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过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00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5W1183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34580.6
申请日:2017-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
授权公告日:2018-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厚普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付继光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47/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 一种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体(10),所述箱体(10)设有安装腔(11)、进料口(12)、出料口(13)和卸渣口(14);
支撑组件(20),所述支撑组件(20)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腔(11)内,所述支撑组件(20)形成容料腔(21),所述出料口(13)与所述容料腔(21)相连通,所述支撑组件(20)上设有流道(22),所述流道(22)与所述容料腔(21)相连通;
第一过滤板(31)和第二过滤板(32),两个过滤板上均设有过滤通孔(300),所述第一过滤板(31)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撑组件(20)的第一侧上,所述第二过滤板(32)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撑组件(20)的第二侧上;
第一刮刀(41)和第二刮刀(42),所述第一刮刀(41)的刀片贴合设置在所述第一过滤板(31)的板面上,所述第二刮刀(42)的刀片贴合设置在所述第二过滤板(32)的板面上,且所述第一过滤板(31)、所述第二过滤板(32)与所述安装腔(11)的腔壁之间形成进料容纳腔(50),所述进料口(12)与所述进料容纳腔(50)相连通,且所述卸渣口(14)与所述进料容纳腔(50)相连通;
驱动机构(60),所述驱动机构(60)连接在所述箱体(10)上,所述第一刮刀(41)、所述第二刮刀(42)连接在所述驱动机构(60)的驱动轴(61)上,并随所述驱动轴(61)同步转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还包括装配压紧组件(70),所述装配压紧组件(70)能够与所述驱动轴(61)同步转动地连接在所述驱动轴(61)的端部上,所述装配压紧组件(70)向所述第一刮刀(41)、所述第一过滤板(31)、所述支撑组件(20)、所述第二过滤板(32)以及所述第二刮刀(42)施加弹性压紧力。”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个月内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10份附件以支持其主张:
附件1:CN202106534U;
附件2:CN104029373A;
附件3:CN104961250A;
附件4:CN103582516A;
附件5:CN201702916U;
附件6:CN2352756Y;
附件7:CN103692636A;
附件8:本专利授权文本;
附件9:CN204773500U;
附件1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41号行政判决书。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请求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如期举行,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士,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曹小翠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公开不充分,且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方式为:分别以附件1和附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9、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作出。
(二)关于附件
附件1-7和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组件”、权利要求2中的“装配压紧组件”属于功能限定性的技术特征,而本专利只公开了一个特定方式的实施例,不能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明了还存在其他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2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2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支撑组件对外部进料容纳腔的密封技术要求,导致本专利不能实际投入使用;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支撑组件固定安装在安装腔内,由此权利要求2的装配压紧组件无法通过支撑组件向第二过滤板第二刮刀施加弹性压紧力,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2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2及从属权利要求3-8的方案均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在于采用了双过滤板的设计,而“支撑组件”和“装配压紧组件”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上述组件的功能,且权利要求1已经具体限定了支撑组件内部具有容料腔和流道以及其与安装腔、滤板等部件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2中也限定了装配压紧部件的安装位置及其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和2的限定及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支撑组件”和“装配压紧组件”并非仅局限于实施例中的一种具体方式,其同样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以实现上述构件的支撑和装配压紧功能,以支撑组件为例,其除了采用实施例列举的两支撑板围合而成,也可以采用在整体式结构中设置流道和容料腔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和2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也符合公开充分和实用性的要求;
其次,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同样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支撑组件对于外部进料容纳腔具有一定的密封技术要求是过滤器实现其过滤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现有的单过滤板过滤器中已经普遍解决的问题,请求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的“支撑组件固定安装在安装腔内”意指常规状态下支撑组件在安装腔内处于相对固定的位置,而权利要求2的“装配压紧组件”则指过滤器在实际使用中因磨损而在过滤板和刮刀间产生轴向位置间隙时,通过其弹性形变的恢复而快速消除该轴向间隙,且间隙消除后支撑组件仍在安装腔内处于相对固定的位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能够实现权利要求2的方案及其预期目的。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及从属权利要求3-8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也不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器。
附件1涉及一种无丝网过滤器,主要由过滤和除杂两部分组成,其中过滤部分包括传动电机I 1和箱体4,传动电机I的输出轴通过连接套2连接有传动轴9,其一端部依次组装有旋转叶片8、过滤板6、支撑板5,支撑板5一侧面与过滤板6紧密接触,支撑板5另一侧面抵靠在箱体4内侧周边的支撑凸台上。支撑板5与箱体内侧形成容纳通过过滤板6的细料的腔体,该腔体与箱体4外侧开设的出料口相通。箱体4设有密封盖7,且与箱体4、旋转叶片8、过滤板6形成进料仓,进料仓与密封盖7上开设的进料口相通。排杂出口10设于箱体4对应旋转叶片8周面的位置并与进料仓相通(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0018]段,附图1-4)。
附件2涉及一种双板式不换网过滤器,包括壳体1,壳体内转动穿设有与驱动机7相连接的转动轴15,壳体的外周壁上分别开设有进料口111和出料口112,在壳体内固连有定过滤盘2,壳体的内周壁上沿壳体轴向滑动连接有动过滤盘3,定过滤盘2与动过滤盘3的相对侧面之间形成进料腔13,另一侧与壳体1内端面之间形成出料腔14;转动轴在进料腔13内位置固连有一刮刀4,该刮刀4的刃口分别与定过滤盘2及动过滤盘3的侧面相抵靠,壳体内还设有压紧机构5,壳体周壁上还开设有排杂口113,排杂口113与传送机构6相连接。由于定过滤盘2与动过滤盘3位于进料口111的两侧,塑料熔体从进料口111进入时是顺着盘面流动,进而通过刮刀4的旋转使得塑料熔体在壳体1内周向流动,同时不断进入的塑料熔体随着压力增大而向两侧的动过滤盘3以及定过滤盘2流动并进行过滤,因此塑料熔体不会对动过滤盘3以及定过滤盘2产生正面的冲击,避免变形;压紧机构的设置能够起到保护定动过滤盘3以及定过滤盘2的作用,提高使用寿命,同时动过滤盘3以及定过滤盘2同时进行过滤提高了过滤效率(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0016]-[0020]和[0029]段以及附图1-3)。
附件3涉及一种净水过滤装置,包括依次相连的第一过滤器21、第二过滤器22、第三过滤器23和第四过滤器24(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0024]和[0029]段以及附图1-3)。
附件9涉及双板连续高分子熔体过滤器,包括带有进、出口1、2的过滤室3;进、出口1、2分别开设在过滤室3的前、后侧壁中部,在过滤室3腔体内位于进、出口1、2的上、下位置处分别水平设置有第一、第二过滤板4、5;第一、第二过滤板4、5通过连接块11分别与第一、第二液压缸9、10的液压杆相连;第一、第二过滤板4、5均由左端的堵板区和右端的过滤区构成且包括矩形板,在矩形板的矩形凹腔内设置有过滤网;当第一、第二过滤板4、5的过滤网堵塞时,操作相应的第一、第二液压缸9、10回拉第一、第二过滤板4、5,将堵板区拉至过滤室3腔体内堵住相应的流道,更换过滤区的过滤网即完成换网作业,第一、第二过滤板4、5交替换网,能够保证始终有一个过滤网在工作,实现了不停机连续生产(参见其说明书第[0011]-[0013]段以及附图1-3)。
1、关于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无丝网过滤器的流出端为过滤器的首部,流入端为过滤器的尾部,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进行了单板过滤器首部与首部连接的组合设计。至于其具体的结构、位置、支撑板和刮刀等特征仅是字面上的区别,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差别。而对于组合设计,附件2提出了相对于单过滤板尾部与尾部连接的组合设计,且记载的效果与本专利一致,即给出了技术启示;而附件3则公开了可将过滤器进行尾部对尾部的组合或首部对首部的组合,附件9也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按照流体运动方向的过滤需要进行过滤器首部与首部连接的组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并非单纯在过滤板数量和流体流向上的简单组合,本专利在采用双过滤板的同时,相应采用了双刮刀的设计,并限定了支撑组件的内部结构以及这些部件间的位置关系,这些均需要在单过滤板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和设计,其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实质区别,而非请求人所言的仅是字面上的差别,因此请求人将上述区别简单的归结为首部与首部连接的组合设计并不恰当;
其次,虽然本专利和附件2均能够实现减少过滤板变形、提高使用寿命的效果,但是两者解决各自技术问题采用的具体手段并不相同,具体地:本专利是在两个过滤板的外侧分别设置刮刀,并在两个过滤板之间设置有支撑组件,熔融的塑料流体从两侧向中间流动,由于通过两个过滤板受到的流体压力相向且相同,因而熔融的塑料流体的压力相互抵消使得过滤板始终保持平整状态而不易变形(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0015]段);而附件2则是在动过滤盘和定过滤盘的内侧设置一个刮刀,两个过滤盘间并未设置支撑组件,熔融的塑料流体由中间向两侧分别流动,其每个过滤盘均受到单方向的流体压力,而非受到相向且相同的流体压力,但由于进料口和出料口均开设在壳体的外周壁上,而动过滤盘与定过滤盘分别位于进料口的两侧,因此塑料熔体从进料口进入时是顺着盘面流动,不会对动过滤盘以及定过滤盘产生正面的冲击,避免变形,提高使用寿命(参见其说明书第[0029]段)。由此可见,附件2中进料口和进料腔的设置位置以及刮刀的设置位置和形状是其实现防止过滤盘变形、提高使用寿命以及提高过滤效率的关键,附件2与本专利的整体发明构思存在显著差异,其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再次,本专利是针对现有的无丝网过滤的过滤板容易受到压力而变形,致使过滤板与刮刀不能紧密贴合等问题而提出的改进,而附件3涉及净水过滤装置,其过滤的流体与附件1-2熔融的塑料流体明显不同,且杂质的去除也并不需要设置刮刀;同时,附件9涉及丝网过滤器装置也不同于附件1-2的无丝网过滤器装置,且丝网过滤器中杂质的去除是通过更换滤网,并不需要设置刮刀。由此可见,附件3和9中并不存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刮刀清理的无丝网过滤器中,更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变附件2中无丝网过滤器的整体结构。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
2、关于以附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双方均认可附件9相对于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具体限定为无丝网过滤板,(2)与每一个过滤板相连接的还有支撑板、刮刀,(3)卸渣口以及卸渣口与进料容纳腔之间的连通,(4)驱动机构及其连接关系。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1)和(2),且附件9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了其正是针对丝网过滤装置的问题而进行的改进,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因此有动机将附件1结合到附件9中,而区别(3)和(4)也是在两者结合后即可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附件9是针对现有的丝网过滤器不能连续生产的问题,而提供一种能够不停机连续生产的双板高分子熔体过滤器,其设置双板过滤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第一、第二过滤板4、5可以交替换网,从而保证始终有一个过滤网在工作,以实现不停机连续生产(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段)。由此可见,附件9采用双过滤板的目的与本专利明显不同,其过滤器在整体结构上也与本专利存在上述(1)-(4)的诸多区别,且由于附件9的过滤器中并未设置刮刀,其并不存在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两者属于发明目的和技术构思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虽然附件1在其背景技术中提及了丝网过滤装置需要频繁更换的缺点,但其改进的现有技术为单过滤网的丝网过滤器,而附件9通过其双过滤板的设计已经解决了上述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对其过滤器进行整体结构布局上的改动,而且并无证据表明对附件9的双丝网过滤器进行相应的改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仅采用附件10用以辅助说明不宜直接适用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其并不涉及具体区别特征的评述;附件4-7均仅涉及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故本决定对上述附件的具体内容不再予以评述。权利要求2-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72073458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