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测深型排水构件以及排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2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5W117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04380.5
申请日:2017-1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媛媛
授权公告日:2018-06-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建湖县申茂软基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刘敏飞
国际分类号:E02D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请求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以充分的理由说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04380.5,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排水芯板,所述排水芯板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排水板面,每个所述排水板面上设置有多条排水槽,多条所述排水槽沿着所述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相邻设置,每个所述排水槽的长度沿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延伸;相邻所述排水槽之间形成一个安装凸条,每个所述安装凸条远离所述排水芯板的一侧面为安装侧面,所述安装凸条上设置有多个插接槽,所述插接槽的槽口位于所述安装侧面上;所述排水芯板上设置有限位槽,所述限位槽的中轴线平行于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所述限位槽的长度方向的两端分别位于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的两个侧面上,
过滤层,所述过滤层包裹在所述排水芯板外,所述过滤层上设置有多个插接凸块,多个所述插接凸块与多个所述插接槽一一对应插接固定,以及
测深件,所述测深件卡接在所述限位槽内,所述测深件与所述排水芯板滑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在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上呈非直线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插接槽为圆柱形槽,所述插接凸块为圆柱形凸起,所述插接凸块的远离所述过滤层的端面设置有倒角。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 凸块的外圆周面上设置有环形限位凸起,所述插接槽的槽周壁上设置有环形限位槽,所述环形限位凸起插接在所述环形限位槽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的槽宽在其延展方向上逐渐变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排水槽的槽口所在的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述过滤层与所述排水芯板采用粘接固定,所述过滤层与所述排水板面的接触位置形成粘接缝;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采用粘接固定,且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形成粘接缝。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缝位于所述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的排水板面中部,且沿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槽的一端口处设置有环形的限位部,所述限位部的凸出方向沿所述限位槽的径向向内,所述测深件为金属材料制成的测深线,所述测深件的一端设置有抵接凸起,所述测深线插接在所述限位槽后,所述抵接凸起抵紧在所述限位部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深件外套设有橡胶圈,所述橡胶圈插装在所述限位槽中。
10. 一种排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554063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120708A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即权利要求1-10。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传统排水构件中芯板与过滤层结合牢固性差以及排水构件排水量小的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只公开了排水芯板上设有插接槽,过滤层上设有插接凸块,过滤层包裹在排水芯板后,插接凸块插接在对应的插接槽内,实现过滤层与排水芯板的结合牢固、使用安全可靠。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如何提高排水构件排水量小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的撰写时,并不要求独立权利要求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所有的技术问题,在技术方案已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已能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获得要求保护的范围。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提供一种可测深型排水构件,以改善传统的排水构件结构牢固性差、排水量小的问题”,而牢固性差、排水量小是两个独立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牢固性差这一技术问题(这一点,请求人亦认可),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公开了所述粘结缝位于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的排水板面中部,且沿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延伸。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6中两处公开粘结缝,分别为过滤层与排水板面的接触位置形成粘结缝,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采用粘结固定,且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形成粘结缝;因此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粘结缝”指代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但是,请求人在口审当庭也认为:如果依照权利要求6“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采用粘接固定,且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形成粘接缝”去理解权利要求7的粘结缝,则是合理的;如果按照权利要求6的“所述过滤层与所述排水板面的接触位置形成粘接缝”去理解,则是不合理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包括两个粘结缝,分别是“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采用粘接固定,且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形成粘接缝”和“所述过滤层与所述排水板面的接触位置形成粘接缝”,而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粘接缝位于所述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的排水板面中部,且沿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延伸”,可见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粘接缝在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上的具体位置,结合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和特征之间的关系可知,权利要求7的粘结缝是针对于权利要求6的“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形成粘接缝”进一步的限定,对此请求人亦认可,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请求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以充分的理由说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测深型排水构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包括有排水芯板100、过滤层200、金属导线300和导向组件400,过滤层200包裹在排水芯板100外,实际使用时,将排水芯板100和过滤层200一起植入软地基中,水透过过滤层200后能够进入到排水芯板100的排水槽110内,排水槽110将水引导排出,保证软地基的干燥度,便于施工。同时,排水槽底设置有安装槽120,安装槽120的长度方向沿着排水槽110的长度方向延伸,在安装槽120内嵌入有金属导线300,在嵌入安装槽120的过程中,金属导线120能够进行矫正,金属导线300笔直,且不易出现弯折,导向组件400能够保证排水芯板100植人软地基过程中的垂直程度,垂直度越小,测量更加准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10)。
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排水板的制造方法,包括板芯主体1、排水槽2、锁钉3、无纺布层4、锁眼5和排水棉层6;所述一种新型排水板的制造方法包括板芯主体1和无纺布层4,所述板芯主体1两侧设有若干排水槽2和若干锁钉3,所述无纺布层4表面设有若干锁眼5,所述无纺布层4内部设有排水棉层6。设计原理:本发明针对的是淤泥及淤泥质土,冲填土等含水量较大的软土基础,为了满足减少排水时间、增加排水量的问题,以及解决了打设机打设深度不够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排水板本身易折断的问题,所以选择了一种新型的玻璃纤维材质从整体上加固了排水板本体,再加上在原有无纺布层4内设置了排水棉层6,保证了排水的流畅,其基本构造就是将无纺布层4上的锁眼5一一对应板芯主体1上的锁钉3扣合即可(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10)。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安装凸条上设置有多个插接槽,所述插接槽的槽口位于所述安装侧面上, 过滤层上设置有多个插接凸块,多个所述插接凸块与多个所述插接槽一一对应插接固定,2.测深件与所述排水芯板滑动连接。关于区别特征1,证据2给出了排水芯板和过滤层通过扣合的方式进行安装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采用区别特征1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1.所述安装凸条上设置有多个插接槽,所述插接槽的槽口位于所述安装侧面上, 过滤层上设置有多个插接凸块,多个所述插接凸块与多个所述插接槽一一对应插接固定,2.测深件与所述排水芯板滑动连接。关于区别特征1,其是利用排水板芯的排水槽的设置而形成的凸条,在凸条上形成插接槽,然后在过滤层上设置凸块,从而牢固地安装排水芯板和过滤层,而证据2通过若干锁钉3和若干锁眼5将板芯主体1和无纺布层4连接起来,二者为扣合结构,证据2中排水槽的形成方式与本专利不同,相应的不存在本专利的安装凸条,并且,证据2属于扣合安装,仅是公开了将排水芯板与无纺布层安装的另一种方式,该方式与区别特征限定的方式明显不同,没有给出采用区别特征1所限定的安装方式的启示。此外,请求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区别特征1和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进行充分的说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9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关于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0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排水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关于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60438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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