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16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5W118862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820459453.4
申请日:2018-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F16M13/04,F16M11/28,F16B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459453.4,申请日为2018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包括:手柄(1)及能够收叠至手柄(1)上或内的夹持组件(2),其特征在于:
所述手柄(1)内设置有一容置空腔(11),所述夹持组件(2)能够部分或全部收纳在所述容置空腔(11)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手柄(1)通过一伸缩杆组(5)与夹持组件(2)连接,所述夹持组件(2)能够通过伸缩杆组(5)部分或全部收纳在所述容置空腔(11)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夹持组件(2)包括上夹持部(21)、下夹持部(22)及设置在上夹持部(21)与下夹持部(22)之间的弹性连接机构(23),所述下夹持部(22)连接至伸缩杆组(5),收叠时,所述下夹持部(22)及弹性连接机构(23)收纳至容置空腔(11)内,所述上夹持部(21)盖装或堵塞在容置空腔(11)的开口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弹性连接机构(23)包括与上夹持部(21)连接的上滑杆(231)、与下夹持部(22)连接的下滑杆(232)、及分别与上滑杆(231)、下滑杆(232)滑动配合的连接件(233),在上滑杆(231)与连接件(233)之间、下滑杆(232)与连接件(233)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234),通过所述压缩弹簧(234)使得上上夹持部(21)与下夹持部(22)之间形成弹性夹持空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件(233)上设置有能够供上滑杆(231)和下滑杆(232)上滑动的滑动孔(235),在上滑杆(231)和下滑杆(232)的端部设置限位螺钉(236),所述压缩弹簧(234)配置有两组并分别套设在上滑杆(231)和下滑杆(232)上,且压缩弹簧(234)的两端分别顶压在限位螺钉(236)的头部与滑动孔(235)的开口端。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夹持部(22)转动连接至伸缩杆组(5)。”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7166555U;
证据2:CN205447141U;
证据3:CN206402283U;
证据4:CN206246987U。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评述创造性的组合方式是:权利要求1-3、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并充分陈述了无效请求的具体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整体隐藏的全收纳型自拍杆(相当于一种隐藏收叠的自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9段,图1和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整体隐藏的全收纳型自拍杆,包括作为手柄用的外壳10(相当于手柄)、底壳70、用于夹持手机的夹具40(相当于能够收叠至手柄上或内的夹持组件)、支撑脚30、伸缩杆50和与手机连接的自拍器20,外壳10为中空结构(相当于手柄内设置有一容置空腔)。底壳70的两侧边用螺丝与外壳10的底部固定,并且底壳70穿设有3个通孔,支撑脚30有3个,分别穿过这些通孔与支撑底座80连接。支撑底座80还与伸缩杆50连接,伸缩杆50的另一端通过连接件60与夹具40活动连接,使得本实用新型可以调节夹具40的拍摄角度。自拍器20安装在外壳10表面的安装槽内,并且可拆卸。支撑脚30、伸缩杆50和夹具40可共同容置在外壳10的中空腔体中,支撑脚30尾端挡在外壳10外面,夹具40的挡板盖住外壳10另一边,整体隐藏在外壳10内,只露出外壳10。证据1公开了夹具40可共同容置在外壳10的中空腔体中,并且如图2所示,夹具40的上挡板盖接在外壳10的一边,因此证据1公开了夹持组件20能够部分或全部收纳在所述容置空腔内。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证据1与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9段,图1和2):底壳70的两侧边用螺丝与外壳10的底部固定,并且底壳70穿设有3个通孔,支撑脚30有3个,分别穿过这些通孔与支撑底座80连接。支撑底座80还与伸缩杆50连接,伸缩杆50的另一端通过连接件60与夹具40活动连接,使得本实用新型可以调节夹具40的拍摄角度。支撑脚30、伸缩杆50和夹具40可共同容置在外壳10的中空腔体中,支撑脚30尾端挡在外壳10外面,夹具40的挡板盖住外壳10另一边,整体隐藏在外壳10内,只露出外壳1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9、0041段,图1和2):支撑脚30、伸缩杆50和夹具40可共同容置在外壳10的中空腔体中,支撑脚30尾端挡在外壳10外面,夹具40的挡板盖住外壳10另一边,整体隐藏在外壳10内,只露出外壳10。手机夹在夹具40的夹子401上,并可通过调节器402调节夹子401的大小,将不同尺寸的手机都能固定在夹子401上。夹子401包括上挡板4011、固定板4012和下挡板4013,固定板4012和下挡板4013一体成型,调节器402包括两节调节杆4021和两个弹性件4022并且调节杆4021与上挡板4011固定连接,固定板4012两侧设有圆形通孔,调节杆4021可在固定板4012中的圆形通孔中移动来调节夹子401的大小。弹性件4022为弹簧。夹具40通过连接件60与伸缩杆50连接。连接件60的头端为环形结构,安装时,连接件60的环形状的头端卡入下挡板4013中的适配的弧形凹槽中,并用插销固定。证据1公开了夹具40可共同容置在外壳10的中空腔体中,并且如图2所示,夹具40的上挡板盖接在外壳10的一边,因此证据1公开了夹持组件20能够部分或全部收纳在所述容置空腔内。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9、0041段,图1和2):夹子401包括上挡板4011、固定板4012和下挡板4013,固定板4012和下挡板4013一体成型,调节器402包括两节调节杆4021和两个弹性件4022并且调节杆4021与上挡板4011固定连接,固定板4012两侧设有圆形通孔,调节杆4021可在固定板4012中的圆形通孔中移动来调节夹子401的大小。弹性件4022为弹簧。可见证据1的夹具40只能一端拉伸,通过弹簧形成弹性夹持空间。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夹持装置及自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8、0032段,图1):夹持装置包括底板101和夹板102,底板101的两端设置有夹板102以构成夹持结构,至少一片夹板102的内侧设有用于容置拍摄设备的按键2的容置部103。夹持装置还包括拉伸杆104(相当于与上夹持部连接的上滑杆、与下夹持部连接的下滑杆),拉伸杆104的一端与夹板102(相当于上夹持部或下夹持部)固定,另一端固定有限位块,底板101(相当于分别与上滑杆、下滑杆滑动配合的连接件)内设置有台阶状的拉伸槽1011,拉伸槽1011内设置被压缩的弹簧,弹簧套设在拉伸杆104外,弹簧的一端抵触拉伸槽1011的台阶部,另一端抵触限位块(相当于在上滑杆与连接件之间、下滑杆与连接件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被压缩的弹簧对推动限位块,从而通过拉伸拉104拉动另一端的夹板102,使得夹板102可以夹住拍摄设备(相当于通过所述压缩弹簧使得上夹持部与下夹持部之间形成弹性夹持空间)。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供上下拉伸的弹性连接机构,通过压缩弹簧使得形成弹性夹持空间,即证据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与证据1相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8、0032段,图1):夹持装置还包括拉伸杆104,拉伸杆104的一端与夹板102固定,另一端固定有限位块,底板101内设置有台阶状的拉伸槽1011,拉伸槽1011内设置被压缩的弹簧,弹簧套设在拉伸杆104外(由图1可知,拉伸杆104有两组,因而证据2公开了压缩弹簧配置有两组并分别套设在上滑杆和下滑杆上),弹簧的一端抵触拉伸槽1011的台阶部,另一端抵触限位块。被压缩的弹簧对推动限位块,从而通过拉伸杆104拉动另一端的夹板102,使得夹板102可以夹住拍摄设备。而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一种方便拆装弹簧的自拍杆卡装云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6段,图1):包括云台1,云台1的上表面两侧设有凸起13,凸起13的内部设有滑动孔14,滑动孔14的前端设有安装开口24,螺母22的外径不大于滑动孔14的内径,保证能够顺利安装并且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干涉,滑动孔14的内部滑动连接有滑动杆2,滑动杆2的外表面前端设有螺纹杆21,螺纹杆21的外表面螺纹连接有螺母22,滑动杆2的外表面后端通过通孔26滑动连接有弹簧挡片25,通孔26的直径不大于弹簧23的内径,一方面能够保证滑动杆2的滑动,另一方面能够挡住弹簧24,防止弹簧24脱落而不能够夹紧,弹簧挡片25的前端表面固定连接于凸起13的后端表面,滑动杆2的外表面滑动连接有弹簧23,弹簧23滑动连接于弹簧挡片25的前端表面。可见,证据4公开了设有供滑杆滑动的滑动孔,滑杆端部设置限位螺钉,压缩弹簧两端分别顶压在限位螺钉的头部与滑动孔的开口端。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构造放置压缩弹簧的特定方式,即证据4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与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证据4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42段,图5):夹具40通过连接件60与伸缩杆50连接,连接件60和夹具40是可转动连接的,便于用户摆出理想的拍照角度。如图5所示,连接件60的头端为环形结构,安装时,连接件60的环形状的头端卡入下挡板4013中的适配的弧形凹槽中,并用插销固定。本实用新型采用啮齿方式来固定夹具40和连接件6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对于请求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45945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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