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平面砂布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13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4W1090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20987.9
申请日:2006-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省三台县固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24D1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图纸上的单位名称与发票上的出售单位不一致,两者的产品名称也不一致,图纸的制图日期也晚于发票的销售日期,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是图纸所示的产品,也无法确认照片中的实物与发票所销售的产品存在一致性。因此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先销售的产品结构,合议组无法依照其主张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4月01日授权公告的200610020987.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平面砂布轮”,申请日为2006年04月28日,专利权人为四川省三台县固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面砂布轮,砂粒植在布基上构成砂布(1),砂布(1)粘结在托盘(2)上,其特征在于砂布(1)经向(A)与对应的托盘(2)的法线(B)夹角为1-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面砂布轮,其特征在于各块砂布(1)布基的经向(A)与对应的托盘(2)的法线(B)夹角相等。”
针对本专利,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5份证据,同时,还提交了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制品委员会于2019年06月04日出具的涂附磨具行业首宗专利侵权诉讼案通报的复印件,其内容是对专利权人起诉请求人和常州一家公司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的情况说明。上述5份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818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3325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11日;
证据3:公开(公告)号为CN3585631D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公开(公告)日为2006年12月06日;
证据4:公开(公告)号为CN3597058D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公开(公告)日为2007年01月10日;
证据5:2006年11月27日发布,2007年05月01日实施的JB/T3889-20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砂布经向布置是一种常规技术,任何一个平面砂布轮的砂布经向与对应的托盘的法线都有一个夹角,如证据1图2所示的18-20度,证据2的8-10度、证据3后视图所示的10-13度,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是保护一公知的经向布置及常规角度,且为公知常识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案,故没有创造性。证据1图中显示各块砂布布基的方向对应托盘的法线夹角相等,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没有创造性,且为公知常识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实质是保护一公知角度,故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9年06月11日,请求人针对2019年06月1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再次提交了同请求书内容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上述证据1至5和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制品委员会于2019年06月04日出具的涂附磨具行业首宗专利侵权诉讼案通报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证据,其认为证据6、7结合公知常识,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广东小太阳公司在本专利申请之前已经生产及销售相同的平面砂布轮,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上述补充证据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7213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31日;
证据7:广东小太阳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及销售证据的复印件,包括小太阳砂磨材料有限公司简介、中国涂附磨具企业名录相关页、国家标准、图纸、发票、管理评审报告等。
除此之外,请求人还提交了一份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附磨具分会专家签名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如下:证据1没有公开砂布的径向与对应托盘的法线之间的夹角,也没有给出得到该夹角的技术启示,从证据2中测量得到的角度不应当作为其公开的内容。证据3-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7中的文件上标明有“受控文件”,属于企业内部资料,不应当认定为公开出版物,其中的生产资料、销售发票、销售产品不能对应。证据6、7也没有公开 “砂布(1)经向(A)与对应的托盘(2)的法线(B)夹角为1-25°”这个技术特征,本专利通过调整砂布片与基体之间的角度关系,来满足砂粒的最佳倾斜角度和磨削角度,满足砂布轮的最佳角度,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协会通报和涂附磨具分会专家签名的情况说明均为复印件,对它们的真实性不认可,且它们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并表示随无效请求书和补充意见提交的涂附磨具行业首宗专利侵权诉讼案通报和涂附磨具分会专家签名的情况说明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由于证据3-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采用证据3-5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调查;专利权人对证据1、2、6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对证据7使用部分的文件进行了整理,其证据编号如下:
证据7-1:图纸,第1页:花页轮(52片);第2页:铁底盖:第3页,塑料面盖;第4页,拔形页轮(80片);第5页,塑料网盖;第6页,网盖;第7页,胶盖弹性花边轮,共7页;
证据7-2:中国涂附磨具企业名录,腾达涂附磨料的封面页和广告页,共2页,编为第8-9页;
证据7-3:发票,第10页(N0.01272507/NO.01146587),第11页(NO.01149675/NO.01146592);
证据7-4:2005年12月26日的管理评审报告,共24页,编为第12-35页;
证据7-5;产品实物的照片,编为第36、37页;
证据7-6:广东小太阳砂磨材料有限公司简介(企业名称变更说明等),共2页,编为第38、39页。
请求人出示了证据7-1中第1-6页、证据7-2、证据7-3、证据7-4的原件。请求人主张证据7-2、7-3的广告和发票可以证明公开销售的事实,证据7-4第13页2005年成品合格率统计报告中有45片花页轮,证据7-1第7页的图纸是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其记载了45片新东江花页轮的结构,证据7-5也涉及45片新东江花页轮。
专利权人对证据7-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出示的证据7-1、证据7-4原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且认为证据7-1第1-6页的图纸上注有受控文件,说明它是内部的保密资料;证据7-6的清单(第39页)显示图纸的提供者是广东小太阳公司,但证据7-1表格右下角的名称和图纸厂家和广东小太阳公司不相符;证据7-3的发票上记载的是新东江花页轮,而证据7-1第7页图纸上的名称是胶盖弹性花页轮,两者不对应,不能证明该图纸所示的产品已被在先公开销售。
请求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书面意见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不再针对该转送文件提交书面意见。专利权人也当庭就本专利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使用公开构成的现有技术
经过口头审理调查,对于证据7,请求人主张证据7-2、7-3的广告和发票可以证明新东江花页轮公开销售的事实;证据7-1第7页的图纸、证据7-5记载了45片新东江花页轮的结构,证据7-4第13页2005年成品合格率统计报告中有45片花页轮,证明该产品从图纸设计、生产及销售的过程。
证据7-2是小太阳公司在2005年版中国涂附磨具企业名录登载的广告,产品名称没有新东江花页轮,图片所示的产品结构也不清楚。证据7-3包括四张发票,其中三张涉及顺德市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03年07月向常州市永新机电有限公司出售新东江花页轮,其中一张涉及顺德市勒流镇裕涌磨具制造厂于2002年11月向常州市永新机电有限公司出售新东江花页轮。请求人称证据7-1第7页的图纸是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其上标注有顺德大唐研磨材料公司,产品名称为胶盖弹性花页轮,日期为“05.10.2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该图纸上的单位名称与发票上的出售单位不一致,两者的产品名称也不一致,图纸的制图日期也晚于发票的销售日期,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是图纸所示的产品。请求人声称证据7-5是45片新东江花页轮实物照片,但合议组无法确认该实物与发票所销售的产品存在一致性。证据7-4第13页也没有记载新东江花页轮结构的内容。
综上所述,由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不能证明新东江花页轮的产品结构,合议组无法依照其主张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2)关于专利文献构成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2、6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定证据1、2、6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强力布砂轮,包括轮毂1、砂布条2,轮毂里侧设有用来安装固定砂布条的基体盘3,轮毂外侧还设有环形槽5,若干砂布条2沿环形槽5插接,相错叠合在基体盘3上,用强力胶固化、固定于轮毂1上,组成环形布砂轮。基体盘3圆形边缘设有一轴向的环形凸起4,强力胶固化于环形凸起4形成的凹槽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平面砂布轮,主要由多块砂布片10、一上夹环20、一下夹环30和砂布盘40等部件组成。每一砂布片10的内侧端一角经裁切成一缺口,使另一角形成夹持端11,该多块砂布片10可经重叠排列成一环形的砂布轮面。由上、下夹环套置在砂布轮面内缘,并夹固砂布片的夹持端11,将砂布盘40的盘面涂布粘合剂,使砂布片、下夹环的底面胶合于砂布盘上,结合成一牢固的砂布轮(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2页及图4-6)。
证据6公开了一种布砂轮,包括有轮毂1和砂布片2。轮毂1上设有用来安装固定砂布片的环形槽4和基体盘3,若干砂布片沿环形槽按一定角度用强力胶固定在基体盘上,组成环形布砂轮(参见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2页及图1、2)。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定义了:所谓法线是指某一砂布页片距托盘圆心最远一边的中点与托盘圆心的连线构成该砂布页片在托盘上的法线。其权利要求1限定了砂布经向与对应的托盘的法线夹角为1-25°,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同等砂布条件下使用寿命更长、锋利程度和耐磨性更好的砂布轮。证据1、2、6均没有定义砂布页片在托盘上的法线,更没有公开砂布经向与对应的托盘的法线夹角为1-25°。请求人通过测量上述证据的附图得到的角度没有事实依据,不能被采信。同时,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10020987.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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