垃圾联合筛选装置输出的固体废物输入废塑料逆转工程装置中进行处理,然后经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和制造乳化生物柴油装置后形成生物柴油,产生的余渣经过粗炭黑处理装置处理成粗炭黑。系统产生的污水输入快速污水处理回用装置,系统产生的尾气输入尾气环保处理装置和等离子光触媒负离子空气除臭杀菌装置进行处理后排出,系统产生的污泥输入杂化荷电吸附剂生产装置进行杂化荷电吸附剂生产。”、“此预发酵工段的热源由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其他工段的热源产生的余热提供”、“经发酵后的物料由自动卸料多级干燥装置进行干燥,请参看附图17和附图18,本发明中的自动卸料多级干燥装置主要包括一个预干燥设备J93和一个主干燥设备,预干燥设备J93安装于主干燥设上方,预干燥设备J93是主干燥设备的附属设备,本实施例中,预干燥设备J93为卧式套筒设计(相当于烘干箱外室、内室),内部设有物料自动翻板J94(相当于搅拌装置安置于烘干箱内室),本实施例中,预干燥设备J93中间设有主轴,物料自动翻板J94为固定安装在主轴的翻动板,主轴可通过设置在预干燥设备J93外侧的电机驱动转动。预干燥设备J93底部安装有螺带搅龙自动出料器J95,通过螺带搅龙自动出料器J95将经过预干燥设备J93已预干燥的物料输入主干燥设备,本实施例中,螺带搅龙自动出料器J95呈筒状,内部设有螺带搅龙,螺带搅龙通过电机带动转动。本实施例中,预干燥设备J93外壳呈两侧,两侧之间形成预干燥设备的外壳夹层内腔J97,外壳夹层内腔J97内部设置有导热油等,由管道将主干燥设备的热尾气穿过预干燥设备内腔J97的导热油层后,再穿过设备外。本实施例中,预干燥设备J93内的热源来源于主干燥设备的尾气排出口J96,并通过管道进入预干燥设备的外壳夹层内腔J97,利用载于夹层内腔的导热油传热,且通热管道的尾端通过引风设备J98把热尾气余热引入后端的空气处理设备,对带有烟、微尘、水气的空气进行收集和环保处理。本发明中的主干燥设备设有气体或液态燃料燃烧室J99和燃烧器J100,通过燃烧器J100在燃烧室J99内燃烧气体或液态燃料产生热气,热气由空气导流罩导入主干燥设备内部。”、“本发明中,在收集装置、餐厨垃圾破袋装置、餐厨垃圾液态气浮分选装置、湿式高级氧化、除臭、灭活、清洗降盐装置、初级固体分离器和立式脱水装置处都设有出水管道,各处出水管道六出的油、水、固混合体送入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进行柴油生产,请参看附图28至附图31,本发明中的生物柴油制造系统前端设有油水混合池0150,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各个工段产生的油、水、固体混合物通过出水管道输送至油水混合池0150内,油水混合池0150设置在出水管道尾端。油水混合池0150后端设有一个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0151,用于将油、水、固体混合物的固体脱出,本实施例中,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0151包括有一个卧式圆筒形外壳,外壳内设有滤网,滤网内部固定设有输送螺带,电机配合变速器带动滤网及螺带转动,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0151底部设有油、水混合体输送管道。油、水、固混合体由泵具通过管道输入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0151内,经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0151进行液固分离后,油、水混合体通过输送管道输入下一处理装置,固体排出。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0151后端设有油水分离塔0152(相当于油水分离装置),经过脱固体后的油、水混合体被输送到油水分离塔0152,本实施例中,油水分离塔0152呈立式圆筒形,其进料口设置在侧面中下部,油水分离塔0152内部设有加热管道0153,加热管道0153从油水分离塔0152下部伸入至油水分离塔0152内部,再从油水分离塔0152中上部输出至油水分离塔0152外侧,本实施例中,加热管道0153所采用的热源为导热油炉的余热,可节约能源的使用,具体实施时,也可以单独设置有热源。”。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全方位综合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在油水分离塔和预干燥设备中可以利用其他工段的余热,据此,特征“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已经被证据6公开;证据6中的自动翻板J94相当于该专利的“搅拌装置”,预干燥设备相当于该专利的“烘干箱内室”,从图17中可以看出,自动翻板J94设置在预干燥设备内部。据此,特征“搅拌装置、烘干箱内室;所述搅拌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内室”已经被证据6公开;证据6公开的方案中除预干燥设备之外还设有主干燥热备,而主干燥热备具有单独的加热装置,在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教导下,在仅使用一个干燥设备的场景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干燥设备设置加热装置,即特征“加热装置、烘干箱外室、所述加热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外室的内部下端”相对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定期更换导热油,在加热夹层外部设置导热油填充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6公开了通过引风设备J98将主干燥设备的热尾气引入到预干燥设备由的加热夹层内腔J97中,在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教导下,在仅使用一个干燥设备的场景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将干燥时的热尾气通过引风设备引导的加热夹层进行余热循环,而真空泵是本领域公知的引风设备,即特征“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循环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相对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证据6公开了干燥设备可以将从尾气出口J96排除的热尾气余热引导到其他工段,油水分离塔所采用的热源所采用的热源可以是来着其他工段的余热,因此,在这些工段必然具备余热回收管路,并与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此外,真空泵是本领域公知的引风设备,据此,特征“并且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连接”相对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证据6公开了油水分离塔的加热管道0153所采用的热源为导热油炉的余热,而在证据6中,导热油加热装置设置在干燥装置中,特征“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已经被证据6公开;证据7明确记载:“餐厨垃圾生化处理时的加热方式主要按热源和加热方式两种来进行分类”、“其中外部加热是在反应釜容器外壁布置加热装置”、“蒸汽加热,是利用高压力的饱和水蒸气通过换热装置来对搅拌容器进行加热。其结构形式主要有夹套式、蛇管式等。当然也可以用电热棒对夹套里的导热油进行加热,使导热油迅速升至所需温度”。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的物料烘干系统和油水分离系统耗能较大的技术问题而设计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该装置系统利用了餐厨废弃物进行烘干工艺时产生的高温水蒸气,通过引导水蒸气的循环,利用水蒸气的余温对烘干箱和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加热,达到了节能的效果。而证据6的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餐厨垃圾都是单纯的单相处理会造成二次污染的缺点,而设计了一种大型的高度集成化餐厨垃圾综合处理装备。如上所述,证据6公开了“自动卸料多级干燥装置”和“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其中,“自动卸料多级干燥装置”处理的对象是经发酵后的物料,而“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处理的对象是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各个工段产生的油、水、固体混合物。
经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包括安置于烘干箱外室的外部的导热油填充装置,安置于烘干箱外室的内部下端的加热装置;(2)权利要求1包括真空泵、余热回收管、余热循环管,真空泵通过余热循环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真空泵通过余热回收管与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油水分离装置通过余热回收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1),导热油填充装置安置于烘干箱外室的外部所起的作用是便于导热油的填充,加热装置安装在烘干箱外室的内部下端所起的作用是便于加热导热油来提供热量;如上所述,证据6已经公开了外壳夹层内腔J97内部设置有导热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干燥设备外部安置导热油填充装置;另外,如上所述,证据7中已经公开外部加热是在反应釜容器外壁布置加热装置,也即该加热装置的安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证据6中的预干燥设备J93内的热源来源于主干燥设备的尾气排出口,并通过管道进入预干燥设备的外壳夹层内腔J97,利用载于夹层内腔的导热油传热,且通热管道的尾端通过引风设备J98把热尾气余热引入后端的空气处理设备,对带有烟、微尘、水气的空气进行收集和环保处理,可见,证据6中的引风设备跟本专利的真空泵作用完全不同,本专利的真空泵是用来对烘干工艺产生的水蒸气进行引导循环,利用水蒸气的余温对烘干箱和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加热,而证据6的引风装置是把热尾气余热引入后端的空气处理设备以便进一步环保处理,并没有给出对余热进行利用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6中的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中的油水分离塔0152内部设有加热管道0153,加热管道0153从油水分离塔下部伸入至油水分离塔0152内部,再从油水分离塔0152中上部输出至油水分离塔0152外侧,加热管道0153所采用的热源为导热油炉的余热,可节约能源的适用,也可以单独设置有热源,也就是说,尽管证据6公开了采用余热来加热油水分离装置的内容,但是,该余热的来源是导热油炉,并非是来自烘干干燥设备的余热,并且,其中也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技术方案所述的将呈三角形排布的真空泵、烘干箱、油水分离装置进行整体特定连接的管道设置结构,证据7中也没有公开相关的内容;再次,如上所述,证据6公开的是一种餐厨垃圾全方位处理的集成化装备,其中包括众多相对独立又有着复杂连接关系的各个处理工序装置,其中的“自动卸料多级干燥装置”和“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处理装置,其各自的处理对象不同,而且其各自又跟其他装置之间有着复杂的连接结构,在此基础上,想要对预干燥设备、油水分离塔进行管道连接关系的改进,显然存在着诸多障碍,并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将呈三角形排布的真空泵、烘干箱、油水分离装置进行独特的管道连接关系设计,以使得能够充分利用烘干工艺水蒸气的余热,不能因为证据6曾记载过采用导热油炉的余热来加热油水分离塔,就认为所有利用余热来进行加热的管道设计结构都是容易想到的,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不能将技术特征割裂开来,而应当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
综上所述,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上述充分利用烘干工艺水蒸气的余热,节约能源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49384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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