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83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5W1180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80196.8
申请日:2016-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文锐
授权公告日:2017-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01D5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低温等离子净化器,喷淋吸收塔,喷淋液补给箱,循环泵,引风机,所述低温等离子净化器与喷淋吸收塔连接,所述喷淋吸收塔与引风机连接,所述循环泵输入端连接喷淋吸收塔的底部,所述循环泵的输出端设有两条管道一条管道连接喷淋塔的上部,另一条管道连接排水沟,所述喷淋液补给箱与喷淋吸收塔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等离子净化器包括进气口,出气口,等离子净化模块,所述等离子净化模块包括环形电极和设置于环形电极中间的介质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电极采用不锈钢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介质管采用陶瓷材料制成。”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8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3638761B;
证据2:CN205042336U;
证据3:JP特开2001-149755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CN102512926B;
证据5:CN105642080A;
证据6:CN105903321A;
证据7:“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及其治理工业废气的应用”,候键等,上海环境科学,第18卷第4期,1999年4月,复印件;
证据8:CN202762288U。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唐雯、孙秀武、贾悦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具体如下:
证据9:《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王丽萍等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15、217-219、221、222、226、227、318、319页,复印件,共15页;
证据10:《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处理工业源VOCs》,竹涛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4、35、94、95页,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为证据1-4。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将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9和10以及口头审理记录表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6、8均为专利文献,证据7为期刊文献,证据9和10为中文书籍。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包括: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含有挥发性有机物质的排放气体的处理装置,其具有分解处理排放气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质的常压低温等离子装置和使上述装置产生的气体与水或者碱液接触的装置。包括常压低温微波等离子装置10、气体洗涤装置40、碱液储存罐48、循环泵46(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006-0018段,图1)。结合图1可知,常压低温微波等离子装置10与气体洗涤装置40连接,循环泵46输入端连接气体洗涤装置40,循环泵46的输出端连接气体洗涤装置40的上部,碱液储存罐48与气体洗涤装置40连接。
比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二者均为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均是利用等离子体技术对工业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分解各类气态污染物分子的效果。其中,证据3中的常压低温微波等离子装置10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低温等离子净化器1,证据3中的气体洗涤装置40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喷淋吸收塔2,证据3中的碱液储存罐48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喷淋液补给箱3。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引风机以及其与喷淋吸收塔连接,还未公开循环泵的输出端有两条管道,另一条管道连接排水沟。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引风机,其所起到的作用是将净化后的气体引出,而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低温等离子体耦合催化氧化去除恶臭气体的方法及装置,并公开了其净化后的气体由风机10引入净化气出口11排出(参见其说明书第0026段,图1)。该风机在证据1的作用与引风机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引出净化后的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证据1给出的上述启示从而将风机应用于证据3中,这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泵的输出端有两条管道,其中另一条管道连接排水沟。本领域公知,喷淋吸收塔中的吸收液通常为循环设置,利用循环泵将吸收液送至塔顶喷淋重复吸收,在循环过程中会根据需要不断的补充新的吸收液并排出吸收后的吸收液,而利用同一个循环泵来实现喷淋重复吸收和排出吸收后的吸收液在本领域中也是公知的,这也可从公知常识性证据9证明,例如参见证据9第227页图9-2(a),其同样是利用一个循环泵来实现吸收液的循环喷淋和排出吸收后的吸收液。证据3中的气体洗涤装置在不断补充新的吸收碱液的同时,必然也需要将吸收后的碱液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前述的公知常识有动机利用同一个循环泵48来排出吸收后的碱液,即有动机再给循环泵增加一个输出端和管道,并将该输出端的管道连接排水沟。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低温等离子净化器的结构。但是低温等离子净化器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0第34页图3-6右侧的图,介质阻挡放电的电极结构包括介质阻挡(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介质管)、接地电极(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环形电极)和放电间隙,其构成了等离子净化模块。而为了净化气体,其必然会具有进气口和出气口。并且证据3图2中也明确公开了低温等离子装置具有气体入口和排气口。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均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环形电极和介质管的材质。但是其材质的选择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0第94-95页,其公开了介电管材质分别为有机玻璃、石英、普通陶瓷和99陶瓷,……,外电极选用铜铂、致密钢丝网。此外,证据10第95页表6-1也给出了一些反应器的实例。因此,在权利要求3和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62118019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可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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