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及散热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灯具及散热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73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5W1179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44337.1
申请日:2013-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梁奕峰
授权公告日:2014-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F21V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灯具及散热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320844337.1,申请日是2013年12月19日,授权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组件包括底座、散热鳍片组、至少一第一热管和至少一第二热管,所述散热鳍片组包括垂直设置于所述底座的第一侧表面上且彼此间隔排列的多个散热片,每一所述散热片上设置有至少一容置孔,所述底座的与所述第一侧边面相对的第二侧表面上沿所述散热片的间隔方向设置有至少一容置槽,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分别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两端插置于所述容置孔和所述容置槽内,进而热连接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分别包括彼此平行设置的吸热部和散热部以及连接所述吸热部和所述散热部的连接部,其中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吸热部插置于所述容置槽内,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散热部插置于所述容置孔内,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两端的外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为U形热管。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的吸热部、散热部以及连接部分别与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散热部以及连接部等长设置,以使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和散热部的自由端分别位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中间位置,且彼此相对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孔、所述容置槽、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有多组,且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连接部相对所述底座呈放射状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被挤压变形而固定于所述容置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被挤压出与所述第二侧表面平齐的挤压面。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散热片在所述容置孔的周围形成有突起部,所述突起部被挤压变形,进而将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散热部固定于所述容置孔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散热片的边缘形成有用于连接相邻所述散热片的互连部。
10. 一种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具包括权利要求1-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散热组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梁奕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0036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4月06日;
证据2:TWM449986U1号专利,其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7472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2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进而包含权利要求1-9之一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包括将热管从底座和散热鳍片组的两端插置于容置槽和容置孔,以使热管的散热部长度减短一半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散热效果降低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正了明显笔误,具体为将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1中“第一边面”修正为“第一表面”,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2,将授权公告文本的从属权利要求8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调整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组件包括底座、散热鳍片组、至少一第一热管和至少一第二热管,所述散热鳍片组包括垂直设置于所述底座的第一侧表面上且彼此间隔排列的多个散热片,每一所述散热片上设置有至少一容置孔,所述底座的与所述第一侧表面相对的第二侧表面上沿所述散热片的间隔方向设置有至少一容置槽,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分别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两端插置于所述容置孔和所述容置槽内,进而热连接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分别包括彼此平行设置的吸热部和散热部以及连接所述吸热部和所述散热部的连接部,其中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吸热部插置于所述容置槽内,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散热部插置于所述容置孔内,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两端的外侧,每一所述散热片在所述容置孔的周围形成有突起部,所述突起部被挤压变形,进而将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散热部固定于所述容置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为U形热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的吸热部、散热部以及连接部分别与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散热部以及连接部等长设置,以使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和散热部的自由端分别位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中间位置,且彼此相对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孔、所述容置槽、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有多组,且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连接部相对所述底座呈放射状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被挤压变形而固定于所述容置槽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管和 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被挤压出与所述第二侧表面平齐的挤压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散热片的边缘形成有用于连接相邻所述散热片的互连部。
8. 一种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具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散热组件。”
结合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梁奕峰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袁江龙、公民代理人吴清桂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无异议,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请求理由。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证据 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围绕无效请求理由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配置添加碳纳米管材料的环氧树脂导热管的大功率LED灯头,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65-0068段,附图1-8):至少一个大功率LED发光体20的电路板30、散热基板40、散热鳍片50和添加碳纳米管材料的环氧树脂导热管60;散热基板40的一面紧贴所述电路板30,散热基板40的另一面固定安装散热鳍片50;导热管60联结散热鳍片50和散热基板40,使所述散热基板40上的热量通过导热管60传导至各散热鳍片50。证据1利用添加碳纳米管材料的环氧树脂导热管60优良的热传导性能,使散热基板40上聚集的由大功率LED发光体20自身发出的热量通过导热管60迅速传导至各散热鳍片50上,基本确保导热管60上传导的热量基本等同于散热基板40上的吸收的热量;如图4至图8所示,添加碳纳米管材料的环氧树脂导热管60是由两段直管61、62和一段弯管联结一体成型的“U”形管构成;在所述散热基板40未紧贴电路板30的一面设置至少一道沟槽41,在各散热鳍片50上设置至少一个通孔51;所述添加碳纳米管材料的环氧树脂导热管60的一段直管61嵌入相应的沟槽41中,所述各散热鳍片50则以自身的通孔51套于所述添加碳纳米管材料的环氧树脂导热管60的另一段直管62上,并且联结为一体。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散热组件,其中散热基板40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多个散热鳍片50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鳍片组,多个环氧树脂导热管60相当于本专利第一热管、第二热管;参考图4,多个散热鳍片50垂直设置于散热基板40上且彼此间隔排列,相当于本专利垂直设置于所述底座的第一侧表面上且彼此间隔排列的多个散热片,各散热鳍片50上设置至少一个通孔51,相当于本专利的容置孔;散热基板40上设置有沟槽41,相当于本专利底座上设置有容置槽,多个环氧树脂导热管60分别从散热基板40和散热鳍片组的两端插置于通孔51和沟槽41内,进而热连接散热基板40和散热鳍片组,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分别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两端插置于所述容置孔和所述容置槽内,进而热连接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多个环氧树脂导热管60分别包括彼此平行设置的直管61、62,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热部和散热部,以及连接直管61、62的弯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直管61插置于沟槽41内,相当于本专利的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吸热部插置于所述容置槽内,直管62插置于通孔51内,相当于本专利的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散热部插置于所述容置孔内,弯管分别位于散热基板40和散热鳍片组两端的外侧,相当于本专利的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所述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两端的外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底座上容置槽的设置位置和证据1散热基板上沟槽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底座的与所述第一侧表面相对的第二侧表面上沿所述散热片的间隔方向设置有至少一容置槽”,即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容置槽与散热片分别位于底座上相对的两个侧表面上,而证据1的沟槽41与散热鳍片50设置于散热基板同一侧表面上。②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散热片上具有“突起部”。权利要求1限定了“每一所述散热片在所述容置孔的周围形成有突起部,所述突起部被挤压变形,进而将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散热部固定于所述容置孔中”,证据1公开了导热管60插置于散热鳍片50上的通孔51中,未具体公开通孔上是否具有突起部。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散热效率以及固定热导管。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②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该特征涉及容置槽设置位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效率散热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实施方式第2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1-7),其包含有导热座10、多个散热鳍片21构成的散热鳍片组20及导热弯管30;导热座10系于其顶面形成有复数平行并排供嵌入散热鳍片21的嵌合槽11,且于该导热座10之底面形成有复数不平行该等嵌合槽11方向供嵌入该导热弯管30的连通槽12。具体的,参考证据2附图3可知,导热座10的顶面(相当于本专利底座的第一侧表面)上彼此间隔排列多个散热鳍片21,导热座10与顶面相对的底面(相当于本专利底座的第二侧表面)上沿散热鳍片21的间隔方向设置有至少一个连通槽12(相当于本专利容置槽),用于嵌入导热弯管30,即证据2公开了在导热座的顶面和底面分别设置供嵌入散热鳍片21的嵌合槽11以及供嵌入导热弯管30的连通槽12的技术方案,导热弯管30一部分贯穿插入导热座顶面的多个散热鳍片,一部分嵌入导热座底面的连通槽12,将热能由导热座传导到散热鳍片,更好地实现传热、散热,达到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效果,其和区别特征①在权利要求1中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相同,因此,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①,在能够对底座进行两侧设置沟槽、将导热管设置于底座相对两侧的应用场景下,给出了将区别特征①的“所述底座的与所述第一侧表面相对的第二侧表面上沿所述散热片的间隔方向设置有至少一容置槽”这一技术手段应用到散热组件中的部件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采用钎焊联结固定的工艺来安装固定环氧树脂导热管,其会产生焊渣或基板不平整的问题,而证据1中散热基板的下表面要求平整,因而将证据1的沟槽设置于下表面时,其安装工艺会导致基板的不平整。并且证据1权利要求5的工艺步骤中已经先在散热基板的下表面设置电路板,因而不可能再将沟槽设置于基板的下表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在导热座下表面设置容纳导热管的连通槽12、上表面设置容纳散热鳍片的嵌合槽11的技术方案,即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将导热管嵌合于导热座底面、以使导热管位于底座的相对两侧以实现更好的传热、散热的技术方案。证据1的导热管、散热片位于底座同一侧、证据2的导热管、散热片位于底座两侧,这两种设置方式均属于现有技术,在能够对底座进行两侧设置沟槽、将导热管设置于底座相对两侧的应用场景下,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在证据1公开的散热组件的各个部件以及部件的连接方式的基础上,应用将容置槽设置于底座底侧的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该特征涉及散热片对导热管的固定方式。首先,通过在通孔周围形成突起进而实现对贯穿物的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手段,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的导热管的直管62插置于散热鳍片50的通孔51中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导热管的直管与散热鳍片二者之间更好的固定,从而便于热量的传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通孔的周围形成有突起部,所述突起部被挤压变形,进而将导热管的直管固定于通孔中。其次,本专利关于“突起部”的描述也未能体现其使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描述的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未涉及热管在散热鳍片的固定问题,且在说明书中关于“突起部”的描述,仅在第0022段记载了“每一散热片121在容置孔122的周围形成有突起部,突起部被挤压变形,进而将第一热管13和第二热管14 的散热部133、143固定于容置孔122中。”上述内容无法说明“突起部”的设置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为U形热管”。如上所述,证据1中如图6所示,环氧树脂导热管60为U形热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热管的吸热部、散热部以及连接部分别与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散热部以及连接部等长设置,以使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和散热部的自由端分别位于所述底座和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中间位置,且彼此相对设置”。参考证据1的图4和图6,环氧树脂导热管60的直管61、62和弯管等长设置,并且弯管位于散热基板40和散热鳍片50的中间位置,且彼此相对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容置孔、所述容置槽、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有多组,且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连接部相对所述底座呈放射状分布”。参考证据1图4-7可知,通孔51、沟槽41以及环氧树脂导热管60具有多组,并且将环氧树脂导热管60的弯管相对散热基板呈放射状分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5和6
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被挤压变形而固定于所述容置槽中”、“所述第一热管和所述第二热管的吸热部被挤压出与所述第二侧表面平齐的挤压面”。而为了热管的吸热部与容置槽二者之间更好地接触,将吸热部被挤压变形而固定于容置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将吸热部被挤压出与第二侧表面平齐的挤压面,从而与待散热部件更好地接触,提高散热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一所述散热片的边缘形成有用于连接相邻所述散热片的互连部”。而为了实现散热片的固定,在散热片的边缘形成有用于连接相邻散热片的互连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灯具,其中灯具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散热组件,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进而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散热组件的灯具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32084433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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