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和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和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42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5W118117
优先权日:2013-05-29
申请(专利)号:201320848220.0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乐视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VOLFONI研发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G02B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然而其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的应用环境不同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不能给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07月0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320848220.0、名称为“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和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9日,专利权人为VOLFONI研发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3),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其能够将立体图像投影仪所发出的入射光束(22)分解成:
·呈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透射光束(306),和
·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一反射光束(308)和第二反射光束(310);
该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包括接合在一起的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所述板之间的接合部(326)放置在所述入射光束(22)的轨迹(328)上;
-第一光学反射器(312)和第二光学反射器(314),其配置为分别调整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轨迹,使得将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投影以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
-第一偏振调制器(316)、第二偏振调制器(318)和第三偏振调制器(320),其分别能够响应控制信号在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和第二光学偏振状态之间选择性地切换所述透射光束、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所述第二反射光束的光学偏振;
-用于所述偏振调制器的控制电路(31),其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中每一个或者所述透射光束的偏振的切换,使得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均呈现完全相同的光学偏振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偏振器光学元件(304)最多包括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这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接合在一起以呈现人字形,这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之间的接合部(326)形成脊,垂直于所述入射光束的轨迹(328)放置在该轨迹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之间的角度等于90°±10%。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关于穿过所述接合部(326)并穿过所述入射光束的轨迹(328)的对称面对称。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沿着所述入射光束的轨迹测量的在所述立体图像投影仪的输出端和所述板之间的接合部(326)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5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放置在所述透射光束的光路上的望远物镜(330),该望远物镜配置为放大由该透射光束的投影所形成的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反射器和第二光学反射器(312、314)各自包括反射镜。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装置包括放置在每个所述偏振调制器(306、308、310)的输出端处的四分之一波长板,这些四分之一波长板中的每个都与离开所述偏振调制器(316、318、320)的光束的偏振轴成45°定向;
-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和第二光学偏振状态是相互交叉的圆偏振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在光束在所述偏振器光学元件(304)上游的轨迹上布置有透射性热障(302)。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3)包括第一偏振旋转器和第二偏振旋转器,其分别布置在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轨迹上,使得所述反射光束和所述透射光束在所述偏振调制器(316、318、320)的输入端处呈现完全相同的偏振状态。
11. 一种用于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包括:
-投影仪(2),其配置为产生包括时间上多路传输的立体图像的两个子序列的交替的光束,所述两个子序列旨在分别由佩戴有被动立体眼镜(5)的使用者的左眼和右眼单独观看,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偏振装置(3),其配置为接收由视频投影仪 所产生的光束,并配置为将不同光学偏振状态应用于所述立体图像的两个子序列;
-偏振保留反射屏幕(4),其配置为显示已经穿过所述光学偏振装置(3)的立体图像。”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乐视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包括附件1):CN10742248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02日,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2月01日;
证据2(包括附件2、附件3):KR10-1387097B1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声称为证据1的优先权文件),其申请日期为2013年04月02日,公开日期为2014年04月29日;
证据3(包括附件4):CN10168894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证据4(包括附件5、附件6):US5283600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4年02月01日;
证据5(包括附件7、附件8):FR2978564A1号法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02月01日;
证据6(包括附件9、附件10):FR2973523A1号法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05日;
证据7(包括附件11):CN101548219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0日;
证据8(包括附件12):CN10178875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7月28日;
证据9(包括附件13、附件14):US2006/0291053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28日;
证据10(包括附件15、附件16):US4792850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88年12月20日;
证据11(包括附件17):CN101690248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证据12(包括附件18、附件19):公开号为WO2014/163322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其国际公布日为2014年10月09日;
证据13(包括附件20):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FR3000232A1的审查情况的网页截图,生成时间为2019年07月03日(请求人声称);
证据14(包括附件21、附件22):FR3000232A1号法国专利文献公开文本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27日;
证据15(包括附件23、附件24):FR3000232A1号法国专利文献的第三方异议文件及其中文译文,接收日期为2014年09月18日;
证据16(包括附件25,附件26):FR3000232A1号法国专利文献第一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及其中文译文,生成时间为2014年12月01日(请求人声称);
证据17(包括附件27、附件28):FR3000232A1号法国专利文献的法国专利局审查意见及其中文译文,生成时间为2019年03月12日;
证据18(包括附件29、附件30):FR3000232A1号法国专利文献第二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及其中文译文,生成时间为2019年04月03日(请求人声称);
证据19(包括附件31、附件32):FR3000232A1号法国专利文献第二次修改权利要求的意见陈述书及其中文译文,生成时间为2019年04月03日(请求人声称)。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①关于新颖性,证据1要求证据2的优先权,而证据2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证据1相对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而言,申请在前、公布在后,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1中控制电路被“程序化”应指的是按预设流程来传递控制信号以实现分时显示,与证据1中公开的控制电路的控制方式完全相同;而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被“程序化”的特征,具体指的是控制电路通过软件编程的方式被程序化控制,而证据1中的控制电路可能是借助软件编程控制或者是借助单纯的硬件电路来实现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熟知存在多种惯用技术手段来实现“程序化”的控制电路(具体参见证据5-10所公开的内容),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无论证据1采用的是何种控制方式的控制电路,例如假定采用的是单纯的借助硬件电路来实现控制的控制电路,由于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程序化”的控制电路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被程序化的控制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纯硬件控制电路”基础上进行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6-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是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权利要求11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相对于证据1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此外,证据5-11均是公开了类似的控制电路,用于证明该控制电路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惯用技术手段。证据12、13以及证据15-19为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FR3000232A1(证据14)在法国专利局的第三方异议的依据、审查情况、第三方异议文件、审查意见及专利权人的答复陈述的相关内容。
②关于创造性,使用证据3-5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1)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存在区别1-5:
区别1为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光束分为两束光束;
区别2为该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包括接合在一起的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所述板之间的接合部(326)放置在所述入射光束(22)的轨迹(328)上;
区别3为两个光学反射器(312,314),其配置为分别调整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轨迹,使得将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投影以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
区别4为三个偏振调制器(316,318,320),其分别能够响应控制信号在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和第二光学偏振状态之间选择性地切换所述透射光束、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所述第二反射光束的光学偏振;
区别5为用于所述偏振调制器的控制电路(31),其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中每一个或者所述透射光束的偏振的切换。
其中区别1-3被证据4公开,区别4、5在证据3结合证据4的基础上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6、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有限次试验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包含了权利要求1,其技术特征被证据3及公知常识公开,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5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存在区别:本专利的偏振器光学元件只包括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能够将入射光束分解成透射光束、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这三束光束,其中透射光束呈现第一光学偏振态,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呈现出于第一光学偏振态不同的第二光学偏振态,并且两束反射光束经调整轨迹后使得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的投影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所述控制电路通过控制偏振调制器来使得两束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的偏振态保持相同。该区别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6、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有限次试验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是:投影系统包括一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线偏振装置3,而权利要求1在证据5、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5、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问题和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问题,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于所述偏振调制器的控制电路(31),其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中每一个或者所述透射光束的偏振的切换,使得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均呈现完全相同的光学偏振状态”进行清楚的说明,仅在说明书第[0057]和[0086]段中存在相关描述,一方面说明书未对控制电路的电路结构及工作原理作任何说明,没有对其形状和构造、其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或位置关系进行说明,并且未对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是由何种电路结构产生、如何产生、在哪个时刻、传递哪种具体的控制信号进行详细说明;另一方面,说明书未对“程序化”的具体含义作出说明,控制电路具体是通过软件编程还是通过纯硬件电路来进行控制,通过何种软件程序或何种硬件电路来实现“程序化”,均无从可知。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控制电路及控制方法,且该控制电路是实现该发明的关键发明点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控制电路31而言,仅在说明书[0057]段给出了一个具体实施例,而本专利通过“程序化”之类的功能性特征,对控制电路限定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及包含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以下简称“反证1”):第270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2’(以下简称“反证2”):(2016)京73行初7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
附件3’(以下简称“反证3”):第388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4’(以下简称“反证4”):第347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专利权人认为:①不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②关于用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4给出技术启示,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此,权利要求2-11及包含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均具备创造性。③关于用证据5、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5采用了双光路的设置,只有两束反射光束和两个偏振调制,没有透射光束,且两反射光束的偏振状态不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在证据4中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此,权利要求2-10及包含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均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郑雄、罗林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成重任、宋新月、公民代理人李里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有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证据12-19仅供合议组参考。
2、请求人明确表示对本专利所享有的优先权没有异议,对专利权人的反证1-4没有异议;专利权人除对证据13没有中文译文提出异议之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认可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使用。
3、关于证据1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程序化”的理解,专利权人认为反证2中已对“程序化”说明,请求人认为即使按照反证2中法院判决的观点理解,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软件的特征,但是要实现对偏振调制器的控制,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软件编程的控制,一种是硬件电路的控制,证据1没有公开是哪一种,根据在先决定和请求人提交的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本专利的实质控制方法。
4、关于以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可在先的第38818号无效决定中的证据1与本次提交证据3是同一证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本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与该在先决定的认定一致。
请求人认为该区别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其中,证据4的偏振器与本专利及证据3的光学偏振装置都属于图像投影领域,所在的位置都是光源和屏幕之间,应用环境和应用位置类似。证据4没有公开是否切换偏振状态,证据4中是转换P线偏振光后辐射出去,但证据4给出了偏振分光体积变小的启示,而如何成像在证据3中公开,证据3和证据4都是偏振分光器,是光学领域常用的分光系统,双光路变成三光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设置成三光路,可以使用更小的反射器,且本专利的偏振器分束器可以离投影仪更近,由此设备可以缩小。证据4是用于照明,其中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是平行地射到LCD面板上,本专利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最终要重叠投影。
5、关于以证据5、证据4和公知常识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于口头审理当庭确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如下:
区别1: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其能够将立体图像投影仪所发出的入射光束(22)分解成:呈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透射光束(306),和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一反射光束(308)和第二反射光束(310);
区别2:该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包括接合在一起的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
区别3:使得将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投影以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
区别4:第一偏振调制器(316),其能够响应控制信号在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和第二光学偏振状态之间选择性地切换所述透射光束的光学偏振;
区别5: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透射光束的偏振的切换,使得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均呈现完全相同的光学偏振状态。
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存在区别6:程序化为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
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区别1、2被证据4公开;区别3属于公知常识,或用证据5结合证据4评述,其中证据5解决了光亮度的问题;关于区别4,虽然证据4没有响应切换能力,但第一偏振调制器属于公知常识;区别5是基于证据5的构思可进行设置的;区别6被证据5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此外,本专利的分光结构不是特殊的分光结构,是光学领域常见的分光结构。专利权人认可区别1、2被证据4公开;不认可区别3属于公知常识,认为证据4的两束反射光束是要平行出射,不会令它们重合,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设置为三光路不是为了解决光亮的问题;不认可区别4属于公知常识,且在证据5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再加入一偏振调制器;关于区别5,证据5、证据4无法结合;关于区别6,不认可其被证据5公开,但认可在先决定(第27022号决定)对其是公知常识的认定。此外,证据3和证据5都是双光路,不能将三光路元件随意结合进入。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及权利要求11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双方也充分发表意见或认为同书面意见。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可在先第27022号决定中的认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19,其中,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证据12-19仅供合议组参考。其中,证据1-11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证据2、4、5、6、9、10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经核实,未发现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证据1-11的真实性。
其中,由于证据1的优先权日(即2013年04月02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即2013年05月29日),申请公布日(即2017年12月01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经核实,证据1能够以证据2的申请日(即2013年04月02日)为优先权日,该证据1相对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而言,申请在前、公布在后,仅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3-11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证据2、4、5、6、9、10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于所述偏振调制器的控制电路(31),其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中每一个或者所述透射光束的偏振的切换,使得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均呈现完全相同的光学偏振状态”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控制电路31而言,仅在说明书[0057]段给出了一个具体实施例,而本专利通过“程序化”之类的功能性特征,对控制电路限定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及包含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还规定了“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效果能够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可见,产品权利要求并非完全不能采用功能性的特征来限定,只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控制电路,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控制电路要实现的功能,具体是限定了控制电路要被程序化以实现特定的时序控制,然而,通过对控制电路(例如单片机)进行编程以实现特定时序控制是公知且容易实现的技术,特别是本专利说明书(例如第[0057]、[0086]段)还记载了“装置3特别地包括控制电路31,其能够响应投影仪2所接收的同步信号来控制穿过装置3的光的偏振的应用。该同步信号使得能够使偏振的应用与投影仪2所发出的图像子序列之间的切换同步。例如,借助基于导线的连接将该电路31连接到投影仪2的输出端,所述输出端配置为传递同步信号”等具体同步过程及控制电路31对调制器的具体控制过程,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他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方式。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其提出的权利要求2-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提供了证据5-11,主张证据5-11均是公开了类似的控制电路,用于证明该控制电路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惯用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立体图像装置,其中显然包含了光学偏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9]、[0029]、[0058]-[0150]段,附图2、5、9-13):如图5所示,已经从图像表面19发射并通过投影透镜20的光在其具有处于混合态的P偏振光和S偏振光的状态下入射到偏振分束器(PBS)21和22上,由附图标记21表示的偏振分束器会被称为第一偏振分束器,由附图标记22表示的偏振分束器会被称为第二偏振分束器,偏振分束器21和22的中心可以位于入射光的光轴上,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可以彼此相连,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可以各自以板形形成,使得第一偏振分束器21的板形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的板形沿不同方向倾斜。入射到偏振分束器21和22上的光的一半可以入射到第一偏振分束器21上,而入射到偏振分束器21和22的光的另一半可以入射到第二偏振分束器22上。偏振分束器21和22透射特定的偏振分量(P偏振分量)并在与光透射的方向不同的方向上反射另一偏振分量(S偏振分量),以将光分成多个方向。入射到第一偏振分束器21上的光的P偏振分量被透射,然后行进到屏幕,入射到第一偏振分束器21上的光的S偏振分量被反射,然后沿第一方向行进。入射到第二偏振分束器22上的光的P偏振分量被透射,然后行进到屏幕,入射到第二偏振分束器22上的光的S偏振分量被反射,然后沿第二方向行进。在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之上分别提供反射部件23和24,例如反射镜,其分别与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间隔开,由附图标记23表示的反射部件被称为第一反射部件,由附图标记24表示的反射部件被称为第二反射部件,被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一反射部件23反射的光以及被第二偏振分束器22和第二反射部件24反射的光行进到屏幕,然后在屏幕上彼此组合,同时,透射通过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的光束在具有P偏振分量时沿着光轴行进到屏幕。参照图10,被第一反射部件23和第二反射部件24反射的S偏振光分别通过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来调制,透射通过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的P偏振光通过第二调制器27b来调制,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提供为使得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具有相同的相位延迟功能,第二调制器27b提供为使得第二调制器27b与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具有半波相位差。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根据电信号来转换S偏振光的状态,例如,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将S偏振光的状态从线偏振态转换为圆偏振态。同时,透射通过偏振分束器21和22的P偏振光在通过第二调制器27b时被调制为S偏振光,同时,P偏振光的状态被从线偏振态调制为圆偏振态。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在维持S偏振光的同时将S偏振光的状态从线偏振态转换到圆偏振态。因此,第一调制器27a和第三调制器27c执行1/4波长相位延迟功能。另一方面,第二调制器27b在将P偏振光转换为S偏振光(执行1/2波长相位延迟功能)的同时将P偏振光的状态从线偏振态转换为圆偏振态(执行1/4波长相位延迟功能)。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第一偏振分束器21与第二偏振分束器22的组合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偏振器光学元件,其透射的特定的偏振分量(P偏振分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呈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透射光束,其反射的分别沿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行进的另一偏振分量(S偏振分量)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由于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可以彼此相连,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可以各自以板形形成,使得第一偏振分束器21的板形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的板形沿不同方向倾斜,因此第一偏振分束器21和第二偏振分束器2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二者彼此相连的部位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板之间的接合部,偏振分束器21和22的中心可以位于入射光的光轴上就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所述板之间的接合部放置在所述入射光束的轨迹上的内容;第一反射部件23和第二反射部件2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光学反射器和第二光学反射器;第一调制器27a、第二调制器27b和第三调制器27c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偏振调制器、第二偏振调制器和第三偏振调制器。
证据1虽然没有直接提到第一光学反射器和第二光学反射器配置为分别调整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轨迹,使得将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投影以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但是,为了呈现清晰的立体图像,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所形成的图像必须重合,否则将出现重影,即,证据1已经隐含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此外,证据1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其还包括用于所述偏振调制器的控制电路,但是,由于证据1公开的立体显示装置中,被偏振分束器分离的不同偏振态的光需要通过调制器根据电信号来转换其偏振态,使得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呈现完全相同的光学偏振态,则表明在证据1的立体显示装置中必然需要包含对偏振调制器的偏振调制状态进行控制的控制电路。
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中至少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控制电路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1中控制电路被“程序化”应指的是按预设流程来传递控制信号以实现分时显示,与证据1中公开的控制电路的控制方式完全相同。而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被“程序化”的特征,具体指的是控制电路通过软件编程的方式被程序化控制,而证据1中的控制电路可能是借助软件编程控制或者是借助单纯的硬件电路来实现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熟知存在多种惯用技术手段来实现“程序化”的控制电路(具体参见证据5-10所公开的内容),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无论证据1采用的是何种控制方式的控制电路,假定采用的是单纯的借助硬件电路来实现控制的控制电路,由于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程序化”的控制电路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被程序化的控制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纯硬件控制电路”基础上进行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此外,请求人提供了证据5-11,主张证据5-11均是公开了类似的控制电路,用于证明该控制电路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程序化”这一用语结合上下文的理解即可明了其指的就是通过软件编程的方式来实现指定功能,即本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具体的控制信号传递方式。由于控制电路对偏振调制器的偏振调制状态的控制存在多种可能的方式,例如,通过使投影仪左右眼图像切换的周期与偏振调制器的调制周期相等、同时使投影仪投影的左右眼图像的切换与偏振调制器偏振调制的起始时间同步的方式亦可实现上述控制,而这一控制方式中并不必然需要采用将控制器程序化这一技术手段,其也可以借助单纯的硬件电路来实现,因此,在证据1中仅公开了要根据电信号来转换其偏振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的控制器必然是以程序化的方式来实现上述功能的,即,证据1中没有公开或隐含公开上述有关的内容。其次,证据1仅公开了要根据电信号来转换其偏振态的情况下,并没有提供一种具体的控制信号传递方式,而在证据1没有对具体控制电路的控制方式进行限定的情况下,“该控制电路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并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情形。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6-10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偏振装置以及投影仪和屏幕。参考上述意见,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1具备新颖性,因此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偏振装置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6]-[0028]段、附图3)一种用于立体投影的偏振转换系统,将来自非偏振的图像源的光分为第一偏振态(SOP)和正交的第二偏振态,并且在第一和第二光路上引导所述偏振光。所述光路中的仅一个光路上的光的偏振态被转化为正交的态,从而两个光路均具有相同的偏振态。偏振转换系统(PCS)300可以包括图像源304(如,来自光调制面板或传统的胶片)、初始中继透镜302、偏振光束分束器(PBS)310、第一和第二中继透镜306和308、偏振开关 312、折叠反射镜318、偏振转换和开关模块320,以及第一和第二投影透镜328和330。偏振转换和开关模块320可以包括偏振转换器322和偏振开关324,并可以可选地包括预偏振器326以改进对比度。偏振转换器322是可操作来将输入偏振态转化为正交的偏振态的光学组件(如半波片)。PBS310可以在第一光路305上传送P-偏振光,并向第二光路307反射S-偏振光。在第一光路305上,P-偏振光通过偏振开关312,所述偏振开关312操作来旋转通过开关312的在交替的帧中的光。在第二光路307上,被PBS310反射的S-偏振光传到折叠反射镜318(或任何用来反射光,而不改变偏振态的光学组件,如棱镜)。然后,S-偏振光通过偏振转换和开关模块320。偏振转换器322(其可以是半波片)优选地将实质上所有的可见光波长转化为正交的偏振(在此情况中,从S-偏振光到P-偏振光)。然后,现在是P-偏振的光通过偏振开关324。在一些实施方案中,为了更高的对比度,可以在模块320之前或之后增加预偏振器326。包含在偏振和开关模块320中的偏振开关324操作,从而以基本上与第一光路 305中的开关312等同的方式来创建交替的正交态。
由上述证据3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立体投影的偏振转换系统,结合证据3的附图3可知,证据3公开了通过偏振光束分束器310将来自图像源304的光束分为透射的P-偏振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呈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透射光束)和反射的S-偏振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反射光束),通过折叠反射镜(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学反射器)将反射光束反射,并通过偏振和开关模块320中的偏振开关32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调整反射光束的光学偏振的偏振调制器)和第一光路305中的偏振开关31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偏振调制器(316))调整光的偏振态。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与在先第38818号无效决定中的认定一致。即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其能够将立体图像投影仪所发出的入射光束(22)分解成:呈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透射光束(306),和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一反射光束(308)和第二反射光束(310);该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包括接合在一起的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所述板之间的接合部(326)放置在所述入射光束(22)的轨迹(328)上;第一光学反射器(312)和第二光学反射器(314),其配置为分别调整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轨迹,使得将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投影以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第二偏振调制器(318)和第三偏振调制器(320),其分别能够响应控制信号在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和第二光学偏振状态之间选择性地切换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所述第二反射光束的光学偏振。即证据3仅将入射光束分为不同偏振态的一束透射光束和一束反射光束,对应的仅采用一个光学反射器和一个用于调整反射光束的偏振调制器,而权利要求1的偏振器光学元件是将入射光束分为不同偏振态的透射光束和两个反射光束,并针对每个反射光束分别设置光学反射器和偏振调制器,即证据3中采用的是双光路设计,而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三光路设计。上述区别实质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三光路设计而去除大尺寸的光学反射器,以降低装置的笨重性。
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该区别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其中,证据4的偏振器与本专利及证据3的光学偏振装置都属于图像投影领域,所在的位置都是光源和屏幕之间,应用环境和应用位置类似。证据4没有公开是否切换偏振状态,证据4中是转换P线偏振光后辐射出去,但证据4给出了偏振分光体积变小的启示,而如何成像在证据3中公开,证据3和证据4都是偏振分光器,是光学领域常用的分光系统,双光路变成三光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4公开了一种LCD投影机,包括(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栏第14行至第6栏第5行,附图4):光源11、偏光分光光学系统PBSOS、偏光板13、LCD元件12、检偏器14以及投影透镜15。偏光分光光学系统包括(相位)延迟板20a、20b和两个光学子系统,每一子系统都设有一个偏光分光装置和一个反射器18a、19a、18b、19b;偏光分光装置18a,18b由两个设有彼此结合倾斜面的直角棱镜构成,其中有一倾斜面上预先涂覆了多层介电半透明膜作为偏光分光面(PBSP)17a,17b;每个偏光分光装置18a,18b均可从可见光波长范围内的自然光中分离出p偏光分量和s偏光分量,p偏光分量通过偏光分光面17a、17b;反射镜19a,19b设在投影光束22的光路之外,分别位于反射至偏光分光面17a,17b的s偏光分量23a,23b光路之上,并与其同向,从而使得s偏光分量朝TN-LCD50内的规定区域偏转;相位延迟板20a,20b分别设在反射镜19a,19b反射的s偏光光束光路之上,其光轴与s偏光光束方向呈45倾角,通过相位延迟板20a,20b的s偏光光束将被转换为p偏光光束。
也就是说,证据4中的偏光分光光学系统只是投影系统光源中的普通部件,其位置也是在光源11和TN-LCD50之间,其在光源中只是起到其所具有的基本的分束作用,由于证据4的光源11为普通光源,投影光束22本身并不涉及任何成像内容。虽然证据4中使用了偏光分光光学系统将光束分为透射光束和反射光束,但在入射到TN-LCD50时,光束均转换为p偏光光束,其目的是用以获得大尺寸的投影图形并且避免因为明亮而发热量较大的光源使得偏光板劣化,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将普通LCD投影仪内部的分光器件,用于立体投影装置位于投影仪外部的成像系统中,更难以想到针对三束光束进行偏振态的切换调整从而最终实现立体成像。因此,证据4不能够对上述区别给出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立体观看视频序列偏振的装置,其中(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4页第31行、附图1-5)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立体偏振装置3连接到投影仪2,投影仪2将同步信号发送到偏振装置的控制模块31。来自投影仪2的光因此穿过偏振模块32,偏振模块32形成两个具有相同偏振的光束F1和F2,光束F1和F2的偏振在之后分别称为“p”和“s”的两个垂直状态之间交替变化。光束F1和F2在屏幕4上重叠投射。偏振模块32包括设有棱镜321至324的分束器,分束器的光轴由垂直于棱镜323和324的入射面并穿过棱镜321至324之间的公共边缘限定。分束器的光轴与投影仪2的光轴一致。偏振模块32还包含偏振调制器331和332,偏振调制器331和332水平对称地布置在分束器的两侧。偏振模块32还包括反射镜341和342,反射镜341和342相对于分束器倾斜并对称布置。偏振调制器331设置在棱镜321和反射镜341之间,偏振调制器332设置在棱镜332和反射镜342之间。偏振模块32还包括输出窗口351和352,其布置在垂直平面并分别面向反射镜341和342。分束器被配置为将来自投影仪2的非偏振光分离成分别具有P和S偏振的两个光束,分束器产生垂直入射光束的两束光束,反射镜341和342反射这些光束,使得投射在屏幕4上的光束F1和F2平行于入射光束。对于用于左眼的子序列,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1通过应用适当的偏振旋转将光线R1和R2的偏振P变换为偏振S,在反射镜341上反射的光线R1和R2,从窗口351出来并透射到屏幕4,因此具有偏振S,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2保持光线R3和R4的偏振S,在反射镜342上反射的光线R3和R4从窗口352出来并施加到屏幕4上,因此具有偏振S,光束F1和F2因此具有到达屏幕4的相同偏振S,通过眼镜6的快门602可以看到此偏振S。对于用于右眼的子序列,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2以通过应用适当的偏振旋转将光线R3和R4的偏振S变换为偏振P,在反射镜342上反射的光线R3和R4,从窗口352出来并施加在屏幕4上,因此具有偏振P,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1保持光线R1和R2的偏振P,在反射镜341上反射的光线R1和R2从窗口351出来并施加到屏幕4上,因此具有偏振P,因此光束F1和F2具有到达屏幕4相同的偏振P,通过眼镜6的快门601可以看到偏振P。
由上述证据5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立体投影的偏振转换系统,其中,分束器被配置为将来自投影仪2的非偏振光分离成分别具有P偏振的光束和S偏振的光束(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反射光束);分束器设有棱镜321至324,分束器的光轴由垂直于棱镜323和324的入射面并穿过棱镜321至324之间的公共边缘限定,且分束器的光轴与投影仪2的光轴一致(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合部放置在入射光束的轨迹上;分束器产生垂直入射光束的两束光束,反射镜341和342反射这些光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光学反射器和第二光学反射器,其配置为分别调整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轨迹);对于用于左眼的子序列,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1将光线R1和R2的偏振P变换为偏振S,并且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2保持光线R3和R4的偏振S;对于用于右眼的子序列,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2将光线R3和R4的偏振S变换为偏振P,并且控制模块31命令偏振调制器331保持光线R1和R2的偏振P(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偏振调制器和第三偏振调制器,其分别能够响应控制信号在第一光学偏振态和第二光学偏振态之间选择性地切换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的光学偏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其能够将立体图像投影仪所发出的入射光束(22)分解成:呈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透射光束(306),和呈现不同于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二光学偏振状态的第一反射光束(308)和第二反射光束(310);2)该偏振器光学元件(304)包括接合在一起的两个分束器-偏振器板(322、324);3)使得将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投影以形成完全相同的立体图像;4)第一偏振调制器(316),其能够响应控制信号在所述第一光学偏振状态和第二光学偏振状态之间选择性地切换所述透射光束的光学偏振;5)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第一反射光束和第二反射光束中每一个或者所述透射光束的偏振的切换,使得所述反射光束和透射光束均呈现完全相同的光学偏振状态;以及6)控制电路(31),其被程序化为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即证据5中采用的是双光路设计,而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三光路设计。上述区别实质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三光路设计而去除大尺寸的光学反射器,以降低装置的笨重性。
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区别1、2被证据4公开;区别3属于公知常识,或用证据5结合证据4评述,其中证据5解决了光亮度的问题;区别4,虽然证据4没有响应切换能力,但第一偏振调制器属于公知常识;区别5,基于证据5的构思可进行设置;区别6,证据5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此外,本专利的分光结构不是特殊的分光结构,是光学领域常见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关于上述区别1-5,上述区别1-5从偏振器光学元件的功能、具体组成构件及其特性以及控制方式等方面对实现光学调制的光学组件进行了描述。
如上所述,证据4公开了一种LCD投影仪,其中的偏光分光光学系统只是投影系统光源中的普通部件,其位置也须是在光源11和TN-LCD50之间。其在光源中只是起到其所具有的基本的分束作用,由于证据4的光源11为普通光源,投影光束22本身并不涉及任何成像内容。虽然证据4中公开了使用偏光分光光学系统将光束分为呈现p偏振态的透射光束,和呈现s偏振态的反射光束23a、23b,以及偏光分光装置18a,18b由两个设有彼此结合倾斜面的直角棱镜构成,其中有一倾斜面上预先涂覆了多层介电半透明膜作为偏光分光面(PBSP)17a,17b,但其最终只要得到p偏光光束作为光源即可。也就是说,证据4中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1)和2)中涉及的光学组件及其分束和偏振的作用,但是其始终仅仅是发挥了普通LCD投影仪内部仅光源部分的分光器件的作用,而本专利涉及一个整体的可用于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不能仅因为其中包含的各光学组件是现有技术中的组件,即认为其公开了本专利的具体设置位置和整体的可用于立体图像投影仪的光学偏振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将普通LCD投影仪内部仅光源部分的分光器件,用于立体投影装置位于投影仪外部的成像系统中,更难以想到针对三束光束进行偏振态的切换调整从而最终实现立体成像。因此,证据4不能够对上述区别给出技术启示。此外,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6,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控制电路的相应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存在多种具体实现方式来实现“程序化”的控制电路,从而在指定时刻传递控制信号以切换光束的光学偏振。专利权人也认可在先决定(第27022号决定)对公知常识的评述。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偏振装置以及投影仪和屏幕。虽然证据3或证据5公开的立体投影系统中包含有投影仪和屏幕,且在显示立体图像的系统中设置投影仪和屏幕也是常规的,但是参考上述意见,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因此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偏振装置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证据4再结合公知常识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维持有效。因此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84822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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