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混凝土空心仿木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19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6W113496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530039649.X
申请日:2015-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戚剑锋
授权公告日:2015-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钧钧
合议组组长:袁婷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的形状为柱体常见形状,而表面仿木纹的图案是以自然物树木外皮为基础形成的,其上条纹的变化由树木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且从产品名称及用途可知,其亦属于通过仿树木设计以实现装饰作用,即涉案专利的图案是以自然物原有图案作为主体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530039649.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戚剑锋(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树木照片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圆柱形为柱桩的常规功能设计,而圆柱表面的图案为通常树木表皮花纹的图案,其结合也为树木常规形态,因此涉案专利为自然物仿真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涉案专利产品具有中空的圆柱形状结构,外表面的图案为局部光面与仿木纹的结合,与自然树木的造型完全不同,自然物中并不存在上述造型,因此涉案专利有别于完全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及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条第4款,具体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附件1树木图片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则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强调涉案专利为两段式设计,柱体表面上部仿木纹下部为光洁面,且为空心结构,在打入地下时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光洁面或木纹部打入,且深度可以调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4款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项下规定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混凝土空心仿木桩”,简要说明中记载其用于建筑、公共环境装饰。产品整体为圆柱形,中心呈圆柱形中空,柱体表面分为两段式设计,下表面光洁,上表面为仿树木外皮表面纹路设计。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整体为圆柱形,柱体表面仿树木外皮表面纹路的图案是以自然物树木外皮为基础的,且从产品名称及用途可知,其亦属于通过仿树木设计以实现装饰作用,替代了自然物木桩的部分用途,因此其是模仿了自然物的原有形态、并且用于替代自然物原有用途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强调涉案专利柱体表面图案为其中一段无图案的两段式设计和柱体为中空设计。对此,合议组认为,柱体表面无图案设计的一段较短,且与柱体中空等设计均不足以从整体视觉效果上改变其外观设计是模仿了自然物的原有形态。此外,专利权人认为木桩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选择将哪一端打入地下,并调整打入的深度,从而形成不同视觉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超出了涉案专利图片所示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是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为主体的设计,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53003964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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