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3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5W1182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752068.9
申请日:2018-05-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回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朗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C03B37/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差较远,且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改进的动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前述现有技术相结合以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全文: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由下至上包含本体、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底部形成有光纤预制棒烧结炉废气出口插入的导流通道,所述导流通道沿所述本体竖直方向贯穿所述本体,所述本体侧面内侧形成有突入所述导流通道内的凸台,所述本体侧面外侧形成有收集管,所述收集管一端连通所述导流通道,另外一端连通氦气回收提纯系统,所述本体顶部形成有本体顶部平面,所述盖板的底部形成有盖板底部平面,所述本体顶部平面与所述盖板底部平面,面接触活动连接,所述盖板竖直方向形成有容纳光纤预制棒烧结炉中光纤预制棒吊杆穿过的圆形盖板通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通孔上部覆盖有盖片,所述盖片为圆饼型,所述盖片竖直方向形成有容纳光纤预制棒烧结炉中光纤预制棒吊杆穿过的圆形盖片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片通孔直径大于光纤预制棒烧结炉中光纤预制棒吊杆直径,差值为0.5毫米至1毫米,所述盖板通孔直径大于所述盖片通孔直径,差值为4毫米至6毫米,所述盖片的外径大于所述盖板通孔直径,差值为20毫米至40毫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片设有一个或多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侧壁为空心结构,内部形成有收集腔,所述收集腔朝向本体外侧连接有一个或多个收集管,所述收集腔朝向导流通道一侧的本体侧壁上开设有多个收集孔,所述收集孔连通所述收集腔与所述导流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其 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盖板和盖片为石英材质。”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3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207237954U;
证据2:CN107601840A;
证据3:CN107214337A。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符莹莹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分别以证据1或者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差较远,且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改进的动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前述现有技术相结合以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反应釜的集气罩,包括壳体2,壳体2是圆形,壳体2包括第一部分201和第二部分202,第一部分201和第二部分202围成通孔4。壳体2具有外侧壁与内侧壁,内侧壁为第一过滤网6,第一过滤网与外侧壁的内壁之间具有环形通道,外侧壁设有与环形通道连通的管道8,管道8上设有风机,从而将反应釜内的废气排出。为保证集气罩密封,壳体上设有一具有手柄2001的上盖20(参见其说明书第[0025]、[0028]段,图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分段式光纤预制棒烧结炉装置及相应的光棒烧结办法,包括炉芯管,炉芯管包括上管体10、加热段管体18和下管体20,炉芯管的上端设置可拆的密封端盖6,及位于密封端盖上面的密封罩5,密封端盖安装好后构成密封罩的底面,围出密封罩腔。预制棒松散体9固定在引杆1上,引杆1穿过密封端盖6和密封罩5,驱动装置驱动引杆1上下移动和旋转。设置在上管体和下管体上的炉芯管通风管7、22用于炉芯管的进出风,以便通过保护气体(参见其说明书第[0030]-[0037]段,图1)。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工作窗口的气体保护装置,说明书第[0040]段以及图1公开了气管7通过快接接头6安装至气体保护装置100,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安装处有一凸台。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结构简单,含氦废气回收率高,泄露少的收集光纤预制棒烧结炉排放废气的集气装置,其为了避免将氦气作为废气直接排向室外造成资源浪费,对光纤预制棒烧结炉中用作保护气的氦气进行回收利用。
证据1公开的是用于反应釜的集气罩,其收集的是反应釜中产生的有污染性的反应气,其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相差较远,并且证据1与涉案专利相比,收集的气体也是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气体,证据1中收集的废气是属于污染性质的,在后续需要对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而涉案专利收集的废气主要是为了能够对氦气进行回收利用,是为了避免浪费资源,两者收集气体的类型以及目的是完全不同的,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差较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证据2公开的是用于光纤预制棒松散体的烧结炉,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是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其保护气通过炉芯管通风管7和22进出风,其保护气已经通过通风管收集了,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2时,没有动机再在炉芯管顶端的密封罩上设置用于收集保护气的管路。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在证据2中再增加一个收集保护气体的管路的动机,并且证据1由于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和证据2相差较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的动机。此外,请求人仅用证据3来证明连接处的凸台结构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涉及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动机。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82075206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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