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级定位钓鱼竿架固定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级定位钓鱼竿架固定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68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5W1176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562350.2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红涛
授权公告日:2015-0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玉奎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武方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A01K9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2月04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420562350.2,名称为“无级定位钓鱼竿架固定座”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专利权人为张玉奎。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级定位钓鱼竿架固定座,由板状固定体和套筒构成,其特征在于:板状固定体的上部通过支腿安装有横向的螺纹杆,螺纹杆两端各有一个支腿,螺纹杆上有螺母,螺母与螺纹杆的螺纹配合,螺母左侧的螺纹杆上套有滑块,滑块底部有卡销,板状固定体的中间部位有垂直于板状固定体的轴,轴上安装有转盘,转盘与螺纹杆在板状固定体的同一侧,转盘的边沿上有两个挡销,卡销在两个挡销之间,套筒固定连接在转盘的外侧。”
针对本专利,于红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355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534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5年11月23日,公开号为CN17005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906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967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171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8515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189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741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10: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3月0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683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1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9日,公开号为CN18696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公开号为CN2009532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6、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7、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8、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9、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0、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1、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机构及应用》,2008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扉页、版权页、第57、58页的复印件;
证据1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实用机构与装置图册》、2010年5月第1版第5次印刷,封面、扉页、第50-55、305页,版权页复印件;
2)请求人放弃证据1、证据6-11,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证据2-5、12-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认为证据13、14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4)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5、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13、14为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2-5、12-14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2-5、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5、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3、14均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参考书,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盘式钓鱼竿架固定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08段,图1、2),由板状固定体1和活动体2构成,活动体2通过轴4连接一个转盘3,转盘3在活动体2外表面处,与活动体2的外表面平行,将套筒5安装在转盘3的一侧,套筒5上有顶丝6,在转盘3的另一侧开有半环形豁槽7,活动体2上安装有紧固螺钉8,紧固螺钉8在半环形豁槽7内。活动体2通过轴4连接一个转盘3,转盘3在活动体2外表面处,与活动体2的外表面平行,将套筒5安装在转盘3的一侧,套筒上有顶丝6,在转盘3的另一侧开有半环形豁槽7,活动体2上安装有紧固螺钉8,紧固螺钉8在半环形豁槽7内。安装时,将板状固定体1固定在座椅或钓鱼的箱子等载体上,活动体2插入板状固定体1使两者成为一体,鱼竿架插入套筒5并通过顶丝6锁紧,旋转转盘3,使鱼竿架与水面呈合适角度,旋紧紧固螺钉8,使转盘3在活动体2的位置固定,完成安装。钓鱼活动结束后,旋松顶丝6,将鱼竿架从套筒5内取出,再从板状固定体1上取下活动体。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的活动体2通过轴4连接一个转盘,因此,证据2的活动体2、轴4、转盘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板状固定体、轴和转盘,此外,证据2的套筒5相当于本专利的套筒。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板状固定体的上部通过支腿安装有横向的螺纹杆,螺纹杆两端各有一个支腿,螺纹杆上有螺母,螺母与螺纹杆的螺纹配合,螺母左侧的螺纹杆上套有滑块,滑块底部有卡销,转盘与螺纹杆在板状固定体的同一侧,转盘的边沿上有两个挡销,卡销在两个挡销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可靠耐用的位置调整方式。
证据3公开了一种旋转角度微调机构及应用该微调机构的卫星天线(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页第2、3段,第5页第3、4段,图1、2),其中就水平方位角度的微调而言,第一调整单元45具有螺杆451、固定件452及活动件453,活动件453螺合于螺杆451上,通过螺杆451转动使活动件453沿螺杆451长度方向相对移动。当通过螺杆451的旋转而改变固定件452与活动件453的相对距离时,由于活动件452位置固定,反而造成螺杆451相对运动而拉引固定件452移动,故可连动底架42与座板41以第二垂直轴心方向V2微幅地相对转动而改变相互的夹角,故可对支承架3进行方位角度的微调,螺杆451上更设有如螺帽形态的第一止动螺合件455及第二止动螺合件456,第一止动螺合件455与第二止动螺合件456分别位于活动件453的相反两侧,当微调至定位时,使第一止动螺合件455与第二止动螺合件456相对于螺杆451转动而分别接触活动件453,以产生一夹紧活动件453的力量,即可锁定活动件453对应于螺杆451的位置而达到定位的功能。同理就直立仰角的微调而言,其第一调整单元46大致与第一调整单元45设计相同,具有一螺杆461、固定件462及活动件463,通过转动螺杆461可使连结架44与立架43一体地以第二水平轴心方向H2相对于底架42进行仰角角度的微调。与水平仰角角度微调机构相同,螺杆461上分别位于活动件463的相反两侧同样设有第一止动螺合件465和第二止动螺合件466,使第一止动螺合件465与第二止动螺合件466产生一夹紧活动件463的力量而达到定位的功能。
请求人主张:证据3中的螺杆451、461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杆,第一止动螺合件455与第二止动螺合件456,第一止动螺合件465及第二止动螺合件46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母,活动件453、46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滑块,因此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通过螺母对螺纹杆上的滑块进行定位。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为角度调整机构,工作时,水平角度调整机构和垂直仰角调整机构中的活动件453、463固定在底架上不动,通过转动螺杆451、461将与固定件452、462相连的底架42和连接架44拉动从而进行角度调整,角度调整后用第一止动螺合件455、465和第二止动螺合件456、465夹紧活动件453、463从而将活动件相对于螺杆固定,从而锁定螺杆的偏转角度并固定底架42和连接架44的位置。而本专利中螺纹杆固定在板状固定体上,螺纹杆固定不动,螺母仅是在滑块调整到相应位置时对滑块进行限位,从而起到位置调整并固定到相应位置的目的。因此,二者工作原理并不相同。
证据4公开了一种车灯转向系统及其车灯旋转执行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31、0033、0038、004段,图4、5、6),包括动力装置2、与动力装置2的输出轴21连接的传动装置3,以及连接传动装置3和灯头的输出装置4,传动装置3包括与输出轴21螺纹连接的滑块31、限定滑块运动范围的限位部件32,以及连接滑块31和输出装置4的连杆组件33,从而带动输出装置4,使输出装置4带动灯头转动。滑块31可以包括滑块主体311和嵌入滑块主体311内部的螺母312,输出轴为丝杆,丝杆与螺母312螺合。壳体包括上壳51和下壳52,上壳上设有上导轨511,下壳上设有下导轨,滑块31设置在上下导轨间,上下导轨形成滑块移动的腔体。动力装置2通过支座安装在壳体内。
请求人主张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支腿、证据4中的螺母312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母、输出轴21相当于本专利的螺纹杆,滑块主体311相当于本专利的滑块。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螺纹杆不动,滑块可以在螺纹杆上滑动,螺母仅是在滑块调整到相应位置时对滑块进行限位,从而起到位置调整并固定到相应位置的目的。而证据4中输出轴21转动,螺母312是嵌入到滑块主体311内并与滑块311一起在输出轴的驱动下运动到相应的位置,并不需要对其进行限位,因此证据4中滑块主体与螺母的作用与本专利并不相同。
证据5公开了一种应用于二维电调天线的传动装置(参见证据5说明书0059-0068段,图1-3),水平传动系统21的传动原理:扭矩经两个准齿轮25改变旋转方向后传递给转向螺杆26,转向螺杆26与转向滑块23螺纹连接,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转向滑块23在直线运动过程中带动拨叉22转动,拨叉22与水平转动轴21和天线反射板30固定连接,天线反射板30也就被带动一起旋转。转向固定座24固定在天线底板40上,对锥齿轮25和转向螺杆26起支撑和定位作用。通过控制水平接口27输入的旋转圈数控制转向滑块23的直线运动位置,从而控制拨叉22旋转角度,也就控制了天线反射板30的朝向,实现控制天线水平方向朝向的调整。
请求人主张:证据5中的螺纹杆26相当于本专利的螺纹杆,转向滑块23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母和滑块,拨叉相当于本专利的卡销。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螺纹杆不动,滑块可以在螺纹杆上滑动,螺母仅是在滑块调整到相应位置时对滑块进行限位,从而起到位置调整并固定到相应位置的目的。而证据5中螺纹杆26转动,从而驱动转向螺母运动从而控制拨叉的旋转角度,其并不需要进一步限位,因此证据5中转向滑块与本专利的螺母和滑块的作用并不相同。
证据12公开了一种开关设备电动操动机构(参见证据12说明书第3页第2-4段,图1-4),驱动装置15中的第一套驱动机构中电机2固定在机构架11上,电机2通过齿轮1与齿轮13啮合连接,齿轮13经离合器12与滚珠丝杠副3相连,滚珠丝杠副3与螺母块4螺纹连接,导向杆22穿过螺母块4的偏心孔固定在机构架11上,拨销5通过螺母块4上的另外一孔与开口销固定,拨叉10通过平键固定在机构输出轴21上,连接在机构输出轴21上的机构输出齿轮9与开关输入齿轮8相啮合。驱动装置15中的第二驱动机构中电机2a固定在机构架11上,电机2a通过齿轮la与齿轮13a啮合连接,齿轮13a经离合器12a与滚珠丝杠副3a相连,滚珠丝杠副3a与螺母块4a螺纹连接,导向杆22a穿过螺母块4a的偏心孔固定在机构架11上,拨销5a通过螺母块4a上的另外一孔与开口销固定,拨叉10通过平键固定在机构输出轴21上,连接在机构输出轴21上的机构输出齿轮9与开关输入齿轮8相啮合。在机构架11左右两个内侧壁上且对称、平行于机构架11水平轴线上下固定有两组4个缓冲器7、7a、7b、7c,手摇活门6与凸轮开关Q214连接,两个滚珠丝杠副3、3a经导向杆22、导向杆22a将旋转运动变成直线运动,带动经螺纹连接与其直筒型螺母固定的螺母块4、4a直线运动,固定于螺母块4、4a的拨销5、5a拨动经平键连接固定于机构输出轴的拨叉10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90°,从而带动同样方式固定在同一机构输出轴21机构输出齿轮9同步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90°,机构输出齿轮9与开关输入齿轮8啮合传动,实现开关分、合闸操作功能。机构运动到位时分别由滚珠丝杠副3和滚珠丝杠副3a两端固定在机构架11的微动开关切断电器控制回路,使电机2和电机2a断电,机构停止运动。由于运动惯性,螺母块4、4a继续直线运动,最终由缓冲器7、7a、7b、7c定位并吸收其剩余能量。当传动扭矩超过一定数值时,两个离合器12、12a脱开,切断传动,达到保护电机作用。
请求人主张:证据12中的滚珠丝杆副3、3a相当于本专利的螺纹杆,螺母块4、4a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母和滑块,拨销5、5a相当于本专利的卡销,拨叉10相当于本专利的挡销。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螺纹杆不动,滑块可以在螺纹杆上滑动,螺母仅是在滑块调整到相应位置时对滑块进行限位,从而起到位置调整并固定到相应位置的目的。而证据12中滚珠丝杆副3、3a转动,从而驱动螺母块运动从而使拨销5、5a推动拨叉10的旋转角度,螺母块4、4a并不需要进一步限位,因此证据12中螺母块4、4a作用与本专利的螺母和滑块的作用并不相同。
证据13公开了螺旋调节机构的基本形式(参见第4页倒数第1-3行、第5页第1-4行),螺旋调节机构由螺杆、螺母和支承三个基本构件组成,其中包括四种形式:1)螺母固定,螺杆转动并移动;2)螺杆转动,螺母移动,3)螺母转动,螺杆移动;4)螺杆固定,螺母转动并移动。请求人主张,证据13证明螺母与螺杆相对运动是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螺杆螺母之间进行相对运动是公知常识,但是本专利通过螺杆、螺母、滑块三者与卡销、挡销结合实现了钓竿的任意位置定位,证据13仅能证明螺杆与螺母的结构本身是公知常识,并不能证明本专利这种螺杆、螺母与滑块等其他部件结合实现任意位置固定的具体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14图2.8-12公开了控制输出杆,其公开了驱动盘通过驱动杆拨动销从而进行输出,图4.7-2公开了丝杠螺母机构,其中丝杠两端具有支撑件,图8.11-6公开了螺杆通过机架固定安装在机床上,螺母可沿螺母非转动的移动,螺杆上具有限位的挡块螺母,螺杆通过外部传动部件进行驱动。请求人主张证据14用于证明支腿、卡销、挡销是公知常识,同时还公开了螺杆上具有移动螺母和挡块螺母。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4中公开的是螺杆转动,螺母在螺杆上的挡块螺母的限位范围内运动,本专利为螺杆不动,滑块移动到相应的位置,螺母旋转并固定到该位置对滑块进行限位,从而与卡销挡销等部件结合实现钓竿的任意位置固定,可见证据14中的螺杆、移动螺母、挡块螺母的作用与本专利螺杆、螺母、滑块的作用并不相同,并不能证明本专利的上述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证据3、4、5、12中螺纹杆、螺母、螺母块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均不相同,且请求人关于公知常识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4、5、12与公知常识的任意结合均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56235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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