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联水龙头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联水龙头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61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5W118426
优先权日:2012-01-17
申请(专利)号:201220202101.3
申请日:2012-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倪长征
授权公告日:2013-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市福新源卫浴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F16K27/00(2006.01);F16K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202101.3,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17日,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9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龙头主体及一体成型于龙头主体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外部的金属管脚;龙头主体冷进水管与热进水管之间还设有一出水口;所述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分布有轴向的凸起或凹槽,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外周壁通过注塑形成的凹槽或凸起并与金属管脚互相嵌合固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管脚外壁设有螺纹用于外接水管通道,且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端长于其外套置的金属管脚端以防水从结合处渗漏。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龙头主体是由塑料成型为一体的结构,其包括呈H状造型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及连通冷进水管、热进水管的横向管件,在横向管件上设有出水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件中设有内芯横管,该内芯横管对应横向管件的出水口设有出水嘴,内心横管的两端为分别与冷进水管、热进水管连通的扩口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芯横管的外壁上设有定位凸块,横向管件的内壁上具有凹槽,而横向管件外壁上具有凸起,该凸起与定位凸块之间具有一定的壁厚。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芯横管的周壁设为弧凸的结构。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管脚的顶部设有定位缺口,该定位缺口的竖向断面为斜面结构。
8.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芯横管扩口部处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中设有防止扩口部中出现灌胶现象的凹槽。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龙头主体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与横向管件结合处的外壁上还设有加强筋。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管脚为铜管脚。”

针对本专利,倪长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1日、公开号为US20ll/0174403A1的美国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6649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2785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结合不具有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或被证据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全部公开,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另一技术方案被证据1结合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公开,也不具备新颖性,关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斜面结构”,认为为公知常识,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余的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坚持请求书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证据1作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该证据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该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联水龙头结构,该权利要求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一种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龙头主体及一体成型于龙头主体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外部的金属管脚;龙头主体冷进水管与热进水管之间还设有一出水口;所述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分布有轴向的凸起,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外周壁通过注塑形成的凹槽并与金属管脚互相嵌合固定。
技术方案二:一种双联水龙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龙头主体及一体成型于龙头主体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外部的金属管脚;龙头主体冷进水管与热进水管之间还设有一出水口;所述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分布有轴向的凹槽,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外周壁通过注塑形成的凸起并与金属管脚互相嵌合固定。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龙头进出水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请查阅图1至图7,水龙头进出水装置的一个优选方案包含一个先注塑成型的内芯单元10,一个后注塑成型的主体单元40,通过在该先注塑成型的内芯单元10外注塑成型出包围在内芯单元1。外的主体单元40,至少一个管脚30,管脚30装接在主体单元40且通过主体单元40与内芯单元10相连接通,及一出水单元20,出水单元20装接在主体单元40且通过主体单元40与内芯单元10相连接通。内芯单元10由塑料材质通过注塑成型制成,内芯单元10包含至少一个进水管11和一个出水管12,出水管12和进水管11连接接通.进水管11具有一个外周,外周上设有至少一个定位部111和至少一个限位开口112,限位开口112和定位部111相连。进水管11的外表面设至少一个固定槽113,该固定槽113和定位部111相隔离。该进水管11外侧设有至少一个密封环114,该密封环114具有外凸周缘。该定位部111和限位开口112位于固定槽113和密封环114之间。出水单元20是由塑胶材料通过注塑1艺成型制成,该出水单元20连接内芯单元10的出水管12。管脚30是由金属材料制成,管脚设有外螺纹34,管脚30顶周面四设有至少一个轴向缺口32,且,管脚30顶部内周壁凹设至少一个榫槽33,管脚30内壁两边各自设有一个轴环31,轴环31的直径尺寸大于管脚30内径。主体单元40由塑胶材料通过注塑成型制成,主体单元40包裹进水管件11和出水管件12并结合进水管件11的定位部111、限位开口112和固定槽113。主体单元40还结合进水管11的密封环114。主体单元40包围管脚30,且结合轴向缺口32、榫槽33和轴环31。主体单元4。包含一包裹在内芯单元10之进水管11外的第一包裹管41、一包裹在内芯单元10之出水管12外且连接第一包裹管41的第二包裹管42和至少一连接管43,该逐接管43连接在第一包裹管41和管脚30之间以接通进水管11和管脚30。主体单元40的第一包裹管41内周设至少一个限位部411,该限位部411锁入该进水管11的限位开口112且靠接邻近的定位部111。主体单元40的第一包裹管41内周还设突出的固定凸缘413,该固定凸缘413锁入该进水管11的固定槽113。主体单元40的第一包裹管41内侧设至少一个密封槽414,密封槽414和进水管11的密封环适配连接。主体单元40的第二包裹管42和出水单元2。能装拆地装接在一起。主体单元40的连接管43底端设有插入管脚30内的内管430。连接管43的内管430设有至少个凸耳432,该凸耳432锁入管脚30的轴向缺日32,内管430外壁设有至少1凸榫433,凸榫433锁入管脚30的榫槽33。连接管43的内管430具有两个相反的侧面,每个侧面具有的外壁都设置有颈圈431,颈圈431锁定在管脚30的轴环31,该管脚30的轴环31直径大于内管430外直径。本发明优选方案中,内芯单元10呈T型且包含两个进水管11及一个连接在进水管11的出水管12。而且,水龙头进出水装置包含两个都连接在主体单元40的管脚30,两个管脚30通过主体单元40分别连接两个进水管11。而且,主体单元40包括两个分别包裹两个进水管11的第一包裹管41、一个连接第一包裹管41的第二包裹管42和两个连接管43,每一连接管43都连接在对应的第一包裹管41和管脚30之间,己接通对应的管脚30和进水管11。在水龙头进出水装置装配过程中,内芯单元10、出水单元20和管脚30分别加1而成。然后内芯单元10和管脚30被放入模具型腔中,以采用注塑成型方式制成主体单元40,因此主体单元40包裹内芯单元10上的进水管11和出水管12,连接该管脚30。最后连接该出水单元20和主体单元40以构成整体的进出水装置。于是,在注塑成型工艺中主体单元40的限位部411锁入限位开口112且靠接邻近的定位部111,固定凸缘413锁入进水管11的固定槽113,及,密封槽414和进水管11的密封环锁接在一起。另外,在注塑成型工艺中主体单元40的内管430插入管脚30中,凸耳432锁入管脚30的轴向缺口32,凸榫433锁入管脚30的榫槽433,颈圈431锁入管脚30的轴环31。此时,当内芯单元10放置在模具中时,能通过进水管11的定位部11l将内芯单元10牢固稳定地定位在模其中;而且,进水管11的限位开口112能允许熔融塑料液体在注塑过程中通过。如图4所示,出水单元20能装拆地装接在主体单元40。如图8所示,将出水单元20与主体单元40装接在一起,且主体单元40还包围在出水单元20外。因此,主体单元40提供至少一个限位部411锁进进水管11杰的限位开日112内且靠接邻近的定位部111,至少一个固定凸缘413锁入进水管11的固定槽113内以提高主体单元40和内芯单元10的轴向和径向的结合强度。同时,主体单元40提供至少一个密封槽414与进水管11的密封环114适配结合,来达到主体单元40和内芯单元10之间的良好的密封性并防止在过度压力下产生的泄露问题;更进一步来说,主体单元40提供至少一个轴向的凸耳432锁进管脚30的轴向缺口32内,至少有一个凸榫433锁进管脚30的榫槽33内,至少一个颈圈431锁进管脚30的轴环31内来提高主体单元40和管脚30轴向和径向的结合强度。以此同时,通过进水管11部分将内芯单元10牢固稳定地放置在模具型腔中,同时,进水管11的限位开口112允许熔融塑料液体在注塑过程中通过(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附图1-8)。
证据1公开的水龙头具有两个用于进水的连接管,也是一种双联水龙头,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特征比对可知,证据1中的主体单元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龙头主体,证据1中的两个连接管4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成型于龙头主体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证据1中的金属制成的管脚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管脚,证据1中的出水管12的出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出水口,证据1中管脚30内周壁上的榫槽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二中金属管脚内壁圆周上分布的凹槽,证据1中内管430上设有凸榫4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二中的冷、热进水管外周壁上的凸起,且证据1的两个连接管43与金属管脚30嵌合固定,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29段还公开了内芯单元10和管脚30翻入模具型腔中,以采用注塑成型方式制成主体单元40。
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的金属管脚的圆周上为凸起,进水管的周壁上为凹槽,而证据1中的金属管脚的圆轴上为榫槽,连接管的周壁上为凸榫。
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铜塑复合管,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所述铜管层3的内壁周向上沿轴向成型有若干凸条5,所述凸条5的横截面为梯形, 所述塑料管层4的外壁的对应位置上成型有与所述凸条5配合固定的若干凹槽;位于所述第二开口端2的所述塑料管层4的端面突出于所述铜管层3的端面0.5mm;所述铜管层3的外壁上成型有若干螺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1-4)。
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的铜塑复合管也是一种双联水龙头,证据3中的铜管层3、凸条5、塑料管层4、凹槽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中的金属管脚、凸起、进水管、凹槽,因此,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两者的结构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用于在圆周方向固定金属管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管脚外壁设有螺纹用于外接水管通道,且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端长于其外套置的金属管脚端以防水从结合处渗漏”。
证据1已经公开了金属管脚30的外壁设有螺纹,用于外接水管通道,两者作用相同。关于“龙头主体的冷、热进水管端长于其外套置的金属管脚端以防水从结合处渗漏”,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了“位于所述第二开口端2的所述塑料管层4的端面突出于所述铜管层3的端面0.5mm”,由此可知,证据3公开了上述特征,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能够实现防止水的渗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与证据1结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或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龙头主体是由塑料成型为一体的结构,其包括呈H状造型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及连通冷进水管、热进水管的横向管件,在横向管件上设有出水口”。
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21、0029段公开了内芯单元10由塑料材质注塑成型,内芯单元10和管脚30放入模具型腔中,以注塑成型的方式制成主体单元40,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龙头主体是由塑料成型为一体的结构”,结合证据1的附图1-3可知看出,证据1的两个连接管43与第一包裹管41形成H状造型,第一包裹管41连通两个连接管43横向设置,在第一包裹管41上设有出水口,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横向管件中设有内芯横管,该内芯横管对应横向管件的出水口设有出水嘴,内心横管的两端为分别与冷进水管、热进水管连通的扩口部”。
证据1公开了在第一包裹管41中设有内芯单元10,内芯单元10对应第一包裹管41的出水口设有出水嘴,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证据1未公开“内心横管的两端为分别与冷进水管、热进水管连通的扩口部”,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内心横管时,为了便于成型后便于脱模,以及注塑后便于水流通过,在内心横管两端设置扩口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芯横管的外壁上设有定位凸块,横向管件的内壁上具有凹槽,而横向管件外壁上具有凸起,该凸起与定位凸块之间具有一定的壁厚”。
证据1公开了在内芯单元10上凸设定位部111(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定位凸块),显然,第一包裹管41内壁上设有相应的凹槽,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证据1未公开“横向管件外壁上具有凸起,该凸起与定位凸块之间具有一定的壁厚”,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横向管件时,为避免开设凹槽的部分由于壁的厚度太薄而导致强度缺陷,设置凸起仅是增强壁厚及其强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4或5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芯横管的周壁设为弧凸的结构”。
圆形、椭圆形、弧凸等结构,是本领域常见的管件形状,将内芯横管的周壁设置为弧凸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或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管脚的顶部设有定位缺口,该定位缺口的竖向断面为斜面结构”。
证据1公开了管脚30顶部设有轴向缺口32(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定位缺口),其与本专利的定位缺口的作用也相同,关于其竖向断面为斜面结构,类似倒角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4或5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芯横管扩口部处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中设有防止扩口部中出现灌胶现象的凹槽”。
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龙头主体的冷进水管、热进水管与横向管件结合处的外壁上还设有加强筋”。
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1或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金属管脚为铜管脚”。
关于权利要求8,灌胶现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注塑成型过程中均需要避免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内芯横管与进水管进行注塑成型时,在扩口部设置凹槽,以防止灌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为了保证龙头主体的结构强度,在折弯部、结合部等应力集中的部位设置加强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到本案,在进水管与横向管件结合处的外壁上设置加强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铜材质是水龙头领域常用的材质,用于制作金属管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20210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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