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及排水板加工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及排水板加工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07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5W117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17416.4
申请日:2017-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媛媛
授权公告日:2018-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刘敏飞
国际分类号:E02D3/10,B05B13/02,B32B37/06,B32B37/10,B32B3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同一技术领域的某现有技术公开,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客观上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717416.4,申请日为201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机架上的喷洒装置以及压紧装置;
所述喷洒装置设置在所述压紧装置前方,所述喷洒装置用于向加工后的排水板喷洒助剂,所述压紧装置用于使助剂均匀融合在排水板表面的无纺布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洒装置包括两个助剂喷头,且两个所述助剂喷头分别设置在所述机架的两侧;
两个所述助剂喷头内分别储存有用于提高排水板渗透性的亲水助剂和用于提高排水板抗撕拉强度的纳米抗力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装置包括一对可相对转动的压辊,所述压辊为平行设置。
4. 一种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排水板、加热装置、切割装置、卷装装置以及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
所述排水板、加热装置、切割装置、喷洒装置、压紧装置以及卷装装置顺次安装在机架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板的上方和下方均设有卷轴,所述卷轴上套设有无纺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后的铁辊,所述铁辊之间可相对转动,且所述铁辊为平行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安装在所述机架顶部,所述驱动装置用于驱动一对所述铁辊相对转动。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一对所述铁辊之间缝隙的高度与所述排水板的高度相同。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装置包括一排均匀分布的美工刀,所述美工刀的刀刃设置在所述排水板的上方。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排水板加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卷装装置包括并排设置的第一固定件和第二固定件;
所述第一固定件包括第一固定杆以及设置在第一固定杆上的一对圆盘,所述圆盘之间设置有多条定位杆;
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第二固定杆以及设置在第二固定杆上的多个用于分隔排水板的间隔板。”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3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757894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1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9083l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即权利要求1-10。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同一技术领域的某现有技术公开,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客观上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排水板滤布生产工艺和装置,如图1至图4所示,本实施例提供的排水板滤布生产工艺,在聚酯纤维结丝成网工序与热压辊工序之间增加一道药水喷洒工序,将亲水剂与水以8:100的比例混合成药水,以雾状形态均匀喷洒到在水平方向上匀速前进的滤布表面。在本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首先将亲水剂与水以8:100的比例混合制作成药水,药水在容器中均匀搅拌后,注入药水管道11内,经过增压泵12增压成高压药水,再经过液体过滤装置13,滤除杂质,同时通过第一手轮阀14对高压药水的流通进行控制,通过水压表15显示压力值;空压机22启动后产生高压气体,进入气体管道21内,经过气体过滤装置23滤除杂质,再经过减压阀26稳定气压,同时通过第二手轮阀24对高压气体的流通进行控制,通过气压表25显示压力值;高压药水与高压气体进入喷洒装置3之后混合,通过喷嘴31以雾状形态喷洒到滤布表面,使药水全面接触滤布,滤布表面的毛絮41与药水中的亲水剂充分反应,从而提高滤布的渗透系数(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4)。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药水相当于本专利的助剂,部件3为喷洒装置,用于向加工后的排水板喷洒药水,热压辊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紧装置,用于使药水均匀融合在排水板表面的滤布(相当于本专利的无纺布)上,喷洒装置3设置在热压辊的前方(工序的前方),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方案实质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当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药水为亲水剂,其提高滤布的渗透系数,喷洒装置3包括多个喷头,其沿着排水板的宽度方向设置(参见证据1附图2),在此基础上,设置两个喷头并分别设置在所述机架的两侧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用于提高排水板抗撕拉强度的纳米抗力剂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助剂。证据1还公开了压紧装置为热压辊,而为实现压紧,热压辊通常为成对相对转动的压辊且平行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4-10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排水板加工设备。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胶粘式塑料排水板同步制作机械,如附图所示,置于无纺布卷轴3上的上、下层的宽幅无纺布分别覆盖于同步置于芯板卷轴2上的多条芯板的外面,且穿过上、下粘压辊4之间,因上、下粘压辊4中间内部不断的有导热油流过加热,使得粘压辊4外表面温度足够高,且无纺布上事先涂上粘结胶,在高温作压下,将上、下两层无纺布粘贴于芯板上,同时因上、下粘压辊4在外界动力作用下作反向转动,即上、下粘压辊4接触部位切线运动方向相反,从而带动粘贴上、下两层无纺布的多条芯板即被上、下层无纺布联结在一起的多条塑料排水板向前运动,向前运动的宽幅塑料排水板穿过限位辊5下方及由刀杆转轴6、转轴调节螺栓7、刀架8、刀片固定螺栓9、刀片10构成的切割系统下方后,被切割成多条规则的塑料排水板11,依次将每条塑料排水板11插入卷芯轴12,通过电机15的动力将塑料排水板11缠绕于卷芯轴12上,限位轮13保证了大卷塑料排水板11的稳定。拉开限定卷芯轴12的装置,脱除卷芯轴12制得塑料排水板成品卷(参见证据2说明书全文、附图1)。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的全自动胶粘式塑料排水板同步制作机械相当于本专利的排水板加工设备,上、下粘压辊4相当于本专利的加热装置,刀杆转轴6、转轴调节螺栓7、刀架8、刀片固定螺栓9、刀片10共同构成切割装置,卷芯轴12、限位轮13和电机15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卷装装置,排水板、加热装置、切割装置以及卷装装置顺次安装在机架上。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以及喷洒装置、压紧装置设置于切割装置和卷装装置之间,并顺次安装在机架上。参考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排水板助剂喷洒组件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证据1公开了喷洒装置、压紧装置顺次安装在机架上,喷洒装置、压紧装置均是为了形成喷晒有助剂的排水板,将二者设置于切割装置和卷装装置之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工艺的要求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2公开了:置于无纺布卷轴3上的上、下层的宽幅无纺布分别覆盖于同步置于芯板卷轴2上的多条芯板的外面(参见证据2第0008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和8引用权利要求6,证据2还公开了:上、下粘压辊4中间内部不断的有导热油流过加热,上、下粘压辊4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压辊,上、下粘压辊4在外界动力作用下作反向转动,且上、下粘压辊4平行设置(参见证据2第0008段、附图1),在此基础上,将热压辊设置为铁辊、将作为驱动装置的外界动力设置在机架顶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选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排水板板芯、上下无纺布层通过上下设置的粘压辊4进行热压的工况下,将上下辊之间缝隙的高度设置成与所述排水板的高度相同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2公开了:向前运动的宽幅塑料排水板穿过限位辊5下方及由刀杆转轴6、转轴调节螺栓7、刀架8、刀片固定螺栓9、刀片10构成的切割系统下方后,被切割成多条规则的塑料排水板11(参见证据2第0008段、附图1),而美工刀是本领域常见的切割装置,将其一排均匀分布且刀刃设置在所述排水板的上方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2公开了:被切割成多条规则的塑料排水板11,依次将每条塑料排水板11插入卷芯轴12,通过电机15的动力将塑料排水板11缠绕于卷芯轴12上,限位轮13保证了大卷塑料排水板11的稳定。拉开限定卷芯轴12的装置,脱除卷芯轴12制得塑料排水板成品卷(参见证据2第0008段、附图1),可见证据2公开了设置卷芯轴1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固定件)以形成成品卷,同时限位轮1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固定件)保证了大卷塑料排水板11的稳定,在此基础上,将第一固定件设置为“包括第一固定杆以及设置在第一固定杆上的一对圆盘,所述圆盘之间设置有多条定位杆”以进一步获得拉伸张紧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便于切割后的排水板分别成卷,将第二固定件设置为“包括第二固定杆以及设置在第二固定杆上的多个用于分隔排水板的间隔板”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全部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71741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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