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绳头组合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梯绳头组合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86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5W1182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669547.4
申请日:2018-05-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扣群
授权公告日:2019-03-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翔锐紧固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66B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或确切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梯绳头组合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820669547.4,申请日为2018年05月07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翔锐紧固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电梯绳头组合件,所述组合件包括锥套(1)和绳头拉杆(2),锥套(1)的内腔呈中空状,锥套(1)的前部内设有一楔块(3),所述绳头拉杆(2)的一端固定于锥套(1)的后部内,锥套(1)前部呈锥形结构,绳头拉杆(2)的另一端形成螺杆(9),螺杆(9)的外壁上套接有一弹簧(10),靠近弹簧(10)一端的螺杆(9)处设有一缓冲座(16),所述缓冲座(16)内嵌有一缓冲垫(11),缓冲垫(11)的上表面露出与缓冲座(16),缓冲垫(11)的上表面处覆有一第一垫片(12),该第一垫片(12)抵住弹簧(10)一端,靠近弹簧(10)另一端的螺杆(9)处设有两颗螺母(13),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套(1)后部为一从前部底面向后延伸的拉杆装配槽(4),上述绳头拉杆(2)的一端固定于锥套(1)后部的拉杆装配槽(4)内,拉杆装配槽(4)上部呈开口状,锥套(1)前部的两侧板壁(6)均近似呈楔形状,锥套(1)顶部形成与两侧板壁(6)连续并呈一体结构的圆弧顶(7),该圆弧顶(7)的对称中心线即为锥套(1)的对称中心线,其中一侧的板壁(6)上形成焊缝(8),锥套(1)由一块钣金件加工成型,该钣金件两侧边缘的接缝处即形成上述焊缝(8),其中,螺母(13)内侧的螺杆(9)上套接有两片第二垫片(14),最内侧的第二垫片(14)抵住弹簧(10)的另一端,螺母(13)外侧的螺杆(9)上设有一销(15),该销(15)垂直于螺杆(9)中轴线分布,所述绳头拉杆(2)与锥套(4)之间通过两个焊点(5)相互固定。”

针对本专利,“孙扣群”(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0841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6499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锥套1后部为一从前部底面向后延伸的拉杆装配槽4,绳头拉杆2的一端固定于锥套1后部的拉杆装配槽4内,拉杆装配槽4上部呈开口状,锥套1前部的两侧板壁6均近似呈楔形状,锥套1顶部形成与两侧板壁6连续并呈一体结构的圆弧顶7,该圆弧顶7的对称中心线即为锥套(1)的对称中心线,其中一侧的板壁6上形成焊缝8,锥套1由一块钣金件加工成型,该钣金件两侧边缘的接缝处即形成焊缝8,其中,螺母13内侧的螺杆9上套接有两片第二垫片14,最内侧的第二垫片14抵住弹簧10的另一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绳头拉杆2与锥套1之间通过两个焊点5相互固定,而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2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12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或确切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梯绳头组合件。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梯钢丝绳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一种电梯钢丝绳连接装置可分为锁固端,拉杆及固定端,锁固端包括空心椎体的锥套1,锥套尖端及尾端开口,锥套内设有可嵌入钢丝绳凹槽的楔块2,锥套1尾部设有内螺纹及销孔,可与拉杆3连接,锥套1及楔块2采用抗压耐磨的铸造工艺,增加强度,拉杆3是两端带有螺纹及销孔的杆体,连接锁固端及固定端,通过加长连接固定端螺纹长度,使安装更方便和固定端可调控性增大,锥套1和拉杆3是分别制作,根据两部分的作用及受力分别选择材质及加工工艺来满足锥套的抗压耐磨能力及拉杆的抗拉伸能力,降低了生产成本,固定端包括拉伸碗4,橡胶垫5,凸垫6,弹簧7,紧固螺母8,其安装时依次串在拉杆上,组成可用于缓冲电梯工作中钢丝绳的冲击负荷以及调节钢丝绳张力的固定结构。拉伸碗4是平底碗状结构,碗状底部设有凸台及中心通孔,安装时拉伸碗碗底平面贴住一板体,且凸台外径与板体所打孔尺寸相契合,确保安装稳固不晃动,橡胶垫5可受压缩起到缓冲作用,安装在拉伸碗4内与碗内空间相合,橡胶垫5受到拉伸碗4的保护使其在受挤压时不偏离、损坏,弹簧7和凸垫6用于缓冲电梯工作中钢丝绳的冲击负荷以及调节钢丝绳的张力,其弹簧体两端凸垫6的凸台外径与弹簧7内径相合,组合后凸垫6固定弹簧7使其不晃动、偏离。通过旋转两个紧固螺母8来完成固定端与拉杆的连接,在安装时通过旋紧紧固螺母8压缩弹簧7及橡胶垫5调节钢丝绳所受张力。本发明结构设计合理,安装稳固方便,可缓冲工作中钢丝绳的冲击负荷并调节多根钢丝绳,使各根钢丝绳的张力均衡,延长了钢丝绳使用寿命。”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电梯绳头组合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锥套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锥套”,证据1中的“拉杆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绳头拉杆”,证据1中的“楔块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楔块”,证据1中公开了“锥套内设有可嵌入钢丝绳凹槽的楔块2,锥套1尾部设有内螺纹及销孔,可与拉杆3连接”,故证据1中的锥套的内腔是中空的,拉杆的一端固定于锥套的后部内,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可以明确看出证据1中的锥套前部呈锥形结构,证据1公开了拉杆两端带有螺纹,故证据1的拉杆一端是螺杆,证据1中的“弹簧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弹簧”,证据1中的“拉伸碗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缓冲座”,证据1中的“橡胶垫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缓冲垫”,证据1中的“凸垫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垫片”,证据1中的“两个紧固螺母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两颗螺母”,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中可以明确看出锥套前部的两侧壁板均近似呈楔形状,紧固螺母8与弹簧7之间设有垫片(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垫片),拉杆上拧有螺母的一端设有销(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销)。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拉杆与锥套之间的固定方式不同,本专利中锥套后部为一从前部底面向后延伸的拉杆装配槽,绳头拉杆的一端固定于锥套后部的拉杆装配槽内,拉杆装配槽上部呈开口状,绳头拉杆与锥套之间通过两个焊点相互固定,而证据1中的锥套后端设有螺孔,拉杆端部设有螺纹,拉杆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与锥套固定连接;(2)锥套的结构不同,本专利的锥套顶部形成与两侧壁连续并呈一体结构的圆弧顶,该圆弧顶的对称中心线即为锥套的对称中心线,其中一侧的板壁上形成焊缝,锥套由一块钣金件加工成型,该钣金件两侧边缘的接缝处即形成上述焊缝,而证据1中的锥套是采用抗压耐磨的铸造工艺形成;(3)第二垫片的数量不同,本专利的第二垫片为两个,而证据1中未明确该垫片的数量。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绳头组合装置的拉杆楔套组合件,并具体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用于绳头组合装置的拉杆楔套组合件,包括楔套2、拉杆3和楔块1,楔套2呈三角形状,楔套2内部中空,一侧设有凹槽5,凹槽5上安装有定位销6,将定位销6拔出,即可将楔块1取出,进行维修检测;同时,在楔块1放入楔套2中,定位销6又可防止楔块1的跑出。楔套2设有凹槽5的一端与拉杆3焊接。拉杆3的另一端设有螺纹4。”
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同样公开了一种电梯绳头组合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2公开了在楔套2的一侧设有凹槽5,拉杆3在该凹槽内并与楔套2焊接固定,即证据2公开了拉杆与锥套通过焊接进行固定连接,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特征,只是未明确焊点的数量。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中并无相关记载,同时请求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说明采用钣金冲压并且在适当位置上进行焊接来形成锥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从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的记载中可知,本专利的设计方案改变了锥套成型时的焊接位置,保证受最大力的位置没有焊接口,钣金件两侧边缘之间的形成平面焊缝,有效提升了焊接位置的稳定性,焊缝位置设置有侧面,可以用电磁波进行探伤和检测,焊接时部件之间的位置方便机器人焊接,焊缝位置远离钢丝绳,楔块与钢丝绳配合合适,且接触面光滑,解决割断钢丝绳的风险,钣金冲压 电焊制作加工工艺,改变了传统的铸铁式,粗加工模式,保证了质量和产能。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为本专利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66954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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