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振粉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74
决定日:2019-12-15
委内编号:5W118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037566.1
申请日:2018-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锋
授权公告日:2019-03-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龙亿粉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于文波
国际分类号:B02C23/00(2006.01);B02C23/20(2006.01);B07B7/08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037566.1,申请日为2018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3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包括筒体和粉碎机构,所述筒体具有粉碎内腔,筒体包括顶盖和侧壁,所述侧壁包括上筒体、柔性套接件和下筒体,所述柔性套接件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筒体和下筒体密封连接,所述粉碎机构位于粉碎内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分级机总成,所述分级机总成包括分级机和驱动电机,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分级机连接,所述分级机位于出料口下方的粉碎内腔中,所述出料口位于机体的顶盖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一端与上筒体固定,支架的另一端设置于筒体安装基面上,支架用于支撑所述上筒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至少两根斜支柱,所述斜支柱一端抵靠在安装基面上,另一端与上筒体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套接件为柔性套筒。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套接件的材质为橡胶、硅胶或者帆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套接件套设于上筒体和下筒体的外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置于柔性套接件与上筒体和下筒体的连接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为抱箍或者密封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设置有进风口,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机座上,进风口与粉碎内腔连通。”
针对本专利,王锋(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3926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4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9307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790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43045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4937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3、5、6,将原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包括筒体和粉碎机构,所述筒体具有粉碎内腔,筒体包括顶盖和侧壁,所述侧壁包括上筒体、柔性套接件和下筒体,所述柔性套接件为柔性套筒,且材质为帆布,所述柔性套接件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筒体和下筒体密封连接,所述粉碎机构位于粉碎内腔中;
所述粉碎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一端与上筒体固定,支架的另一端设置于筒体安装基面上,支架用于支撑所述上筒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分级机总成,所述分级机总成包括分级机和驱动电机,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分级机连接,所述分级机位于出料口下方的粉碎内腔中,所述出料口位于机体的顶盖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至少两根斜支柱,所述斜支柱一端抵靠在安装基面上,另一端与上筒体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套接件套设于上筒体和下筒体的外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置于柔性套接件与上筒体和下筒体的连接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为抱箍或者密封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设置有进风口,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机座上,进风口与粉碎内腔连通。”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10月17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表示,其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存在形式瑕疵,因此,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新的替换页的修改方式与其在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修改方式相同。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所作修改的方式和时机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包括筒体和粉碎机构,所述筒体具有粉碎内腔,筒体包括顶盖和侧壁,所述侧壁包括上筒体、柔性套接件和下筒体,所述柔性套接件为柔性套筒,所述柔性套接件的材质为帆布,所述柔性套接件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筒体和下筒体密封连接,所述粉碎机构位于粉碎内腔中;
所述粉碎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一端与上筒体固定,支架的另一端设置于筒体安装基面上,支架用于支撑所述上筒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分级机总成,所述分级机总成包括分级机和驱动电机,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分级机连接,所述分级机位于出料口下方的粉碎内腔中,所述出料口位于机体的顶盖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至少两根斜支柱,所述斜支柱一端抵靠在安装基面上,另一端与上筒体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套接件套设于上筒体和下筒体的外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包括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置于柔性套接件与上筒体和下筒体的连接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为抱箍或者密封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振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机还设置有进风口,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机座上,进风口与粉碎内腔连通。”
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如下:
证据6: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03月出版的《机架、导轨及机械振动设计》部分内容,复印件。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帆布”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帆布”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5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9年11月14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特征被证据1-5及公知常识公开,不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帆布”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与口头审理中陈述的理由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11月12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的修改方式与专利权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表达的修改方式相同,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所作修改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6为公开出版的书籍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6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柔性套接件的材质为帆布”,上述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的“采用密封连接,是为了防止物料粉碎后的细粉料溢出”,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帆布具有多样性,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哪种帆布,因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第一,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机壁的筒体振动大”的问题。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通过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侧壁包括上筒体、柔性套接件和下筒体,所述柔性套接件为柔性套筒,所述柔性套接件的材质为帆布”、以及“所述支架一端与上筒体固定,支架的另一端设置于筒体安装基面上,支架用于支撑所述上筒体”的技术特征,使得机壁筒体的振动被柔性套接件隔离,从而解决筒体振动大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的目的。第二,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采用帆布作为柔性套接件的材质,能够起到基本的密封效果。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解决了背景技术存在的“机壁的筒体振动大”技术问题的前提下,上述密封效果的优劣,是脱离本专利说明书所载内容的问题,上述“问题”是否存在,以及“问题”存在的程度,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第三,“帆布”是所属技术领域的通用术语,其本身的含义清楚明确,所属技术领域能够理解包含上述词语的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超微细辊磨机(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0021段)。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所描述的一种新型超微细辊磨机,它主要包括支撑座1,支撑座1上方从上至下依次设置有出料节本体2和分级本体3,下方从上至下依次设置有中筒 本体4和下节本体5,下节本体5安装于底座6上,出料节本体2内设有收集系统区,分级本体3内设有分级区,中筒本体4内设有研磨区,研磨区内设置有连接主轴8的转盘10, 转盘10通过固定销11安装有多个磨辊9,转盘10下方设置有与主轴8传动连接的甩料盘 13,转盘10外周设置有衬板12,该衬板12与分级本体3的机体14之间设置有连通分级区的分流环16,甩料盘13外周设有与分流环16连通的圆环15,分级区与收集系统区之间设有分级轮装置17,分级轮装置17通过副轴18与设于出料节本体2上方的分级电机19传动连接,主轴8通过设于底座6内的传动装置7与主电机20传动连接,出料节本体2外周上设置有微粉出料口21,分级本体3外周设置有原料入口22。本专利的超微细辊磨机工作原理为:本新型的一种新型超微细辊磨机是一种内置分级式高压超细辊碾磨,能同时完成微粉粉碎和微粉分选的两道工序。通过传动装置7带动主轴8转动,主轴7的上端连接着转盘 10,转盘10上装有固定销11,固定销11上装有至下一个的磨辊9。当主轴8旋转时,固定销11随之旋转,固定销11上的磨辊9不仅围绕主轴8进行公转,同时又围绕各自的固定销11作自转。磨辊9在公转和自转的过程中产生强大的离心力,与衬板12 发生强烈的研磨作用,被粉碎的物料在离心力及磨辊旋转力场的带动下,进入磨辊9与衬板12组成的研磨区中,在强大的挤压力和研磨力作用下物料被粉碎。粉碎后的物料下落到 甩料盘13上,甩料盘13与主轴8同转,它把粉料甩向衬板12与机体14间的圆环15 内,受到系统负压作用沿分流环上升到上部的分级室进行分级,合格细粉通过分级轮17进 入收集系统,粗料沿分流环16内壁落入研磨区重新进行粉碎。分级电机19带动分级轮 17旋转,形成对粉体的分级作用。成品粒径的大小可通过分级轮17转速的快慢进行调节。当要获得较细粒径的粉体时,就要提高分级轮转速,使得叶片与粉体的接触增加,使不符合要求的粗颗粒被叶片抛向外壁在重力的作用下落入研磨室继续进行研磨,符合要求的颗 粒穿过叶片随气流形成气固两相流,吸入旋风集料器内,气流与粉体颗粒被气固分离后,粉体颗粒被收集。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震打破碎卸料装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8-0020段)。一种震打破碎卸料装置,包括下料斗1,卸料底座2,卸料通道腔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破碎腔4,所述破碎腔4上方通过减震消音圈8连接所述下料斗1,所述破碎腔4下方通过所述卸料底座2连通所述卸料通道腔3;所述下料斗1内设有破碎格栅5,所述破碎格栅5通过弹性垫6与所述下料斗1的内壁连接,所述破碎格栅5上固设振动电机7;所述破碎腔4内设置破碎分流器9,所述破碎腔4内、所述破碎分流器9的下方固设筛网10。所述振动电机7下方设有调节弹簧,所诉调节弹簧与所述破碎格栅5固定连接。所述破碎分流器9包括两个可调节间距的对辊,其中一个为主动辊,另一个为从对辊,所述主动辊通过一个可调速的减速电机驱动。所述振动电机数量为2个。卸料时,物料通过下料斗滑落至破碎格栅上,物料通过格栅初步分割打碎,振动电机运行,将黏附在格栅上的物料振动脱离,振动机的弹簧加大了振动回程,使振动振幅加大,最后通过了格栅的小块物料落入打散分流器内,再次打散,并通过破碎分流装置进行分流,分流后的粉末状物料通过筛网再次过滤,得到精细的粉末状物料。而所述破碎腔4与所述下料斗1,之间的减震消音圈8这种软连接也起到了减震降噪音的作用。通过以上流程解决了物料粘黏在料斗上的问题和物料堵塞料斗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将料斗打散的问题。方便了后续运输与工艺要求。通过调整两个对辊之间的距离,可以调整无物料的细度,通过调整减速电机的转速,可以调整物料的流量。实施例2,其他与实施例1相同,不同的是所述下料斗1的内壁设有润滑层,所述润滑层为由PE板。所述减震消音圈8为橡胶材料。料斗内衬PE板等材料减少了物料在料斗内壁的摩擦力,从而使物料更容易滑落。同时也作为一种保护,隔绝了物料与下料斗,阻止了物料对下料斗的腐蚀作用。
4.2、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振粉碎机,所述粉碎机包括筒体和粉碎机构,所述筒体具有粉碎内腔,筒体包括顶盖和侧壁,所述侧壁包括上筒体、柔性套接件和下筒体,所述柔性套接件为柔性套筒,所述柔性套接件的材质为帆布,所述柔性套接件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筒体和下筒体密封连接,所述粉碎机构位于粉碎内腔中;所述粉碎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一端与上筒体固定,支架的另一端设置于筒体安装基面上,支架用于支撑所述上筒体。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辊磨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粉碎机;其分级本体3对应于本专利的筒体;其研磨区的转盘10、磨辊9、甩料盘13对应于本专利的粉碎机构;其分级本体3内腔对应于本专利的粉碎内腔;其图1所示盖体对应于本专利的顶盖;其中筒本体3和下节本体4的外壁对应于本专利的侧壁;其分级本体3的中筒本体4和下节本体5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筒体和下筒体。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侧壁包括上筒体、柔性套接件和下筒体,所述柔性套接件为柔性套筒,且材质为帆布,所述柔性套接件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筒体和下筒体密封连接”、“所述粉碎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一端与上筒体固定,支架的另一端设置于筒体安装基面上,支架用于支撑所述上筒体”。
通过阅读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
证据2所公开的卸料装置,其通过所述破碎腔4与下料斗1之间的减震消音圈8这种软连接起到减震降噪音的作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9段)。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上述记载以及证据2图1所示内容,能够了解,证据2的卸料装置是基于橡胶或聚氨酯材料的材料具有的减震性质,以及图减震消音圈8的结构特性,起到减震降噪的作用。与之相比,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帆布柔性套筒将上筒体和下筒体隔离,并通过支架给上筒体提供独立的支撑,从而实现上筒体和下筒体的独立支撑,进而起到减振作用。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减振结构及原理与证据2存在差异。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所述,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了“筒体振动大,噪音大,影响整个粉碎机正常工作,缩短粉碎机的使用寿命的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请求人使用证据3-5用于评价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03756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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