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33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5W1182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081163.3
申请日:2012-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小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25D1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081163.3,专利权人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3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动力装置、主传动链轮(1)、从传动链轮(2)、传动链条(3)、固定方管(4)和轨道(5),所述主传动链轮和从传动链轮间隔设置,所述传动链条啮合于所述主传动链轮和从传动链轮外,所述动力装置带动所述主传动链轮转动;在所述传动链条位于所述主传动链轮和从传动链轮之间的部分的两外侧分别设有一轨道,该轨道分别固设于一固定方管上;在所述传动链条上间隔固设有若干个附件(6),该附件包括一导电滑块(7),所述传动链条运行时所述导电滑块能够卡合于所述轨道上,另在所述导电滑块下设有若干个夹具(8);所述轨道与所述导电滑块接触的一侧面为工作面,且该工作面可导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还设有一张紧装置,该张紧装置能够自动调整所述从动链轮和主动链轮之间的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张紧装置包括一固定框架(9)、活动框架(10)、导轮(11)、钢丝绳(12)和配重块(13),所述从传动链轮固设于所述活动框架内,所述活动框架设于所述固定框架内且可沿所述固定框架在水平方向运动,所述导轨固设于所述固定框架上,所述钢丝绳一端固连配重块且另一端穿过所述导轮和所述从传动轮固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的工作面为紫铜形成,非工作面为PE板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滑块为铜滑块。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装置包括马达和减速机。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附件为K型附件。”
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9184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07月04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4855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6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附件为K型附件”,该结构限定不清楚,说明书及附图中都未公开其具体实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公开了一种挂镀设备,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该附件包括以导电滑块,所述传动链条运行时所述导电滑块能够卡合于所述轨道上,另在所述导电滑块下设有若干夹具,所述轨道与所述导电滑块接触的一侧面为工作面,且该工作面可导电。该区别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仅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而没有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的说明书下标第5页以及附图2和附图3的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的轨道位于主传动轮和从传动轮之间的部分的传动链条的两外侧,且限定了轨道与导电滑块接触的一侧面为可导电的工作面,而证据1的轨道是在机架上形成的上下相对的两条轨道;b.附件(挂架)不同;权利要求1的附件间隔固定在传动链条上,并包括导电滑块,导电滑块在传动拉链条运行时能够卡合于所述轨道上,在导电滑块下设有若干个夹具,而证据1仅公开了挂架装设在相对的轨道间;c.权利要求1中限定权利要求1的电镀传动系统还包括用于固设轨道的固定方管,而证据1中未提及。关于权利要求7,专利权人认为“K型”是对附件形状的具体的进一步限定,是清楚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核实,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7中限定所述附件为K型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这是对附件形状的一种描述,并不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况且本专利附图1也记载了附件的形状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附件的形状结构,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挂镀设备(参见证据1说明书下标第5页第1-2段以及附图2-3),传动装置30安装在一挂镀设备的一机架20内部,在机架20上是设有上下相对的二组轨道201,其中一组轨道201是为主动轨道2011,其是与传动装置30相连接后,本身即可输出转动的动力,相对地,另一组轨道201为从动轨道2012,其本身并无动力,主要是用作限制滑动的方向,在二组相对的轨道201间,是装有数个可升降的挂架202,挂架202上装设有一可升降的滚筒,将待镀物品放置在滚筒内。传动装置30主要是由一链轮组301、一第一马达302及一第二马达303所组成,其中,链轮组301是装设在前述机架20的主动轨道2011内,其是包含了一链条3011、一第一传动齿轮3012及一第二传动齿轮3013,其第一传动齿轮3012与第二传动齿轮3013,是分别设置在机架20二端的相对位置,而将链条3011又套接在第一传动齿轮3012,及第二传动齿轮3013周缘,再利用链条3011将数个挂架202加以串联,使整个链条3011呈环状,以对应轨道201的形状;第一马达302驱动第一传动齿轮3012转动,第二马达303驱动第二传动齿轮3013转动,且第一马达302与第二马达303是同时出力,且是呈同步运转。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该附件包括一导电滑块(7),所述传动链条运行时所述导电滑块能够卡合于所述轨道上,另在所述导电滑块下设有若干个夹具(8);所述轨道与所述导电滑块接触的一侧面为工作面,且该工作面可导电。”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中的马达302、303、第一传动齿轮3012(或第二传动齿轮3013)、链条301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力装置、主传动链轮、传动链条,并且证据1中第一传动齿轮和第二传动齿轮间隔设置,链条啮合于传动齿轮外,马达带动传动齿轮转动。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的轨道位于主传动轮和从传动轮之间的部分的传动链条的两外侧,且限定了轨道与导电滑块接触的一侧面为可导电的工作面,而证据1的轨道是在机架上形成的上下相对的两条轨道;b.附件(挂架)不同;权利要求1的附件间隔固定在传动链条上,并包括导电滑块,导电滑块在传动拉链条运行时能够卡合于所述轨道上,在导电滑块下设有若干个夹具,而证据1仅公开了挂架装设在相对的轨道间;c.权利要求1中限定权利要求1的电镀传动系统还包括用于固设轨道的固定方管,而证据1中未提及;d.权利要求1中分别具有主传动轮和从传动轮,而证据1是两个马达同时驱动第一传动齿轮和第二传动齿轮,不区分主传动轮和从传动轮。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垂直电镀传动系统多为垂直升降的传动方式,结构复杂,控制繁琐,故障较多;为克服上述缺陷,本专利提供一种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该传动系统不仅结构简单,而且传动平稳,方便调节。其中所述若干个附件间隔固设在传动链条上,工作时,待电镀件被置于夹具上,动力机构带动主传动链轮转动,进而通过传动链条带动从传动链轮转动,这样,被置于夹具上的电镀件可随链条一起运动,从而实现电镀件在电镀槽中的电镀动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11]段)。而证据1正是现有技术中一种常见的采用垂直升降传动方式的挂镀设备,其数个挂架装设在上下相对的两轨道间,通过升降机构完成电镀工作。经比较,虽然证据1的挂架也能通过链轮组实现连续传动,但其配合使用了更为复杂的升降机构等部件,而本专利中的附件间隔固设在传动链条上,直接随传动链条一起运动。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不同且更加简单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
证据2涉及一种电镀挂架,其采用塑胶铸造主架,并用导电部件导电,以降低成本减轻重量;其中导轨连接部件202镶嵌在胶铸件主架201的梯形挂座2012的凹槽中,用于连接导轨,并与导轨通电;金属夹子205固定于金属扁上,用于固定电镀版,并使金属扁和电镀版之间导电(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3]、[0027]、[0030]、[0036]段和附图2)。虽然请求人认为金属夹子20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夹具,并且证据2暗含了包含轨道,但证据2中的胶铸主架201并非固设在传动链条上,而是与导轨连接。此外,也没有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附件间隔固设在传动链条上。
由此可见,证据2未公开在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中,附件间隔固设在传动链条上这一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将附件间隔固设在传动链条上,获得了一种结构不同且更加简单的垂直连续电镀传动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2008116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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