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牙刷纸塑包装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牙刷纸塑包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46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5W1177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970769.6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凯
授权公告日:2016-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瑞安市安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B5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根据其他现有技术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范畴,因而相关的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的201520970769.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牙刷纸塑包装机”,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瑞安市安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刷纸塑包装机,包括机架,所述的机架上安装依次排列的薄膜PVC卷材、卷材放置架、薄膜PVC加热装置、泡壳成型装置、卡纸加装装置、泡壳热封装置、泡壳冲裁装置、废边回收装置以及输送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泡壳成型装置包括工作架,所述的工作架上安装有成型凸模、气道凹模、冷却板以及伸缩气缸,所述的成型凸模排列在冷却板上,所述伸缩气缸的固定端固定在工作架上,所述伸缩气缸的伸缩端连接所述的冷却板,所述的气道凹模固定在所述的机架上,所述的冷却板和所述的气道凹模相互匹配并相对应,所述的气道凹模底部设有若干个与所述成型凸模相适配的模腔,在所述的气道凹模底部设有贯通所述模腔的抽放孔,该抽放孔延伸至气道凹模的外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纸塑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抽放孔在所述的模腔底部形成弧形的凹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纸塑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槽设置在模腔底部中腰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纸塑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凸模上设有相互对称排列的导向杆,所述的机架设有与所述导向杆相适配的导向孔,所述的导向杆插设在所述的导向孔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牙刷纸塑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杆至少为四个并两两相互对称设置。”
针对本专利,胡凯(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244153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3407623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不再坚持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其他理由同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牙刷纸塑包装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牙刷包装机改良结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72]-[0080]段,图1-16),包括一膜材装置20、成型装置30、置台装置40、拉膜后段装置50、切断装置60、送出装置70及包装装置80,膜材装置20包括一膜材基架组21,膜材基架组21前端设有一置材轮211,用以设置成卷膜料22如PVC膜、PET膜、PP膜、PE膜、PS膜,成型装置30设于膜材装置20的后继部位,该成型装置30设有一成型基架组31,该成型基架组31上是整合包括有一烘膜装置32、膜成型装置33及拉膜前段装置34,其中,该烘膜装置32设有一烘膜板321并藉由烘膜板321加热该膜料221使具适当温度,该膜成型装置33是设于该烘膜装置32的后继部位,该膜成型装置33设有一成型盖板331,该成型盖板331设有上方的操控机构332及下方的成型模具,用以将膜料221进行成型的加工操作,拉膜前段装置是设于该膜成型装置33的后继部位,在该拉膜前段装置阶段亦可进行冷却操作,该冷却操作可用一冷却装置来进行。置台装置40设于成型装置30(拉膜前段装置34)的后继部位,置台装置40设有一置台基架组41,该置台基架组41上设有相对该拉膜前段装置34延伸的复数导板42,该导板42是用以承置该成型具有复数泡壳111的硬膜板11,此时,即可将牙刷12置放于该泡壳111内,初步完成该牙刷12的置放组合。拉膜后段装置50设于置台装置40的后继部位,后段装置50设有一拉膜后段基架组51,该拉膜后段基架组51上设有相对该置台装置40延伸的纵向复数导板511及横向的一导栅512,该导板511是用以承置该成型具有复数泡壳111且置放牙刷12的硬膜板11,该导栅512是设有复数栅孔道513,用以配合置放有牙刷12的泡壳111导引通过。切断装置60设于拉膜后段装置50的后继部位,用以将置放有牙刷的硬膜板11予以横向切断。送出装置70设于切断装置60的后继部位,包装装置80设于送出装置70的后继部位,该包装装置80是藉包装转盘811整合有一纸卡置放装置82、结合装置84、裁切装置86及取出装置88,其中,结合装置84设于纸卡置放装置82的后继部位,该结合装置84包括有一结合盖板841,当该纸卡13置放于具有牙刷12的硬膜板11转至该结合盖板841下方时,是由一油压缸将该包装模具812上推而使该纸卡13与该硬膜板11加热黏着,用以完成该牙刷12的封设于纸卡13、硬膜板11内,并送至裁切装置86。取出装置88设于裁切装置86的后继部位,该取出装置88设有一取臂881,藉该取臂881于该包装模具812上将该包装成品10取出。另,该取出装置88的后继部位是可进一步设有一承接装置90,该承接装置90是包括有一推车91,该推车91上设有一履转带92及该履转带92下方的废物盘93,该履转带92是用以接收由该取臂881取下的包装成品10,该废物盘93是用以收集该包装装置80(裁切装置86)作业过程中的废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机架上安装依次排列的薄膜PVC卷材、卷材放置架、薄膜PVC加热装置、泡壳成型装置、卡纸加装装置、泡壳热封装置、泡壳冲裁装置、废边回收装置以及输送带”,但对于泡壳成型装置,证据1仅公开了其膜成型装置33设有一成型盖板331,该成型盖板331设有上方的操控机构332及下方的成型模具,用以将膜料221进行成型的加工操作,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的成型凸模排列在冷却板上,所述伸缩气缸的固定端固定在工作架上,所述伸缩气缸的伸缩端连接所述的冷却板,所述的气道凹模固定在所述的机架上,所述的冷却板和所述的气道凹模相互匹配并相对应,所述的气道凹模底部设有若干个与所述成型凸模相适配的模腔,在所述的气道凹模底部设有贯通所述模腔的抽放孔,该抽放孔延伸至气道凹模的外壁”。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泡壳成型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2]、[0026]-[0031]段,图1-12),包括有机座1,该机座上设有成型机构,所述成型机构包括有设置在机座上的立柱2、固定设置在该立柱上的上模座3以及固定设置在该上模座下方的成型上模4,所述成型上模内设有第一空腔7,该第一空腔内设有与第一传动机构9连接上下活动设置的成型凸模5,进而成型凸模通过第一传动机构的传动上下移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传动机构包括有气缸,所述上模座上设有安装墙板,该气缸设置在所述安装墙板上,该气缸的活塞杆竖直设置,该气缸与成型凸模传动连接。所述成型机构还包括有与第二传动机构10连接上下活动设置的成型下模6,进而成型下模通过第二传动机构的传动上下移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二传动机构包括带动力源的传动的凸轮17,该凸轮与下模座传动连接。该成型下模设置在成型上模的下方,该成型下模内设有第二空腔,第二空腔与具有正负压源的气源连通(通过在成型下模的空腔底部设置通气道与气源连通),成型上模的第一空腔与成型下模的第二空腔上下相对,成型下模上升至与成型上模靠合时夹持住泡壳的原料膜片并在膜片与第二空腔之间形成封闭式且负正压源接替的工作腔。因此成型作业时,将预热后的膜片在封闭式的工作腔内经过负正压源接替将膜片拉伸延展后再吹在成型凸模上,然后脱模,泡壳表面光滑无瑕疵,而且经过负正压后泡壳成型深度可提高一倍,同时成型的泡壳厚度更加均匀。为了避免因正负压源接替转换时因正压源冲击成型凸模而影响第一传动机构的安全及稳定性,第一传动机构包括有气缸和摆臂组件,上模座上设有安装墙板12,该气缸铰接在所述安装墙板上,所述安装墙板上还设有受力轴16,所述摆臂组件包括有摆臂13及联接块14,所述摆臂铰接在受力轴上,所述联接块14设置在摆臂与成型凸模之间,该联接块分别与摆臂以及成型凸模铰接,在联接块与成型凸模铰接时可以采用设置拉壁座22,所述气缸11的活塞杆与摆臂组件传动连接,成型凸模顶部设有上模冷却板19,所述成型下模的底部设有下模冷却板18,上模冷却板以及下模冷却板为带通气孔的冷却板,能够增加对流面积来增加冷却效果。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如本专利由成型凸模、气道凹模、冷却板、伸缩气缸组成的泡壳成型装置,虽然证据2中凹模会通过第二传动机构的传动上下移动,但该证据所披露的技术构思同本专利一样,也是对凹模底部抽空,并可以达到成型的泡壳厚度均匀的技术效果,至于上述部件之间的具体匹配及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进行的适应性改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并且上述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范畴。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所述的抽放孔在所述的模腔底部形成弧形的凹槽”、“所述的凹槽设置在模腔底部中腰的位置”。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成型下模的空腔底部设置通气道与气源连通的基础上,为了让气道更流畅,并适配于与气源连通的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弧形凹槽的形状及设置在模腔底部中腰的位置,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所述的成型凸模上设有相互对称排列的导向杆,所述的机架设有与所述导向杆相适配的导向孔,所述的导向杆插设在所述的导向孔中”、“所述的导向杆至少为四个并两两相互对称设置”。根据证据2图1、3、4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成型凸模5顶部上设有上模冷却板19,其上设有相互对称排列的导向杆,上模座设有与导向杆相适配的导向孔,导向杆插设在导向孔中,其数量为四个并两两相互对称设置,由此为了提高成型凸模向下和气道凹模配合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导向杆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97076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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