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无线通信系统中执行切换的第一e节点-B、WTRU、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74
决定日:2019-12-09
委内编号:4W109266
优先权日:2006-06-20
申请(专利)号:201110160858.0
申请日:2007-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吕四化
国际分类号:H04W36/00;H04W5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10160858.0,发明名称为“在无线通信系统中执行切换的第一e节点-B、WTRU、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160858.0,优先权日为2006年06月20日,申请日为2007年0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施的用于执行切换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所述WTRU接收来自源e节点-B的切换命令;
所述WTRU使用随机接入过程结合目标e节点-B执行定时调整;
所述WTRU响应于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以及
所述WTRU使用包括在所述切换命令中的信息来执行至所述目标e节点-B的切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切换命令指示随机接入信道(RACH)前同步码应当被用于所述随机接入过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切换命令指示所述目标e节点-B在没有接收到来自所述WTRU的显式资源分配请求的情况下为所述WTRU调度资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切换命令指示针对所述目标e节点-B的测量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专用随机接入信道(RACH)前同步码包括在所述切换命令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用RACH前同步码包括RACH前同步码签名,该RACH前同步码签名具有比用于非切换目的的RACH前同步码签名更高的正交性、更高的优先级和更高的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特定RACH前同步码签名被保留以用于切换目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所述WTRU向所述目标e节点-B发送切换完成消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切换完成消息包括将被传送的上行链路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序列号(SN)。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WTRU在发送所述切换完成消息之后向所述目标e节点-B发送无线电链路控制(RLC)控制消息以指示成功传送的服务数据单元(SDU)和SDU间隙。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确定用于切换的过程不成功,以及所述WTRU在确定所述用于切换的过程不成功之后,通过无线电网络临时标识符(RNTI)发送来自不成功的切换过程的源小区的小区标识(ID)的指示至所选择的小区。
12. 一种用于执行切换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收发信机,被配置为向至少一个e节点-B传送数据和从该至少一个e节点-B接收数据;以及
控制器,被配置为:
使用随机接入过程结合目标e节点-B执行定时调整;
响应于接收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
使用包括在从源e节点-B接收到的切换命令中的信息来执行从所述源e节点-B至所述目标e节点-B的切换。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收发信机以使在所述WTRU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时,对所述源e节点-B的数据传输停止。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切换命令指示随机接入信道(RACH)前同步码将被使用。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专用随机接入信道(RACH)前同步码包括在所述切换命令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专用RACH前同步码包括RACH前同步码签名,该RACH前同步码签名具有比用于非切换目的的RACH前同步码签名更高的正交性、更高的优先级以及更高的功率。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特定RACH前同步码签名被保留以用于切换目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向所述目标e节点-B发送资源分配请求以用于调度上行链路资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资源分配请求经由随机接入信道(RACH)发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GPP TR 25.813 V7.0.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6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3GPP TSG RAN WG Meeting#52,Tdoc R2-06090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3GPP TSG-RAN Working Group2#53,R2-061552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3GPP TSG-RAN WG2 Meeting#53,Tdoc R2-06117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3GPP TSG-RAN WG2 Meeting#53,R2-061257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3GPP TSG-RAN Working Group2 meeting#52,R2-061229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3GPP TSG RAN WG2#52,Tdoc R2-060915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8:3GPP TSG RAN WG2#53,R2-06146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8日(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9:3GPP TSG-RAN Working Group2 meeting#53,R2-061344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4日(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0:3GPP TSG RAN3#52,R3-06075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4日(下称对比文件10):
证据11:3GPP TSG RAN WG2#53,Tdoc R2-06126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11)。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8、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有如下事实: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2、证据1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证据12:3GPP TSG-RAN WG3 meeting#52,R3-06062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3月30日;证据13:3GPP TSG-RAN WG3 meeting#51bit,R3-060468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请求人当庭更正对比文件8的公开时间为2006年05月04日;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的所有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本次口头审理以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
3、请求人当庭出示公证书证明对比文件1-11、证据12-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经专利权人核实,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13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证据13不能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4、请求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也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针对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这两种证据组合方式,对此合议组进行了重点调查,对于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参见请求人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列明的方式)进行书面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11为3GPP标准化文件或3GPP会议提案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证书用以证明上述对比文件的获取来源和证据保全过程。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1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其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供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1.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施的用于执行切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接入(E-UTRA)和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E-UTRAN)无线接口协议事项,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7-29页第9.1.5节、图9.1.5、附录A):
RRC_CONNECTED状态下的E-UTRAN内HO为由UE辅助、NW控制的HO,其HO准备信令在E-UTRAN中发送。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就相当于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施的用于执行切换的方法。
步骤4 UE接收具有必要参数(即新C-RNTI、可能的开始时间、 目标eNB SIB等)的HANDOVER COMMAND(切换命令)。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接收来自源e节点-B的切换命令”。
步骤5在HO COMMAND(切换命令)中的开始时间到期之后,UE执行与目标eNB的同步,然后开始获取UL定时提前。附录A:RACH和争用解决(第36页),争用信道(即RACH)允许实现以下目的:同步Ll定时(定时提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UE在执行同步后获取UL定时提前,同时在附录A中公开了使用RACH实现定时提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使用随机接入过程结合目标e节点-B执行定时调整”。
参见上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4,同时结合图9.1.5可以看到,在第4步后UE从旧小区分离并同步到新小区。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使用包括在所述切换命令中的信息来执行至所述目标e节点-B的切换”。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步骤4、步骤5结合图9.1.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响应于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在E-UTRAN通信系统中的RRC_CONNECTED状态下,执行由网络控制、由UE辅助的切换,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4、步骤5结合图9.1.5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响应于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切换必然需要重置RLC和HARQ参数”,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隐含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WTRU响应于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响应于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2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3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4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1,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的特征“控制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2.1权利要求1-11
参见上文第3.1.1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WTRU响应于接收到所述切换命令而重置无线电链路控制(RLC)和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接收到切换命令后,如何提供UE操作的细节。
对比文件2公开了面向LTE上层的ARQ与HARQ,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节重置过程和第3节第一段和第3节的重置过程):执行RLC重置过程的原因包括SRNS重定位、RLC PDU大小的重新配置(例如,从HS-DSCH切换到DCH或从DCH切换到HS-DSCH)和MaxDAT后的残留错误;执行MAC-hs/es重置过程的原因包括RLC重置和Node-B间服务小区更改;在下文的讨论中,术语ARQ层和HARQ层将分别用于RLC层和MAC-hs/es5层的Rel-6等效物;在BS间切换期间,需要进行HARQ重置,ARQ重置过程需要与否取决于数据转发机制;在BS内切换期间,不应要求ARQ重置过程,且不宜进行HARQ重置。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文字公开了在BS间切换期间,需要进行HARQ重置,ARQ重置过程需要与否取决于数据转发机制,此外,根据第3节第1段的描述,ARQ对应于RLC,ARQ重置过程就相当于RLC重置过程。请求人同时认为,SRNS重定位相当于eNB间的切换,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执行RLC重置过程的原因包括SRNS重定位,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首先,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三节“重置过程”小节还公开了“在BS间切换期间,需要进行HARQ重置,ARQ重置过程需要与否取决于数据转发机制;对于BS内切换的情况,尽管这是一个实现问题,但是不应该运行ARQ重置过程,并且不宜执行HARQ重置,正如对HSDPA所作假设”。因此,D2公开了在BS间切换期间,需要进行HARQ重置,但是是否进行ARQ重置,取决于数据转发机制。所以,对比文件2区分了BS间切换和BS内切换来分别考虑HARQ重置和ARQ重置,而且在考虑是否ARQ重置时是取决于数据转发机制。
其次,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三节第1段中公开了“术语ARQ层和HARQ层将分别用于RLC层和MAC-hs/es层的Rcl-6等效物,因为ARQ和HARQ功能的建模情况仍然不清楚(是否还将ARQ建模为MAC的一部分尚不清楚)”,这说明对比文件2本身并没有全部实现整个对应的方案,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进一步明确等效物的具体含义,即使认为对比文件2中所描述的ARQ与RLC是等效的含义是指ARQ与RLC相同,其也要考虑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三节“重置过程”小节中公开的数据转发机制以及BS间或内的切换等情况来确定ARQ重置,因此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执行MAC-hs/es重置过程的原因包括RLC重置和Node-B间服务小区更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节的重置过程公开了“执行RLC重置过程的原因包括SRNS重定位、RLCPDU大小的重新配置(例如,从HS-DSCH切换到DCH或从DCH切换到HS-DSCH)和MaxDAT后的残留错误”,SRNS(Service Radio Network Subsystem)重定位是指当前RNS(Radio Network subsystem)从一个RNS重定位到另一个RNS,主要涉及无线电网络控制器(RNC)和核心网络之间的信息交互,他们的信息交互不是通过空中接口进行的,因此WTRU不直接与RNC进行无线电通信,RNC的改变并不等同于eNodeB的改变,因而,SRNS重定位与网络RNC路由的变更有关,而与WTRU端的eNodeB切换无关。而权利要求1涉及WTRU从一个源eNB转移到一个目标eNB,因此,SRNS重定位并不相当于eNB间的切换,因此对比文件2第2节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且,根据本部分内容(即对比文件2在考虑RLC的重置原因时并不包括WTRU在eNodeB间的切换)也更印证了该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RAT内进行切换,并在2.3节公开了:没有任何转发,由于目标eNB中无法获得HARQ相关信息,因此将需要在UE中进行HARQ初始化;在没有任何HARQ上下文传输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HARQ初始化。因此,对比文件5仅仅公开了在切换过程中进行HARQ重置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此外,其他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也未给出相应的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2权利要求12-19
独立权利要求12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10160858.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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