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73
决定日:2019-12-14
委内编号:5W118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367467.X
申请日:2018-08-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锋
授权公告日:2019-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龙亿粉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于文波
国际分类号:B02C18/08(2006.01);B02C18/18(2006.01);B02C18/24(2006.01);F26B21/00(2006.01);B01F7/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367467.X,申请日为2018年08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粉碎机构和驱动机构;
所述筒体内部由上到下依次设置有粉料仓、研磨仓和搅拌仓,所述粉料仓外侧壁上开设有出料口,所述研磨仓外侧壁上开设有辅料入口,所述搅拌仓外侧壁开设有单个物料入口;
所述粉碎机构包括旋转主轴、研磨轮、风轮和搅拌叶轮,所述研磨轮、风轮和搅拌叶轮由上到下套接于旋转主轴上,所述研磨轮与风轮位于研磨仓,所述搅拌叶轮位于搅拌仓中;
所述驱动机构与粉碎机构的旋转主轴传动连接,以驱动旋转主轴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轮包括轴套、上轮板、下轮板和研磨刀片,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均套设于轴套上,所述上轮板与下轮板之间的边缘处固设有沿圆周均匀布置的研磨刀片,所述研磨刀片的一端超出轮板外边缘并临近研磨仓侧壁设置,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设置有多个相对的镂空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轮板与下轮板沿圆周方向设置有多个相对的插孔,所述相对的插孔用于插接平衡杆,插孔与镂空孔的位置不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轮的数量至少为两个,研磨轮套接于旋转主轴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与轴套连接的内圆周上设置有定位孔,定位销安装于定位孔中固定轮板与轴套,且相邻研磨轮上的相邻轮板也通过定位销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5任意一项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刀片上开设有通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轮包括轴套、转盘和风叶,所述转盘固定在轴套上,所述转盘上开设有多个镂 空孔,所述风叶为多个,多个风叶沿转盘的圆周均匀设置,所述风叶的分布位置不与镂空孔重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叶呈L形结构,L形风叶的一端面通过螺栓固定在转盘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进料斗,所述进料斗通过送料管与搅拌仓上的物料入口连通。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固定有轴承座,所述旋转主轴通过轴承安装于轴承座上。”
针对本专利,王锋(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2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4699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5669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9、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后续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粉碎机构和驱动机构;
所述筒体内部由上到下依次设置有粉料仓、研磨仓和搅拌仓,所述粉料仓外侧壁上开设有出料口,所述研磨仓外侧壁上开设有辅料入口,所述搅拌仓外侧壁开设有单个物料入口;
所述粉碎机构包括旋转主轴、研磨轮、风轮和搅拌叶轮,所述研磨轮、风轮和搅拌叶轮由上到下套接于旋转主轴上,所述研磨轮与风轮位于研磨仓,所述搅拌叶轮位于搅拌仓中;
所述驱动机构与粉碎机构的旋转主轴传动连接,以驱动旋转主轴转动;
所述研磨轮包括轴套、上轮板、下轮板和研磨刀片,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均套设于轴套上,所述上轮板与下轮板之间的边缘处固设有沿圆周均匀布置的研磨刀片,所述研磨刀片的一端超出轮板外边缘并临近研磨仓侧壁设置,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设置有多个相对的镂空孔,所述研磨刀片上开设有通孔;
所述风轮包括轴套、转盘和风叶,所述转盘固定在轴套上,所述转盘上开设有多个镂空孔,所述风叶为多个,多个风叶沿转盘的圆周均匀设置,所述风叶的分布位置不与镂空孔重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轮板与下轮板沿圆周方向设置有多个相对的插孔,所述相对的插孔用于插接平衡杆,插孔与镂空孔的位置不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轮的数量至少为两个,研磨轮套接于旋转主轴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与轴套连接的内圆周上设置有定位孔,定位销安装于定位孔中固定轮板与轴套,且相邻研磨轮上的相邻轮板也通过定位销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叶呈L形结构,L形风叶的一端面通过螺栓固定在转盘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进料斗,所述进料斗通过送料管与搅拌仓上的物料入口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固定有轴承座,所述旋转主轴通过轴承安装于轴承座上。”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11月1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镂空孔”的技术特征无法实现通风研磨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的理由。
5)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9年11月14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与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合议组不再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证据2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设置有多个相对的镂空孔”“所述转盘上开设有多个镂空孔”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首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图3、图4所示内容,能够制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上轮板和下轮板设置有多个相对的镂空孔”的研磨轮,以及“转盘上开设有多个镂空孔”的风轮,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是能够可以制造实施的。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其“研磨轮与风轮位于研磨仓”。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50和0053段所述“研磨轮220与研磨仓120之间存在供物料通过间隙。所述风轮230在旋转主轴210的带动下产生向下的风力,该风力气流与物料接触,在对物料进行烘干的同时,还将物料带入到研磨轮220与研磨仓120侧壁之间的物料行进通道中,研磨轮220转动进而对进入到行进通道中的物料进行粉碎”和“所述轮板上设置的镂空孔225主要是为了减小研磨轮220的重量,以减少旋转主轴210的负重,节约能耗,另外镂空孔225的设置使得研磨仓120内通风性更好,更加有利于粉料的烘干”。通过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研磨轮、风轮、以及研磨仓的结构,本专利能够在实现物料粉碎功能的同时,减小研磨轮的重量和改善研磨仓内的通风性。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超细研磨高效烘干机是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扫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0053段)。图中:1-底座,11-气窗,12-挂钩,13-轴承座,2-搅拌混合仓,21-干料入口,22-风窗,23-外壳体,24-内衬套,3-研磨混合仓,31-浆料入口,32-辅料入口,33-研磨齿,4-物料储存仓,41-物料出口,5-电机,51-连接板,52-螺母,53-螺杆,6-中心轴,61-叶轮,62-带轮,63-皮带,7-风轮,71-第二轴套,72-安装板,73-轮片,74-加强筋,8-研磨轮,81-第一轴套,82-固定板,83-平衡杆,84-研磨刀片,85-烘干刀片,86-卡槽,87-通孔,88-定位孔,89-定位销。
如图1-9所示,一种风扫磨,包括沿物料行进方向依次设置且内部均相连通的搅拌混合仓2、研磨混合仓3和物料储存仓4,还包括一贯穿搅拌混合仓和研磨混合仓并通过电机5驱使转动的中心轴6,位于搅拌混合仓内的中心轴上设置有两个叶轮61,位于研磨混合仓内的中心轴上沿物料行进方向设置有一风轮7和多个研磨轮8,所述搅拌混合仓侧壁上设置有干料入口21,所述物料储存仓侧壁上设置有沿该处切线方向布置的物料出口41,所述研磨混合仓的侧壁上设置有辅料入口32和浆料入口31。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一底座1,所述底座上一端设置有一体成型的轴承座13,所述中心轴通过轴承安装在该轴承座上。轴承座与底座一体成型,提高了底座的整体强度及尺寸精度,减少零部件,降低制造成本。
本实施例中,所述底座上另一端设置有铜垫,所述铜垫上设置有带长条形孔的连接板51,所述连接板通过螺栓螺母组件穿过长条形孔固定在底座上,所述电机安装在连接板上,所述连接板上还设置有调节机构,所述调节机构包括设置在连接板上的螺母52、设置在底座上并螺接在螺母上的螺杆53,以通过旋转螺杆调整电机位置。通过操作调节机构可调整电机位置,确保电机与传动轮距离在最适合位置,在连接板与底座之间还设置有铜垫,铜垫有润滑作用,电机在移动过程中更便捷,同时铜垫可起到电机减振作用,调节机构设置在底座内设备更加美观。
本实施例中,所述叶轮包括一随中心轴同步转动的环形面板,所述面板的上下表面上均设置有挡板,沿物料的行进方向面板半径随之增大。
本实施例中,所述研磨轮8包括一第一轴套81,所述第一轴套的两端均设置有一环形固定板82,两固定板之间的边缘处固设有沿圆周均匀布置的刀片,所述刀片的刀刃超出固定板外边缘并临近研磨混合仓内侧壁设置,所述刀片上设置有通孔87。
本实施例中,所述固定板边缘处设置有固定孔,所述刀片上下端均设置有卡槽86,以使卡槽的一侧嵌入固定孔,另一侧卡住固定板外边缘侧壁,固定孔与固定板外侧壁之间刚好嵌入卡槽内。
本实施例中,所述两固定板上沿圆周方向均布有若干个相对设置的插孔,两相对的插孔内安装有平衡杆83。所述平衡杆可作为配重块使用,根据研磨轮动平衡要求在所需平衡位置设置不同重量的平衡杆,来达到研磨轮动平衡要求。
本实施例中,临近入料方向的研磨轮上的刀片为烘干刀片85,远离入料方向的研磨轮上的刀片为研磨刀片84,所述烘干刀片的数量少于研磨刀片的数量,所述烘干刀片的向轴心方向延伸的长度长于研磨刀片,所述烘干刀片上的通孔大于研磨刀片上的通孔,带有烘干刀片的研磨轮数量少于带有研磨刀片的研磨轮。
本实施例中,所述研磨轮的数量为7个,带有烘干刀片的研磨轮数量为2个,带有研磨刀片的研磨轮为5个,相邻的两个研磨轮中,烘干刀片与研磨刀片的数量比为1:2。根据客户需要,调整相应刀片研磨轮的数量,甚至可以不要带烘干刀片的研磨轮。研磨刀片更加密集的布置,可以起到精细研磨的作用。烘干刀片较为稀疏的布置,是为了通风更加顺畅,通风量更大,提高烘干效果。
本实施例中,所述研磨混合仓的内侧壁设置有与刀片相配合的研磨齿33。
本实施例中,所述风轮与中心轴通过键传动连接,所述风轮上设置有多个定位销89和同等数量的定位孔88,所述研磨轮的上、下表面上均设置有相应数量的定位销和定位孔,以使风轮的定位销插入相邻研磨轮下表面上的定位孔,该研磨轮下表面的定位销插入风轮的定位孔,相邻研磨轮间的定位销与定位孔相互插接。通过定位销和定位孔,只需要中心轴带动最底部的风轮转动,通过风轮带动所有的研磨轮转动,便于更换零部件,不会对中心轴造成损害。
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轴套外侧壁两端均设置有定位止口,所述固定板安装在该定位止口上,并用定位销紧固连接。
本实施例中,所述搅拌混合仓包括一内衬套24和外壳体23,所述干料入口与内衬套相连通,所述叶轮位于内衬套内,所述外壳体上设置有用于观察和通风散热的风窗22。
本实施例中,所述底座周侧壁上设置有用于观察和通风散热的气窗11。
本实施例中,所述底座上部设置有挂钩12,所述挂钩分别设置在底座上表面的四个角位置和中心位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电机与中心轴通过带传动实现传动连接,中心轴底部设置有带轮62,电机底部输送轴通过一皮带63驱动带轮转动。
本实施例中,所述风轮7包括一带键槽的第二轴套71、安装在第二轴套上的环形安装板72、沿圆周方向均布在安装板上的轮片73,所述轮片呈L形,轮片上设置有多个加强筋74,轮片朝向一致的布置在安装板上。轮片与安装板之间采用固定螺栓连接,结构更稳固,拆装方便;第二轴套中孔内设置有键槽,安装风轮时直接通过轴套中孔与键槽固定安装,其拆装更便捷,提高工作效率;风轮安装在风扫磨上转动时产生吸力将搅拌混合仓内的物料和空气吸入研磨混合仓内,提高研磨效率。
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二轴套外侧壁上一端设置有定位止口,所述安装板安装在该定位止口上,并用定位销紧固连接,所述轮片通过螺栓紧固在安装板上。
本实施例中,所述刀片为合金刀片,所述刀片的刀刃部分设置有耐磨涂层。
本实施例中,所述辅料入口有多个且成列等距设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干料入口的轴线与中心轴的轴线垂直相交。
本发明工作过程:
1、本发明提供的风扫磨,主要由三个腔室组成,搅拌混合仓2、研磨混合仓3和物料储存仓4。启动电机5,电机通过蜗轮蜗杆带动叶轮、风轮及研磨轮旋转,物料通过干料入口进入搅拌混合仓,在搅拌混合仓受到了叶轮的冲击,形成了一个大的漩涡,物料在高速的旋转过程中均匀的打散及混合,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粗物料在内衬套内受到冲击形成了细小的颗粒,细颗粒受到了离心力及风轮产生的风量的作用在漩涡的中间通过内衬套的中心孔被抽进研磨混合仓,在研磨混合仓内,先通过底部带烘干刀片的研磨轮对物料进行烘干及粗磨,物料上升后,被上部带研磨刀片的研磨轮的旋转可迅速将物料磨成超细粉末,超细粉末被抽到物料储存仓,并在物料出口排出,而质量较重的不合格品返回搅拌混合仓进行循环,实现对物料的解聚及研磨;也可将物料及热风同时从干料入口进入搅拌混合仓实行上述步骤后,可同时实现对物料的干燥、解聚及研磨;
2、启动电机,热风从干料入口进入搅拌混合仓,浆料从浆料入口进入搅拌混合仓,浆料在搅拌混合仓受到了叶轮的冲击,形成了一个大的漩涡,物料在高速的旋转过程中均匀的分布在热空气中,得到良好均匀的烘干,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粗物料在内衬套内受到冲击形成了细小的颗粒,细颗粒受到了离心力及风轮产生的风量的作用在漩涡的中间通过内衬套的中心孔被抽进研磨混合仓,在研磨混合仓内,先通过底部带烘干刀片的研磨轮对物料进行烘干及粗磨,物料上升后,被上部带研磨刀片的研磨轮的旋转可迅速将物料磨成超细粉末,超细粉末被抽到物料储存仓,并在物料出口排出,而质量较重的不合格品返回搅拌混合仓进行循环,可同时实现对物料的干燥、解聚及研磨;
3、功能性材料往往需要进行表面处理(改性),来改变其功能性,在上述两种物料处理过程中,可同时在辅料入口中按需求加入一定比例的改性剂,从而可实现对对物料的干燥、解聚、研磨及改性。
本发明提供的风扫磨采用模块化设计,对每台设备,在保持基本原理和相同备件不变的情况下,针对特殊的应用,进行不同的设计,配置不同的模块,这种模块化的结构设计,使设备维护和模块更换更方便。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碟巢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9、0035-0039、0048段)。图中:1-研磨仓;11-壳体;111-外壳;112-内筒;12-碟片;121-减重孔;13-连接件;14-风轮组件;15-上密封部;2-混合仓;21-混合搅拌架;22-混合搅拌刀;23-下密封部;3-进料仓;4-出料仓; 5-主轴;6-电机;7-机座;8-轴承座;9-防尘罩。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碟巢磨,包括研磨仓1、 混合仓2、进料仓3和出料仓4,其中,研磨仓1包括壳体11,壳体11的第一端与出料仓4连接,壳体 11的第二端与混合仓2连接;壳体11内沿壳体11的轴线方向转动 设置有贯穿研磨仓1和混合仓2的主轴5,主轴5位于研磨仓1内的部分沿主轴5的轴线方向设置有至少一个碟片12组件,主轴5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风轮组件14;混合仓2上连接有进料仓3;主轴5贯穿混合仓2的一端形成自由端,主轴5的自由端连接有动力部件。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碟巢磨,研磨仓1的一端与出料仓4连接,另一端与混合仓2连接,混合仓2与进料仓3连接,研磨仓1内设置有与研磨仓1转动连接的主轴5,且主轴5贯穿研磨仓1和混合仓2与 动力部件连接,主轴5位于研磨仓1内的部分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碟片 12组件和至少一个风轮组件14。作为一种具体的可实施方案,碟片12上设置有减重孔121。在本实施例中,碟片12为长方形,碟片12长度方向的延长线与主轴5的轴线平行,碟片12上沿碟片12的长度方向设置有多个圆形减重孔121,减重孔的形状可以为长圆形,还可以为圆形或四边形等形状,减重孔的数量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减重孔121的设置 减轻了碟片12的重量,降低了物料在研磨过程中产生的阻力,从而 降低了由于摩擦产生的阻力,降低了能耗,增大了研磨仓1对物料的 处理量,提高了碟片12的使用寿命,降低了物料的生产成本,同时,减重孔121的设置,还稳定了研磨仓1工作过程中的动平衡。
4.2、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风扫磨对应于本专利的研磨烘干机;其物料储存仓4、研磨混合仓3、搅拌混合仓2组成的筒体对应于本专利的筒体;其物料储存仓4、研磨混合仓3、搅拌混合仓2对应于本专利的粉料仓、研磨仓、搅拌仓;其物料出口41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料口;其辅料入口32对应于本专利的辅料入口;其干料入口21对应于本专利的物料入口;其中心轴6、研磨轮8、风轮7和叶轮61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转主轴、研磨轮、风轮和搅拌叶轮;其电机5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机构;其第一轴套81、上固定板82、下固定板(如图4、图5所示)和研磨刀片84对应于本专利的研磨轮的轴套、上轮板、下轮板和研磨刀片;如图4、图5所示,其研磨刀片84具有通孔,对应于本专利“研磨刀片上开设有通孔”;其第二轴套71、安装板72和轮片73对应于本专利风轮轴套、转盘和风叶。
请求人主张:证据1图3图示了研磨轮的轮板上具有镂空孔。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说明书正文中并未记载其研磨轮的轮板具有镂空孔。同时,本专利图4、图5、图7中分别以不同的角度图示了研磨轮的具体结构,也均没有示出镂空孔。在这种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难于由证据1图3所示的图示确定,其研磨轮的轮板上具有镂空孔。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通过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所述搅拌仓外侧壁开设有单个物料入口”;与之相比,证据1在“搅拌混合仓侧壁上设置有干料入口21”,在“研磨混合仓的侧壁上设置有辅料入口32和浆料入口31”;2)本专利研磨轮的“上轮板和下轮板设置有多个相对的镂空孔”,风轮的“转盘上开设有多个镂空孔,且所述风叶的分布位置不与镂空孔重叠”;与之相比,证据1的研磨轮固定板、风轮安装板上没有镂空孔。
将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混合仓2、研磨仓4、出料仓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搅拌仓、研磨仓和粉料仓;其图2所示进料仓2的入口对应于本专利的“单个物料入口”,其出料仓4的出口对应于本专利的物料出口。其碟片12沿主轴5的轴线方向设置,不与本专利的上、下轮板或者转盘对应。
结合证据1、证据2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
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研磨轮的“上轮板和下轮板设置有多个相对的镂空孔”,风轮的“转盘上开设有多个镂空孔且所述风叶的分布位置不与镂空孔重叠”,也没有给出应用所述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0056段所述,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取得了“减小研磨轮重量”、“减轻风轮重量”以及“通风性更好”、“有利于粉料的烘干”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7也分别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36746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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