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防辐射功能的一体式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40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5W117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65666.4
申请日:2015-07-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金锐
授权公告日:2015-1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暖宜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熊洁
合议组组长:刘利芳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些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些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防辐射功能的一体式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包括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本体,所述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本体与交流电源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设置在所述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与交流电源之间的交流转直流电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防辐射功能的一体式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转直流电路包括桥式整流模块、第一电感、第二电感、第一电容、第二电容以及第三电容,所述桥式整流模块具有两个输入端和两个输出端,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两个输入端与交流电源输出端之间分别串接所述第一电感和第二电感,所述第一电容的两端分别并接在所述第一电感的输入端和第二电感的输入端之间,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两个输出端分别与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的电流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的一端并接在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一个输出端上,其另一端接地,所述第三电容的一端并接在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另一个输出端上,其另一端接地。”
针对上述专利权,黄金锐(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51383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27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O43902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27985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6月2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8月03日和2019年08月06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和标记页,两次意见陈述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以及所陈述意见均相同。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如下: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变为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防辐射功能的一体式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包括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本体,所述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本体与交流电源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设置在所述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与交流电源之间的交流转直流电路;所述交流转直流电路包括桥式整流模块、第一电感、第二电感、第一电容、第二电容以及第三电容,所述桥式整流模块具有两个输入端和两个输出端,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两个输入端与交流电源输出端之间分别串接所述第一电感和第二电感,所述第一电容的两端分别并接在所述第一电感的输入端和第二电感的输入端之间,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两个输出端分别与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的电流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的一端并接在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一个输出端上,其另一端接地,所述第三电容的一端并接在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另一个输出端上,其另一端接地。”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应清楚该电加热基本原理,从而可以明确知道改为直流供电并不需要改变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本体的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相对于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8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标记页转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无异议。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以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4.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合议组已经核实过,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3日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文件完全相同,合议组仅把专利权人2019年08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转给了请求人,口审当庭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为准,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5.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 专利权人确认,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上述明确的无效理由均未超出无效请求书的内容,对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无异议。
7.双方当事人在口审当庭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口审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并把原从属权利要求2变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对比文件1-4的明显瑕疵。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些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些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防辐射功能的一体式电加热地暖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流供电温控器,尤其涉及一种供电加热地暖系统使用的直流供电温控器,即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种具有防辐射功能的一体式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以及图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为电加热地暖系统提供直流电的直流供电温控器,直流供电温控器包括转换电路(相当于交流转直流电路),包括顺次电连接的交流电输入端子1(AC)、整流电路2、滤波电路3和直流电输出端子4(DC),其中,交流电输入端子1和直流电输出端子4均通过壳体向外引出,以分别连接交流电源和电加热地暖系统的电源输入端子(相当于交流转直流电路设置在所述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与交流电源之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加热地暖系统为一体式的;(2)所述交流转直流电路包括桥式整流模块、第一电感、第二电感、第一电容、第二电容以及第三电容,所述桥式整流模块具有两个输入端和两个输出端,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两个输入端与交流电源输出端之间分别串接所述第一电感和第二电感,所述第一电容的两端分别并接在所述第一电感的输入端和第二电感的输入端之间,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两个输出端分别与电加热地暖系统电路的电流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的一端并接在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一个输出端上,其另一端接地,所述第三电容的一端并接在所述桥式整流模块的另一个输出端上,其另一端接地。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电加热地暖系统集成度更高,节约空间;(2)通过设置具体的交流转直流电路从而实现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交流转直流电路设为一体式与地暖系统电路本体集成,还是分体设置,对于交流直流的转换功能都没有任何影响,也没有影响减少辐射的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电路设计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可根据实际条件和需求进行选择,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且并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桥式整流滤波电路(相当于交流转直流电路),包括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1,该桥式整流滤波电路是置于整流滤波输入端Vin和整流滤波输出端Vout之间的,该桥式整流滤波电路包括一桥式整流模块T、第一电感L1、第二电感L2、第一电容C1、第二电容C2、第三电容C3;所述桥式整流模块T的两个输入端与整流滤波输入端Vin之间分别串接第一电感Ll、第二电感L2,第一电感L1和第二电感L2之间跨接第一电容Cl,即第一电容Cl串接于第一电感L1的输入端和第二电感L2的输入端之间;所述桥式整流模块T的两个输出端与整流滤波输出端Vout之间分别跨接第二电容C2和第三电容C3,即第二电容C2的一端接桥式整流模块T的一个输出端,另一端接地,第三电容C3的一端接桥式整流模块T的另一个输出端,另一端接地。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设置具体的交流转直流电路从而实现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为电子电路领域,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不能与对比文件1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桥式整流滤波电路,其就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滤波电路的一种,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流转直流电路,因此对比文件4、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属于地暖系统电路领域,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设置具体的交流转直流电路从而实现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52046566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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