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93
决定日:2019-12-19
委内编号:5W1179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28524.0
申请日:2014-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萍娟
合议组组长:孟宪超
参审员:张琳
国际分类号:E01H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进步,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1420628524.0,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8日,专利权人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它由制成一体的齿尖(1)和齿体(2)构成,所述的齿体(1)为长条形板,其特征是:所述的齿尖(2)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1)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2)的宽边等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其特征是:所述的破冰齿(3)采用经淬火处理后的钢质材料制成,所述的齿尖(1)的表面硬度为HRC48~53。
3. 一种焊接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破冰齿的焊接破冰轮,它包括破冰轮体(4)、两个支撑圈(5)、两个轴承补板(6)及多个破冰齿(3),所述的破冰轮体(4)包括轴套(4-1)及两个幅板(4-2),所述的轴套(4-1)的两端各与一个幅板(4-2)焊接,两个幅板(4-2)外侧板面的中部各焊接一个轴承补板(6),轴套(4-1)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轴承补板(6)同轴设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两个幅板(4-2)外侧各设置有一个支撑圈(5),且两个幅板(4-2)与两个支撑圈(5)同轴设置,幅板(4-2)的外圆周面直径与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直径相等,所述的多个破冰齿(3)沿破冰轮体(4)轴向设置,多个破冰齿(3)的齿体(2)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且多个破冰齿(3)沿幅板(4-2)的外圆周面均布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焊接有破冰齿的破冰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两个支撑圈(5)距两个幅板(4-2)的间距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焊接有破冰齿的破冰轮,其特征是:所述的齿体(2)底面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位置相对应处分别开设有凹槽(2-1),所述的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卡设在齿体(2)底面所对应的凹槽(2-1)内。”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授权公告号为CN25165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6日;
证据2 :申请公布号为CN1034101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7日。
结合如上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针对如上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补充意见,重复提交了证据1-2,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2681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将请求人的如上补充意见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书中“齿尖”和“齿体”的附图标记进行了修改,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将如上意见陈述及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定于2019年11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冯德魁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牟永林和孟宪会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放弃其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2)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以其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明确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放弃其关于权利要求1由于“齿体”和“齿尖”的附图标记导致的不清楚的无效请求理由,但坚持权利要求1“所述的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的表述中关于直角梯形相关表述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同时,请求人明确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1的附图5对应实施例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明确使用证据1的附图4对应实施例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庭审中,双方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放弃其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替换页,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了3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直角梯形的相关表述“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导致该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2、附图3、附图5可知,其仅在附图2中存在“直角梯形”的描述,但是附图2中的直角梯形是由齿体与齿尖共同构成,而不是单独存在于齿尖上,因此导致权利要求如上表述不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知道直角梯形的确切含义。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破冰齿包括齿尖和齿体两部分,齿体为长条形板,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直角梯形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宽边等长”可知,权利要求1中关于直角梯形的表述是对齿尖部分的限定,即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且这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的齿尖的形状是一致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能够清楚地知道齿尖的形状。即权利要求1中关于直角梯形的记载是清楚,不会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①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其要解决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安装有截面为矩形的板式破冰齿的破冰除雪设备破碎和剥离路面的冰雪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为了解决如上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它由制成一体的齿尖和齿体构成,所述的齿体为长条形板,所述的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滚镐式除雪机,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2段、附图4):所述除雪机包含动力传动装置、车轮和车架,还包括固定在滚镐轴11上的滚镐12,滚镐12由镐头42、支撑臂43、转动销轴44、弹簧导杆45和复位弹簧46组成,镐头42的前端有用于刨、铲冰雪的平行铲口。当除雪时,快速转动带有动能的镐头42靠动能和镐尖击碎硬积雪层或冰层。继续转动时,坚硬的路面推动镐头42围绕转动销轴44转动一定角度, 同时将复位弹簧46沿弹簧导杆45压缩。当转动销轴44经过最低点后上升到一定高度时,镐头42在复位弹簧46反弹力作用下恢复原位。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镐头42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破冰齿,镐头42的前端有用于刨、铲冰雪的平行铲口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齿尖和齿体,且由证据1附图4可知,镐头42同样由制成一体的镐体和镐尖构成,所述镐体为长条形板,所述镐尖平行于镐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且所述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镐体的外端,所述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镐体的宽边等长。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均属于破冰除雪设备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如何更好的将冰雪破除”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多功能滚镐式除雪机,进而公开了用于该滚镐式除雪机的镐头,其镐头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破冰齿,镐头42的前端有用于刨、铲冰雪的平行铲口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破冰齿具有齿尖和齿体。关于该“镐头”的具体结构,证据1仅记载其前端有用于刨、铲冰雪的平行铲口,此外并无其他具体文字记载,证据1附图4也仅示出其滚镐结构的侧视图,即证据1并未公开该“镐头”的具体结构。而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镐头”的常规理解,其横向的宽度一般较窄,不会设置为长条板形,且由于证据1中的弹性滚镐工作时,其在动力装置的作用下快速转动,带动镐头42靠动能和镐尖击碎冰雪层,其镐头在动力作用下的快速转动方式也决定了其在宽度方向上不能设置过宽,即根据证据1公开的镐头的工作方式可知,所述镐头也不会设计为具有长条板形的齿体。因此,证据1用于除雪机的“镐头4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齿体为长条形板,进而也没有公开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该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的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如上设置的破冰齿替代现有技术中截面为矩形的板式破冰齿,提高了破冰齿对冰雪的破碎和剥离能力。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如前所述,根据其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破冰齿的齿体为长条形板,所述的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
请求人主张:在本领域中将齿体设计为长条形板,将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设计为直角梯形,且所述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体的外端,所述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而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用于滚镐式除雪机的镐头,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镐头的齿体设计为长条形板,将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设计为直角梯形,且使所述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体的外端和使所述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破冰齿的如上结构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④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7]-[0010]段,附图1-3):每个破冰轮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破冰轮体)沿圆周均布设有若干个破冰齿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多个破冰齿,多个破冰齿沿破冰轮轴向设置),破冰齿2镶嵌在破冰轮1上,破冰齿磨损后可以更换,每个破冰齿采用三角形结构,使用合金材料制作,独立镶嵌在破冰轮1上;多个破冰轮支臂3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8的前端,每个相邻两个破冰轮支臂3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24,每个破冰轮轴24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1(由于破冰轮1安装在破冰轮轴24上,结合附图1-2,可知证据2隐含公开了其破冰轮1包括轴套)。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一种焊接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破冰齿的焊接破冰轮;(2)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两个支撑圈、两个轴承补板,所述破冰轮体包括两个幅板,所述轴套的两端各与一个幅板焊接,两个幅板外侧板面的中部各焊接一个轴承补板,轴套与两个幅板及两个轴承补板同轴设置,所述的两个幅板外侧各设置有一个支撑圈,且两个幅板与两个支撑圈同轴设置,幅板的外圆周面直径与支撑圈的外圆周面直径相等,多个破冰齿的齿体与两个幅板及两个支撑圈的外圆周面焊接,且多个破冰齿沿幅板的外圆周面均布设置。
由如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破冰齿及如何将破冰齿布置在破冰轮体上,以增强破碎和剥离路面冰雪的效果。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区别特征(1),证据2附图2公开了在破冰轮的破冰轮支臂设置在幅板外侧,且幅板外侧有支撑圈,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破冰轮体上设置两个支撑圈、在轴套外设置轴承补板、设置两个幅板及将破冰齿和如上部件以权利要求3所述的特定方式焊接为破冰轮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证据1用于除雪机的“镐头4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齿体为长条形板”,也没有公开“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该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并未公开如上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2附图2显示了破冰轮具有设置在外侧的破冰轮支臂,其破冰轮支臂作用在于在支臂之间设置破冰轮轴24(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7]段),附图2并未显示破冰轮具有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破冰轮包含两个支撑圈、在轴套外设置轴承补板、设置两个幅板及将破冰齿和如上部件以权利要求3所述的特定方式焊接为破冰轮的相关技术特征,目前也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3中破冰轮的如上设置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⑤权利要求4-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62852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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