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17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5W118790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920034456.8
申请日:2019-0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文轩
授权公告日:2019-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志航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R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920034456.8,申请日为2019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8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包括面板主体(1)和设置在所述面板主体(1)正面中部的触摸屏(2),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屏(2)为2.5D弧面触摸屏;
所述面板主体(1)的正面设置有物理键(11)、多个USB接口(13)和多个AUX接口(14),且所述物理键(11)、所述USB接口(13)和所述AUX接口(14)均设置在所述触摸屏(2)的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物理键(11)包括按键和旋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物理键(11)突出于所述面板主体(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主体(1)的一侧设置多个所述USB接口(13),另一侧设置多个所述AUX接口(14),且所述USB接口(13)与所述AUX接口(14)呈对称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物理键(11)对称设置在所述面板主体(1)的两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主体(1)四周设置有边框(15)。”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CN104554057A;
对比文件2:CN205210841U;
对比文件3:CN201774646U;
对比文件4:CN207491421U;
对比文件5:CN107317748A;
对比文件6:CN207802325U。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价方式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面板主体(1)的正面设置有物理键(11)”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以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内容进行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及其结合公开,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1.放弃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放弃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作为证据使用。2.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创造性评价方式与请求书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触摸屏为2.5D弧面触摸屏,(2)USB接口和AUX接口为多个。而设置多个接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3.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物理键包括旋钮,且物理键突出于面板主体,已经被对比文件6公开,并且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经过充分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依法当庭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3、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认可对比文件1-3、6的真实性,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套框结构式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视觉的集成车载影音娱乐功能的主动安全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摘要、第【0004】-【0022】段,说明书附图1):包括机体外壳(相当于面板主体)、机体外壳上面装有显示触摸屏(从说明书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显示触摸屏设置在面板主体正面中部)、按键面板,按键面板上设有AUX输入口、收音机按键、多媒体播放按键、蓝牙传输按键、wifi按键、打电话按键,各功能之间使用触摸屏按键或硬按键进行切换(即公开了所述面板主体的正面设置有物理键)。新系统的按键主要有:收音机、多媒体播放、电话、USB播放、AUX播放、音量键以及360度环视…等功能按键,按键按下后对应独立的功能响应。如用户按压Media、Phone、Radio或插入U盘等,将触发Infotainment系统的各功能。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按键是虚拟键,USB播放不是USB接口。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摘要中明确公开了“各功能之间使用触摸屏按键或硬按键进行切换”,硬按键即物理按键,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功能按键可以是物理按键。(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段公开了“按压Power键后,…如果用户按压…或插入U盘,将触发Infotainment系统的各功能”,其中插入U盘说明该USB功能是一个接口,即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USB播放”为“USB接口”。
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物理键和AUX输入口、USB接口均设置在所述触摸屏的两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触摸屏为2.5D弧面触摸屏;(2)USB接口和AUX接口为多个。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触摸屏和按照需要设置数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2.5D弧面触摸屏,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03】段):现有2D屏幕在手机触摸屏行业需求量巨大,但是由于边缘生硬的棱角,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视觉效果和滑动手感较好的2.5D弧面触摸屏。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取得的效果也相同,都是改善了触摸屏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2.5D弧面触摸屏用于对比文件1的车载音响主机触控面板的触摸屏中。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功能需要设置多个功能接口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设置多个USB接口和AUX接口。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如上所述,其中物理键11包括按键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旋钮是本领域一种常见的物理键设置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物理按键而言,为了便于操作,通常可以将物理键设置为突出于其安装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USB、AUX设置在机体表面下方呈对称设计,即公开了AUX输入口和USB播放是呈对称设计的,而在面板主体上设置多个AUX接口和USB接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多个按键例如“Radio”、“LDW”等都在机体表面的两侧,即公开了多个物理按键是对称设置在所述面板主体的两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护控制面板,在其外围四周设置边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92003445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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